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港口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对外贸易和航运事业发展,依据《港口法》《价格法》和《中央定价目录》,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港口收费政策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计费范围,由国内客运运营企业向港口经营人支付,不直接向旅客收取;港口经营人不得在港口作业包干费以外对任何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单独设项、另行收费。
理货服务费和引航服务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我国水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理货公司、引领服务单位分别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国际船舶多点挂靠停泊费优惠幅度和货物堆存免费保管期,由船方或其代理人、货方或其代理人分别与港口经营人协商确定。
拖轮费计费方式由按拖轮马力和工作时间收费改为按被拖船舶类型和大小收费。
对航行国际航线超大型船舶引航费实行收费总额封顶控制。
拖轮费、引航费的具体计费办法详见《办法》。
二、认真做好办法的宣贯工作深化港口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是贯彻落实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水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港口建设费征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海事局)及其所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对外开放口岸港口”是指经批准可以进出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经批准”是指经国务院或交通运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出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是指经批准可以进出国际航行、港澳航行或两岸直航船舶的港口。
沿海港口是指港口的港界(港区)范围,没有港界(港区)范围的港口,指实际管辖的范围;内河港口是指港口实际管辖的范围。
第六条各直属海事局负责审定本单位辖区应征港口建设费的码头、浮筒、锚地和水域,并报部海事局备案。
第七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征收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部门,配备专职的人员,合理设置征收、稽核站点,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本机构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地点、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
第八条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缴费人应当向相应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托运、装船、到港、提离等信息,按规定缴纳港口建设费。
第九条缴费人直接向海事管理机构缴纳港口建设费的,应当持装货单、提单(提货单)或运单(见附件1),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七款的要求,到相应的港口建设费征收站点缴交。
2024年港口建设费代收制度(三篇)
2024年港口建设费代收制度为规范港建费征收行为,加____收管理,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____《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____通知及征收管理工作流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征收管理l、代收流程:进港船舶:船舶到港前,根据船自白进港舱单或提货单等录入港口建设费征管系统,准确录入业务类型、船名、航次、泊位、到港时间、装货港口、提单号、托运人、收货人、货物名称、货物类别、箱号、重量、箱型、曾缴情况、中转状态等信息,报送海事机构:货主提货前,根据舱单实际情况进行收费开票,在确认款项已缴并开票后,给予办理提货手续。
出港船舶。
船舶开始装货前,由货物持运单或装货单缴纳港口建设费,办理装货手续,在船舶离港____小时内,根据船舶实际装载货量向海事机构一次性报送出港船舶电子舱单信息并开具专用票据办理收费手续。
遇有实际载货数量与报送的出港电子舱单数据不一致的,将相关情况告知海事机构,重新报送清洁舱单,并提请海事机构办理退费或自行办理补征手续。
2、特殊情况过境免征货物。
在报送的进口舱单中涉及到的过境免征货物需由相关代理机构提交货物的《转关运输货物海关施验封记录》等证明材料,在审核确认并向海事机构报告备案后,给予免征。
相关证明材料存档两年留存,以备查验。
保税货物。
在报送的舱单中涉及到保税货物的需由相关代理机构提交货物的进库和出库的证明材料,在审核确认并向海事机构报告备案后,予以免征。
相关证明材料存档两年留存,以备查验。
二、票据管理1、港口建设费专用票据管理统一由财务部负责,实行专人、转账、专柜管理。
应确立专门的票据管理员,票据管理员要建立规范的票据管理台账,专用票据要存放在保险柜中进行保管。
业务室根据需要从财务部领取、开票、并全部交回财务部。
2、严格按照港口建设费专用票据的使用范围领用票据,严禁超用途、超范围违规使用票据,严禁转借、转让、买卖、代开专用票据。
3、应定期对专用票据的领用、缴销、结存情况进行清点核查,做到票据管理台账与票据实际使用、结存情况相符,若有不符、或遗失、毁损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向单位主要领导及票据主管部门报告。
2024年港口建设费代收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港口建设费代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建设费代收工作,提高港口管理效能,促进港口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港口建设费代收是指港口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收取港口建设费的行为。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代收应遵循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确保建设费的正常代收和使用。
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收取和使用应遵循政府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预算合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第五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类港口用户和船舶。
第六条港口建设费的标准由国家或省级港口管理机构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应当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并得到相关审批机构的批准。
第七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实行先征后用的原则,即先收取港口建设费后用于港口建设和管理费用。
第八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周期为一年,每年均应重新进行代收和使用。
第三章港口建设费的代收程序第九条港口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关的港口建设费代收实施办法,并向港口用户和船舶公示。
第十条港口建设费的代收实施办法应包括代收时间、代收地点、代收方式、代收人员等相关内容,并应当经过相关机构的审批。
第十一条港口建设费代收实施办法的公示至少提前一个月,并通过港口管理机构的官方网站、公告栏等渠道向相关用户公示。
第十二条港口建设费的代收由港口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代收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培训。
第十三条港口建设费代收应当采用现金缴纳、银行转账等方式,代收人员应当发放完整、准确的收据,并及时进行相应数据记录。
第四章港口建设费的使用管理第十四条港口建设费应当按照预算编制、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港口建设费的使用应优先用于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升级和维护,确保港口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第十六条港口建设费使用过程中,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和使用情况的排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
