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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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1.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亚里士多德没有赋予“法治”明确的定义,但他认为“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公民恪守已颁布的法律,另一层含义是公民们所遵从的法律是制订得优良得体的法律”。

而法治的具体实行,则也可以总结为:在立法方面,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应该与政体相适应”;在司法方面:1健全司法机构,2提出在法庭内部加强分工,3加强执法,裁决纠纷,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在守法方面,普通平民要守法,执政人员更要守法。

2.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其主要思想可以概括为: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间的契约关系。

具体点说,从国家方面看,他要求人民整体拥有最大的权威和力量,要求个人有服从国家的精神赋予国家权力以“一种普遍的强制性的力量”,如果有人不服从公意,全体可以迫使他服从。

从个人方面看,他认为经过社会契约,个人以道德的自由,社会的自由代替了天然的自由,并且获得了法律面前的平等。

既要求国家的整体权威性,又坚持个人不可剥夺的自由平等权利,显然他更强调个人与整体同一的一面。

3.哈特的“法律规则说”即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两相结合共同构成完整体系。

其特色是它可以分为两类虽有联系但却不同的规则: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并不是说次要规则的重要意义不及主要规则,而主要是两者的关系而言的。

即主要关系是主要的,次要规则是依附或辅助主要规则。

基于主要规则的三种缺陷,哈特又设计了相应的三种补救规则,分别是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

其每一个补救方法都是以属于另外一种类型之规则的次级规则来补充科予义务的初级规则。

1.论述古典自然法学对西方民主,宪政发展的积极作用自然法的传统绵延千年而不绝,一方面是古希腊、罗马以来的民主和法治传统具有连续性,民主、法治理论一脉相承并延续至今,这是由于它们一开始就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后来也以自然法为支撑。

民主:自然法所表现的对正义的追求使自然法具有连续性在西方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自然法一直都是用以反抗独裁统治的利器,近代的自然法复兴也出现在德国纳粹的极权统治之时。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指西方世界在法律领域的思想发展历程,它涵盖了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中世纪的教会法、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法学、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然法思想以及近现代西方法学的发展等内容。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演变不仅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也对全球法律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

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开端,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

柏拉图认为法律应当服从于正义,而正义是一种理念上的东西,它应当由哲学家统治者来决定。

亚里士多德则提出了法律和正义的区别,认为法律是由人制定的,而正义是客观存在的。

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罗马法大全》中,这部法典为后世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的教会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会法是基督教会管理信徒的法律体系,它在中世纪欧洲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教会法的发展为后世的宗教法学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对世俗法的形成产生了影响。

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法学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时期,人文主义法学家们开始重视个体的人权和人的尊严,提出了法律应当以人为本的理念。

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则进一步强调了人的自由和平等,对西方近代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近现代西方法学的发展则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包括实证主义法学、法律现实主义、法律形式主义等不同的法学流派。

这些法学流派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提出了不同的法律理论和观点,为当代法学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总的来说,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个丰富多彩的历史过程,它反映了西方法律思想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和变化。

通过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西方法律思想的渊源和内涵,为当代法学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历程的学科,它涵盖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到现代法学的演进过程。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不仅是法律史上的一部分,更是人类文明史上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其对当代法律体系的影响。

本文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开始,简要介绍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发展阶段。

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开端,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中。

柏拉图认为正义是国家的基础,法律应当是正义的体现,而亚里士多德则强调法律应当是合理的,符合道德的。

罗马法律思想则以《罗马法大全》为代表,这部法典成为了欧洲中世纪法律体系的基础,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一个重要的时期,基督教的兴起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教会法成为了中世纪欧洲法律的主要来源,教廷法庭成为了当时最高的司法机构。

此外,中世纪的大学也培养了许多法学家,他们对罗马法的研究成果为后来的法学发展奠定了基础。

文艺复兴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又一个重要时期,人文主义运动的兴起使得对古典文化的研究成为了一种时尚。

这一时期的法学家们开始重视对罗马法的研究,试图从中寻找适合当时社会需要的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的法学家们对法律的理性化、制度化和正规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近代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近代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分水岭,启蒙运动的兴起使得法律思想开始呈现出现代化的趋势。

启蒙运动的法学家们强调法律应当是以理性和自由为基础的,法律应当是对人的保护和限制的体现。

他们对自然法的研究成果为后来的法学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当代法学的发展离不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积淀,当代法学家们不断吸收古今中外的法律思想,试图构建适应当代社会需要的法律体系。

当代法学已经成为了一个多学科交叉的领域,法学家们正在探索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关系,试图为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1.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内容:政治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法律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2.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外国法制史的关系:理论法学范畴、历史法学范畴3.苏格拉底是古希腊哲学家,一方面反对智者的道德和认识论的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另一方面又探索伦理、道德政治和法律的客观本性的合理性。

倡导知识,认为知识就是美德,国家应由“知识贵族”来统治,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

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自然法就是自然规律,具有普遍性;人为法就是国家政权颁布的,具有易变性。

强调守法,认为守法对国家、社会、个人都有好处。

4.伊壁鸠鲁学派反对唯心论、有神论,主张唯物论、无神论,继承、发展了原子论,认为快乐是人的最终目的,国家和法律产生于契约,法律就是宣布正义,强调对法律的遵守。

5.斯多葛学派是古希腊后期的哲学派别,代表人物为芝诺。

他认为,自然界的全部发展过程都是被理性和普遍的自然规律决定着的。

人的本性是整个自然和宇宙的一部分,人要按照自然生活,要用理性抑制欲念达到寡欲。

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自然规律就是自然法,所有人都应遵守自然法。

6.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两位最伟大的法律思想家,他们的法律思想对西方法律文明的发展起到了定向的作用。

