胸痛中心区域协同救治网络建设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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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痛中心区域协同救治网络建设合作协议书

甲方: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乙方:

为深入开展“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活动,推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提升急性心脑血管疾病医疗救治能力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5〕189号)文件要求,加强对急性心肌梗死、主动脉夹层、肺动脉栓塞等以急性胸痛为主要临床表现的急危重症患者(以下简称“胸痛患者”)规范化救治,促进院前、院内急救通道的密切合作与无缝隙对接,最大程度挽救患者生命、减轻患者痛苦,有效降低疾病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文件精神,按照“功能互补,区域联动”的思路,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范围

甲乙双方仅在以下内容上开展合作:

(一)建设并完善胸痛患者双向转诊的绿色通道。

(二)建立并优化对胸痛患者规范化救治的长效机制。

(三)搭建胸痛患者院前、院内医疗会诊信息平台。

(四)为胸痛中心科研合作项目提供相关数据与信息。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为乙方转诊的胸痛患者提供最恰当的医疗支持。

1、依据本院胸痛患者处理流程,负责完成乙方转到本院的胸

痛患者的诊治,并协助、指导基层医院对转诊患者进行转运过程中的监护及治疗。

2、双方在经院前诊断后明确需转运至甲方接受进一步的治疗时,甲方负责协调院内资源,必要时直达导管室,先收治后收费,尽快完成患者的接诊,分诊及入院治疗流程,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延误乙方送达的胸痛患者。

3、为乙方在建设、开通院内专家会诊与心电等相关资料的传输系统中,提供技术支持。

4、对乙方转诊后需随访的康复患者,甲方有责任为其制定合理的随访康复方案,尽早转至乙方进行随访及康复治疗。

5、有义务向乙方公开胸痛中心的建设情况,相关设施及胸痛患者管理情况。

(二)负责定期为乙方医务人员提供胸痛患者诊断、抢救、治疗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1、负责在签署协议后三个月之内为乙方医务人员提供胸痛患者诊治知识培训,包括症状的识别、诊断与鉴别诊断、现场急救处理、转诊流程(远程会诊、远程传输、远程转运流程)及随访康复治疗,培训重点应集中在急性冠脉综合征的现场处理、心电图识别及现场急救技术。

2、原则上每6个月至1年为乙方医务人员提供以上知识培训并根据基层医院的需求适时安排及调整培训内容。

3、为乙方提供医务人员培训、进修与科研工作等方面的便利条件。甲方需根据进修人员条件协调安排。

(三)有责任按照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发布的关于胸痛性疾病诊治(如STEMI)的各项技术指标,举行如联合例会、病例分析会及流程改进会议等会议,持续改进网络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救治水平。

(四)在合作过程中,对乙方提供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对胸痛患者进行初步诊断,并根据标准化的院前处理流程,合理及时地将患者转诊至甲方。

1、需按照甲方关于胸痛患者的处理流程进行现场诊疗处理。

2、需将胸痛患者院前诊断检查信息通过远程传输的方式(包括手机、无线/有线网络及微信等)传输到甲方进行远程会诊。

3、在甲方给出会诊处理意见之前及转运途中,有权利根据胸痛患者处理流程对患者进行诊疗处理。

4、提供实际情况选择患者运送方式,可由当地120运送,或由甲方提供急救车辆。

5、有义务向甲方开放医院相关设施建设,以供评估其诊疗、随诊及康复治疗能力。

6、对转诊至甲方的胸痛患者,转回后有责任根据甲方制定的合理随访康复方案进行患者的综合整理。

(二)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培训活动,有义务配合甲方对其医务人员进行每6个月至1年一次的教育培训活动,有相关专业的新医务人员入职时,应尽早完成胸痛患者诊治(如STEMI)专业培训。

(三)有义务配合甲方完成乙方所在区域所辐射范围患者的随诊康复以及相关急救知识培训。

(四)有义务参加甲方组织的联合例会及相关流程培训会议。

四、其她事宜

(一)协议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可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二)合作期间,乙方成为甲方“胸痛中心区域协同救治网络合作医院”。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尽力维护双方权益,确保合作顺利进行。若一方违反合同,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三)因履行本协议及本协议基础上签订的服务合同引起的争议及纠纷,双方将本着精诚合作、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合作双方均对本协议项下事宜及所有工作文件、技术文件、协议等负有妥善保管与保密义务,不得将所涉资料随意丢失或遗失或向第三方泄密。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叁年。叁年后根据合作情况再行续签、修订或终止合作。

乙方:

甲方: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印章)

(印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20 年月日20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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