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随机抽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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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随机抽查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管行为,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强化市场自律与社会监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实施市场监督检查应当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随机抽查是指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在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属地管理、监管主体与抽查主体相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应当依法开展市场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

内容,制定考评标准,严格考核,促进抽查工作落实。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依法开展市场随机抽查工作。

省级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指导、督导、考评本部门随机抽查工作。统一组织随机抽取市场主体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工作或委托下级行政机关开展随机抽取工作。

市(州)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负责组织、督查、考评所辖区域市场主体的抽查工作。依据省级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委托开展市场主体的随机抽查摇号工作。

县(市、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上级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的安排,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市场的随机抽查工作。组织开展市场主体的随机抽查摇号工作,随机抽查摇号工作按委托进行。

上级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落实市场主体抽查工作的督查指导和效能评估,对下级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的抽查检查结果进行复核,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下级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应当严格执行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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