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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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改革和创新行政审批制度,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方便群众,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我市市级行政机关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和组织。各县、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我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按照“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加强监督、便民利民”的方针,坚持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与强化事前告知和事后监督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包括二个方面:
(一)行政机关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内容告知申请人;
(二)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审批时限的承诺;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审批要求作出的承诺;
告知和承诺通过签订“告知承诺书”进行。
第五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有关规定;
2.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业规范规定的该行政审批事项应符合或达到的条件、要求、标准;
3.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目录;
4.行政机关办理程序、审批方式和审批承诺时限;
5.是否需要申请人作出承诺;
6.申请人获得行政许可后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7.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背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它内容;
行政机关应一次性告知上述内容,并提供申报材料填写说明及示范样本。
(二)行政审批机关承诺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提供真实、完整、合格的承诺文件和必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场或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颁发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或办理行政批文。
(三)申请人承诺的主要内容: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应承诺在要求的时限内达到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申请人应承诺所作的陈述及填报的表格、相关材料真实、合法,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
3.申请人承诺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若承诺不实或违背承诺,愿意接受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的处罚;
4.申请人在确认行政机关提出的承诺条件下,自己需作出的承诺;
作出承诺的申请人,是企业、事业单位的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由负责人作出,是合伙经济组织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作出;自然人申请行政审批事项作出的承诺,须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法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凡具有以下情形的,均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一)审批时用形式审查方式,批准后事中必须进行监督、检查,事后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申请人可以判断是否能达到行政审批事项应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的;
(三)不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
第七条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形,可不实行告知承诺方式:
(一)经市政府批准不宜施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国家、省明文规定严格控制审批的;
(三)须由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
(四)审批过程中受技术检验、检测、检疫等问题限制的;
(五)申请人不同意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
第八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方式:
(一)申请人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及符合规定形式的书面承诺后,有关行政机关委托市政府投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制作签署并颁发相关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
(二)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但不能当场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依据告知书中告知的审批方式,在审批承诺时限内进行办理。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有关审批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对不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以其他相应审批方式办理。
第九条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行政机关应免费向申请人提供按规范格式编制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第十条行政审批机关核发相关行政许可证件或行政许可批文后,应对申请人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是否符合或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进行监督核查,并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依法进行现场勘察、项目审查、资值评估等工作。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的,应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撤销行政许可;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对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审批机关应及时将情况抄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因行政机关应告知而未告知或告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不适时、不准确,导致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告知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未全面理解或理解偏离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我市凡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必须依法审批,严格按照本制度做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有关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全过程监督。对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市监察局牵头,市政府投资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各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告知承诺书(样式)
保山市(机关名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文编号)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保山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的许可告知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
(内容选择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
二、许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