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授信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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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授信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授信合同管理工作,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合同指我行为给予客户授信额度而与客户在授信业务中订立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各单项融资合同等合同书、协议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第三条授信合同分为格式授信合同和非格式授信合同。其中:格式授信合同主要包括授信审批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承兑协议、保证金协议、不可撤销担保函、担保决议、借款决议、放弃租赁权承诺书等我行以固定格式印制下发的纸质合同文本或以电子版形式下发的合同文本。
非格式授信合同主要包括根据业务办理需要临时编制的授信合同文本,或修改格式授信合同条款后所形成的合同文本。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是我行授信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授信合同的编制、修订和废止工作。对授信合同的使用、签署、履行、变更、解除、归档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据授信审批内容、授信业务品种的要求以及合同填写的规范等,审查授信合同文本使用是否正确、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及准确等。
第五条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我行授信合同文本内容的审核工作并负责解释、说明在授信合同使用、填写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各经营行对外签署的授信合同文本必须经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审核通过后方能使用,审核期限原则上为三个工作日。
第六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我行授信合同的印制、保管工作。
根据授信合同文本使用情况及时补充印制,并建立领用登记台账。
第七条对于修改过的格式授信合同文本或根据业务办理需要临时编制的授信合同文本,我行采用会签形式审核。会签由合同修改或编制机构发起,按照《XX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表》(见附件一)所列明的流程实施审核。
第八条禁止采用逃避、虚假、调换批件等方式规避审核,一经查实,将视情节严重性,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降薪点级、解除劳动关系等处理。
第九条授信业务经办机构负责授信合同文本的填写、复核及签署工作。
第三章授信合同的制作
第十条授信合同的制作主要涉及格式授信合同文本以及非格式授信合同文本的制作。其中:
格式授信合同文本的制作指我行编制固定格式授信合同文本并印制使用的行为,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编制、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审核、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印制及领用。
非格式授信合同文本的制作指我行根据授信业务格式合同参考文本和已生效的授信业务审批文件等针对具体授信业务进行合同缮制的行为,由经营机构或业务部门编制提交,由风险管理部以及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共同审核。
第十一条按照文件审查流程,经总行风险管理部签批并经总行法律和合规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对授信合同格式文本条款做出修改或使用非格式授信合同文本。具体审核流程为:
(一)送审机构或部门将修改或新拟定的授信合同文本及《XX 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表》填写完备,由授信业务经办人及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需审核的授信文本需报送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提交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审核;
(三)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审核同意并加盖“合同文本已审核”印章后,经办人送交有权审批人审批并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存档。
第十二条我行格式授信合同文本原则上不进行单独单次修订,各单位须严格按本办法中要求的合同文本规范使用。如确需单独单次修订的,需经提交机构负责人以及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书面签字确认后,提交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审核。
已审定的非格式合同文本,除因业务叙作的原因沿用原合同文本外,应重新按照文件审查流程报总行审核。
第十三条授信合同使用时应当编号,编号规则详见本办法第五章“授信合同的分用及填写规范”。
第四章授信合同的签署
第十四条授信合同的签署指我行与客户及相关当事人为使合同成立或生效而以合同要求的形式进行签署或确认的法律行为。
第十五条授信业务合同签署原则上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常规授信业务原则上必须使用我行授信业务格式合同文本;
(二)授信业务格式合同的使用必须按照合同使用说明和审批确定的业务品种进行选择;
(三)授信业务格式合同文本中相关内容的填写必须依照相关审批文件完成;
(四)非格式授信合同文本需经有权审核人或机构会审通过后方能使用。
第十六条授信合同签署的形式由各签署方的有权签署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可拆装类合同文本需同时加盖骑缝章。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