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定义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负责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的管理工作。
2. 中小企业:依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和年度平均雇工规模适应国家规定的中小企业标准的企业。
3. 股份转让: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有偿方式转让给他人。
4. 股东:指持有中小企业股份的股东。
5. 发行人: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中小企业。
6. 投资者:指购买、持有、转让股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7. 做市商: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注册的、获得做市商资格的证券公司。
第二章股份转让市场的组织和管理第三条股份转让市场的组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建立健全股份转让市场的组织结构,包括管理机构、投资者维护机构、做市商等。
第四条公司治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积极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建立健全投融资决策机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透明度。
第五条股份转让机制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建立股份转让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股东权益的保护作用,推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2. 股份转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建立健全股份登记、清算、交割等制度,确保股份转让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
第三章公司监管和投资者保护第六条公司监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加强对发行人、做市商等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管,推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股票转让活动,促进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和产权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合用于在股转系统进行的非上市公司股分转让活动,不合用于上市公司股分转让活动。
第三条股转系统股票转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股转系统应当通过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和监管制度,加强对股票转让活动的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章股票转让方案第五条非上市公司股分转让方案应当明确股权转让方、受让方、转让数量、转让价格、转让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股分转让方案应当根据转让数量确定转让方式,可采用一次性转让或者分期转让等方式。
第七条股分转让方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制定,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第八条股分转让方案在公告前应当经过股转系统审核,符合法律法规和股转系统规定的要求后方可予以公告。
第九条股票转让方案应当公告转让价格、转让时间、转让方式、是否有限售等信息。
第十条公告应当在股转系统指定媒介上刊登,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章交易及结算第十一条股票转让交易应当通过股转系统进行,双方应当签署股分转让协议并向股转系统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股票转让交易应当按照转让价格进行结算,结算资金由股转系统托管并在交易完成后进行划转。
第十三条股票转让交易完成后,双方应当向股转系统报告交易结果,并完成交易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股票转让涉及到的税费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缴纳。
第四章监管及处罚第十五条股转系统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加强对股票转让活动的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对于未经审核、未公告或者擅自转让限售股分等违规行为,股转系统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股转系统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调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管理,明确其职权与责任,维护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第三条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组织和监督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坚持公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各参与人提供优质、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规章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各参与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第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包括:(一)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转让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二)制定和修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三)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四)组织、监督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五)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六)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七)管理和公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信息;(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国股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全国股转系统通过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等,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确定其适宜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并采取相应的风险警示和保护措施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适用于在全国股转系统内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第四条全国股转系统应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警示和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投资者分类第五条全国股转系统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等,对投资者进行分类。
第六条投资者分类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投资者。
第七条投资者分类应根据投资者提供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进行评估,并定期更新评估结果。
第八条投资者分类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第九条投资者分类包括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限制投资者三类。
第十条专业投资者是指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作出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风险的投资者。
第十一条普通投资者是指没有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但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财务状况,能够独立作出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风险的投资者。
第十二条限制投资者是指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财务状况较差,或者无法独立作出投资决策的投资者。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第十三条全国股转系统应建立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制度,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
第十四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应包括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经验评估、财务状况评估和投资目标评估等。
第十五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应由全国股转系统或其委托的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由投资者书面确认。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doc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为了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投资者资产认定、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报送标准及流程,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投资者适当性的认定主办券商为投资者开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证券交易权限,应当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投资者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具体认定标准如下:(一)自然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认定可用于计算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投资者在主办券商开立的账户、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账户。
其中,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二)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认定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内的证券资产、在主办券商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投资者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以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资产。
