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社会公平与劳工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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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社会公平与劳工权益保护

摘要:在应对全球化和推进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保护劳工权益的意义不仅在于此乃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更在于其是建设法治社会必须迈出的坚实一步。在我国,政府作为保护劳工权益的主体,应实施基于权利、以人为本的发展战略,促进劳工与资本之间的利益协调,赋权、赋能力于劳工,强化有关劳工权益保护的组织、制度和法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增加教育投入,完善《工会法》和针对劳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

关键词:全球化;社会公平;劳工权益;制度变革

一、全球化对劳工权益的影响

全球化可以被理解为发展中国家同其他国家之间通过相互交流和影响而产生的各种变化的总和。今天,迫于全球化的压力,国家和企业分别从法制和市场两个层面应对不断加剧的竞争和挑战,从而对劳工的权益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在国家层面,一些国家为了扩大出口和赢得外国投资,各级政府竞相加入逐底的竞争(race to the bottom),并在“发展是硬道理”的指引下,以GDP的增长和资本的利益为行动导向,以削弱对劳工权益的保护、压低劳工工资标准为代价。在亚洲,近年来经济发展的速度固然无可否认,但公认的是,所谓的亚洲奇迹并非经历了实质产业成功基础上的繁荣,而是靠投资堆砌起来的短暂胜利。①在企业层面,随着每个行业都存在的产品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企业收益的不断减少和增加股东回报压力的增大,企业越来越多地在雇佣关系中引入市场因素,通过非法压缩员工的权利空间、合法降低员工教育和培训方面的投资等方式,来达到降低生产成本和增强竞争力的目的。

毫无疑问,在法治不完善的国家,全球化引起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主要由处于市场驱动和国家控制双重压力下的劳工来承担。事实上,在这些国家,全球化已经给劳工权益带来了如下两个方面的消极影响:第一,就业机会减少。全球化带来的技术改进和生产率提高迫使国家精简机构、企业大量裁员,由此导致了工作岗位的减少。尽管全球化也会创造工作岗位,但在产业未能及时升级的情况下,工作岗位减少的速度很有可能快于工作岗位创造的速度。②此外,向国际市场开放有可能加剧宏观经济的波动,贸易条款的多变性和风险资本的流动性则可能会导致经济的繁荣或萧条,从而提高失业率的变动性。即使平均失业率在整个经济周期中保持不变,工作流动程度也可能会上升,并使人们产生更高的经济不安全感。③第二,劳动收入减少。在全球化时代,资本能够轻而易举地进行全球流动,相应地具备了同政府进行讨价还价的能力。而劳动者却不能或难以进行经常性的流动,其同政府或企业讨价还价的能力相对欠缺,加上许多国家劳工组织化程度较低的现状,全球化的风险通常更多地由劳工承担。体现在国民经济收入的分配中,财富份额越来越多地流向资本拥有者而不是工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7

年4月对16个工业化国家的一份研究表明,雇员酬劳(工资加雇主支付的社会保障费)在1980—2004年间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8%下降到了约55%。假如将自营就业者和其他独立核算的工人的“劳动收入”包括进来,则自然收入中劳动力份额的下降更为显著,从约68%降到了62%。④

在我国,全球化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之间大兴GDP至上的竞争,劳工的权益相对被忽视,与此同时,劳工的国内流动成本因户籍管理体制等因素被人为抬升。从而,劳工既不能“向上”求得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的制度架构,也难以“向后”退出不利于维护自身权益的雇佣体制。当资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规避法律规定时,劳工几乎全无还手之力。近期发生的华为万人辞职事件和沃尔玛中国突击裁员1200名员工事件就是对这种现象的明证。⑤在收入分配方面,劳工的收入与GDP 相比,呈现出不进反退的局势。其后果是,在跨国资本的压力和示范效应的带动下,“无就业增长”现象和“由超低成本使用农民工到在知识密集领域超低成本使用知识工人”的现象大行其道,许多劳工的创业精神在为生存的奋斗中耗尽。

