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退耕还林条例》已经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2002年12月14日(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

第八条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国家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第十三条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

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范围、布局和重点;

(二)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第十七条退耕还林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退耕还林必须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林业、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建议,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10月31日前联合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于11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批准后的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

(二)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

(三)树种选择和植被配置方式;

(四)造林模式;

(五)种苗供应方式;

(六)植被管护和配套保障措施;

(七)项目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组织专业人员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乡镇作业设计,把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编制作业设计时,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当以种植耐旱灌木(草)、恢复原有植被为主;以间作方式植树种草的,应当间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认定。

第三章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管护责任;

(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

(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退耕还林需要的种苗,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者的意见,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签订书面合同,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

禁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

第二十六条退耕还林所用种苗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树种的良种壮苗。

第二十七条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苗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的管理工作,保证种苗质量。

销售、供应的退耕还林种苗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具标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跨县调运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疫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加强种苗生产与采种基地的建设。

国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开展产业化经营。

第二十九条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

第三十条退耕还林者在享受资金和粮食补助期间,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

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奖惩。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复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四十六条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其他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八条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

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第四十九条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退耕还林的县(市)农业税收因灾减收部分,由上级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确有困难的,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条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农田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投入,改良土壤,改造坡耕地,提高地力和单位粮食产量,解决退耕还林者的长期口粮需求。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沼气、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农村能源建设,解决退耕还林者对能源的需求。

第五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支柱产业,开辟就业门路,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农业人口逐步向城镇转移。

第五十四条国家鼓励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实行生态移民,并对生态移民农户的生产、生活设施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五条退耕还林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等措施,保护退耕还林成果。

第五十六条退耕还林应当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和水土保持等政策措施相结合,对不同性质的项目资金应当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处理有关破坏退耕还林活动的检举、控告的;

(二)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粮食调运费用的;

(三)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

(四)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对自行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者未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五)集中采购种苗的,在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未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六)集中采购的种苗不合格的;

(七)集中采购种苗的,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种苗费的;

(八)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

(九)批准粮食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或者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代金券支付的;

(十)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九条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非法供应的补助粮食数量乘以标准口粮单价1倍以下的罚款。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或者回购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折算现金额、代金券额或者回购粮食价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已垦草场退耕还草和天然草场恢复与建设的具体实施,依照草原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依照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国务院批准的规划范围外的土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实施退耕还林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中央政策补助。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03 年1月20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若干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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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若 干意见的通知 【标 签】政策措施若干通知,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文 号】川府发﹝2002﹞9号 【发文日期】2002-07-05 【实施时间】2002-07-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根本和切入点。实施退耕还林,是遏制水土流失、减少自然灾害、改善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是发展生产力、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也是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拉动内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从真搞好退耕还林工作,努力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1999年10月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省认真开展了退耕还林的试点工作。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取得了初步成效。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2]10号),对于扎实、稳妥、健康地推进退耕还林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的主要环节,努力做到与基本农田建设、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扶贫开发相结合,确保生态目标、农民利益、工程质量。 二、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突出工程建设重点 退耕还林是一项以生态治理为主体目标的工程,必须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兼顾农民增收及地方经济发展,留够口粮地,退下陡坡地,建好找钱地。在林种和树种配置上,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退耕还林以营造生态林为主,经济林比例以县为单位,不得超过20%。还

