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雨潜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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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雨潜入人心
——刘星《西窗法雨》读书报告
摘要:刘星的《西窗法雨》曾在《南方周末》以专栏形式连载。开的是“西
窗”,下的是“法雨”。“窗”小,“雨”也不大。一期千余字,挺低调的。今天,“此等好文章”汇成了书,“雨”便成了“湖”,在这湖里畅游一通,自是别有一番情致。1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日益提高和维权意识的空前高涨,《西窗法雨》真是“好雨知时节”,下进了我们每个人的心中。这本书并不像普通的法律书本那样枯燥,相反,书中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案例在向我们说明着法律背后的大智慧。书中每个观点都引人深思,每个案例都活灵活现。本文就本人对这本书的读后感受和思考做以简要论述。
关键词:恶法死刑善良违法陪审团无罪推定人人平等
一、作者简介
刘星,北京人。曾为解放军侦察兵,后为建筑设计描图员。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在美国做过访问学者。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在《南方周末》、《法制日报》、《文汇报》等报刊都有法学随笔专栏。
二、内容简介
这本书以家常式的通俗易懂的话语、对西方一些典型的法律案例做了深入的剖析。案例从古至今,写法新颖,语言幽默,但却引人深思,深深吸引了我。
在整本书中,作者泛泛而谈,短短的千余字内却会提出一个法律观点。这些观点有些是纯法律的,但更多的是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书中分析的西方案例,谈的是西方文化,但每一个观点都对中国人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有启蒙作用。读完整本书后,最大的体会是,我们应该让法律意识深入每个中国人的心,让法律思维成为我们生活方式的一部分。
三、书中的主要观点
1、恶法到底是不是法
作者开篇提到了苏格拉底之死。苏格拉底是一位伟大的哲学家,他口才了得,但却性格倔强,常常利用辩证法让那些学富五车的人哑口无言,但却被智者们判以饮毒而死。行刑前,其学生安排他越狱,但他最终还是选择了服刑。按我们理性思维来说,苏格拉底是完全可以不遵从这种法律的。同样,作者还提到了西方德纳粹的法令。因此,就有一个疑问:恶法到底是不是法律?
在西方,有两种很矛盾的观点:一方面,人们认为法律是神圣的,恶法非法;另一方面又希望法律可以摆脱价值判断的干扰。
2、死刑到底要不要废除
1引自刘星《西窗法雨》序言
书中,提到了一对案例。在希腊,一个名为帕帕多普勒斯的公司,逼老人们交出遗嘱,然后将其毒死,致使先后有八位老人遭其毒手,最终被判8次死刑。另一个案例是在荷兰,一个杀人狂克鲁斯专门杀害小孩,同样毒害了几个鲜活的生命,但却被终身监禁,而非死刑。于是这里边就涉及到了死刑到底应不应该废除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重说纷纭,但废除死刑的国家却是越来越多了。大概有以下说法支持废除死刑:
(1)死刑只能助长人性的残忍,造成“人杀人”的恶性循环;
(2)死刑并非能够达到制止杀人行为的作用,与我们的初衷相悖;
(3)人的生命并不能由国家来剥夺,国家是因为人的赞同而建立起来的。
3、善良的违法
1970年,在英国威尔士地区,居民因不满电视台播放的节目而拒交电视接收费,被法院判给他们处罚,可是居民宁愿受罚也要拒交。这就是一种善良的违法。当然,对于这样一种善良的违法,前提是违法者要有勇气接受法律的惩罚。而这种违法的积极意义是:当人们用善良违法的方式来表达意愿时,并且其要求相当迫切时,政府应该反思自己的法律与政策,从而使法律真正实现民主。
4、法律和规律
我们都知道英文中单词Law是法律、规律的意思。法律和规律是不同的,但是西方人将法律和规律放在一起,似乎是要说明法律来自规律,法律应该是规律的一部分。因此有意识地增加“法律与规律具有内在联系”的观念,或许我们就会像信服规律那样信服法律。
5、法律的条文与目的
一个市政委员会,颁布了公园内不得停放机动车辆的法令。一天某军人团体将他们在二战时使用的吉普车开进了市中心公园,因此门卫与军人发生了争执,最后闹到了法院。在法庭上,军人给出的理由是为了让人们永远记住战争与军人。
实际上,颁布此法令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园中噪声污染、防止践踏草坪的现象,显然这辆吉普车的停放并没有与此目的相违背。其实这个案例可以引起我们做出如下思考:立法者在立法时若不知道是为了什么立法,那么他就是非理性的,因此司法者不仅要看法律条文,还要看目的,将目的视为法律的一部分,法治可能才会具有理性。
6、无罪推定