二、社会公平与劳工权益保护

通过挤压劳工权益的方式来发展经济显然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这样做不仅在道德上不能令人接受,在政治上也是不可持续的。就我国目前的情形来看,劳工权益没有得到应有保护的宏观背景是一些地方政府一直以来存在着“重资本轻劳工”的倾向,不能在整个社会层面提供公平的制度基础。具体而言,我国作为一个后发国家,在快速发展国民经济的过程中,在较长的时间内曾不得已通过计划经济手段人为地扭曲商品和要素价格,强制性地将资源转移到重工业资本形成中去。一些地方政府则对上负责、对下不负责,以GDP的增长为己任与要务,并由此形成了在制度建设方面“重资本轻劳工”的情形。这既导致了国内层面的社会稳定问题,也导致了国际层面的国家形象问题。这样做导致的恶性循环之一是:劳工成本低——产品出口竞争力虚假增强——内部竞相低价竞争——贸易壁垒日益增多——利润减少——被迫更加压低劳工成本;恶性循环之二是:劳工成本低——“让利于民”被“让利于外”所取代——创新动力不足、被迫或被诱吸引外资——外资大量进入——再次“让利于外”。最终结果是:就劳工而言,其劳动所得在GDP中的比重越来越低,富裕程度相对资本而言不断下降⑥,社会不公的情势加剧。就企业而言,对外贸易壁垒不减反增,对内“丰产不丰收”,企业利润率下降。就国家而言,对内,社会不稳定的情形初现;对外,有低福利、不尊重人权之嫌。

鉴于此,笔者认为,加强对劳工权益的保护,推动社会公平程度的积极上升,应该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促进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指导方针之一。概言之,就是通过提供教育、健康、住所和体面工作使人们能公平地得到发展的机会。就劳工权益的保护而言,政府应兼顾国家竞争力、企业灵活性和劳工安全感的需要,以基于权利并有利于社会(劳工和资本)对话的强有

力的方法进行劳动力市场管理。无疑,这要求我国实施基于权利的发展战略,在法律和制度建设的进程中更加“赋权于民”。

三、我国维护劳工权益的制度取向

从制度的角度看,目前我国劳工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在于:劳工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及在国家政策制定过程中未能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如在有关劳工政策和制度制定的层面,从规范制定权的角度看,劳工在各级立法及行政机关中没有与其人数和地位相适应的利益代言人;从交易机会的角度看,强势的资本基本上处于能够自由决定劳工处境的优势地位;从影响政治决策的能力的角度看,资本相对劳工而言拥有更多的技术和资源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国家和社会交流的角度看,资本更受欢迎和更加熟悉如何向政府表达自己的利益和立场;从制度制定过程的角度看,劳工一般缺乏足够的知识素养来参与制度的变革;从意识形态的角度看,“将蛋糕做大相对于把蛋糕分好而言更为重要”已经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的主流意识。如上种种因素,导致劳工权益的保护在制度层面未能得到应有的体现。然而,谁应或将是维护劳工权益的最佳主体?什么才是维护劳工权益的最佳制度选择?笔者试分析如下。

1.维护劳工权益的主体选择

就维护劳工权益的主体而言,国际上提倡强化劳工维权意识者有之,倡导企业社会责任者更多。⑦这些学者的建议固然有其价值,但实施“以人为本”的发展战略显然不能过于依赖企业的道德,更不能苛求相对于资本而言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工。在全球化阶段,企业的生存压力而非社会责任感是企业更加关注的问题,在对企业加以道德批判的同时寄希望于它们会“劳工心中坐,利润放两旁”既误解了人性,也误解了商业和产业发展的本质。只有在有效的公共政策的牵引和鞭策之下,受市场驱使的企业才能、才会主动或被动地将劳工成本内在化,为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工提供体面的劳动环境。⑧制度再生产的规律表明:除非制度改变,社会将不会改变;国家权力是引导和有计划变革社会制度的主要工具;只有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社会变革的根本制度,制度才会发生改变;在其他事项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除非法律秩序发生改变,制度将在本质上保持不变。⑨因此,在我国,只有政府才可能是有效维护劳工权益的主体。相对于我国社会目前更多地围绕着《劳动合同法》中的无期限劳动合同展开的讨论而言,笔者认为,关注各级政府层面的制度变革才是维护劳工权益的治本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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