退耕还林还草地区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_以张家口地区为例_高进云

第12卷第6期水土保持研究V o l.12 N o.6 2005年12月Resea rch o f Soil a nd Wa ter Co nserv ation Dec.,2005 退耕还林还草地区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张家口地区为例 高进云,乔荣锋 (华中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武汉 430070) 摘 要:结合张家口地区自然、社会经济特点简要论述了退耕还林还草的重要作用,对当前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国家在实施退耕过程中必须同时考虑当地由退耕带来的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问题,并相应提出了解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退耕还林还草;生态环境;张家口 中图分类号:X1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09(2005)06-0132-03 Issues of Returning Cultivated Land to Forests or Grassland and Its Countermeasure ——As a Case Study in Zhang jiakou District GAO J in-y un,QIAO Rong-feng (Colle ge of Land Management,Huaz 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W uhan430070,China) Abstract:The effects o f retur ning cultiva ted land to fo rests o r g ra ssland a re described based on analyzing the special natur e, socie ty a nd eco no my of Zha ng jiakou dist rict.After analy z ing the issues tha t reflected in the pr ocess o f r eturning cultiv a ted la nd to fo rests o r g rassla nd,it is tho ug ht that the g ov ernment sho uld think ov er the effects o n econom y a nd so ciety.And so me sug g estio ns ar e put fo rw ar d. Key words:re turning cultiva ted land to fo rests and g ra ssland;eco lo gica l env iro nment;Zhang j iako u 1 张家口退耕还林还草背景分析 1.1 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 河北省张家口市位于东经113°50′~116°30′,北纬39°30′~42°10′,北与内蒙古高原接壤,南与华北平原毗邻,全市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张家口地区土地总面积3686155.27hm2,其中耕地面积1222105.62hm2,占总面积的33.15%,林地面积546617.80hm2,占14.83%,牧草地475873hm2,占12. 91%,未利用土地1196896.81hm2,占32.47%。张家口的耕地质量位于河北省耕地质量四个等级中的最末一级。该等耕地不仅受到温度影响,还受到水源、盐碱、地形坡度、风蚀等因素的严重限制,土地质量较差,并存在不同程度的退化现象,生产水平较低,每公顷产量在3000kg以下。不但经济效益差,而且也易水土流失,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因此退耕还林还草势在必行。 1.2 营造保护京津的天然屏障 近年来,北京地区沙尘暴天气发生越来越频繁。2003年春季3、4月间,连续11次的沙尘天气袭击了京城,2004年,春季特有的沙尘暴提前数日降临,危害有增无减。张家口地区环绕京津周围,是京津及华北地区的天然生态屏障,也是密云、官厅和潘家口等水库的主要水源涵养地。但由于不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特别是陡坡毁林毁草开垦,致使该区自然生态系统严重退化,各种自然灾害不断加剧,而且由于张家口坝上地区属于典型的土壤沙化严重的农牧交错区,它距离北京最近,仅200km,分布着各类沙化土地共计150万hm2之多,且海拔至少高出北京1000m,对北京、天津构成居高临下之势,是京津地区风沙天气最重要最直接的沙尘园之一,对确保京津地区水资源安全供给和生态安全造成威胁,也影响了该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张家口地区退耕还林还草是根治北京沙尘暴天气的迫切需要。 2000年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开始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还草试点工作中给与张家口地区与西部地区同样的退耕还林还草还草优惠政策。本文分析了张家口地区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2 新世纪初退耕还林还草还草的总体思路 2.1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今后10年退耕还林还草还草工程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为指针,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主导,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采取“退耕还林还草(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综合措施,加快长江和黄河上中游等地区坡耕地及沙化耕地退耕还林 收稿日期:2004-12-17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不确定性、不可逆性下农地城市流转规律与决策研究(编号:70273012)的部分成果 作者简介:高进云(1978-),女,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土地资源经济。

退耕还林市级新一轮政策兑现工作的实施方案

退耕还林市级新一轮政策兑现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X市委、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退耕还林的意见》(X市发〔X〕1号)和X市财政局、X市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公室《关于下达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兑现资金的通知》(X财办农〔X〕2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区X年度退耕还林市级新一轮第五次政策兑现工作有关事项制定方案如下: 一、X年度市级新一轮政策兑现任务 X年度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兑现面积为16.72万亩,兑现资金2675.2万元。其中X年度退耕地还林第五轮兑现面积7万亩,兑现资金1120万元;X年度退耕还林第四轮兑现面积9.72万亩,兑现资金1555.2万元(各镇街兑现面积和补助资金详见附表)。 二、检查验收及兑现标准 检查验收标准: 1、对造林面积、林木保存率、种苗质量、造林密度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逐户登记,将兑现面积落实到山头地块和农户,认真填写《退耕还林外业调查表》和《农户退耕还林(草)与造林种草登记卡》; 2、对成活率或保存率达不到退耕还林合格标准的地块,暂不予兑现,待补植合格后再兑现; 3、检查验收工作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杜绝弄虚作假、谎报瞒