如果我们去看一场审判过程,多数人都会认为被告席上被押上来的人多半是犯事了,或者他很可能就是罪犯。但在西方法律中,总是要进行无罪推定,也就是先假定他无罪。这种推定的出发点是价值选择。当被告人还未被最终证明有罪时,他像其他人一样也有权利,西方人要警惕被告人的自由权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
7、照老规矩办
法学家称之为“遵循前例”,也叫判例法。人们说,这种方法有着许多的好处:1、使后来的法官判案省时省力;2、这种判法可以保持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3、后来人又增加了一个优点:判例法是法官阶层创造的,代表了一种精英文化,这种精英文化有时可能起到对立法机关法律的纠偏作用,由此可见,判例法还是有意义的。
四、对本书的一些思考
1、中西方法治的差异源于对人性善恶的认识不同
在西方,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治就已经相当成熟了。而当时的中国还处于一种比较落后的“人治”状态。西方这种成熟的法治社会并不完全是他们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而且是西方人普遍认为“人性恶”的产物。读过《圣经》的人都知道这一点。《圣经》中认为,人性生来就是罪恶的,所以我们要在这个世界上多做善事,来弥补我们犯下的罪恶。而中国人的“三字经”中就指出,“人之初,性本善”。因此对于人来说,教育有着感化人性的力量,教育可以使人改邪归正。因此,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都缺乏有效的法治。
社会发展到今天,我们不得不对“法”有新的认识。不是说我们去肯定人性恶,也不是否认人性善,而最根本的是用有效的、民主的、公平的法律去治理这个社会。对于那些危害社会的人,或者对社会存在潜在危险的人,我们采取的手段无非就两种:心灵的教育和肉体的惩罚。前者就是我们所说的道德,后者就是法律;前者是自觉的,而后者是强制的。而在当今这个社会,我认为我们应该让教育和法律并行,起到双管齐下的作用。
2、关于陪审团制度
这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征。看过香港片的人也知道,我国香港采用的也是这种陪审团制度。传统的陪审制是随着审判制度而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最早起源于奴隶制雅典和罗马时代。公元前6世纪,古典著名的政治家梭伦实行一系列改革,其中一项就是设立被称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院。每次审判时,审判结果由陪审法官投票表决,投票方式是往票箱内投放石子。而古罗马的司法审判权最初属于民众大会。古希腊和罗马的这种模式对当时的司法活动有着很深的影响,在当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通说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团制度的母国。而且随着历史的发展,陪审团又发展为起诉陪审团(大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小陪审团)想分离的制度。一般认为,确立陪审制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与神明裁判和立誓免罪相比较,陪审制更具有合理性;
第二,陪审制的建立与当时英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关联密切。
于是,陪审团很快成为英国的一种主要诉讼方式,在英国的司法史上占领了重要的地位。而与英国相比,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发展。
那么,为什么陪审团制度在法治相当发达的西方社会如此流行呢?普遍的说法如下:
第一,陪审团的组成人员和人数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民主性,避免法官独裁,同时陪审团制度也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防护堤;
第二,陪审员虽然没有经过专门的法律教育,但是他们的背景和文化程度与被告和嫌疑人的背景更加相似,所以对他们的主观心理有更好的了解,而法官是经过高等教育的精英人才,可能很难做到这一点;
第三,在陪审团中,还会产生一大批优秀的律师。
3、当法律存在缺陷时,“人治”有时并不是件坏事
了解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并不是面面俱到的,百密总有一疏,而我们也可以看到有些律师总是最擅长钻法律的空子。也有一些非常聪明的商人总是行走在法律的边沿。因此,就有这样一个问题,明知某种行为肯定要受到制裁,但由于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我们只能忍气吞声。在西方,有的时候就存在这样一种“人治”的现象。
这里引一个美国新泽西州的一桩汽车合同纠纷案。原告是亨宁森夫妇,被告是一家汽车公司。亨宁森夫妇用奋斗多年的积蓄买了一辆很漂亮的汽车。一个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