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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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湛府[2010]72号

【发布部门】湛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26

【实施日期】2010.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湛府〔2010〕72号)

各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景观照明是指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景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地上地下管线、灯杆、灯具、工作井以及其他照明附属设备。

中心城区包括霞山区、赤坎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麻章区和坡头区。

第四条城市景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能耗。

第五条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是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协调和督促责任单位(个人)落实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城市规划、建设、公安、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

同做好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设计及建设

第六条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城市景观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条市区下列范围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一)快速路、主干道两侧的重要建(构)筑物、绿化景观带;非主干道两侧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物及重要构筑物;

(二)城市重要道路及出入口、港口、码头、车站、机场、商业街(区)、会展中心、主要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广场、公共绿地、公园、旅游景点和其他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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