两部门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通知定稿版
两部门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通知定稿版港口建设费是指用于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的一种收费制度。
为了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和使用,两部门经过多次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定稿了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一、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一)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国内港口的各类企业,如港口运营企业、码头公司、航运公司等。
(二)港口建设费的征收标准按照不同的港口规模和功能进行划分,包括港口货物吞吐量、运输工具数量等方面的指标,以确保征收费用与实际建设和维护成本相匹配。
(三)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周期为年度征收,具体征收时间将根据港口的实际运营情况确定。
二、港口建设费的使用管理(一)港口建设费的使用范围包括港口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维护和更新等方面。
(二)港口建设费的使用计划由港口管理机构和财务部门共同制定,需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批准后执行。
(三)港口建设费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或滥用职权。
三、港口建设费的管理监督(一)港口管理机构和政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港口建设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费用的合理征收和使用。
(二)加强港口建设费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
(三)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与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提高费用的使用效益和社会监督能力,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四、港口建设费的违规处理(一)对于港口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港口建设费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要求其及时缴纳欠费。
(二)对于港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违规使用港口建设费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退还违规使用的费用。
(三)对于其他违规行为,如虚报港口建设费的征收情况、滥用职权进行港口建设费的使用等,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规定,能够有效地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和使用,保证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升国内港口的运营能力和竞争力。
同时,加强对港口建设费的管理和监督,增加透明度和公开性,提高费用使用效益,有效避免港口建设费的滥用和浪费的问题。
交通部关于明确和解释《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施行细则》中有关问题的通知-[85]交财字2075号
交通部关于明确和解释《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施行细则》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明确和解释《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施行细则》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985年11月28日(85)交财字2075号)港口建设费各代征单位:现将《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和明确如下,请在征收工作中一并贯彻执行。
一、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为二十六个经国务院批准的港口,不宜扩大。
除此以外的港口要征收港口建设费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二、关于劳务费问题。
可给代收单位3‰的劳务费,在解缴征得的港口建设费中扣除,并在报表中反映。
代征单位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可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报部核准下拨解决。
代征单位所需人员编制,由代征单位自行解决。
代征工作,要作为代征单位工作范围内的一项工作,征收人员的奖励亦由企业统一考虑解决。
三、港口建设费开征的时间衔接问题。
国外进、出口货物,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第一个工班开始作业的船舶起开征港口建设费。
不包括跨年装卸的船舶。
国内出口的货物(包括联运货物),按运单承运日期即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的戳记为准,征收港口建设费。
四、因故需相互退补的港口建设费,其退补期限按《货规》和《港口费收规则》的规定办理。
五、《细则》第二条中:“港口范围”是指港界(港区)的范围;没有港界的港口,按实际管辖的范围,“海域过驳”是指除了货主组织过驳自身的货物以外的过驳。
六、港口建设费的免征范围均按《细则》第六条办理。
军贸物资不属于免征范围,应征收港口建设费;在军用码头装卸的非军用物资(包括军贸物资),照征港口建设费。
“国际过境货物”:属于国外货主的过境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辽价函〔2018〕1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辽价函〔2018〕1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收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的函》收悉。
根据新修订的《辽宁省定价目录》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令第39号)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收费范围及性质。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由经依法批准的具有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功能齐全的建设工程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收取。
建设工程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财政已拨付业务经费的,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财政未拨付业务经费确需收费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性质为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取的交易服务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单位须提出申请,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收费;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性质为企业的,收取的交易服务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包括各类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劳务分包招标投标项目服务收费。
收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按中标价分段计费:中标价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费率为1‰;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含)部分,费率为0.8‰;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费率为0.5‰。
每项收费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招投标交易双方各承担50%。
三、实行建设工程交易收费情况报告制度。
