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认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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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认定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管理,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保障畜产品安全。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及《XX市农业局种、养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XX市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认定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市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
第三条经认定挂牌的规模养殖场(户)优先享有各级畜牧项目扶持及技术咨询等优惠政策,在年度畜牧生产项目中优先安排。
第二章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类型及标准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共分为四类:带动型养殖企业、畜禽规模化养殖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专业合作社。
第五条认定标准
带动型养殖企业:在XX市辖区内,集中带动养殖农户30户以上,养殖户常年出栏商品肉鸡50万羽;商品猪、肉兔10000头(只);肉牛、肉羊500头以上;或存栏蛋禽5万羽、能繁母猪500头、奶牛500头、能繁母牛500头、母羊500(只)、母兔1500只以上的合法养殖企业。
畜禽规模化养殖企业:具备规范的养殖场所,常年出栏商品肉禽10万羽、商品猪4000头、肉兔5000只、肉牛、肉羊300头(只)以上;或存栏蛋禽2万羽、种禽1万套、能繁母猪200头、奶牛300头,能繁母牛50头,母羊100(只)、母兔200只以上的合法养殖企业。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具备规范的养殖场所,常年出栏商品肉禽1万羽、商品猪100头、肉兔500头(只)、肉牛、肉羊30头以上;或存栏蛋禽0.3万羽、母兔50只、能繁母猪20头、能繁母牛、母羊20头(只)以上的合法规模养殖场(户)。
养殖专业合作社:参与合作社养殖农户需达10户以上,具备规范的养殖场所,常年出栏商品肉禽10万羽、商品猪4000头、肉兔5000头(只)、肉牛、肉羊300头以上;或存栏蛋禽3万羽、能繁母猪500头、奶牛500头,能繁母牛200头,母羊200(只)、母兔500只以上的合法养殖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特种养殖企业或养殖场(户)参照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认定标准执行。
第三章认定
第七条认定机构
XX市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认定机构为XX市畜牧站
第八条认定材料
符合第四条认定标准的养殖场(户)根据本场实际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养殖企业:认定申请书、土地使用证明(或租用协议)、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畜禽养殖代码及环保手续,带动型企业应附由县级业务部门出具的带动农户明细表及相关证明。
规模养殖场(户):认定申请书、畜禽养殖代码和县级业务部门的养殖证明材料;
养殖专业合作社:认定申请书、动物防疫合格证、畜禽养殖代码、专业合作社的合法登记手续及县级以上业务部门出具的养殖证明材
料。
第九条认定程序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将申报材料准备完毕后报送县级畜牧站,经县级畜牧站审核并公示一周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至XX市畜牧站,XX 市畜牧站在接到区、县(市)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县(市)畜牧站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标准的规模养殖场(户)进行统一颁证挂牌。
第十条 XX市规模养殖场登记证有效期2年。
第四章其它
第十一条经登记挂牌的规模养殖场(户)必须服从市、县业务部门管理,生产经营行为需符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所生产的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养殖场(户),一经查实将做注销登记处理,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本细则至2010年3月15日起施行。
附件一
编号:
x x 市
规模养殖场(户)认定申请书
申请养殖场(盖章):
填写日期:
XX市畜牧站制
二〇xx年xx月xx日
XX市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认定申请表
二、养殖场平面示意图(可另加页)
三、现场审核意见
四、审查意见
填表说明:
1、大专及以上:包括本科、研究生学历等;
2、环保设施:建有**立方的沼气池/沉淀池/污物处理池,**立方的积粪池,粪污分离,粪便污物进入沼气池处理,污水经*级沉淀池处理后向外排放,通过县/市/区环保部门认定;
3、畜禽标识编码:填写15位畜禽标识编码中的标识顺序号,按批次统一
填写;
4、《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为本辖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统一编号;
5、申请类别:根据XX市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认定细则,在可申请类别下打√;
6、圈舍平面示意图应准确标明圈舍功能区域,其中主要包括圈舍方位、圈舍栋数、生产区(种畜禽舍、畜禽肥育舍)、生活区、办公区、隔离区、消毒通道、粪污处理区、圈舍围墙等;
7、现场审核意见应详细描述该养殖场(户)基本情况,其中主要包括养殖品种、养殖规模、圈舍面积、养殖档案、环保设施、养殖场规章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技术人员构成等及现场审核人员签名;
8、区(县、市)畜牧部门初审意见须对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基本概况进行描述,确保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
9、市级认定部门意见以区县初审意见为主,并采用抽检的方式对区县初审意见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区县上报数的30%;经市级部门核查后,如与县级初审部门意见不相符的,须写明具体原因。
10、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内容一律打印,涂改无效;
11、申请书一式两份,市、(区、县)两级畜牧主管部门留存备案;
12、封面编号由市级认定部门填写;
13、经畜牧部门审查不符合认定条件而未予受理时,本场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