7.二者法律思想的共同特点是:都以正义论作为各自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所要追求的共同目标。

8.在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柏拉图倾向于人治,而亚里士多德更倾向于法治。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是最理想的统治者,一个社会如果由掌握知识和智慧的哲学王进行统治,那是最符合正义的。

这里必须注意的是,柏拉图的人治不是个人专制,他对政体的研究,使得他总是力图选择最好的统治方式,直到后期向法治思想转化。

而亚里士多德自始至终力主法治,亚里士多德在人类历史上最早全面探讨了法治的概念和理论基础,提出了“法治应当由于一人之治”的主张。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定义了“法治”:良法+普遍服从9.波利比是东古罗马传播古希腊政治法律思想第一人。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在刑事制度方面,确立了一系列原则:罪刑法 定主义,无罪推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非法 律规定和手续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未经法律禁 止的行为不受限制等。
十七——十八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和学说,奠 定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基础和思想基础。

四、十九世纪法学



十九世纪西方法学形成三大法学派,即德国哲 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和实证分析法学。 1,德国哲理法学派。德国哲理法学派是18世 纪末19世纪初的一个独立的法学流派。它综合 了各家之说,提出了哲理法学派一个高于人性 且又包含人性的精神实体,其核心即意志自由。 在研究方法上,哲理法学派提出了一套概念分 析的辩证思维方法,促使法理学进入了一个注 重综合分析的发展阶段。哲理法学派的主要代 表人物是康德和黑格尔。

洛克的自然法理论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类 自由且平等,但又不是放任无度,所以需要一 个公正的裁判者或一个公共权力,因此人们订 立协议(社会契约),把一部分天赋权力交给 社会,这样就有了政府、国家。即使在建立政 府的情况下,人们仍保留了一部分权利,政府 的活动不得损害人们的权利,所以政府只能按 照法律进行统治,为了实行法治,洛克提出了 国家主权应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 权。
查士丁尼时期(公元527-565年),是罗马法 学发展的一个集大成时期。查士丁尼皇帝通过 对三部法典(《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 梯》、《学说汇纂》)的编纂,对近一千年罗 马法和罗马法学发展的精华进行了整理、总结, 从而使罗马法律文化得以完整地传至后世,影 响了整个世界法制史和法学史的发展进程。


稍晚于亚里士多德,古希腊出现斯多噶学派。 该学派把“自然法”或“自然”作为其哲学体 系的中心,并把自然法与禁欲主义结合起来, 认为按自然法的要求,善恶的根源仅仅在于能 否做到适应外部环境和遵循理性原则抑制自己 的欲望。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第二编 近代 一 、 格 劳秀斯 (一)对自然法的贡献:1.对中世纪的 自然法学进行了彻底 的改造,使之非神学 化;2.把近代自然科学特 别是几何学的实证方法引入法学研究,从一些最简单的不证自明的公理出发进行推理,建立一套有关原理 的合理体系。 (二)自然法理论 1.自然法源于人的理性,人的理性是衡量一切是非善恶的标准,是所有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渊源。 2.自然法是永恒的、不变的、至高无上的,可用来检验实在法的正确性。 3.自然法的两条根本原则:一是各有其所有;二是各偿其所负。 (三)社会契约理论 1.人民通过订立契约成立国家,人民之 间订立契约,然后才 产生统治者;2.人民通过契 约把统治自己的权
《西方法律思想史》
第一编 古代 一 、 柏 拉图 第一个建立体系化的政治法律思想 (一)法的正义理论 1.最先阐述了系统的正义观,法律符合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时,才称得上正义。 2.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 3.正义的原则是“国家的基本法”。 (二)法治理论 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 1.第一个在人类历史上提出“依法治国”。 2.提出了政治权力的分权与制衡思想。 3.法律是把人拉往正义和真理的金质之力。
二 、 亚 里士多德 (一)正义理论 1.正义的分类。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2.衡平理念。 (二)法治理论 1.法治含义:(1)良法之治。其一,法律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其二,法律能促成合于善德和正义的政 体;其三,法律与自由相一致。(2)法的普遍遵守。执政者应受制于法律。 2.法治的理由。(1)法治是理性之治;(2)法治是众人之治;(3)法律具有稳定性。 3.加强立法的措施。(1)法律必须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2)详细研究国家的状况;(3)对公民特别是青 少年加强教育;(4)灵活性和稳定性相结合。 4.法律的分类。(1)基本法和非基本法。(2)自然法和人定法。(3)习惯法和成文法。 (三)政体思想 1.政体的含义。 2.政体的要素。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 3.政体分类。正宗政体是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相应的变态政体是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 政体。

西方法律思想史 整理

西方法律思想史 整理

(以下内容均由网上摘录整理)西方法律思想史名词1.《理想国》:古希腊的柏拉图的著作。

阐述了理想国家制度,政体制度及其循环等问题。

核心阐述了“什么是正义”,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做自己的事情。

2.末日审判说:中世纪神学思想,在圣经中出现的法律思想,从原罪到赎罪再到末日审判是一个过程。

人类出生就是有罪,生活就是赎罪的过程,赎罪是为了重返天堂,当公义审判日到时,上帝按照各人行为施行报应。

3.《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著作,他对不同地区比较研究,总结出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书中阐述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精神,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性质和原则等问题,提出法制、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

4.市民法与万民法:是罗马法的一种分类。

万民法是为全人类制定的适用于一切民族,市民法是“每个共同体为自己制定的法”,每一个国家为自身制定的法律。

5.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这三权即立法、行政、司法权。

三权相互分立、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

孟德斯鸠是三权分立的集大成者,美国对其应用最广泛。

6.功利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是边沁,将功利原则应用于法学,以“避苦求乐”、“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原则,“苦”与“乐”既是区分是非、善恶的标准,也是衡量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根本价值标准。

