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业务流程(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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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业务流程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二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八)《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二条
二、岗位职责
(一)受理人(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监督员)负责对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申请的受理、决定文书的发放、有关信息的传递等;
(二)初审人(海南海事局危防处监督员)负责审核、制作决定文书、有关材料归档和台帐登记工作等;
(三)复审人(海南海事局危防处负责人)负责对材料的审核。
(四)审批人(海南海事局分管领导)负责审批。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1)《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
(2)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
(3)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卸、装载船舶)资料,包括国籍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适装证书、保险文书和最近一次安检报告及复印件;
(4)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
(5)水上储库具备的靠泊船型和尺度;
(6)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包括经论证的限制作业的条件;
(7)过驳水域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适用于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8)拟设置助航标志的方案(必要时);
(9)过驳船舶油污损害保险证明及复印件;
(10)参与过驳人员的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
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进行登记;其中对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申请的资料完备性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适用于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收存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署名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7、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初审人。
(二)初审
初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复审人。
(三)复审
复审人对材料进一步审核并签注复审意见。
(四)审批
审批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
(五)办理与告知
1、审批人审批同意的,由初审人制作加盖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2、审批人审批不同意的,由初审人制作加盖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3、办理完毕后,由初审人在《船舶防污作业审批台帐》中登记。
4、初审人将《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
5、审批同意的,受理人应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发给现场监管部门/人员。
(六)归档
办理完毕后,初审人应及时将《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申请材料、《海事业务审批表》、现场核查书面材料或记录、《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附本或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归档。
四、参考执法标准
(一)《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内容填写完整、规范。
(二)审查要点:
1、当地有能力接靠拟装卸液货船的公用专业液货码头设施的,不应进行水上过驳作业;
2、除救助人命和保护环境等紧急情况外,禁止进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中所定义的X类和Y类高污染、高粘度有毒液体物质的过驳作业;
3、过驳作业对水域环境、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和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的正常进行;对于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过驳水域应进行通航环境安全评估;
4、所拟定的过驳方案、管理制度、作业程序、应急措施和拟配备的监护、应急和防污染能力应充分考虑到船舶所载货物的危险性与污染危害性,按要求配备辅助船舶、辅助设备和防污设备;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5、参与货物操作和装卸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参加过驳作业的人员应能使用相互理解的语言或操作词汇进行通信和联络;作业指挥人员应具有作业船舶的船长资历;
6、超过20年船龄的外国籍液货船不得进入中国水域从事过驳作业;
7、参加过驳作业船舶必须持有有效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物保证证书》;
8、国际航行油船应根据证书的附件审查是否符合我国单壳油轮淘汰政策的规定,所载货物为证书所列的适装货物,《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物保证证书》或保险证明在有效期内;
9、最近一次安检报告,重点审查遗留缺陷对作业安全的影响;
10、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包括靠泊碰垫、输油软管、辅助船的数量与功能、围油栏、吸油毡及消油剂等;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包括消油剂的认可证明、输油软管定期检验合格证明等。
(三)内河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可按规定免于提交“过驳船舶油污损害保险证明及复印件”。
(四)一般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受理的材料齐全合格,许可的程序规范,受理情况登记清楚。
(六)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
(七)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简化审批流程,按照“受理-审核”(一级审批)执行,由审核人负责审批。
五、执法文书及台帐
(一)《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
(二)《船舶防污作业审批台帐》(略)
(三)《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略)
(四)《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略)
(五)《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略)
(六)《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略)
(七)《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略)
(八)《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