1.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内,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股票(包括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A 股、B股、优先股和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公募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权合约(其中权利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义务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减资产)、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资产。
2.在主办券商开立的账户内,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公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品、贵金属资产等。
3.资金账户内,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义务仓对应的保证金)、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资金资产。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行为,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转让,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股票转让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股票转让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股票转让采用无纸化的公开转让形式,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形式。
第二章转让市场第一节转让设施与转让参与人第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股票转让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第八条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转让,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取得转让权限,成为转让参与人。
第九条转让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转让。
第十条交易单元是转让参与人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立的、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服务及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第十一条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
由全国股份转交易单元和转让权限的具体规定,第十二条.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转让方式第二节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协第十三条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7月制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转让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提高客户服务质量,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投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转系统”转让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营业部经办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股转系统”转让业务或提供相关服务时,勤勉尽责,审慎履职,以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向投资者提供的服务为基础,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
基于投资者不同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为使产品或相关服务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相匹配,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采取的合理步骤与必要措施。
根据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知识、交易经历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向投资者提供适当的服务。
营业部经办人员包括投资者开发人员、交易权限开通与柜台委托申报办理人员、咨询服务人员等。
第三条营业部经办人员向投资者提供“股转系统”转让业务或提供相关服务时,以使投资者进行“股转系统”转让业务投资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四条营业部应当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个人投资者交易情况,至少每两年对所有开通权限的投资者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的后续评估,并留存评估结果。
营业部可以通过电话提醒、短信告知、互联网客户端推送等方式提示普通投资者重新进行测评,更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制度讲解-C14050
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须达到()人民币以上。
A. 1000万元B. 100万元C. 300万元D. 500万元2. 以下选项不属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的备案材料中要求必须披露的文件是()。
A. 股票发行方案B. 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C. 资产权属证明文件D. 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的合法合规意见3.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自然人投资者应具有()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A. 两年B. 五年C. 三年D. 十八个月二、多项选择题4.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的相关要求,挂牌公司发行方案有重大调整,应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时,未确定发行对象的,股东大会应对()等方面进行审议。
A. 发行价格区间B. 发行价格确定办法C. 发行数量或数量上限的调整D. 发行对象范围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的对象包括()。
A. 合格投资者B. 核心员工(认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C. 公司股东D.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判断题6.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挂牌公司完成股份登记的办理后,新增股票按照挂牌转让公告中安排的时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正确错误7.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
()正确错误8.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为公开发行。
()正确错误9.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的发行对象可用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细则汇总三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细则汇总三篇篇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行为,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XX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转让,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股票转让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股票转让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股票转让采用无纸化的公开转让形式,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形式。
第二章转让市场第一节转让设施与转让参与人第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股票转让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第八条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转让,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取得转让权限,成为转让参与人。
第九条转让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转让。
第十条交易单元是转让参与人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立的、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服务及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第十一条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
第十二条交易单元和转让权限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节转让方式第十三条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之一进行转让。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1. 引言本文档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模版,旨在规范挂牌公司股票的发行和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该细则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为挂牌公司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有效性提供指导。
2. 名词解释在本细则中,以下名词解释适用:挂牌公司指已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公司。
发行指挂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投资者指购买或出售挂牌公司股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适当性管理指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投资经验等要素进行评估,以确保投资者能够理解和承担投资风险。
3.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原则挂牌公司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公正合理原则挂牌公司应公正合理地对待所有投资者,在适当性管理上不得存在歧视或偏袒。
事前告知原则挂牌公司应事前向投资者告知适当性管理的相关事项,包括适当性管理的目的、内容、方法和风险提示等。
自愿与知情原则投资者参与发行应自愿参与,并且事先应充分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投资经验。
风险提示原则挂牌公司应向投资者提供明确、充分和准确的风险提示,确保投资者了解投资风险。
4.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挂牌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收集挂牌公司应通过面谈、问卷调查或其他方式收集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包括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投资经验等。