立法的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7.人性论(马基雅维利):人性恶,人是自私的动物,只注意权力、名誉和安全,否认道德和宗教的作用,取得权力和名誉是人生的首要目标,善只不过是达到这一目的的工具。

人是自己命运的主人,不要服从命运,鼓吹人为自己的目标可以采取一切手段,只有成功是伟大的标准。

8.古典自然法学:认为自然法是高于并指导国家和法律的人类理性,倡导自然法、自然权力、社会契约以及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分权理论,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法律得以建立理论基础。

9.自然状态(霍布斯):由人的能力的平等,就产生达到目和希望也应平等。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一²古希腊罗马时期古希腊“法由神启”——“法由人定”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正义、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伊壁鸠鲁、斯多葛学派正义与法律、自然法与人定法法治、民主、自由(一)“法由神启”1.法非人定自然哲学家阿那克西曼得:“万物由之产生的东西,万物复归于它,这就是命的规定。

”自然哲学家赫拉克里特:“对于神来说,一切都是美的、善的和公正的”…“人类的一切法律都因那唯一的神的法律而存在。

”“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

”2.人们可以通过神启知道法律。

“法律是神赐予人类最伟大的礼物”3.法律在早期与宗教、伦理、哲学相混杂(二)法由人定1.“智者”(诡辩学派)BC5—BC4 宗教与哲学分离“人民的教师”2.“智者”的观点研究重点:人本身、社会普罗泰哥拉Protagoras “人是万物的尺度。

”以人为中心,以人为标准的立法、司法的思考“人本主义”“国家和法律并非神造,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

”3.对“智者”观点的评价、分析(1)“以人为本”、“法由人定”,突出了人的作用,为雅典公民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理论基础(2)观点形成的原因古希腊活跃的奴隶制经济下,民主制的发达及个人对城邦生活的要求(一)苏格拉底《对话集》“认识你自己。

”“正义才是法律的灵魂,人们是可以通过理性来把握正义的。

”(二)柏拉图《共和国》The Republic《政治家篇》The Statesman《法律篇》The Laws法律观点:1.《共和国》(1)正义观。

对个人:善良;对国家:每个人各司其职、互不干扰启示:法律正义首先指一定的秩序(2)理想国金(统治者)。

银(军人)。

铜。

铁(生产者)2.《政治家篇》“人治是否优于法治?”反思法治的原则3.《法律篇》法治观的集中体现(三)亚里士多德Aristotle《伦理学》。

《政治学》。

《雅典政制》法律思想1.法律正义论:平等、中庸“正义”首先意味着“平等的分配政治权利”数量平等数量上相等比值平等按比例分配平等≠平均中庸2.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分配正义:社会成员按比例分配权利义务矫正正义:分配正义被非法行为破坏——法律惩罚——补偿——重新分配3.法治论(1)“法治是良法与守法的结合”—《政治学》(2)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原因不受感情左右的治事者更为优良轮流执政更利于权力的平等(3)法的权威法律实效—服从—法的权威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BC4—BC3 希腊化时期政治生活——个人生活(一)伊壁鸠鲁学派的社会契约论伊壁鸠鲁:法律是人们在交往中签订的互不侵犯契约(二)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芝诺Zenon万事万物依照其本性生活就是好的、善的本性——规律、自然理性自然法总结1.古希腊法律思想的主题正义、法治、民主、自然法2.古希腊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地理政治因素:没有统一全境的国家经济因素:海洋文化、对财富的追逐、珍视权利二²古罗马西塞罗的自然法、法律与政体、法律与执政官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法的概念与分类以自然法观念为核心、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概念精细、法理深邃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1.法的本质《论法律》(1)“正确的理性就是法”真正理性的法是与自然相适应的、永恒的、适用于所有人的法的权威平等(2)法律具有正义的美德(见课件)2.自然法与人定法(实在法)?法律可以使权利产生非正义人定法有善、恶之分衡量的标准——“自然”、“理性”小结:(1)法有自然法与人定法之分(2)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3)自然法是人定法正义的基础(4)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是无效的正确的理性=自然宗教意义——中世纪神学自然法人、理性——人本主义自然法(资产阶级自然法)法律同政体、执政官的关系《论共和国》1.共和政体是依照正义和自然法组织起来的最完美形式2.执政官的权力来源于法律,同时法律也是执政官执政的良好保障“执政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第一编古代西方法律思想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重点)1.概况2.城邦的定义:由一个较大的城市及其周围农业地区组成一个城邦,或称之为城市国家。

(名词解释)3.德谟柯利特的名言:宁愿在一种民主制度中受贫穷,也不愿在专制统治下享受幸福;正像自由要比奴役那样值得向往。

(单选)第一节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在这一节中我们着重掌握的内容是以下几点:(均按单选掌握)1.到公元前5世纪至4世纪时,在希腊产生了智者,他们从批判的角度出发,对城邦所制定的法律和法律的作用进行了哲学上的论争。

此时很多智者的思想都是比较民主的。

2.智者以"自然"这个概念为前提,论述自然法,认为"自然"就是真理或称为"实在",自然法才是公正的,"绝对正义"是自然法的最高表现。

3.智者是最先在奴隶制社会中提出反对奴隶制思想的人。

4.有一个人物需要知道:德谟克利特,原子论(物质是由原子构成的)的提出者。

他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百科全书式的人物".5.前期智者的代表人物有:安提芬、欧里庇得斯、阿基马丹、普罗塔哥拉和卡利克里斯。

在智者中分为两派:一派赞成奴隶主的民主制,以普罗塔哥拉为代表;一派赞成奴隶主的贵族制,以卡利克里斯为代表。

6.阿基马丹:"神让一切人自由,自然并没有使任何人成为奴隶"7.卡利克里斯:"强权即公理"和"弱肉强食",这是极端反民主的思想。

第二节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思想这一节中的重点是柏拉图的思想,苏格拉底的相关内容历来只考过几个单选题。