报、优亲厚友等现象。 政策兑现补助标准: X市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严格按照中共X市委、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退耕还林的意见》(X市发〔X〕1号)文件规定执行,各轮次兑现标准统一为每亩160元标准。 三、政策兑付需遵循的原则 (一)严格实行张榜公布制度。 要按照“张榜公布、三榜定案”的要求,按规定的时限公布合格面积和兑现数量,兑现到户的内容要在全村张榜公布,兑现到村的内容要在全镇街张榜公布,兑现到镇街的内容要在全区张榜公布。 (二)政策补助要直接发放到户。 在发放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时,严禁村组代领,确保资金如数兑现到退耕农户。 (三)加强检查监督。 对群众反映存在问题的地块,要认真调查核实,无异议后再进行兑现。对退耕还林承包大户,应处理好与原户主的利益关系。对乱牧的村组及户要暂缓政策兑现。 (四)严格按程序搞好政策兑现工作。 各镇街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抓紧开展自查验收工作,自查验收报告要严格遵循自查实际情况,以政村为单位按年度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类别汇总,经区、镇街两级技术员把关签字,并加盖镇街公章后,

实用类文本阅读:退耕还林还草(有答案)

实用类文本阅读(本题共3小题,12分) 材料一: 按照2016年现价评估,全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每年产生的生态效益总价值量为1.38万亿元,相当于工程总投入的2.7倍。其中,涵养水源4490亿元、保育土壤1146亿元、固碳释氧2199亿元、林木积累营养物质143亿元、净化大气环境3438亿元、生物多样性保护1802亿元、森林防护606亿元。 (摘编自《工程效益明显退耕还林还草生态民生双赢》) 材料二: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使3200万退耕农户从政策补助中户均直接受益9800多元。在四川丘陵、盆地周围地区,有400多万劳动力因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得以转移,外出务工年创收217亿元。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不再限定还经济林的比例,各地退耕还经济林的热情高涨,仅2016年全国退耕还经济林就达到818万亩,以此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林特产品和休闲观光旅游产业成为农民致富的新途径。实践证明,退耕还林还草是改革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建设生态文明的宏伟战略,广大农民改变了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通过发展新型生态经济,开发林草多种功能,实现百姓富、生态美与乡村振兴的有机统一。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实施,加快了国土绿化进程,对我国新增绿量和地球变得更绿做出了重大贡献。在贵州,新一轮退耕还林对近年来全省森林覆盖率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发挥了重要作用,扭转了治理区生态恶化的趋势。长江水利委员会的专家认为,长江输沙量减少,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功不可没。在陕西延安,20年累计退耕还林1077万亩,植被覆盖率从退耕前的46%提高到2017年的81.3%,绿色边界向北推移400多公里,土壤侵蚀模数由每年每平方公里9000吨降为1077吨,年入黄泥沙由2.58亿吨降到0.31亿吨,降幅达88%。过去水土流失一向严重的黄土高原今日为世界提供了生态修复的成功样本。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2019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2019 退耕还林是指农民对非耕地进行植树造林,这是国家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而作出的重要决策,主要针对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地耕种,根据土地面积来植树,各地区情况不同,因此各省需要根据当地情况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退耕还林工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退耕还林,二是宜林荒地造林。 首批开始实施退耕还林的省份是四川、陕西、甘肃三省,然后于2002年1月10日,国务院决定全面启动退耕还林,2002年4月11日,国务院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的政策措施》的具体措施,具体细节可以在本文件中查到。 补助新政策是怎样的? 由于各省实施的退耕还林政策和时间不一样,关于2019年退耕还林补助新政策详情可咨询当地政府,根据2018年7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提出了退耕还林补助新政策如下: 1.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标准 (1)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25元; (2)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亩补助90元。 注意:补助期限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2.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补助标准

(1)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现金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2)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现金补助850元,三年内分两次下达,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 其中四川省也下发了2019年中央财政退耕还林补助资金5.34亿元,具体包括:前一轮退耕还林完善政策补助资金、2015年新一轮退耕还林任务第三次补助资金和2017年新一轮退耕还林任务第二次补助资金,涉及21个市(州)、150个县(市、区) 一亩地补助多少钱?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退耕还林亩一亩地补助1500元,这里面包括中央财政补助1200元,国家发改委种苗补助3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这里面包括中央财政补助850元,国家发改委种苗补助150元。 而且退耕还林补助并不是一次性完全会发放给你的,需要根据政府具体发放情况,一般第一年一亩地补助800元,第三年一亩地补助300元,第五年一亩地补助400元。 除了国家的补贴政策,有些地区对退耕还林还有其他优惠政策。部分地区退耕还林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退耕还林地免收承包费; 2.退耕还林地享受二轮地用水价格;