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单位应在每年一季度前将上年度建设工程交易量、交易额、交易服务费收费额及支出额等情况报省住建厅和省物价局。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和使用,促进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保障港口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的港口管理部门、港口经营人以及相关缴费义务人。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和使用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确保费用的合法、高效和专款专用。
第二章征收对象与标准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包括:(一)进出港口的货物;(二)进出港口的船舶;(三)在港口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标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港口的具体条件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征收程序与方式第六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应通过以下程序:(一)缴费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货物或船舶进出港口的情况;(二)港口管理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和征收标准计算应缴金额;(三)缴费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缴纳港口建设费。
第七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八条港口建设费用于以下方面:(一)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二)港口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三)港口技术研究和创新;(四)港口从业人员培训和教育;(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港口建设费的使用应制定详细的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缴费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港口建设费的,港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可依法加收滞纳金。
第十一条港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港口建设费征收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通过。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附
则
本 办法 由财政 部 、工业 和信息化
应 扣 回相关 奖励 资金 ,情 节严 重 的 ,按 照 《 财政 违 法行 为处 罚 处 分 条 例 》 ( 国务 院 令 第 47号 ) 2 规定 ,依 法 追究有 关 单位 和人 员责 任 。 ( )提 供虚 假材 料 ,虚报 冒领 奖励 资金 的 ; 一 ( )转 移淘 汰设 备 ,违规 恢复 生产 的 ; 二 ( )重 复 申报淘 汰落后 产 能项 目的 ; 三
港 口建设 费 的征收 对象 为经对 外开
放 口岸港 口辖 区范 围 内所 有 码 头 、 浮筒 、 地 、 锚 水 域 装卸 ( 含过 驳 ) 的货 物 。 第六 条 港 口建设 费 的义务 缴 纳人 ( 以下 简
和其他 内河港 口在本 办 法 第 八 条 、 九条 规 定 征 第
收标准 的基 础上减 半征 收 。
查。
第 十六条
各 级财政 部 门应结 合 当地 实 际情
况 ,可采 取先淘 汰后 奖励 、先 制定 职工安 置方案
后安排资金 、按落后产能淘汰进度拨付资金等方 式 ,加强资金监督管 理,确保奖励 资金的规范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 、
性 、安 全性 和有效 性 。
财政 部组织 对 地方 落后 产能 实际 淘 汰 、奖 励 资金 安 排使 用 等情 况进行 专 项检查 。 第十 四条 对有 下列 情形 的 ,各级 财 政部 门 第 十七条
( ) 内 出 口货 物 每 重 量 吨 ( 换 算 吨 ) 一 国 或 4 元; 国外进 出 口货 物每 重量 吨 ( 或换 算 吨). 56元 。 货物重 量 吨和换 算 吨 的计算 方法 , 照 国务 按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3.26
•【字号】辽政办发[2008]10号
•【施行日期】2008.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的
通知
(辽政办发〔2008〕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经过全面清理,确认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187件。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晓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的范围,依法履行职责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增强企业减负获得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
进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除外)、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二、合并收费项目按照“减项、并项”的原则,将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并名称为库场使用费;将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将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三、规范收费行为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
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不得加价收费。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第六条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第七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港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征收港口建设费工作机制,直接向缴费人征收港口建设费。
根据征收工作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与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仅限内贸货物)等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协议代收港口建设费。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港口建设费代收单位的代收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海事管理机构应将拟委托代收港口建设费单位的名单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核准。
第八条港口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 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 元。
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 英尺每箱32 元,40 英尺每箱48 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 英尺每箱64 元,40 英尺每箱96 元。
20 英尺和40 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标准集装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费标准征收。
第九条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一)规定的征收标准减半征收。
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
第十条南京以上(不含南京)长江干线港口和其他内河港口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半征收。
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2022年)