对于柏拉图思想关键是把握其哲学王思想、前后期思想的变化、政体循环论和他的几本著作。

一、苏格拉底对于苏格拉底的学习我们主要掌握以下几点:(均按单选掌握)1.代表保守的贵族阶级的利益,反对雅典民主制。

2.主张美德即知识,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

知识可以通过后天学习,同样美德也可以通过后天培养。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读后感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读后感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读后感
一。

1.1 西方法律思想的源远流长让我惊叹不已。

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起源,到中世纪神学影响下的法律观念,再到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带来的法律变革,这一路的发展波澜壮阔。

1.2 那些伟大思想家们的智慧结晶,更是让我折服。

他们对公平、正义、自由的追求和思考,为后世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

2.1 书中所呈现的各种法律流派和观点的交锋,让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思想的多元与复杂。

自然法学派强调的“天赋人权”,实证法学派注重的“法律规则本身”,社会法学派关注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它们相互碰撞,又相互补充。

2.2 同时,历史的演进对法律思想的塑造作用也清晰可见。

比如工业革命时期,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促使法律思想也要与时俱进,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

2.3 这让我明白,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条文,而是随着时代发展不断完善和更新的动态体系。

三。

3.1 读完这本书,我不禁反思当下。

我们如今的法律制度,在多大程度上继承和发扬了西方法律思想的精华?又在哪些方面需要根据自身国情进行创新和突破?。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又称为法学史,是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学发展历程的学科。

这一领域主要探讨了自古希腊罗马时期起至现代的西方法律思想的演进和法学理论的发展。

希腊古代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柏拉图认为法律应当基于道德原则,将其视为一种达到公正和正义的手段。

亚里士多德则提出了不同种类法律的分类体系,并对正义的概念进行了探讨。

罗马帝国时期,罗马法学家开始发展了一套完善的法学理论体系。

特别是由于罗马帝国的征服和扩张,使得罗马法经历了各种法律体系的融合和发展。

著名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和贾维尼安努斯等人将具体案例法和一般原则法结合起来,形成了罗马法学的基础。

中世纪时期,天主教教会的影响力在法律思想中占据主导地位。

教会法的发展以及对宗教法律体系的探讨成为法学思想的重点。

托马斯·阿奎纳斯在他的著作《神学大全》中提出了自然法和神圣法的理论,这对后来的法学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的思潮重新塑造了法学思想。

人文主义者强调人的尊严和自由,对罗马法进行了复兴和重新研究。

法学家格罗提乌斯和蒙蒂亚诺等人对罗马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总结,推动了法学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18世纪启蒙运动为法学思想的现代化提供了理性主义的基础。

法学家伏尔泰和孟德斯鸠等人倡导了人权和法治的思想,他们的著作对法律思想和法学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同时,约翰·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为人类权利和法律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视角。

19世纪以后,法学思想进入了现代法学的阶段。

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逐渐成熟,并出现了一系列的法学理论和学派。

其中,草率法学、实证法学、法社会学等学派对法学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总体来说,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是一个复杂而多样的过程,涵盖了古代哲学、罗马法、中世纪教会法、人文主义和现代法学等多个时期和学派的思想。

这些思想对现代法律体系和法学研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为法学学科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名词1、西方法律思想史:是研究西方国家法律思想发展变化过程及其规律的学科,它是介乎理论学科和历史学科之间的边缘学科。

2、城邦:由一个较大的城市及其周围农业地区组成的或可称之为城市国家。

3、哲学王:是按照柏拉图的解释,灵魂支配躯体,智慧就是国家的灵魂。

因此,具有智慧品质的哲学家理所当然地应成为国家的统治者。

4、永恒法:这是由托马斯.阿奎那最早提出的,他认为永恒法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上帝用来统治整个宇宙的计划,它是人类世界最高的法律,各种法律都来源于永恒法。

5、社会契约论:法国18世纪卢梭的法学主要代表著作之一,它是激进资产阶级民主派理论的集中概括,成为法国革命的理论先声。

该书主要阐述了国家是由人民通过订立在社会契约的方式产生的,国家的主权应该由人民来掌握。

6、自然状态:古典自然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成完备无缺的状态,但也存在了三种缺陷,即,没有立法者、执法机关、裁判者。

7、法的精神(孟德斯鸠):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不同事物的性质必然产生不同的关系,及其相适应的法律。

8、哲理法学:哲理法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是指用抽象的理论思维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倾向或思潮,狭义是指德国古典哲学家的法律思想。

9、萨维尼的自然法律:在自然而然的演变过程中由共同体的民族意识塑成的法律。

简答1、柏拉图理想国家的等级制度(1)柏拉图坚持奴隶主制度,他认为城邦应该由三种不同身份的人组成。

(2)统治者是具有统治能力,专门从事领导国家的人,这种人是上帝用金子做成的。

(3)军人,专门从事保卫国家的任务。

上帝用银子做成的,拥有勇敢与节制的美德。

(4)劳动者,专门从事生产劳动,上帝用钢和铁做成的,拥有节制的美德。

(5)国家天生各种不同等级的人按照社会分工,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整个社会达到和平正义的和谐。

2、亚里士多德的立法原则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并论述的立法原则,主要有:(1)注意国境的大小(2)城邦居民人数的多少(3)财产的限额和各家庭子女人数(4)法律必须变革,但变革应慎重。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西方法律思想的四个发展阶段:1、古希腊罗马阶段2、中世纪阶段3、自由资本主义阶段4、帝国主义阶段西方法律思想的三种法律观念:自然法观念、规则法观念、活的法观念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1、自由精神2、自然法思想3、民主与法治精神柏拉图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第一个有大量著作流传下来的思想家,主要著作包括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理想国:柏拉图设想了一个等级森严的国家,国家有三个等级组成即:统治阶级、武士阶级和劳动者阶级这三个等级如同人的灵魂有三个部分一样,不同等级之间的关系亦相当于灵魂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同的天赋职能。