退耕还林还草决策

退耕还林还草决策 1 课程设计目的 退耕还林还草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在退耕还林还草决策中,急需掌握地面坡度与土地利用,特别是与耕地分布状况之间的关系。地面坡度的大小直接影响着土壤的演化、植被的立地条件与土地质量,决定着土地利用方向和工农业生产建设布局。 本实验以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数字高程模型为主要信息源,在ArcGIS中进行集成分析,快速查清各土地利用类型的坡度组成状况,为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提供基础数据。要求学生通过本课程设计掌握利用GIS空间分析功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学会利用现有的数据进行深层次的数据挖掘与分析,得出有价值的信息。 2 课程设计准备 软件准备:ArcGIS 参考资料:《ArcGIS 空间分析实验教程》、ArcGIS软件英文帮助、网络资源 数据: DEM:——35cdem(1:1万GRID格式) DLG:——tdly(141、143、144为耕地)(1:1万coverage格式) 3 课程设计要求 基本试验:利用以上数据提取25度以上坡度的耕地面积并绘制示意图。 扩展实验:提取你认为有价值的信息。 4 具体步骤 4.1 基础实验 1、双击桌面图标,打开arcmap软件,点击图标加载数据层(DEM:——35cdem和DLG:——tdly),效果如图(1)

2、打开tools菜单栏中的extensions,打开extensions对话框,将3D analyst和 spatial analyst勾上。如图(2)。 3、在菜单栏的空白处右击,打开3D analyst和spatial analyst工具条。点击3D analyst,打开下拉菜单,选择option,打开option对话框,在general选项卡中设置路径如图(3),在cellsize 中设置实验处理细胞大小如图(4)。 4、选中35cdem数据层,点击3D analyst|surface analysis|slope,打开slope对话框,设置输出路径,命名图层为slope,单击OK。选中slope图层,打开栅格计算器,输入表达式slope>25,单击evaluate,生成的数据图层命名为slope>25。 5、选中slope>25图层,单击3D analyst|reclassify,打开reclassify对话框,修改如 图(5)设置路径,并命名重分类之后 的图层为re_slope25_raster。 6、选中tdly polygon这一图层,右击打开属性表,倒数第二列为土地利用类型,其中141、143、144为耕地,要将耕地选择出来。选中LU-CODE这一列,点击右下角option按钮,选择select by attributes,打开select by attributes对话框。选择LU-CODE,并点击get unique values。输入表达式"LU-CODE" = 141 OR "LU-CODE" = 143 OR "LU-CODE" = 144。如图(6) 单击apply,选中耕地类型。

甘肃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1 2020年4月19日

甘肃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还林农户,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33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原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安排的用于解决退耕还林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为: (一)长江流域。包括陇南市所属的八县一区、天水市所属的秦州区、麦积区,甘南州所属的舟曲县、迭部县,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 (二)黄河流域。全省除长江流域的陇南市八县一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甘南州舟曲县、迭部县以外的其它73个县(市、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 (三)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补助,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还林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上述补助标准仅适用于原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的第二轮补助资金。 第四条补助资金的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财政预算级次和程序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下达拨付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 第六条对原补助政策到期的退耕还林面积,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阶段性检查验收,经省市联合检查验收及县级自查验收合格的面积兑现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具体验收办法按照《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林还字〔〕129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对—(含)到期的补助资金,省财政厅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最新组织核查验收结果核定,于一次性补齐;对以后到期的补助资金,省财政厅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结果,逐年核定。 第八条退耕还林地管护实行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要层层落实任务目标责任制。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委托护林人员签订《退耕还林管护责任书》,划定管护责任区,建立护林档案,做到权责明确、任务目标具体。 第九条从起,已到期面积每亩每年20元的现金补助与退耕还林农户的管护责任挂钩,对管护责任落实、管护措施得力、管护效果经检查验收合格的,补助资金要及时足额兑付给退耕还林农户。 3 2020年4月19日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一)政策解读 国家于1999年开始试点,200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我省在经过2000年和2001年在大安市、敦化市进行退耕还林试点后,于2002年全面启动退耕还林建设工程。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规定: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补助。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退耕还林政策,保证退耕还林健康顺利进行,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通知规定:“从今年(2004年)起,原则上将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改为现金补助。中央按每公斤粮食(原粮)1 40元计算,包干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补助标准和兑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根据此通知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联合下发了《关于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改补现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明电…2004?3号),通知规定:“从2004年起,我省将向退耕户补助粮食实物改为补助现金”,“粮食补助改发现金后的具体标准为每斤粮食补助0 68元”。这样,国家按每亩140元下拨粮食补助资金,