风险评估根据投资者提交的信息,挂牌公司应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适合参与发行。
投资者分类挂牌公司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知识对其进行分类,分为适当、较适当和不适当等级。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根据投资者的分类结果,挂牌公司应将适当的产品推荐给适当的投资者,并提供风险提示和建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2013 年 2 月 8 日发布,2013 年 12 月 30 日第一次修订并施行, 2017年7 月 1 日第二次修订并施行)第一条为保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平稳有序发展,有效控制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业务。
第三条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第四条《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等理财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 )等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在签署协议之日前,投资者本人名下最近10 个转让日的日均金融资产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二)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行为,促进中小企业股权流通,加强市场监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的股票转让,适用于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的参与者和监管机构。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股票转让,是指股份持有人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其持有的股票向其他股份持有人或投资者转让的行为。
第四条股票转让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机构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中心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规则和监督股票转让的进行。
第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权交易服务机构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服务机构,负责股票转让的撮合交易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七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会员机构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参与机构,负责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
第三章转让条件第八条参与股票转让的股份持有人应具备合法的股权归属和完整的股东权益,未受到法律、行政法规及判决、裁定的限制。
第九条股票转让应当依法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按照法定程序完成股权转让登记。
第十条股票转让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十一条股票转让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合同及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股份持有人在进行股票转让前,应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按规定要求将信息披露进行公示并向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章监管措施第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中心有权对股票转让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转让的合法性和交易的公平性。
第十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中心可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系统规定的股票转让行为采取相应的纪律处理措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第一章\t总则第一条 \t为了规范中小企业股份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t本细则适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发行的股份,适用于中小企业股权转让、股权过户、股息分配等相关行为。
第三条\t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投资者保护。
第四条\t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的主体包括股东、受让人、发行人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第二章\t股份转让与过户第五条\t股份转让是指股东将其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股东、受让人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
第六条\t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应通过公开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公开竞价应满足市场需求,协议转让应经受让人同意。
第七条\t股份过户是指持有股份的股东将其股份的所有权转移给股东、受让人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
第八条\t股份过户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包括填写过户申请表、办理过户登记、缴纳过户费用等。
第三章\t股息分配第九条\t中小企业应按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平合理地分配股息给股东。
第十条\t中小企业应将股息分配情况告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按时向股东发放股息。
第十一条\t股东应按规定提供有效联系明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确保股息正常分配到股东账户。
第四章\t附件本文涉及附件具体内容请参阅附件。
第五章\t法律名词及注释⒈股份:指企业为鼓励员工持股,发行给员工的股权证券。
股份由企业的全部授权发行。
⒉股权转让:指股东将其所持股份转让给其他主体的行为。
⒊股权过户:指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受让人之间进行股权转让的过程。
第六章\t结束语。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权交易和融资服务。
为了规范股转系统的股票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股转系统的股票转让采用电子竞价交易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股票转让的申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股转系统规定的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合法、合规的交易行为等。
股票转让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股票转让的结算方式可以采用逐笔结算或批量结算,具体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股票转让的交收方式可以采用逐笔交收或批量交收,具体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股票转让的程序包括申报、撮合、成交、结算和交收等环节。
申报环节要求申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申报价格符合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
撮合环节采用电子竞价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撮合。
成交环节要求成交价格符合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成交数量和成交金额等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结算环节要求结算方式合法、合规,结算结果及时、准确、完整。
交收环节要求交收方式合法、合规,交收结果及时、准确、完整。
股转系统要求挂牌公司履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股转系统与相关部门合作,对股票转让活动进行监管和执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旨在探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有关问题。
我们将简要介绍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背景和意义。
接着,我们将对目前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分析,并阐述不同学者的观点和研究成果。
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具体说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操作流程和风险,并提出自己的启示与展望。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年2月8日发布,2013年12月30日修改)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业务规则。
1.2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业务规则。
本业务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
1.3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公开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1.4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业务规定。
1.5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公布。
1.6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
主办券商应当对所推荐的挂牌公司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1.7 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相关业务,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的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转让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转让细则适用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的股份转让活动。
第三条定义1. 转让人: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原股份持有人。
2. 受让人: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新股份持有人。
3. 转让价格:指股份转让的购买价格,可以是现金、股权或其他形式。
4. 转让方式:指股份转让的形式,包括协议转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
5. 转让时间:指股份转让的具体日期和时间。
6. 转让费用:指股份转让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交易费用、印花税、过户费等费用。
7. 股份质押:指股份持有人将股份作为质押物进行借款或其他担保行为。