哲学王:有智慧、正义、善的美德,是最有知识的人,最贤明的人是必然的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著作有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治亚里士多德把城邦的本质归结为公民的本质什么是正义?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中庸之道的标准,也就是取其中.。

法治理论:根据中用标准的正义,首先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制就是“国家由法律遂行起统治”其次、法治是轮番为治再次、法治要求执法与守法古罗马法律思想的特点:1、以自然法观念为核心的理论2、效用性、实利性、实践性3、重私法、重个人权利4、概念精细和法理深邃西塞罗关于自然法的定义:由上帝制定的,符合人的自然本性的,超越国家、民族和时代的,适用于善良人们的永恒不变的法。

包含以下几点意思:1、自然法由上帝制定、解释和监护,它体现上帝的意志2、自然法体现人的理性,依据于人正义的理性,与普遍公平的人类本性相一致,相适应3、自然法具有永恒性超越时空,任何国家民族时代均适用,都必须遵守4、自然法只是用于善良的人们,对坏人不起作用5、人类立法(实在法)不能抵消自然法,它居于自然法之下,自然法不需要实在法制定者的解释罗马法学家:五大法学家姓名包括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伯比尼安、孟代斯梯安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古罗马法学家做了明确的论述乌尔比安说:公法是关于了罗马国家稳定的发,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指的是自古希腊时期以来,西方国家在法律思想方面的发展历程。

以下是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的主要阶段:
1. 古希腊时期(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时期,诸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就曾对法律和政治体系发表过深刻的思考。

他们主张通过理性和道德的方式来塑造人类社会,强调法律的正义和公平以及国家的合法性。

2. 古罗马时期(公元前753年至公元476年):罗马法律是古代欧洲法律的基础。

在罗马法律的发展过程中,公民权和合同法成为重要的法律领域。

罗马法律的特点是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私法的保护性,并且一直被认为是法律思想的典范。

3. 中世纪(公元476年至公元1453年):中世纪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是基于基督教教义而产生的。

教会法律逐渐成为欧洲法律的一个重要学科,而封建制度则塑造了欧洲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结构。

4. 文艺复兴时期(公元14至16世纪):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开始重视人本主义的价值观,强调个体的尊重和自由。

此时,法学的兴起与人文主义紧密相关。

人们对于理性的追求促进了对法律的重新审视,而国家的统一和中央政府的出现,也对现代法律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5. 近现代时期(公元17世纪至今):近现代时期,随着工业革命和经济全球化
的发展,人们对法律和政治的认识逐渐变得更加复杂和理性。

法律制度的变革和法律思想的进步,改善了人类社会的治理和组织方式。

现代法律的发展趋势是多元化、国际化和普惠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①尔思想的主旨:研究社会能够对个人行使权力的正当限度。

“权力能够违背文明共同体成员的意志而对他进行正当干预的惟一目的,在于防止他对他人的伤害。

若说为了他自己的好处,不论是物质上或者道德上的好处,都不成为充分的理由。

②密尔的自由原则:(1)行动只要不涉及他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

他人可以对他忠告、劝说以至远而避之,但也仅限于此。

(2)对他人有害的行为,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应当承受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

③密尔论言论自由(1)人类无法掌握绝对真理。

任何人都可能犯错。

我们所反对的意见可能恰好是正确的。

2)只有经不同观点的碰撞才能得出真理的火花。

3)即使公认的、主流的观点完全符合真理,只有通过公开的辩论,才能让人们更为深刻地理解它,而不仅仅是僵化地信守它。

(二)中国古人眼中的法律1、法即刑。

灋,刑也。

平之如水。

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东汉·许慎《说文》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书·吕刑法者,刑罚也。

所以禁强暴也。

——《盐铁论·诏圣》杀戮禁诛谓之法。

——《管子·心术》2、追求实质正义,缺少程序观念。

3、立法、司法不分,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4、法律工具主义。

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德治论:1、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论语·为政》“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末,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疏义》2、法律与道德冲突时:“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论语·子路》、儒家德治、人治观的理论前提——性善论“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

”——《孟子4、情理法结合的司法能动主义“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西方法律思想史案例(3篇)

西方法律思想史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西方法律思想史是西方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历程丰富多彩,对后世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以罗马法为例,探讨其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二、罗马法概述罗马法是指古罗马时期形成的法律体系,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

罗马法在公元前8世纪开始发展,至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历经了几个阶段。

罗马法以严谨的逻辑体系、丰富的法律内容和广泛的适用范围著称,对后世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罗马法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1. 法律体系的影响罗马法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体系的形成。

罗马法以其严谨的逻辑体系,为后世法律体系提供了基础。

在罗马法的影响下,各国法律逐渐形成了以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

(2)法律制度的完善。

罗马法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借鉴。

例如,罗马法中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诉讼制度等,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3)法律文化的传承。

罗马法以其深厚的文化底蕴,为后世法律文化传承提供了丰富资源。

例如,罗马法中的“自然法”观念、法律平等观念等,对后世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2. 民法的影响罗马法对民法的影响尤为显著,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物权法。

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如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等,对后世民法物权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2)债权法。

罗马法中的债权制度,如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为后世债权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继承法。

罗马法中的继承制度,如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对后世继承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3. 刑法的影响罗马法对刑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刑罚制度。

罗马法中的刑罚制度,如死刑、罚金、监禁等,为后世刑法刑罚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借鉴。