我省按每亩136元标准下拨,每亩留4元,用作省级以丰补歉资金,现存于“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标准一直没变。 (二)政策问答 1、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粮食补助标准为: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千克。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按每公斤1 4元折价计算。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和现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 2、退耕还林补助年限是多少? 粮食和现金的补助年限,退耕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市场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按8年计算。 3、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补助期满后,是否还继续给予补助?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文件规定: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的生活困难。 4、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补助期满后,继续补助标准是什么? 补助标准为: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

关于违反退耕还林政策处罚条例

退耕还林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退耕还林管理工作,规范退耕还林行为,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退耕还林条例》、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陕西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退耕 还林政 策法规的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相关内容,如违反有关规定,按其条例执行。 一、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中规定

(七)集中采购种苗的,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种苗费的; (八)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 (九)批准粮食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或者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代金券支付的; (十)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六十二条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二、陕纪发[2004]9号文规定: 第四条对违反退耕还林政策法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分别由有管理权的主管、任免机关、单位或者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查处。 第五条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规划、计划、方案的制

定、审核、批准、下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一)违反规定程序,不经科学论证,形成项、内容、指标等脱离实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擅自、随意变更范围、更改内容,致使任务无法落实的; (三)以套取、骗取钱粮补助为目的,虚报退耕还林计划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不按规定期限及时上报、下达计划,贻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作业设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计划、方案和技术规程规定,降低技术标准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现地审批要求进行审批,或者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在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的项目实施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 退耕还林还草是治理我国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的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和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林业局、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在认真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思路 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是党中央、国务院从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战略高度,着眼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完成退耕地造林1.39亿亩,工程建设增加了林草植被,减少了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是一项深受老百姓欢迎的民心工程。目前,一些生态环境脆弱、生存条件恶劣地区仍然在耕种陡坡地和沙化地,由此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导致江河源头、湖库周围等重要水源地涵养水源能力下降,山洪和地质灾害多发,基层干部群众期盼继续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举措,是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加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 借鉴以往退耕还林还草的经验,最重要的是要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使退耕还林还草成为广大群众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自觉行动。为此,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拟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实施,即在农民自愿申报

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基础上,中央核定各省总规模,并划拨补助资金到省,省级人民政府对退耕还林还草负总责,自主确定兑现给农户的补助标准。 按照这一思路,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种什么品种,由农民自己决定。各级政府要加强政策、规划引导,依靠科技进步,提供技术服务,切忌搞“一刀切”、强推强退。 ——坚持尊重规律,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理、气候和立地条件,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有条件的可实行林草结合,不再限定还生态林与经济林的比例,重在增加植被盖度。 ——坚持严格范围,稳步推进。退耕还林还草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兼顾需要和可能,合理安排退耕还林还草的规模和进度。 ——坚持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建立健全退耕还林还草检查监督机制,对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实行有效监管。加强建档建制等基础工作,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总体规模和任务安排 (一)总体规模。到2020年,将全国具备条件的坡耕地和严重沙化耕地约4240万亩退耕还林还草。其中包括:25度以上坡耕地2173万亩,严重沙化耕地1700万亩,丹江口库区和三峡库区15-25度坡耕地370万亩。 对已划入基本农田的25度以上坡耕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

退耕还林原先补助政策和延长补助政策的主要内容.

