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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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
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
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
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
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
担。
新华信托•涪陵蒿枝坝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说明书
二○一一年月
新华信托•涪陵蒿枝坝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说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信托”或“受托人”)发挥信托作为金融工具的优势,为拓宽民间投资渠道,满足投资者获取收益的需求,设计风险适中、收益较高的信托产品,特制定本信托计划。
一、信托计划名称
新华信托•涪陵蒿枝坝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类别
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并由受托人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三、信托计划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集合管理,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信托资金部分(400万元)用于收购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重庆市涪蒿投资有限公司80%股权,其余信托资金向项目公司增资(形成项目公司资本公积),用于项目公司实施的重庆市涪陵蒿枝坝片区建设项目。
四、信托计划规模
(一)本信托计划规模为人民币20,000万元—95,000万元(分期发行,分期到期,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和何时发行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且各期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95,000万元。
(二)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份信托单位的价格为人民币1元。
五、信托计划期限
(一)本信托计划拟分期发行,每期期限为2年。
六、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
(一)委托人资格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为合格投资者。自然人委托人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二)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
(三)资金要求
加入信托计划的资金为人民币。机构委托人认购起点金额为100万元,个人委托人认购起点金额为30万元(个人委托人不超过50个,投资额300万以上的自然人委托人除外,且认购金额低于100万元的委托人需提供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超过100万元的财产证明、或者最近三年内个人收入每年超过20万元或夫妻双方每年合计收入超过30万元的收入证明),并以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受托人按“资金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后确定签约的委托人。
(四)受益人要求
受益人和委托人为同一人。
(五)确认原则
受托人将按照“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以后确定委托人购买权。
(六)认购信托计划需提供的资料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有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原件;授权他人办理的,代理人除需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有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外,还需持授权人身份证件原件及有授权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人银行卡或存折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为机构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需提供其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有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人本人签字样本、公司章程(合资、合作企业还需提供合资、合作合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有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七、信托账户的管理
(一)受托人开设独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的一切
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二)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为:
账户名称: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账号:
或将信托资金交纳至以下临时信托资金专用账户
账户名称: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银行:
信托成立前,临时信托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划入信托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对信托资金的收付和结算。
八、信托计划的推介、成立与生效
一、信托的成立
(一)本信托计划拟分期发行,推介地为重庆市,每期推介期为30天,具体推介时间由信托合同决定。受托人可有权决定是否分期发行及每期的发行的规模及时间。
(二)满足下列条件,本信托计划成立:
1、第一期推介期内,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总额达到人民币20,000-95,000万元,且第一期委托资金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总数不超过50人时,第一期募集的信托单位可提前成立。若未提前成立,第一期推介期结束时,在募集总金额达到20,000万元且委托资金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总数不超过50人的前提下,第一期募集的信托单位按实际募集的金额成立。
2、第二期推介期内,本信托计划第一到第二期的信托资金总额达到人民币20,000-95,000万元,且第一到第二期委托资金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总数不超过50人的前提下,第二期募集的信托单位可提前成立。若未提前成立,第二期推介期结束时,在第一到第二期委托资金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不超过50人的前提下,第二期募集的信托单位按实际募集的金额成立。(若有必要)
3、第三期推介期内,本信托计划第一到第三期的信托资金总额达到人民币20,000-95,000万元,且第一到第三期委托资金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总数不超过50人的前提下,第三期募集的信托单位可提前成立。若未提前成立,第三期推介期结束时,在第一到第三期委托资金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不超过50人的前提下,第三期募集的信托单位按实际募集的金额成立。(若有必要)
4、第四期推介期内,本信托计划第一到第四期的信托资金总额达到人民币20,000-95,000万元,且第一到第四期委托资金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总数不超过50人的前提下,第四期募集的信托单位可提前成立。若未提前成立,第四期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