(2)犯罪构成。

罗马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如故意、过失、违法性等,对后世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古代西方法律思想总结

古代西方法律思想总结

古代西方法律思想总结古代西方法律思想是对于法律和正义的理解和探讨,经历了希腊、罗马、基督教等不同文明的影响和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古代西方法律思想形成了相对独特和复杂的体系,对于后世法律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

希腊的法律思想强调了正义和法律的关系。

在古希腊,法律被视为一种机制,可以引导社会行为并维护公共利益。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两位重要的希腊思想家,他们对于法律和政府的思考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柏拉图认为正义是一种状态,只有在正义的社会中,个人和社会才能达到最大的幸福。

而亚里士多德则从伦理学的角度分析了法律和正义的关系,他认为法律应该是根据正义的原则制定的,并且应该适应不同的社会情况和需求。

罗马法律思想的显著特点是实用主义和法平等原则。

罗马法是一种基于人的普遍性和实践性的法律体系,它与当时的政府权力分立和政治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

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给后世法律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思路。

其中,扩大平等、平等保护个人权益、权力制衡、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等原则都在罗马法律思想中得到了体现。

基督教对于古代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基督教教义中的道德观念和关注贫穷、弱势群体的立场,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基督教教父奥古斯丁提出了法律的最高原则是上帝的意志,并且强调了个人良知的重要性。

中世纪的天主教法律也是基于基督教教义而发展的,对于保护信仰、纠正罪恶和创造社会公正起到了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古代西方法律思想的形成是在希腊、罗马和基督教等文明的影响下逐渐发展的。

它们强调了正义和法律的关系、法律的实用性和法的平等原则,并通过深入的思考和探讨,为后世法律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这些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也为我们理解现代法律的本质和意义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名词解释(1):罗马职业法学家正义论:所谓公正和法律“不外是强者的利益而已”,“强者的利益,在任何地方都是公正的”,也就是说,真正的正义就是弱肉强食、就是以强凌弱,就是优者统治劣者,就是有多大能力就有多大的权力。

苏格拉底认为,法律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守法就是正义”。

这些理论为“强权即公理”、“强权政治”做了最早的辩护。

(2):自然法:自然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最基本的概念,贯穿西方法律思想史发展的始终,自然法昭示着公平正义、天赋人权、自由平等一系列原则,强调法从本质上说是客观规律;是根源于人的社会性和理性;其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正义;同时也强调了法律作为一种准则能使人们辨别是非,知善恶。

(3):格劳秀斯:17世纪荷兰著名资产阶级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创始人之一,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奠基者。

其主要著作优《论海洋自由》和《战争与和平法》等,其《战争与和平》一书对战争进行了系列的分析,成为当时国际法的模范标本,各国首脑人手一本,交战与和谈均以此为标准。

本书为其获得“国际法之父”的美名。

(4):历史研究方法:由孟德斯鸠提出,他认为要研究和创造法律思想,必须从史发展的角度出发,整理法律发展的延续性、继承性和批判性,从而发现其规律和特点(6):分权制衡:洛克在继承前人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分属不同的国家机构,相互平衡、牵制、监督。

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不同的国家机关,相互制约平衡,为近现代国家权力制衡提供了模板。

(7):斯兵诺莎:欧洲早期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杰出的思想家,荷兰伟大的唯物主义哲学家,英勇的无神论者,其主要著作有《笛卡尔哲学原理》、《神学政治论》、《伦理学》。

其法学思想主要体现在《神学政治论》中。

他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理论奠基人,他的思想显著影响了英国的洛克。

(8):西塞罗:罗马著名的政治家、演说家和法律思想家,诗人,多学多艺,其著作有《论共和国》和《论法律》等,其著名的论断和格言是:“国家乃人民之事业”和“官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说话的官员”。

西方法律思想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论文西方法律思想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在欧洲历史上的发展和演进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法律理论和观念。

这些法律思想对于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仅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也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

在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提出了法律的本质和目的的问题,并将法律与正义联系在一起。

而在古罗马,维持社会秩序和保护私人财产权利被视为法律的主要目标。

这些古代法律思想对后来欧洲法律思想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中世纪时期,基督教的影响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基督教教义强调公正和慈善,并对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了要求。

在这个时期,天主教教会成为了欧洲的主要法律和道德权威,教会法成为了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人文主义者批判了中世纪的法律体系,并提出了人类理性和自由的重要性。

他们对罗马法的研究和推崇使得罗马法成为了欧洲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后来的法律学院的建立和现代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启蒙时代,法理主义的思想对于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法理主义者认为法律应该符合理性和公正的原则,并强调法律的客观性和普遍性。

他们提出了法律权威和法律解释的问题,并对法律的合法性和效力提出了质疑。

这些思想对于现代法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现代时期,西方法律思想在不断发展和演进。

从实证主义到法律实证主义,从法律正义到法律现实主义,西方法律思想在试图解决法律与正义、法律与社会、法律与权力等问题上取得了丰富的成果。

西方法律思想的多样性和辩证性使得其具有广泛的适应性,为当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

总体而言,西方法律思想是一门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律理论的学科,它不仅涉及到法律的本质和目的的问题,也关注法律与社会、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是由古希腊哲学家弗拉索斯·苏格拉底(Plato)首先提出的,他主张应该建立一套能够统治社会的“理想国”。

随后,罗马哲学家塞涅卡(Seneca)提出了“物权”的概念,认为人们在社会中应当有一定的自由权利,他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人物。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发展主要集中在中世纪,在这一时期,教皇格里高利七世(Gregory VII)将法律概念作为教会的中心,提出了“教宗独立原则”,表明法律的权威性。

此外,威尔士的黑格尔(Hegel)和英国的洛克(Locke)也对法律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他们都强调了政府的独立性和宪法的重要性。

