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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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保障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至9人组成,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本社区全体选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选举产生,具体方式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经法定程序撤换社区居委会成员,也不得停止其职务。
社区居委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
社区居委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第三条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工作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进行。
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组织实施,区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四条社区居委会选举所需经费由区、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分级负责。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五条镇、街道成立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社区居委会成立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以下简称选举委员会)。
第六条镇、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社区居委会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计划;安排选举工作日程,确定和公布选举日,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三)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居民依法选举;
(四)负责组织从事具体选举事务的工作队伍;
(五)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六)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有关申诉、检举、来信来访和控告;
(七)指导、协助社区居委会完成交接工作;总结和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八)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5—11人组成,在镇、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名单应张榜公布并及时报镇、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解答选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二)制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并提交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组织选民登记,审定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
(五)组织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六)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候选人,依法审查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准备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推荐表、选票和其他表格,确定并公布选举的具体方式、具体时间和地点;
(八)负责选举的预选和选举辩论的组织工作以及投票站的设立;
(九)组织并主持投票选举,并做好投票时的登记、计票和监票工作;
(十)公布选举结果,并报镇、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十一)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整理和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二)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社区居委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选举委员会成员被依法确定为社区居委会正式候选人的,应当退出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上次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或由原推选小组及时进行补推选。
第三章选民登记
第十条年满18周岁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一条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居住地居民,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进行选民登记,每一居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
第十二条进行选民登记的年龄以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年龄计算到选举日为止。登记范围包括:
(一)户籍在本社区并在本社区常住的居民;
(二)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市范围内(含农业户籍),且在本社区有固定住所,连续居住满半年以上的居民;
(三)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居委会工作,且户籍在本市的居民;
(四)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社区有固定住所且已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本人要求登记的居民,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予以登记。
符合以上(二)—(四)项规定的居民在进行选民登记时,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本人不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的证明。
第十三条具有选举权的居民,应当距选举日的25日前凭有效证明到所属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进行选民登记后的居民(以下简称为选民),由选举委员会颁发统一印制的选民证。
第十四条选民登记前,选举委员会应确定选举日期,并告知居民。
第十五条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20日前公布。居民如果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在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10日前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选民登记后迁出本社区的、不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登记范围的、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须从选民名单中除名。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十七条外出的选民,应在选举日5日前通知其回选区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日不能回本社区参加投票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总数内。
第四章社区居民代表的产生
第十八条社区居民代表以居民小组为单位,每20—30户(或以楼栋为单位)推选1名代表,由全体选民或户代表推选产生。按多数同意视为当选,并把推选结果报镇、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第十九条社区居民代表的选举在选民名单公布后,初步候选人产生前进行。每个社区居民代表人数一般在30—100人,具体名额由选举委员会确定。
社区居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由镇、街道颁发统一印制的社区居民代表当选证书。
第二十条社区居民代表因故缺额的,按选举的票数递补或由原推选小组及时进行补推选。
第二十一条社区居民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社区选民;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道正派,热心社区事务,乐于为社区居民服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在居民中有一定威信,能代表居民意愿;
(四)有一定文化水平和议政能力。
第五章候选人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