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公租房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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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平圩艺苑学校教师公租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教师公租房的管理,切实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潘集区教育局《潘集区教师公租房管理办法(暂行)》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我校特殊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教师公租房属国有资产,学校对公租房有安排权和调整权。不得私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
2、教师公租房优先考虑本校在岗教师,其次为原龚集中学退休教师。
3、凡需租住教师公租房的教职工,须由教职工本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教师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租住,租用教师与学校签订租住协议。凡租住公租房的教师须先清退原有住房及用房,否则不予租住公租房。
4、入住学校公租房教师,应向学校缴纳保证金,标准为每套3000元。退还学校公租房时,办理相关退还手续后,凭收据按缴纳标准退还本金(不计息)。
5、入住公租房教师需向学校缴纳租金,按每平方米2元/月收取。住房保证金和租金交教育局经费核算分中心管理,所收租金用于公租房日常维修、保洁及公租房管理等。
6、入住公租房教师应按时缴纳居住期间所产生的电、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严禁违章用电、用水,不得私接水电。电费以各户电表实际用电量计算,0.5元/千瓦,以月为单位收取。
7、凡租住教师公租房的教职工,在使用期间,原则上不得装修,不得以任何借口对房屋结构和现有设备进行改造或拆除,确需对使用房屋进行简单装修的,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凡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的,学校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8、凡租住的教职工都有维护房屋及设施的义务,注意防火、防盗、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严禁改建、搭建、在屋面堆积杂物,严禁封闭楼内门厅、走廊、楼梯间等公共场所。
9、居住人要爱护公物,屋内设施(包括电器线路、管道等)不得私自调换、转借或拆除,公租房内易耗品(如水龙头、日光灯、电气开关等)由居住人在居住期间自行负责维修或更换,因管理或使用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由使用人负责赔
偿。如有人为损坏,照价赔偿。租住期内,仅限教职工本人居住,若借于他人居住或出租给他人的,学校有权收回住房。
10、住户自行添置的设施,安装的厨柜等费用,在退房时自行拆除并恢复原样或转让,学校不予认可。
11、居住人要讲究公共卫生,做好本单元公共部分卫生,不得随地乱倒垃圾、乱泼水,不准饲养家禽宠物影响环境。要讲文明,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不得有外人非法留宿。
12、不得在公租房内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封建迷信活动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
13、使用公租房的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公租房;
(1)已调离学校、退休、辞退以及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者;(退换期限:教师退休1个月内,工作调动15日内,辞退、解除人事关系者7日内)
(2)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私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
(3)连续1个月以上未在公租房内居住者;
(4)未按规定时间缴纳租金者或水电等费用的。
(5)违反公租房管理办法,经确认,不符合租住公租房的。
14、符合退房条件,应当退房又拒不退房者,由学校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15、申请租用教师公租房或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应如实上报申请材料。若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租用教师公租房资格。
16、本办法自2015年3月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学校。
淮南市平圩艺苑学校
2014年3月17日
教师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
为加强我校教师公租房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成立教师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卢昌素
副组长:陈红吴成才
成员:
沈宏超朱媛媛段茂松丁秀生王秀群刘明燕张德光丁志祥
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综合办,日常工作由沈宏超负责。
淮南市平圩艺苑学校
20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