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7)员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中煤蒙大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及规范员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保护员工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止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7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规定了公司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异常人员岗位调整、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职业危害因素是指《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所确定的职业危害因素。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公司安全部为员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组织在岗期间、应急职业健康检查,负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上岗前、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负责对职业健康检查异常人员岗位调整工作。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负责职业健康监护所需费用管理。

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

第八条安全部应在年底之前会同财务部编制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落实专项经费。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可与职业危害防治

计划一并编制。

第九条委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必须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员工身份的真实性,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员工)、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应当安排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对在岗员工应安排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的周期、项目应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确定。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员工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

(二)员工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第十四条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

员工,应当在员工离岗前30日内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员工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七条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十八条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岗位管理

第十九条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二十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一条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员工,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进行妥善安置;

(三)对需要复查的员工,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

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要切实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第五章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安全部应组织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员工个人信息卡;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历次职业健康体检报告、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五)其他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第二十三条员工或者其近亲属、员工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四条员工离职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安全部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二十五条当公司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时,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中煤远兴公司执行本规定或依据本规定制定员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执行标准不得低于本规定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1.员工个人信息卡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附1:

员工个人信息卡

附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附3: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注:

1)检查种类是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离岗后医学随访、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断等;

2)检查结论是指未见异常、复查、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其他疾患、职业病等;

3)人员处理情况是指调离、暂时脱离工作岗位、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断结果等处理、安置情况及检查、诊断结果;检查结论为未见异常或其他疾患的划“——”;

4)现场处理情况是指造成职业损害的作业岗位,现场及个体防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