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7•【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102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一百零二号《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7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7日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2004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促进港口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港口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安全便捷、智慧绿色、集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港口所在地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和集疏运体系建设,统筹港口和临港产业协调发展,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五条省和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管、海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铁路、水利、海事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组织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等程序后公布实施。
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
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发文字号】财工字〔1996〕446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1.01【实施日期】199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1996年12月1日财工字(1996)446号)第一条港口建设费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项用于港口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条港口建设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
港口建设费用征收仍维持现行办法不变。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各地港口建设费征收单位应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将征收的港口建设费及时汇交到交通部,交通部向财政部申报征收情况,并填制一般缴款书,以财政部指定的预算科目于每月的月中、月末分两次将各地征收单位汇交的港口建设费在北京集中缴入中央国库。
缴入中央国库的港口建设费,由交通部按照经国家批准的使用计划向财政部申请拨款,财政部根据港口建设费的入库情况及时办理拨款手续。
交通部收到财政部的拨款后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和用款单位。
有关汇交和下拨港口建设费的开户银行以及帐号的设置,由交通部商财政部确定。
第五条港口建设费实行财政预、决算审批制度。
交通部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按照国家规定编制下年度港口建设费收入和支出计划,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属于基本建设用途的,由财政部按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安排支出。
年度终了3个月之内交通部应编制上年度港口建设费收入和支出决算,并报财政部审批。
港口建设费收入支出情况的预、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由财政部商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港口建设费应全部用于水运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港口建设支出;航运支持保障系统的项目建设;专项性支出,包括:代征单位分成资金支出,内河航运建设基金支出,周转性借款支出等。
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港口建设费用于建设的投资安排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施行细则-
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施行细则正文:---------------------------------------------------------------------------------------------------------------------------------------------------- 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施行细则(1985年10月28日交通部发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征收办法》第二条规定对进出大连等二十六个港口的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是指对进出大连等二十六个港口(以下简称征收港口)范围内的所有码头、浮筒、锚地(包括企业专用码头、浮筒、锚地)及海域过驳等装卸作业的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
其中免征港口建设费货物的范围按《征收办法》第六条和本施行细则第六条办理。
第三条根据《征收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征收港口所在地的港务管理局或装卸联合公司为港口建设费的代征单位,代征单位名单详见本施行细则附件一;与征收港口实行联运的其他港口,以及征收港口范围内不属于代征单位的码头、浮筒、锚地的经营单位均为港口建设费的代收单位。
代征单位和代收单位都必须按照《征收办法》和本施行细则的规定计征港口建设费。
代征单位应检查代收单位的收、缴情况。
进出企业专用码头应缴港口建设费的货物,由代征单位计征,也可由代征单位委托的企业专用码头经营单位代收。
第四条《征收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对进出第二条所列港口的货物(含国内转港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在水路运输全过程只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是指:一、国际航线运输中进口的货物,按每张提单计征一次国外进口的港口建设费:出口的货物,按每张装货单计征一次国外出口的港口建设费。
征收港口与香港、澳门地区之间运输的货物,比照国际航线运输货物计征。
二、国内航线的直达运输、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的货物,经由的起运港或换装港是征收港口时,均按每张运单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港口建设费征收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海事局)及其所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第三条《管理办法》第五条所称的“对外开放口岸港口”,是指经批准可以进出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
第四条各直属海事局负责公布由本机构征收港口建设费的码头、浮筒、锚地和水域。
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征收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部门,配备专职的人员,合理设置征收、稽核站点,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本机构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地点、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
第六条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向相应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托运、装船、到港、提离等信息,按规定缴纳港口建设费。
第七条缴费人直接向海事管理机构缴纳港口建设费的,应当持装货单、提单(提货单)或运单,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七款的要求,到相应的港口建设费征收站点缴交。
未经港口所在地直属或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缴费人不得到货物装卸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辖区之外的港口建设费征收站点缴纳港口建设费。
第八条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仅限内贸货物)等单位可以向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提出港口建设费代收申请。
