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人才住房配租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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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才住房费用计算公式

深圳人才住房费用计算公式

深圳人才住房费用计算公式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吸引了大量的人才前来发展。

然而,随着城市的发展,住房问题也成为了人才留在深圳的一个难题。

为了解决人才住房问题,深圳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其中包括了人才住房费用计算公式。

本文将对深圳人才住房费用计算公式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深圳人才住房费用计算公式包括了以下几个要素,月租金、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支付费用。

下面将对这几个要素进行详细介绍。

1. 月租金,月租金是指人才在深圳租房的实际花费。

根据深圳市政府的规定,人才租房的月租金不得高于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的70%。

具体来说,月租金 = 当地市场平均租金× 70%。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人才租房的费用在合理范围内,不至于过高。

2. 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是指深圳市政府为人才提供的租房补贴。

根据深圳市政府的规定,住房补贴的标准根据人才的不同情况而定,包括人才的学历、工作年限、所在行业等。

一般来说,住房补贴 = 人才的基本工资× 30%。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人才减轻租房的经济负担,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3.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人才根据深圳市政府的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根据深圳市政府的规定,人才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为个人缴存比例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一般为8%。

具体来说,住房公积金 = 人才的基本工资× 8%。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人才在未来购房时能够有一定的积蓄。

4. 个人支付费用,个人支付费用是指人才在租房过程中需要自己支付的费用。

根据深圳市政府的规定,个人支付费用包括了房屋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

具体来说,个人支付费用 = 月租金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人才清楚自己在租房过程中需要承担的费用,避免出现经济问题。

综上所述,深圳人才住房费用计算公式为,月租金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 个人支付费用。

通过这个公式,人才可以清晰地了解自己在深圳租房的费用构成,有助于他们做出合理的租房决策。

宝安区关于加大企业人才住房供应力度的实施办法

宝安区关于加大企业人才住房供应力度的实施办法

宝安区关于加大企业人才住房供应力度的实施办法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宝安区关于加大企业人才住房供应力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区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8日宝安区关于加大企业人才住房供应力度的实施办法为落实《宝安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切实加大企业人才住房供应力度,率先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补并举的企业人才住房制度,保障企业人才基本住房需求,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结合宝安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企业人才住房覆盖范围。

根据我区产业特点,优先保障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企业人才住房需求,逐步面向全区企业提供人才住房保障。

建立我区人才安居重点企业库,面向库中企业定向配租人才住房,入库企业需至少满足其中一项条件:(一)为我区上一年度的六类百强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

(二)为我区成长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连续两年产值增长15%及以上)、物流企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增长15%及以上)、建筑类企业(连续两年产值或营业收入增长15%及以上)。

(三)为我区科技类重点扶持企业,包括:1.国高规上化企业;2.重点科技创新企业(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深圳市孔雀团队、宝安凤凰团队的依托企业);3.被我区列为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培育库的企业;4.宝安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获奖单位;5.参加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国际赛总决赛获奖单位或行业决赛、专业赛决赛一等奖获奖单位。

(四)为我区文体旅游产业重点扶持企业,包括:1.纳入统计数据库的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规上企业;2.国家级、省、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以及市级以上体育产业基地或体育产业园区运营单位;3.国家文化企业30强,深圳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4.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出口10强企业;5.对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6.在宝安注册并参加全国职业联赛的体育俱乐部;7.国家主管部门近三年评定的全国排名前十的旅游企业;8.在中国旅游研究院与中国旅游协会近三年公布的“中国旅游集团20强”名单中的企业;9.4A级及以上景区运营管理单位;10.五星级或白金五星级饭店;11.全国百强旅行社。

宝安区人才住房配租管理细则

宝安区人才住房配租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企业及教育卫生系统事业单位人才住房配租行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分配人才住房,发挥人才住房的积极效应,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人才住房指由区政府筹集的,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教育卫生系统的事业单位租售,再由其按限定价格向内部职工出租的住房。

第二章配租条件第三条单位配租人才住房的内部职工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承租人已与单位签订全职的劳动合同,且真实有效;(二)承租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本科及以上学历;2.中级及以上职称;3.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4.经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三)承租人及其配偶提出申请时,在本市均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企业人才住房、租房货币补贴等具有优惠性质的住房政策;(四)承租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均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五)承租人及其配偶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违法行为,或接受处理达5年以上;(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家庭或者单身居民承租人才住房的,视为己享受我市住房保障,入住期间不能同时享受人才租房补贴。

