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法、制定法、判例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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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

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成文法是“不成文法”的对称。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我国的宪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都是成文法。

中文名:成文法

解释: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

形态:法典

别名:制定法

目录

1简介

2中国成文法的公布

1简介

成文法是经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成文法最高的以及最完善的形态是法典。

优点、缺点

成文法例时常有条文不清楚、立法环境与现实不一样、时移世易,所以由法官司法审理个案。而成文法立法也是为了改变普通法及衡平法所定立的准则,以便更适合环境。

词语辨析: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别

英美法系是不成文法国家这些国家的法律以判例为主制定法为辅,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国家这些国家以制定法为主习惯法为辅不承认判例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对应;

制定法与习惯法对应。

2中国成文法的公布

郑国“铸刑书于鼎”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一般认为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邓析“竹刑”

续子产铸刑书之后,大夫邓析于公元前502年自行修订郑国的法律,书于竹简之上,称为“竹刑”。“竹刑”最初属于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影响。邓析因为“私造刑法”有违“国家法制”,被执政驷歂处死,但是他的竹刑在郑国流传并为国家认可,从而成为官方的法律。

晋国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这是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成文法公布引起的论争

晋国叔向认为:“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

孔子作为儒家学派的代表对“铸刑鼎”发表的反对意见:“晋其亡乎,失其度也。”“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旧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具有客观性和规范性,走向公开化,开创了古代法制建设的新纪元,是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的重要标志。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将改革的成果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为战国及其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制定法

制定法[1] 又称成文法,指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习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规范效力的习惯或者惯例。现行我国大部分法律为制定法。习惯法并不是指某一整部法律均为习惯法,而是在制定法中对某些惯例予以承认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还有一些少数民族的古老制度。事实上也表现为了制定法的形式。习惯法这个概念在我国意义不是很大,主要是在英美法系应用的多。非要在我国找出完整意义上的习惯法只有国际法中的国际惯例。

中文名:制定法

又称:成文法

表现:条文形式

类别:规范性法律文件

目录

1简介

2概念

3历史

1简介

制定法[1] 是由国家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法律。

2概念

在理论界,关于制定法、成文法两个法学概念的关系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成文法就是制定法。持这种观点的人通常将其与习惯法、判例法、不成文法这几个相关概念放在一起讨论。

另一种观点认为,成文法不可与制定法相混同。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成文法是指以文字形式表述并于生效前公布的法律。制定法是成文法的一种而非全部,凡以文字加以表现并进行公布,因而符合成文法既约束执法者又约束守法者的双重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皆为成文法。判例法也算是成文法。判例法是以文字记载的,一经公布,它也是成文法,因为它符合由执法者与守法者所共知的法律这一成文法的基本特征。

3历史

成文法不可与制定法相混同制定法作为普通法法系国家法律的重要渊源在英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征服者威廉统治时期就颁布了大量的制定法。在亨利二世统治时期,制定法进一步增加。13世纪末,议会开始参与立法。随着议会权力的扩大,其制定法律的权力也不断增长。美国早在殖民地时期就显示了重视制定法的倾向,独立后联邦和各州都颁布了成文宪法。19世纪末以来,英国和美国除了制定许多法规法典处,还颁布了大量委托立法。制定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判例

是指法院先前的某一判决具有法律的效力,从而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故又有称为“先例”的)。

中文名:判例

应用领域:法学

释义:先前的某一判决具有法律的效力

又名:先例

目录

1法律判例

2伊斯兰教

3中国判例

4区别关系

1法律判例

大陆法系国家早先一般不承认判例可成为法律渊源,而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却是一直以判例法为主的国家,在这些国家,国际私法规范也主要以判例形式而存在。中国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

我国最高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司法解释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有类似的作用。

2伊斯兰教

伊斯兰教引进的外来法名词。源自英国判例法(Case Law),指作为判案依据的判决,权威的法院判例作为先例,对下级法院具有拘束力。伊斯兰教法并非判例法,但在早期一度有判例法的倾向,《古兰经》里的律例虽非法官的判决,但作为教法最重要的渊源,对后世释法、执法具有指导意义,其作用和影响甚至超过判例;圣训律例作为第二法源,亦有先例和不容忽视的指导作用,早年麦地那哈里发们在处理遗产纠纷时留下的先例,亦被后世的教法学家们视为应予遵循的著名“判例”,并在著作中广为引用。所不同的是,伊斯兰教法并非由法官和法院司法实践创造的法,而是由教法学家据经、训制定的成文法,判例不是作为教法官审判的直接依据,而是作为教法学家制定、阐释教法学说的理论或传统的依据,表现为习惯法的历史影响。

3中国判例

2009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透露,案例指导制度今年将提交审判委员会审议,最高法院酝酿了一个有关中国怎么样实施案例指导制度的这样一个指导意见,如果提交审判委员会通过的话,今年就要在全国实行。

在国外,终审法院或者各个州和联邦的最高法院,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形成一个先例之后,以后所有下级法院,包括本级法院,就这个案件的判决,都必须要依循先例原则。

如果没有一个案例指导制度,同一类案件,法官可能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万鄂湘举例说,“一个汽车存在一个停车场里面,出来以后车不见了,这个车丢了以后,到底该赔多少钱?有的说车子30万就该赔30万,有的说车子在停车场停了两个小时,收了5块钱停车费,就应该只赔5块钱,这就涉及到合同的性质了,是一个保管合同呢,还是一个收取5块钱租赁费的问题?如果不统一的话,那就是30万和5块钱的差别,这就需要一个案例制度来指导,哪一个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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