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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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1.04.09

【实施日期】1991.04.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4)

辽宁省地方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1991年4月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省地方港口建设和改造,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我省辖区内的港口(大连港、营口港除外)、码头(以下统称地方港口)运输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规定免征地方港口建设费的货物外,均应交纳地方港口建设费。

第三条省交通厅是我省地方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的主管机关,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及其委托单位(以下称代征单位)具体负责地方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地方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第五条对进出我省地方港口运输的货物,在水路运输全过程中只征收一次地方港口建设费。

地方港口建设费按货物种类和吨位计算征收。地方港口建设费的征收标准,按照本办法所附的《辽宁省地方港口建设费征收费率表》执行。

缴费人支付地方港口建设费,可计入进货费用。

第六条下列货物免征地方港口建设费:

(一)交通部和本省港口收费规则中规定免征货物港务费的货物;

(二)按国务院发布的《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的规定已交纳港口建设费的货物;

(三)企业专用码头运输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及其产品。

第七条经国际航线运输的进出口货物,按下列规定征收地方港口建设费:(一)出口货物,由出口港口按国外出口货物费率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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