19世纪以后,法律思想史发生了巨大变化,欧洲各国出现了不同的法律思想,如德国的活动法思想、美国的普遍法思想以及英国的行政法思想等。

这些法律思想赋予法律更多的深度和内涵,使法律更加灵活,更具体化,使法律更加丰富多彩。

今天,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已经涉及到世界各地,并不再局限于欧洲。

例如,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采用了一系列现代西方法律思想,从而形成了中国的
现代法律思想体系。

从宪法的设计到立法的执行,每一个环节都受到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史为世界各国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并且在当今世界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重要性。

当前,世界各国都在尝试利用西方法律思想来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保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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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编第六章历史法学派一节,历史法学派概述一、背景历史法学派是只在19世纪初在德国星期的坚持历史实证主义立场,反对理性自然法学派的一个法学派。

从一般意义上,历史法学,泛指以历史的观点和历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一种法学思潮。

二、历史法学派的发展线索与主要代表19世纪初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德国早期历史法学派的产生标志着历史法学派的最终形成。

(一)德国历史法学派其奠基人是古斯塔夫·胡果,(Gustav Hugo),主要著作有《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法》1798,《市民法教科书》,《査士丁尼罗马法教科书》等。

其核心人物是萨维尼,(F`CvonSavigny),主要代表有普赫塔、爱希霍伦,雅各博·格里姆和威赫尔格里姆等。

他们的共同点是对自然法学吃批判态度,都主张以历史的方法研究法律,都认为法律是随着民族的发展自发形成的,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其主要变现形式是习惯。

1、罗马法学派该学派强调当前德国法学家的任务,是对德国历史上的罗马法穷根究底,进行深入研究,发现其中内涵和原理,区别有生命力的和已经死亡的。

后来罗马法学派进一步转变为“潘德克顿法学”(Pandektistik)。

这好似学说汇纂的音译。

代表人物是温德海得。

2、日耳曼法学派创始人是爱希霍恩,代表人物有米特迈尔、阿尔普莱西、雅各博·格里姆及祁克等。

学术倾向上,他们比潘德克顿学派更忠实于历史法学派的最初宗旨,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在方法上它赞成罗马学派的研究方法,主张用逻辑的概念体系的手段来研究历史上的法律。

(二)英美历史法学派严格来说,英美历史法学派属于晚期历史法学。

1、英国的历史法学2、美国的历史法学三、历史法学派的特点与地位第二节萨维尼的法律思想一、萨维尼与早期历史法学派的产生(一)萨维尼的生平与著作萨维尼是19世纪上半叶德国法学界一位很有威望的法学家,其代表作《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二、法律是一种民族精神萨维尼认为,法是由各民族历史发展所决定的民族共同意志,或者说是民族共同信念的反映,即通常所说的法律是一种民族精神。

他反对纯理性的推理,主张应从历史的初期,从实在法的起源来证明法律精神的存在。

三、法律起源和发展他认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们的信仰,其次乃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

他认为法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❶自然法或习惯法阶段。

此处他所指的自然法是在一个民族的历史中自然发生的,以口头或文字世代相传而沿袭下来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表现为习惯法。

第二阶段为学术法阶段。

在这个阶段中,法体现在法学家的意识之中,法律在这一时期变得科学化起来,产生了学术法,在这个阶段法开始有双重性质:民族生活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又是法学家们所掌握的一门特殊科学。

既有政治性成分又有技术性成分。

第三阶段:编纂法律阶段,这时应使习惯法与学术法达到统一。

他认为,法典的产生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不是人为可奏效的。

关于法的基础,萨维尼从发育民族精神的关系出发,强调习惯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首先,习惯法是最合理的法。

其次,习惯法是最有生命力的法,另外,习惯法是基础性的法。

第三节梅因的法律思想一、梅因与晚期历史法学派(一)生平与著作梅因(H enry James Samner Maine ,1822-1888)英国杰出的法律家,历史法学派在英国的代表,晚期历史法学派的集大成者。

主要著作有:《古代法》、《东西方村落共同体》、《古代制度史》、《古代法和习惯》、《平民政府》等。

(二)对历史法学的承袭与创新1、英国第一位运用“历史方法”研究法律的法学家2、进化论世代的法学家3、历史法学的集大成者二、法律的起源与发展(一)法律的起源梅因运用历史方法主张对法律的起源要从历史实际进行考察,提出最初的法律不是来自“主权者的命令”,事实上社会制裁本身是由风俗、习惯。

个中一件、信仰、宗教观念等多种因素所决定的一种十分庞杂的混合体。

他他认为法律的源流起始可追溯到古希腊的父权时代,他认为人类的初始时代不存在法律,而所谓“地美士”只是人的一种活动。

他以罗马法、印度法及英国法作为资料古代法史进行了研究,天才的提出法律的发生和发展总是沿着“判决-习惯法-法典”的模式顺序演进。

他关于发的发展的论述包括三个方面:1、法在一般社会发展初期的三阶段他认为从历史上看社会可分为两种:“静止的社会”和“进步的社会”。

法在这两个社会中的发展大致要经过三个有序相连的阶段:判决期、习惯法成立时期、法典时期。

2、进步社会法律改良的三个手段法律的拟制、衡平、立法。

拟制是指法律的文字不变,而法律的运用规则已经变了,目的在于掩盖上述事实所为的任何主张。

衡平与拟制的区别在与,他与法律的冲突被公开地承认,3、进步社会法律演进的公式没音通过对社会进化的比较研究获得了一个公式,即社会的发展的倾向是从身份到契约(from status to contract )第七章功利主义法学和早期分析法学一节概述一、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地位英国光荣革命、工业革命使得资产阶级要求政治革命。

