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中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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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中的权利与义务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是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目的而设立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是我们国家以安全卫生为目的,通过立法建立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有3个主体,即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由于三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各自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同。仅就《劳动法》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可以概述为:

一、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生产和经营上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卫生有保护义务。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制度,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性危害,是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之一。《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

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

安全卫生教育”。良好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是防止事故、减

少职业危害的基本因素。《劳动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

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未成年劳动者和从

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职工在规定的健

康检查中耽误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检查所需的费用,依法由用人

单位负责。另外,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特别是从事特种作

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才能从

事相应的特种作业能力。凡用人单位未履行培训责任而发生事故的,事故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在履行法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义务时,也同时享有

相应的权利。首先,有权依法制定内部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并要求

劳动者必须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其次,有权对企业内部

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章的执行实施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操作行为。第三,有权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并造成事故的劳动者给

予纪律处罚。《企业职工奖惩条件》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企业有权对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

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无论是保护措施的落实或者是保护目标的实现,最终都落脚于劳动者。因此,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中,既享有最完整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着最重要的义务。

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中的权利,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劳动者有获得各项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此为目的确定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都直接在另一方面转化为劳动者的权利。例如,劳动者有获得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权利,有获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有获得定期健康检查的权利等。二是劳动者有拒绝权。在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隐患严重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该项工作或者有权撤离现场。如《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三是劳动者有监督权。劳动者对企业及其领导不执行

劳动安全卫生规定,不提供法律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以及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有权拒绝执行,提出批评、检举和控

告。

《劳动法》给劳动者规定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应该履行的义务。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方面的基本义务,就是严格遵守安

全操作规程,执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同时,不断提

高熟练程度和专业技术水平,防止因主观因素导致事故的发生。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并受法律保护。民事权利是民事法

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

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笔者认为,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义务,如果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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