经规定程序核准代收的,由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与代收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协议,签发委托代收证明。
代收单位的名称及其代收范围由委托征收的海事机构对外公布。
经委托的代收单位负责代收其协议范围内货物的港口建设费。
第九条代收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船舶代理公司应当具备有效的船舶代理人经营资质,货物承运人应当持有有效的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水路运输许可证;(三)在委托征收的海事管理机构辖区设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四)公司及其经营情况在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五)配备熟悉相关费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港口建设费征收规定,依法履行代收义务;(六)具有能保证费款、票据、印章安全的港口建设费代收管理制度及客观条件,能够按照委托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足额代收和解缴费款;(七)海事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4篇)
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辽宁省港口管理,规范港口运营秩序,保护港口环境,提高港口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内所有港口的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港口管理应坚持“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市场化运作、安全高效、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港口管理应坚持公平竞争、公正监管、依法管理的原则,促进港口业务发展。
第五条港口管理应根据港口的功能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分类管理的制度,分别管理不同类型的港口。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港口规划应综合考虑地理、经济、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港口区域和用地规划。
第七条港口建设应符合国家和省级的港口建设规划,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八条港口建设项目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审批,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九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配套设施,确保港口运营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章港口经营管理第十条港口经营管理应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和价格形成中的作用。
第十一条港口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港口经营者应定期公布港口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者应采取措施保障港口运营的安全和顺畅,确保船舶和货物的安全。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者应加强港口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更新,提高港口的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港口环境保护第十五条港口经营者应制定港口环境保护方案,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港口废物的产生。
第十六条港口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定期监测和评估港口环境状况,并及时发布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港口经营者应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确保港口环境达标。
第十八条港口经营者应加强港口的沿岸治理,保护和恢复港口生态环境。
第五章港口安全管理第十九条港口经营者应建立完善港口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港口安全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港口经营者应加强港口安全监控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港口安全隐患。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港口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港口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公布日期】2017.08.10•【字号】大港口发〔2017〕169号•【施行日期】2017.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关于印发《大连市港口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港口发〔2017〕169号各区市县、先导区港口口岸局(交通局),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各港航企业:为进一步强化全市港口经营管理,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大连市港口经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2017年8月10日大连市港口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港口经营管理,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大连东北亚航运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及《大连市港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大连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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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1.04.09
【实施日期】1991.04.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4)
辽宁省地方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1991年4月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省地方港口建设和改造,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我省辖区内的港口(大连港、营口港除外)、码头(以下统称地方港口)运输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规定免征地方港口建设费的货物外,均应交纳地方港口建设费。
第三条省交通厅是我省地方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的主管机关,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及其委托单位(以下称代征单位)具体负责地方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地方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第五条对进出我省地方港口运输的货物,在水路运输全过程中只征收一次地方港口建设费。
地方港口建设费按货物种类和吨位计算征收。
地方港口建设费的征收标准,按照本办法所附的《辽宁省地方港口建设费征收费率表》执行。
缴费人支付地方港口建设费,可计入进货费用。
第六条下列货物免征地方港口建设费:
(一)交通部和本省港口收费规则中规定免征货物港务费的货物;
(二)按国务院发布的《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的规定已交纳港口建设费的货物;
(三)企业专用码头运输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及其产品。
第七条经国际航线运输的进出口货物,按下列规定征收地方港口建设费:(一)出口货物,由出口港口按国外出口货物费率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