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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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本指引是为本公司涉及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债业务提供一个初步的指导意见,以帮助公司熟悉了解借用外债工作的要点,并方便实践操作。

2.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本公司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借用外债的业务,具体包括:

(1)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2)向本公司境外公司借款。

(3)境外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

(4)向境外第三方企业、其他机构或自然人借款。

(5)对外提供担保。

上述“境外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是指境内金融机构接受境外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保证、或以其境内外合法资产进行质押和抵押)而向境内企业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就本公司下属非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再投资企业)借用外债或办理境外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事宜,请公司单独咨询有关专业顾问。

3.操作流程

3.1. 办理对外借款,主要履行以下程序(见下页)

3.2. 办理境外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主要履行以下程序(见下页)

4.相关法律及政策提示

4.1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投注差范围以内。如果拟借入的外债资金超过投资差额的,则公司应通过增资等方式调整投资总额,以使拟借资金在投资差范围以内。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可借外债

的金额不得超过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因此,公司一旦借用了期限超过一年的中、长期外债,尽管在到期后该等外债已全部被归还,但仍占用了公司的外债额度,以后公司只能在投注差额扣除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后的余额范围内才能借用外债。为此,在绿城境内公司向绿城境外公司借款时,建议公司可以考虑以下两点(A):借用一年期的贷款,适用余额管理,贷款归还后可以重新获得外债额度,但缺点是每年需要办理续贷和登记手续;(B):借用一年以上期限的贷款,适用发生额管理,但一旦贷款归还后该部分金额不能被重新计算为外债额度,因此,公司一旦决定借用中、长期贷款的,则建议借款期限可以放长,比如五年甚至更长的期限。但如果境内企业拟超过投注差额借用外债的,则须先调整投资总额,以扩大投注差额。

4.2. 借款合同中的借款利率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目前法律上并无强制性规定,但在实践中,外管局一般要求以LIBOR或HIBOR加几个点的方式来确定利率。

4.3. 绿城境内企业对外支付利息时,须按有关法律规定为取得利息的境外机构代扣所得税(目前税率为利息的20%),对此需要在借款合同中作出明确表述,特别是在和境外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中更需要有明确说明,以防止产生争议。借款合同须经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后方能生效。但就借款事宜本身不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4.4. 境外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接受境外担保发生担保履约的,债务人(绿城境内企业)须在履约日后15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

理外债登记手续,其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进行管理:企业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短期外债余额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担保履约额(按债务人实际对外负债余额计算)之和,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投注差”)。如接受境外担保发生的担保履约额超过了债务人投注差的,则超过部分进入的外汇将不能结汇用于偿还贷款或担保人代为偿还贷款后境内债务人将无法就超过“投注差”部分的金额对其偿债。但这种风险是由债权银行和境外担保人承担的,所以实践中只要债权银行和担保人认可债务人的履约能力的,可以出现境外机构的担保额超过债务人的投注差。

5.关于外债资金结汇的有关规定

5.1. 对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结汇金额(包括资本金和外债资金结汇)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外汇指定银行可凭企业的结汇申请和书面支付命令(其中外债资金结汇须审核外汇局出具的结汇核准件),将结汇的人民币资金转经该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暂时过渡,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最终收款人。

5.2.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

6. 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6.2.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6.3.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6.4. 《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6.5. 《关于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6.6. 《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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