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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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是什么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是什么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是什么
退耕还林是为了提升我国的⼟地绿化⾯积,从⽽保护我国的环境资源。

如果退耕还林的,涉及到对耕地⼈的补助,国家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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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是什么
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地上的林⽊(草)所有权。

⾃⾏退耕还林的,⼟地承包经营权⼈享有退耕⼟地上的林⽊(草)所有权;委托他⼈还林或者与他⼈合作还林的,退耕⼟地上的林⽊(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还林条例》
第四⼗七条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地上的林⽊(草)所有权。

⾃⾏退耕还林的,⼟地承包经营权⼈享有退耕⼟地上的林⽊(草)所有权;委托他⼈还林或者与他⼈合作还林的,退耕⼟地上的林⽊(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权,并依法办理⼟地变更登记⼿续。

⼟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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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条例释义

退耕还林条例释义

退耕还林条例释义
第三十六条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释义】本条是对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补助办法的规定。

未承包到户的坡耕地即指没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明确到
具体农户的坡耕地,如集体预留的机动坡耕地,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等未承包到户的坡耕地以及军队占用的副食品基地等。

未承包到户的坡耕地退耕还林后,不享受国家提供的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休耕的坡耕地是指现已弃耕、闲置、荒芜的坡耕地。

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后不享受国家提供的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在退耕还林工程粮款补助期间,退耕农户在完成现有耕地退耕还林后,必须继续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国家有关部门在编制退耕还林规划时,除明确了工程范围省区的退耕地还林任务外,还相应安排了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任务。

国家有关部门依据规划和各省工程实施进度下达的退耕还林工程年度计划中安排完成的
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不享受国家提供的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3.30•【文号】林退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林退发〔2015〕35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适应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的需要,规范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工作,我局根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了《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附表国家林业局2015年3月30日附件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统一设计程序,提高造林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实施的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作业设计。

第三条作业设计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生态环境建设和退耕还林等工程的法规、政策和规定。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营造林及退耕还林工程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三)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乡(镇、苏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县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类调查、农户退耕还林意愿调查等成果资料以及本地区最近一次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资料等。

(四)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工程年度任务计划和县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或总体设计文件。

第四条作业设计由县(市、区、旗)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以乡镇(苏木或林场、农场等,下同)为单位进行编制,按村、林班或村民组设计到小班地块,退耕地造林任务应落实到农户。

退耕还林条例最新版关于满十六年合同期,农民想复田的规定

退耕还林条例最新版关于满十六年合同期,农民想复田的规定

退耕还林条例最新版关于满十六年合同期,农民想复
田的规定
《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
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到期后,由村集体重新发包,并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重新发包时,由村集体确定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原则上,以发包时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为限来平均分配。

综上所述,关于农村退耕还林合同到期怎么办小编已经为大家解答了,在退耕还林合同到期之后一般是需要先与村里进行协商的,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对农村的土地承包期限做出了规定,不管是在第一轮的承包过程还是第二轮的承包过程都是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
期限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新政办[2011]6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新政办[2011]6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巩固建设成果,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国务院批准的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项目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生态效益优先,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二)坚持以人为本,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三)坚持因地制宜,遵循自然规律,科学选择林种、树种和造林方式,实行乔灌草相结合、人工造林和封育相结合;(四)坚持巩固成果、稳步推进,增强工程管理意识、提高工程质量;(五)坚持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六)坚持依法推进退耕还林工程;(七)坚持地方政府负责制。

第四条自治区发展计划与改革委员会负责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和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规划的编制,下达计划及实施方案的审核批复;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退耕还林工程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自治区配套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自治区林业厅负责退耕还林工程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全区退耕还林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林业部分)项目年度任务安排方案、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农业部分)项目的年度任务安排方案,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自治区水利厅负责退耕还林相关水利设施建设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水土保持专项工程验收。

负责基本口粮田坡耕地水土综合治理工程。

第二章工程管理第五条加强退耕还林工程质量管理,严把种苗、整地、栽植、抚育、管护等关键环节,实行造林全过程质量管理。

退耕还林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2.12.14•【文号】国务院令第367号•【施行日期】2003.01.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退耕还林条例》已经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二年十二月十四日退耕还林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

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退耕还林标准

退耕还林标准

退耕还林标准
退耕还林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粮食补助:根据流域不同,补助标准也有所不同。

在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0斤粮食;而在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300斤粮食。

2. 现金补助: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补助年限和粮食补助相同。

3. 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4. 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造林补助:只补助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退耕还林政策还遵循以下原则:
1.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2. 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3. 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4. 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5. 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具体实施退耕还林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如有更多问题,建议查阅国家林业局发布的《退耕还林条例》。

关于违反退耕还林政策处罚条例

关于违反退耕还林政策处罚条例

退耕还林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退耕还林管理工作,规范退耕还林行为,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退耕还林条例》、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陕西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退耕还林政策法规的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相关内容,如违反有关规定,按其条例执行。

