关于民意在审判中的考量(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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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意在审判中的考量
——————白贵秀(北京市法学会应用法学研究中心)
法官审理案件是唯法律是从,还是要顺从民意,这一问题似乎把法律与民意置于对抗的角度,使二者不可兼容。实际上,法律往往是民意的产物,法官遵从了法律就等于遵从了民意。因此,一般认为,法官应当独尊法律,唯法律至上。然而,从逻辑上看,法律的确是民意机关制定的,法律本身代表了民意。但是,实际上,这种民意实质是利益博弈的结果,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享有投票表决权的“代表”人的民意的博弈结果。由于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立法模式,代表们在民意传递过程中难免发生“偏差”,从而使得法律与民意有了一定的距离,而这时就需要法官在个案中顺从民意,适度“矫正”这种“偏差”,此时,法官顺从民意便具有了正当性。
2009年4月,最高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强调法院的审判必须尊重民意,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民意沟通,推进司法民主。这一举措无疑是“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参与型司法”的重要举措,但有时候,要让法官去判断谁是真正的民意无疑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难题,这需要法官独具慧眼,能够识别何谓真正的民意,防止被“污染”了的民意拘束了手脚。因为,有时候我们从网络上看到的民意可能并不是真正的民意,排除一些受雇佣专门从事网络发帖留言的职业者不说,就旁观者与当局者而言,其心态毕竟是不同的,因而表达出来的民意诉求也必然有差异,或许真正的民意是没有条件在网络上“沟通”的人。所以,法官要想真正的了解民意,恐怕需要走街串户才能真正扑捉到真实的民意。然而,这又会导致大量的司法资源的需求。当然,并不否认,网络上的民意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一点是不能排除的。
另一种担忧是,“民意”到底是多数人的正确,还是少数人的正确?如果只关注多数人的“民意”,反倒使得“少数人”的民意无法彰显。我们知道,民主制的缺点就在于容易形成“多数人的暴政”,为了避免民主制下的不正义问题,就需要“宪政”——不仅关注多数人利益,同时也要关注少数人的利益,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审理案件同样应当以宪政的思想为指导,在关注多数人民意的同时,还应当关注作为弱势的少数人的利益。这无疑又加大了法官这一职业的难题。要求法官除了具有法律判断的职能之外,还需要具有政治判断的能力。
在一些学者看来,法官是专门经过法律职业技术训练的工作者,其本职工作就是结合案件适用法律,如果再赋予法官政治判断的职能,无疑将法官置于艰难
的处境当中,因为法官在政治方面不具有优势判断的能力,法官不是政治家,法官是以法律人的思维,追求人世间的公平正义,并以维护法律的神圣为使命,而政治问题应当是政府关注的事情而不是法官所关注的,如果让法官在审判当中兼作政治方面的考量,就容易使法官滑向沦为政治的婢女,唯政治领导之命是从的危险境地,最终导致人治而非法治的结局。但是也有人认为,法官应当具备一定的政治素养,“法律人要锻炼政治头脑,要讲政治”,因为法律和其它学科不同,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经常缠绕着政治,是政治的延续与变相。如果法官不懂政治,很可能将一个法律问题“演变为”政治问题,而如果法官处理的好,可能会使政治问题最终“转化为”法律问题。比如针对群体性案件如环境侵权方面的案件,其常常牵涉众多的利益纠纷,如果处理得当,可以促进政治问题向法律问题转化,甚至达成妥善的解决,反之,可能引发政治对抗,造成更大的困局。尤其在当今社会,社区居民对自身所处的环境的关注度逐步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渐渐增强,为追求环境权益的实现,提起诉讼已经不再是居民寻求救济的唯一渠道,相反,随着民主法制理念的发展和以往高权行政模式的逐渐淡化,居民越来越多地倾向于在法律体制之外去寻求救济渠道。并且,以“游行示威”或“散步”抗议的体制外的自力救济模式常常在实践中获得实效。这愈发促使更多的案件“跑到司法体制之外”去寻求解决。所以,基于这种现实情况的考量,允许法官察民情、体民意、解民忧便具有了现实基础,并且,于司法体制内去解决群众的纠纷问题更利于维护法治的尊严。
综上,法官在具体个案中必须考量民意,其目的是在具体的个案中追求公平正义的实现。但应当注意,民意不能作为审判的直接依据,审判的依据只有法律和证据,否则民意会不小心沦为枉法裁判的借口,从而背离问题的初衷。所以,法官唯一尊重的还是法律,在此基础上,法官主动于具体的个案中去考量采纳民意才具备正当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