退耕还林原先补助政策和延长补助政策的主要内容 2007年 10月 10日 10:38:10 来源:新华网 2007年 10月 10日(星期三上午 10时,国家林业局在 216会议室举行退耕还林 专题新闻发布会, 邀请国家林业局副局长李育材和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有关负责人, 发布退耕还林政策的有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李育材 ]退耕还林工程自 1999年试点以来,国务院先后 4次出台退耕还林政策和法规。一是 2000年 9月 10日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 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0]24号 ;二是 2002年 4月 11日出台了《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2]10号 ;三是 2002年 12月 14日颁布了《退耕还林条例》 ;四是 2007年 8月 9日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 (国发 [2007]25号。这 4个政策性文件和法规出台的过程, 也是退耕还林政策不断完善的过程, 前两个政策性文件和一个条例,对退耕还林的原则;规划和计划编制;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资金和粮食补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其中, 最受广大农民关注的是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政策。这项政策的核心内容是: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补助。粮食和现金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 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 (原粮 150公斤; 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 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 (原粮 100公斤。 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 20元。粮食和现金补助年限,还草补助按 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 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 8年计算。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按每公斤 1.4元折价计算。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和现金由中央财政承担;退耕还林、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种苗和造林补助款按每亩 50元标准,由国家提供。 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 2007年 8月 9日新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 (国发 [2007]25号 , 对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政策

退耕还林政策 一、退耕还林的范围 退耕还林指水土流失严重和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其标准是:山区、丘陵区;水土流失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坡度在6度以上、农民已经承包或延包的坡耕地;平原区;风沙危害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农民已经承包的沙化耕地。只要具备条件、农民自愿,应扩大退耕还林规模,能退多少退多少。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不纳入退耕还林的范围,可作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二、退耕还林优惠政策 1、要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人承包的政策措施,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的主要环节,集中连片,形成规模,达到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 2、补助政策 退耕地还林补助标准 粮食: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200斤,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300斤。补助粮食一般为小麦原粮,不同地区确需调整粮食供应品种的由省政府确定,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补助年限:还草补助2年,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现金: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补助年限和粮食补助相同。 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造林补助标准,只补助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3、免征农业税。对应税耕地,自退耕之年起,不再征收农业税。 4、退耕地造林后,禁止间作粮食和蔬菜。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采取林果间作、林药间作、林竹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模式,实行立体经营。 5、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经济林比例不得超过20%。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含梯田)、水土流失严重或泛风沙严重、及一切生态地位重要地区必须营造生态林,要按照先陡坡后缓坡的原则进行退耕还林,还林后实行封山管护。在雨量较多,生物生长量高的缓坡地区,可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竹林和生态经济兼用林,适当发展经济林,对超过20%的经济林地,只补助种苗费。 6、退耕还林粮款补助对象为实施退耕还林的个体农户。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荒滩地造林,只给予每亩50元的种苗补助。 7、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宜林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8、对退耕农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发放;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发放形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尊重退耕户的意愿,其费用只能用于种苗、造林补助。 9、退耕农户在完成现有耕地还林后,由县或乡统一组织,应继续在宜林荒山、荒沙、荒地造林。

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数据处理说明

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数据处理说明 一、小(细)班摸底调查表数据库结构 原细则中第二十条小(细)班摸底调查表数据库结构修改为三部分:

