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纽诗顿幼儿园有限公司章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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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纽诗顿幼儿园章程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宗旨: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照《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
和《中华人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市纽诗顿幼儿园(以下简称公
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市成华区双庆路26 号11 栋。公司住所发
生变更的,需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文礼。
第五条公司办学宗旨:全能素质,快乐成长。
第六条公司由一个自然人举办者投资设立,举办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举办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七条办学规模:9 个班
第八条办学层次:学前教育
第九条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经营围:学龄前儿童
第十一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
永久。
第二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3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举办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 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何文礼10 万货币2018.2.6
何文礼20 万货币
第十五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举办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
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举办者或
者名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举办者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董事长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六条公司应设置举办者名册,记载举办者的/名称、住
址/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容。
第三章举办者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七条举办者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资产受益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八条举办者的权利:
一、查阅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和会计帐簿。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三、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九条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不得抽逃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二十条出资的转让:
举办者可以决定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受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举办者依法转让其股份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
载于举办者名册。
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二十一条为保障公司教学、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董事会、校长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校长室、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二十三条董事、校长、监事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国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
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研究决定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校长、
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
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所选举的董事、监事或者聘任校长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七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校长。
第二十八条董事、监事、校长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
监事、校长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九条董事、校长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
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董事、校长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董事、校长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举办者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
供担保。
第三十条董事、校长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
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董事会、校长和监事会(或监事)第三十一条本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
公司的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由五名(注:五名以上单数,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
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组成。除校长外,举办者董事由举办者自行出任或指派,共3 名,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共 1 名。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由公司持有股权最多的大股东担任。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二、决定校长的报酬事项,并根据校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三、修改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