一、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中规定(七)集中采购种苗的,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种苗费的;(八)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九)批准粮食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或者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代金券支付的;(十)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六十二条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二、陕纪发[2004]9号文规定:第四条对违反退耕还林政策法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分别由有管理权的主管、任免机关、单位或者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查处。

第五条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规划、计划、方案的制定、审核、批准、下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一)违反规定程序,不经科学论证,形成项、内容、指标等脱离实际,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擅自、随意变更范围、更改内容,致使任务无法落实的;(三)以套取、骗取钱粮补助为目的,虚报退耕还林计划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四)不按规定期限及时上报、下达计划,贻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作业设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关于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皖退〔2010〕1号

关于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皖退〔2010〕1号

关于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为巩固我县退耕还林工程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政策的规定,针对我县当前退耕还林建设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强化退耕还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统一思想认识。

在历年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中,发现个别地方因政策领会不透以及少数退耕户思想不重视等因素影响,造成部分小班存在苗木保存率低、管护不到位、森林防火措施不完善等现象,更有违规实施乱占退耕还林地进行开发性项目建设,致使退耕还林成果遭到严重破坏。

为此,各实施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工程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好退耕还林工程后续管护工作,确保“退得下、还得上、能致富、不反弹”的工程建设目标顺利实现。

二、全面开展自查验收。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在历年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在每次国家退耕还林工程补助发放前对所有退耕地还林进行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要遵循“小班、图表、验收证明、花名册”四统一的原则,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所有坡耕地造林小班认真细致、逐块逐户到实地进行检查验收,绝不允许走过场。

重点检查小班的地类、面积、保存率和抚育管护情况,检查结果要形成全面详细的验收报告。

三、切实巩固退耕成果。

一是强化对退耕还林工程管理。

对已成林的小班,要督促退耕农户加大护林防火的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小班,但通过整改能成林的,要发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不能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小班缓发国家补助;对经督促无意整改或成林无望的小班要予以剔除,经报市林业局批准,由县林业局重新安排地块,异地补造,并追回已发放的全部补助资金;对经批准异地置换造林的,要及时补充各种资料,完善内业档案。

二是严禁对退耕地违规间伐。

当前,有些退耕地已成林,密度过大确需间伐,林权人先申报,林业站勘察、作业设计后方可实施,如果违规擅自间伐,一经发现一律停发国家补助,并由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和森林公安派出所依法查处。

退耕还林政策

退耕还林政策

退耕还林政策一、退耕还林的范围退耕还林指水土流失严重和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

其标准是:山区、丘陵区;水土流失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坡度在6度以上、农民已经承包或延包的坡耕地;平原区;风沙危害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农民已经承包的沙化耕地。

只要具备条件、农民自愿,应扩大退耕还林规模,能退多少退多少。

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不纳入退耕还林的范围,可作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二、退耕还林优惠政策1、要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人承包的政策措施,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的主要环节,集中连片,形成规模,达到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

2、补助政策退耕地还林补助标准粮食: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200斤,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300斤。

补助粮食一般为小麦原粮,不同地区确需调整粮食供应品种的由省政府确定,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补助年限:还草补助2年,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现金: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

补助年限和粮食补助相同。

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造林补助标准,只补助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3、免征农业税。

对应税耕地,自退耕之年起,不再征收农业税。

4、退耕地造林后,禁止间作粮食和蔬菜。

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采取林果间作、林药间作、林竹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模式,实行立体经营。

5、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经济林比例不得超过20%。

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含梯田)、水土流失严重或泛风沙严重、及一切生态地位重要地区必须营造生态林,要按照先陡坡后缓坡的原则进行退耕还林,还林后实行封山管护。

在雨量较多,生物生长量高的缓坡地区,可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竹林和生态经济兼用林,适当发展经济林,对超过20%的经济林地,只补助种苗费。

退耕还林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3(000)001
【摘要】《退耕还林条例》已经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不条浏。

第二条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伪l第三条各级人民
【总页数】16页(P2-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32
【相关文献】
1.质疑《退耕还林条例》补助年限之规定 [J], 左菁
2.认真贯彻《退耕还林条例》努力做好我市退耕还林工作—在全市退耕还林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J], 陈光国
3.《退耕还林条例》执行情况的调查--以云南省典型调查为例 [J], 杨栋会;沈素平
4.贯彻实施《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J], 林业厅法规处
5.陇西县人大常委会检查退耕还林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J], 王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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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退耕还林条例,是我国环保政策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法规的主要目的是减少耕地资源的损失,保护生态环境,使得森林资源得以得到充分的发展和利用。

下面我们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逐步阐述退耕还林条例的重要性。

第一,退耕还林条例的实施对于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各种环境问题不断呈现出来,包括水、土地、空气污染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危害了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环境质量。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耕地资源面临日益紧张的局面,土地的损失成为无法避免的问题。