三、卫星影像数据说明 省级国土部门由于保密原因不能提供土地调查卫星影像数据,故在本次退耕还林还草摸底调查中对没有收集到国土部门土地调查卫星影像数据的县参照林地更新卫星影像进行细班区划,对于国土部门提供的25度以上坡耕地图斑与林地更新卫星影像位置偏移不做技术处理,调查人员在对偏移较多区域进行细班区划时应仔细辨别,并结合外业调查进行区划。 四、细班区划要求 细班最小区划面积为1亩;小班发生分割时,应保持该小班的各细班面积之和与原小班面积一致;小班边界和位置不允许变动。 五、行政界线变动问题 各调查单位按下发的行政界线进行调查,行政界线变动的调查单位不进行修正。 六、配发数据库说明 1)国土部门提供的各调查单位25度以上坡耕地数据分为面图层和点图层两种,但并非所有调查单位都同时具备两种不同的图层。点图层在外业调查时不进行细班区划,每个点当做一个小班对待。 2)村面数据由国土部门提供,由于该数据不含乡镇名信息,故在配发的小班图层、村面图层中利用林保乡镇信息进行了补充,但是由于国土行政区划与林业部门的林业行政区划不同,乡镇级的名称也有不同。各调查单位应在开展工作前对配发的村面图层中的乡镇名进行核实,以国土行政区划命名为准。 3)各调查单位在录入“涉及农户基本情况表”时,应将数据库中的表结构导出为EXCEL 文件,在EXCEL中完成数据录入后,再将数据导入回数据库中;字段名不得变动。 七、细班面积平差 后期编制代码实现。 八、报表统计 后期编制代码实现。 九、县级行政界线变动说明 1、水城县行政界限变化说明: 1)水城县原来的双戛乡划到钟山区; 2)钟山区原来的老鹰山镇划到水城县; 2、毕节双山新区辖区范围: 1)原七星关区梨树镇、岔河镇; 2)原大方县响水乡、双山镇、文阁乡的三元村、常丰村、太河村、瓦厂村。 3、以下单位单独配发数据: 1)贵安新区(直管区) 2)黄果树管委会 3)百里杜鹃管委会 4)双山新区 5)小河开发区 6)都匀开发区(洛邦、大坪、王司、坝固)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 见 国发[2002]10号 两年多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等地区认真开展了退耕还林的试点工作。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得力,退耕还林试点工作进展良好,取得了一定经验。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退耕还林的决策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政策措施是完全正确的,深得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拥护,是加强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重要举措,也是贫困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对退耕还林试点工作的指导,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对确保退耕还林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保证作用。但是,在试点期间也出现了一些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有些政策措施也要进一步完善。为把退耕还林工作扎实、稳妥、健康地向前推进,现就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作出如下规定: 一、退耕还林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退耕还林要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兼顾农民吃饭、增收以及地方经济发展;坚持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并重,采取综合措施,制止边治理边破坏问题;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选择树种;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实施退耕还林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坚持个体承包的机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必须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这几个主要环节,确保退耕还林取得成功。 二、科学制订规划,加快退耕还林进度 (三)进一步明确退耕还林的范围。凡是水土流失严重和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应按国家批准的规划实施退耕还林。对需要退耕还林的地方,只要条件具备,应扩大退耕还林规模,能退多少退多少。对生产条件较好,粮食产量较高,又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农民不愿退耕的,不得强迫退耕。 (四)因地制宜,科学制订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要依据国家退耕还林工程规划编制省级退耕还林工程规划,明确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建设重点和政策措施。 要根据不同气候水文条件和土地类型进行科学规划,做到因地制宜,乔灌草合理配置,农林牧相互结合。在干旱、半干旱地区,重点发展耐旱灌木,恢复原生植被。在雨量充沛,生物生长量高的缓坡地区,可大力发展竹林、速生丰产林。 各地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采取林果间作、林竹间作、林药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多种合理模式还林,立体经营,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效结合。退耕后禁止林粮间作。 (五)及时下达退耕还林任务。为了抓住造林最佳季节,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从今年起,

【调研报告】退耕还林调查报告

退耕还林调查报告 退耕农民生计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县自____年启动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以来,已累计完成坡耕地退耕还林12万亩,其中经济林3.45万亩,生态林8.55万亩。涉及全县12个乡镇155个村,5.3万户。如何引导农民在改善生态的同时,加快培育和开发稳定增收致富的产业,妥善解决农民的生存发展大计,促进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已成为摆在各级政府和广大农民面前一个紧迫而重大的问题。日前,县委办、县林业局组成调研组,选择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退耕还林乡镇、村和农户,就此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一方面对改善三峡库区的生态环境、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的确产生了显著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又制约、影响了农民的长远生计和农村经济发展。调查发现,一旦国家停止钱粮补助,退耕还林地区农民的生产生活将面临严峻挑战。突出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耕地大量减少,农民基本生活难以保障。退耕还林工程实施4年来,全县有12万亩农田停止耕种,对粮食生产产生了很大冲击,全县粮食产量下降辐度较大。尽管目前在国家补助期内,农民的生活没有受到大的影响,但是一旦停止粮食补助,农民的基本生活将十分困难,尤其是退耕面积较大的村和极少数“全退户”。如**乡**村一组,已实施退耕还林1154亩,占耕地总面积的80%,目前人平占有耕地不足0.6亩。**乡*村农民郑之汉,一家3口人,实施退耕还林后仅剩1亩耕地,人平只有0.3亩田,一旦停止补助,基本口粮将难以保证。类似情况尽管所占比例不大,但却是非常严重的隐患。 二是种植的树种效益偏低,农村经济发展的潜力不大。此类问题突出表现在中高山地区。据调查,低山地区退耕种植柑桔、茶叶的,补助期满后绝大多数能