二、主要代表及其历史发展主要代表:杰里米·边沁、约翰·米尔、约翰·奥斯汀等。

在边沁看来,人都是受功利支配的,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个人要追求其自身的最大幸福;而对于社会或政府及其措施来说就是应该追求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

这就是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

边沁还认为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共同体,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或者说是一个虚构;只要个人能够实现其最大利益,社会利益也能达到最大化。

密尔在《功利主义》的小册子中指出,“最大幸福原则中”最大不仅是数量的优势,认为功利主义肯定人对精神生活的追求,精神的快乐高于肉体的快乐。

他还强调社会组织和法律应协调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关系。

约翰·奥斯汀是将功利理论和实证主义结合发展出“实证分析法学”的。

他肯定道德规则、法律规则一直是以功利原则为基础的,公里原则在他看来具有“神法”的意味。

实在法和实在道德都受到神法的制约。

神法以功利原则----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为标准,来衡量实在法和实在道德。

三、方法论特点边沁、密尔、奥斯汀在研究法学和伦理学时是以经验和科学作为基本方法的。

第二节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一、生平和著作著作有“《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监狱论》、《司法证据原理》、《宪法典》等。

二、思想基础----功利主义他受爱尔维修和贝卡利亚影响很大。

边沁认为避苦求乐是人的本性。

在他看来,苦乐是可以通过数量来计算的,而计算的结果正是选择与评价行为的标准。

三、法律与功利法律与功利的关系可以分为三个方面:1、功利是法律规定的基础。

2、功利原则是研究、解释和衡量法律制度的标准;3、法律的后果要符合功利。

四、法制改革思想五、法学的新思考边沁首先从总体上将法学分为阐述性法学与审查性法学。

阐述性法学致力于研究与确定法律是什么(怎样);审查性法学则研究与确定法律问题应当是什么(怎样),是立法艺术。

其次,他根据法学研究的法律的不同分类来划分法学门类。

划分法律的五个表转世法律得主佩范围、被控制的行为人的政治性质、有享受减、表达方式、成分的种类。

根据第一个标准,法法律可以分为特定国家的法律和涉及一切国家的法律。

第二个标准可以分为以国内法研究对象或以国际法为研究对象两类;第三个标准分为历史法学与现行法学两类(注意如果过去的法律一直有效,就不需要现行或现今这个词的限制);第四个标准,法学研究对象是成文法或者习惯法;第五个标准法学研究对象是民法或刑法。

第三节米尔的功利主义法学一、生平和著作他的著述有《逻辑学体系》、《政治经济学》、《功利主义》、《论自由》、《代议制政府》、《妇女的服从》等。

二、平等的现实问题他的关于平等的思想主要表现在反对黑奴制和倡导妇女平等权利两个方面。

他认为肤色和性别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偶然因素决定的,因此不能成为剥夺黑人和妇女的平等权利及其他正当权利的理由。

密尔认为“最初的道德是建立于服从权利的义务之上,后来建立在弱者的权利受强者的保护之上的,对为他人制定道德准则的社会生活这两者形式感到满意要持续多久呢?。

”三、自由及其限制密尔在《论自由》中,强调保障个人的自由或权利。

密尔认为统治者的权利是有必要的,但也是高度危险的,有统治者所掌握的权利总有被滥用的危险。

因此,要对统治者的权力划定一些界限或确定一些限制,这些界限或限制也就给公民自由建立起安全的领地,是公民自由的保障。

他认为,统治者和公民个人一样,有着人类共同的弱点:热衷于把自己的意见当作行为准则强加于人。

为保护个人,需要主城道德信念的坚固大堤。

他所确定的“大堤”有三:1、最广义的良心自由;2、个人生活或个性自由;3、联合自由。

在米尔看来,思想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等。

思想自由之所以应尊重,是因为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和人的具体认识的相对性,“世界上没有所谓绝对确定性的东西”。

真理难以获得,真理在谁手中难以确定。

每个人的判断和意见都是平等的,也都可能是错误的。

因此,要允许人们持不同的观点,而不能压抑不同的观点;多数人和少数人所持的不同观点是有同等价值的,压制任何一方都是不正当的,雅压制的损害对压制者和被压制者都是一样的。

个人生活的自由,主要是个性自由的问题。

密尔提出在不损害或妨害他人的限度之内,个人享有充分的自由,在只涉及本人的事情上,个人的独立性是绝对的。

“反主要官舍在个人的生活应当属于个性。

凡主要关涉在社会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社会。

”四、民主代议制在密尔看来,政治制度的根源在于人的意志,政治制度“在他们存在的每一个阶段,他们的存在都是人的意志力作用的结果”。

选择政治制度时应考虑的三个条件是“1、人民必须愿意接受;2、人民必须愿意并能够作为保存它所必要的事情;3、他们必须愿意并能够作为使它能够实现其目的而需要他们做的事情。

“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并不是指一切文明状态都是实际可行的或适当的政府形式说的,而是指这样一种政府形式,它在实际可行和适当的情况下,它伴随着有最大数量的有益后果,直接的和将来的。

完全的平民政府是能够主张具有这种性质的唯一政体。

”每个公民对于最高权利及其行使有发言权,并且有机会担任公职,这两点事理想的政府形式,对公民个人也具有重要意义。

因为个人是自己权利和利益的最可靠保卫者,个人越具有力量进行自保,就越能避免他人的损害。

二个人参加公职,可以使他们得到“公共精神”的熏陶。

权利的最后控制在个人或少数人手中,则那些排斥在全力之外的人的利益就有被忽视的危险;二“充分满足社会所有要求的唯一政府是全体人民参加的政府。

”但参加政府只能通过一定数量的代表,有他们代表全体组成政府,因此“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

而“具有平等的代表权的全体人民智力的全民政府”是理想的民主代议制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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