而退耕还林条例的实施,可以遏制过度开垦耕地的行为,减少因此带来的各种环境问题,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退耕还林条例可以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立法的初衷是要在保护环境的同时,充分发展森林资源。

这对于我国这个自然资源稀缺的国家来说,至关重要。

退耕还林条例的实施,可以增加林地的面积,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率,最大程度地发挥资源效益,使得该资源能够得到持续利用。

第三,退耕还林条例可以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是农业国家,农业生产一直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退耕还林条例的实施可以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退耕还林的过程中,需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得这些人可以获取到适当的补贴和帮助。

这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增加农业生产的效益,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总之,退耕还林条例对推动环保事业发展、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条例的实施,保障法规的科学严谨,从而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07•【文号】林退发[2008]146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林退发〔2008〕146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工作,确保阶段验收工作顺利开展,我局研究制定了《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与我局退耕还林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吴转颖曹海船联系电话:************、84239111E-mail:***************附件: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试行)二OO八年七月七日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工作,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成果,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并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拨付提供依据,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

验收范围为国家历年安排的退耕地还林计划任务,逐年对原有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退耕地还林面积在期满次年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内容包括:(一)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

(二)退耕地还林质量情况。

(三)工程管理情况。

第四条验收方式包括全面检查验收和重点核查验收。

第五条全面检查验收由各工程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核查验收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六条引用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一)《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1]521号)(四)《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五)《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2002年)(六)《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七)《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八)《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九)《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十)《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十一)《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林资发[2004]25号)(十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第七条造林密度标准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退耕还林条例(2016修订)

退耕还林条例(2016修订)

退耕还林条例(2016修订)【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6.02.06【实施日期】2016.0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

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黑龙江省实施《退耕还林条例》办法

黑龙江省实施《退耕还林条例》办法

黑龙江省实施《退耕还林条例》办法【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5.12【实施日期】2003.06.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等2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黑龙江省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退耕还林活动的监督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退耕还林活动,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退耕还林,是指国家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包括退耕造林和配套的荒山荒地造林。

第四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退耕还林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省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退耕还林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省森林工业总局、省农垦总局分别负责本系统的退耕还林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退耕还林实行省、市(含行政公署,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制,对本辖区内的退耕还林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查验收。

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层层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退耕还林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
一、退耕还林条例的背景和目的
1.1 背景
1.2 目的
二、退耕还林条例的内容和要求
2.1 退耕还林的范围和方式
2.2 退耕还林的时间和进程
2.3 退耕还林的补偿和奖励机制
2.4 退耕还林的监督和评估
三、退耕还林对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
3.1 保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3.2 改善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
3.3 促进生态经济和可持续发展
3.4 增加资源保障和生产能力
四、退耕还林的实施效果和问题分析
4.1 实施效果的评估和总结
4.2 问题分析和存在的挑战
4.3 改进策略和措施建议
4.4 发展前景和未来展望
五、全球范围内的退耕还林经验和启示
5.1 国际合作和经验借鉴
5.2 中国的退耕还林对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5.3 全球要加强退耕还林的合作与行动
六、结论
6.1 总结退耕还林的意义和作用
6.2 展望未来退耕还林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张三,李四(2022)《退耕还林条例的制定与实施》《环境保护研究》,第
1卷,第1期,1-10页。

2.王五,赵六(2022)《退耕还林对水土保持的影响与效应》《生态学杂志》,
第20卷,第4期,100-120页。

3.陈七,刘八(2022)《退耕还林的实施效果评估与策略研究》《农业科学论
文集》,第30卷,第2期,50-60页。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20XX退耕还林补助政策退耕还林条例第四章资金和粮食补助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

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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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退耕还林条例》已经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2年12月14日(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

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

第八条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国家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第十三条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

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范围、布局和重点;(二)年限、目标和任务;(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四)效益分析和评价;(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一)水土流失严重的;(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第十七条退耕还林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退耕还林必须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林业、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建议,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10月31日前联合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于11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批准后的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二)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三)树种选择和植被配置方式;(四)造林模式;(五)种苗供应方式;(六)植被管护和配套保障措施;(七)项目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组织专业人员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乡镇作业设计,把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编制作业设计时,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当以种植耐旱灌木(草)、恢复原有植被为主;以间作方式植树种草的,应当间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

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认定。

第三章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四)管护责任;(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八)违约责任;(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退耕还林需要的种苗,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者的意见,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签订书面合同,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

禁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

第二十六条退耕还林所用种苗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树种的良种壮苗。

第二十七条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苗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的管理工作,保证种苗质量。

销售、供应的退耕还林种苗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具标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跨县调运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疫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加强种苗生产与采种基地的建设。

国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开展产业化经营。

第二十九条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

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

第三十条退耕还林者在享受资金和粮食补助期间,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

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奖惩。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复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资金和粮食补助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

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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