8. 股份司法冻结:指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股份进行限制或冻结的行为。
第二章股份转让条件第四条转让资格1. 转让人应当具有合法的股份所有权,且未被冻结、质押或其他限制。
2. 转让人应当履行相关程序,提供必要的转让材料和信息。
第五条受让资格1. 受让人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准入条件。
2. 受让人应当履行相关程序,提供必要的受让材料和信息。
第六条股权变更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手续,包括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进行过户登记等。
第三章转让方式第七条协议转让1. 转让人与受让人可以通过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进行股份转让。
2. 转让人应当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备股权转让事项。
3. 受让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转让价格。
第八条集中竞价1. 转让人将股份挂牌后,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竞价交易。
2. 转让价格以竞价结果为准。
3. 中标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竞价结果支付转让价格。
第九条大宗交易1. 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大宗交易。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目录第一章概述 (2)第二章挂牌公司业务 (3)第三章两网及退市公司业务 (7)第四章其他事项 (8)为了便于营业部熟悉、把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制度的操作要求,控制业务风险,特制订本业务操作指南。
第一章概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包括挂牌公司(俗称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与两网及退市公司(俗称老三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
只有符合适当性管理条件、签署相关风险揭示书与委托代理协议并进行风险测评的投资者才能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
挂牌公司投资者交易权限:投资者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交易,可申请开通合格投资者交易权限或受限投资者交易权限。
合格投资者可以买卖全部挂牌公司股票,受限投资者只能买卖指定(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两网及退市公司投资者交易权限:投资者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及退市公司A类股票与B类股票交易,可申请开通两网及退市公司交易权限。
营业部柜员在办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应着重注意以下操作要求:一、签署文本我部根据业务需要,2014年4月修订了相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签署文本,柜员必须选用新模版。
签署文本包括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两网及退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买卖两网及退市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
签署上述文本只采用纸质方式,暂不采用电子方式。
二、挂接证券账户1、投资者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交易或两网及退市公司A类股票交易,柜员应在客户账户管理系统“账户管理/证券账户管理/证券账户登记/市场/股份转让A”挂接深圳证券账户(境外机构账户、非港澳台境外个人账户除外)。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介绍
证券公司设有投行子公司的,可以申请从事推荐业务,但不得与 投行子公司同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
全 国 中 小企 业股 份转 让系 统
NATIONAL EQUITIES EXCHANGE AND QUOTATIONS
(四)业务申请
推荐业务申请流程
证券公司向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提 交申请材料
9 向深圳证券通 信公司办理全 国股份转让系 统密钥
主办券商开 始开展经纪 业务
1
3
5
7
11 9
4 2 主办券商在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披露公 司相关信息(5个工 作日内)
6
8
4
10 向全国股份转让 公司报告技术和 业务准备情况
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受理并出具受 理通知书
与深交所签订 《转让系统技 术合作协议》
NATIONAL EQUITIES EXCHANGE AND QUOTATIONS
(二)主办券商监管原则
主办券商监管以“放松管制,强化监管”为指导原则,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取消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事前审批,强化过程监管与行为 监管; 2、强调主办券商的自律责任,落实持续督导责任与勤勉尽责 义务; 3、建立以主办券商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安排;
向深交所申请开 通交易单元业务 权限
全 国 中 小企 业股 份转 让系 统
NATIONAL EQUITIES EXCHANGE AND Q务资质要求
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做市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2、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 3、建立做市股票报价管理制度、库存股管理制度、做市风险监控制度及其他做市业 务管理制度; 4、具备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 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股票挂牌第三章股票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转让信息第三节监控与异常情况处理第四章挂牌公司第一节公司治理第二节信息披露第三节定向发行第四节暂停与恢复转让第五节终止与重新挂牌第五章主办券商第六章监管措施与违规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业务规则。
1.2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业务规则。
本业务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
1.3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公开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1.4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业务规定。
1.5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公布。
1.6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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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平稳、有序发展,提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业务。
第三条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第四条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第六条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投资者;
(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第七条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本细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本细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机构投资者不受前款限制。
第八条主办券商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细则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分工和业务流程,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第九条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验等相关信息,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揭示、投资者知识
普及、投资者服务等工作,引导投资者审慎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
第十条主办券商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提交的相关材料,并与投资者书面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应抄录《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中的特别声明。
第十一条投资者应当配合主办券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申报材料。
投资者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主办券商可以拒绝为其办理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档案资料,除依法配合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投资者保密。
第十三条主办券商应当结合所了解的投资者信息和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转让的情况,定期开展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持续评估工作,并留存评估结果备查。
第十四条主办券商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制订服务方案和管理流程,根据客户的不同特点,讲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和风险特点,提示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十五条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存业务办理、投资者服务过程中风险揭示的语音或影像留痕。
第十六条主办券商发现客户存异常交易行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及时提醒客户,并向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第十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存异常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的,主办券商应当及时与投资者取得联系,告知其有关监管要求和采取的监管措施。
对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限制其交易,主办券商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主办券商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指定专门部门受理投诉,妥善处理与投资者的矛盾和纠纷,并认真做好记录工作。
第十九条主办券商应当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资金账户情况等信息,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
第二十条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依据《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