退耕还林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龙源期刊网 退耕还林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加青杜基 来源:《现代农业科技》2017年第21期 摘要本文分析了退耕还林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提高未退耕地生产力、促进 农民非农就业、加强合理实施生态补偿、落实政府后期服务意识等建议,以期为同行提供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退耕还林;政策;实施;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21-0156-01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我国已经从传统的农业生产大国转为现代化工业生产大国。从我国产业结构历史发展情况来看历史上曾经发生过因为农业生产而大面积毁坏林木的事件,间接造成水土流失严重。因此,退耕还林工作刻不容缓。当前我国在退耕还林工作方面制定了强制性法律依据和地方性政策,强化落实各级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责。但是由于经济利益的趋势和地域发展的不平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落实不到位、执行力低下等不足,针对当前情况,笔者对工作管辖范围内木里县水洛乡退耕还林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总结可行性意见,以期为同行提供帮助。 1 当前退耕还林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1 部分农户退耕还林之后缺乏经济来源 由于我国地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地形地貌与土壤程度也不尽相同,所以在退耕还林政策实施上存在差异化执行困难。以农户切身利益的经济性收入为例,受传统农耕思维的影响,广大农户本质上是不愿意失去土地的,而在一些山地、丘陵或者土地贫瘠的地区,退耕还林对于农民经济收入的影响更大。虽然国家有相关补助性政策,但是各地政府执行力度不统一,宣讲解释不足,没有形成良性开导和协调,在就业方面对农户产业转型工作开展不利,导致农户经济补助不足或者失去土地后无相关产业进行接替,最终变相失业产生区域性社会问题,诱发退耕还林工作的恶性循环。 1.2 退耕还林工作普遍存在重造轻管问题 退耕还林工作为政策性号召,是在传统体制下公有制政府集权下产生的。本身就具有粗放性与片面性。退耕还林适应于哪些地区?什么环境造什么林木?谁养护?谁监管?后续维护资金预算应该为多少?太多细节问题在政策制订时没有去深入调查和研究,最终导致了退耕还林工作的重造轻管问题。举例来说,东北具有先天性林业资源,自然林由于生物错落性与各种树种交叉繁殖具备一定的抗病虫害优势,可以基于此先天资源进行人工林的大规模种植,短时间内完成退耕还林任务,后期维护也较方便。只需增强生物多样性,靠自然生态圈进行平衡性管

关于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的通知

合川府〔2009〕46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后续政策措施的意见》(渝府发〔2007〕1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及年限 我区退耕还林工程自2002年起开始陆续实施,享受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最长的已经达到了七年。根据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规定,补助标准为:坡耕地退耕还林第一轮补助每亩每年补助现金245元,其中粮食折现225元,生活补助费20元,营造生态林的,连续补助8年,营造经济林的,连续补助5年。第一轮补助期满后,重庆市和国家将组织力量对造林保存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开始第二轮补助。第二轮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补助现金125元,

其中粮食折现105元,生活补助费20元,补助期限与第一轮补助期限相同。 生态林和经济林的认定标准:根据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规定,营造水果类树种的,认定为经济林,其余的树种认定为生态林。对规划时设计为经济林树种,以后通过补植改换为生态树种的,由于受国家补助资金指标限制,仍按经济林认定;如果在本区范围内出现其他小班由生态林调整为经济林的情况,可将相应年度相应面积的营造生态树种的经济林调整为生态林,保证经济林指标总量不变。对规划时设计为生态林树种,以后通过补植改换为经济树种的,通过区级检查确定后,将按经济林认定。 二、规范工程合同管理,保障退耕还林各方利益 鼓励业主或大户通过土地流转参与退耕还林或承包管护。业主或大户必须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每个农户协商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或退耕还林管护合同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土地的用途、双方的权利义务。退耕还林补助兑现时可兑现给业主或承包大户,由业主或承包大户按合同约定兑现给农户。各项目镇街要负责对业主或承包大户签订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督促业主或大户按合同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国有、集体耕地发包给职工或农户的,可以由职工或农户直接实施退耕还林,也可以由业主与职工或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后实施退耕还林。各项目镇街要对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签订的合同进行清理,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对原合同进行补充完善,督促业主与农户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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