第三章配租流程第五条符合条件的职工向单位提出人才住房配租申请。

第六条单位统一受理职工申请,按照职工入职月份总数对符合配租条件的职工进行打分排序(一个月计一分),根据打分排序确定人才住房配租名单。

第七条单位将人才住房配租名单在单位内部公示5天。

公示期满对配租职工无异议的,予以安排住房;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单位进行核查,经查不实的予以安排;经查实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取消其配租资格。

第八条单位将人才住房配租名单及公示情况报区住宅局备案后,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

第九条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单位应当于15日内将其相关信息报区住宅局备案,包括承租人基本信息、近一年社保清单、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等。

宝安区公租房配租规则

宝安区公租房配租规则

宝安区公租房配租规则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宝安区公租房配租规则是指针对宝安区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租赁配售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公租房是指由政府出资兴建、公益性质较强、租金较低且具备一定限制条件的住房。

宝安区作为深圳市的一个重要行政区,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加快,住房问题逐渐凸显,公租房的建设和配租工作成为解决住房困难群体居住问题的重中之重。

其次,宝安区公租房配租规则的目的在于保障低收入家庭和符合条件的特殊群体能够享受到可负担的住房条件。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公租房的配租工作需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租赁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分配。

公租房配租规则的制定旨在促进社会公平,缓解住房压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

此外,宝安区公租房配租规则还需考虑各种实际情况,如住房需求的多元化、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以及住房资源的有限性等。

因此,配租规则需要综合考虑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家庭结构、收入水平、居住需求等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租赁资格和租金标准。

总之,宝安区公租房配租规则是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和特殊群体的住房需求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该规则的制定旨在保障住房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

在编制配租规则的过程中,需要兼顾公正性和合理性,并结合实际情况,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分配。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文章的结构是指整篇文章的组织框架和各个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

一个良好的结构可以使文章更加清晰、有条理,能够更好地传达信息和观点。

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展开:1. 引言:在引言部分,首先对宝安区公租房的背景和现状进行概述,介绍公租房在住房保障中的重要性。

2. 正文:正文分为两个部分,分别是公租房配租规则概述和公租房配租规则要点。

2.1 公租房配租规则概述:在这一部分,将详细介绍宝安区公租房的配租规则的整体情况。

包括宝安区公租房的配租对象范围、配租原则、配租方式、申请条件等方面的内容。

深圳人才房居住规章制度

深圳人才房居住规章制度

深圳人才房居住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人才房居住管理,促进人才引进和发展,优化人才居住环境,提高人才住房保障水平,根据《深圳市人才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具有人才认定资格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和单位在本市范围内提供人才房住宿服务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深圳市人才房居住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保护人才的合法权益,优化人才居住环境,服务市场需求。

第二章人才房认定第四条深圳市人才房指专门为符合深圳市人才认定条件的人才提供的住宿服务的房屋。

第五条申请人才房居住的人才,应当符合深圳市人才认定规定,并通过相应程序申请认定,获得人才认定证书。

第六条人才房的认定标准包括房屋基本设施、位置,房屋面积和装修标准等,具体标准由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更新。

第七条人才房的认定与人才认定具有时效性,认定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到期需要重新评定。

第八条人才房的认定工作由深圳市人才工作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负责。

第九条人才房认定工作应当公开、透明,保证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人才房使用第十条获得人才认定证书的人才可以在房屋租赁、购买等方式下使用人才房,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十一条人才房使用期限应当与人才认定证书有效期限相对应,到期后应当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人才房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转租、出售,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人才房的使用应当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设施、环境等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四条人才房使用过程中若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暂停使用等。

第十五条人才房使用期满后,人才应当及时申请退房,如需继续使用,需重新申请认定。

第四章人才房监督第十六条深圳市人才房居住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房监督机制,加强对人才房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人才房监督应当定期开展,包括对人才房的设施、环境等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发布监督结果。

宝安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租赁管理

宝安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租赁管理

宝安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宝安区政策性产业用房资源配置和服务经济发展的功能作用,加大对重点企业、项目、产业平台机构的支持力度,促进宝安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和宝安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1+5”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产业用房,是指为满足辖区重点企业、项目、产业平台机构发展空间需求,经宝安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按政策使用的产业用房。

政策性产业用房按物业用途可分为办公研发类和生产厂房类等产业用房。

第三条政策性产业用房管理工作决策机构为宝安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政策性产业用房管理工作,审定政策性产业用房的规划建设、购买、租赁、准入、管理、优惠政策、调剂退出等重大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产业用房相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政策性产业用房工作落实情况。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区属国有企业等产业用房产权(或运营)单位应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可供安排使用的产业用房情况;社会企业、其他机构(个人)等产业用房产权单位可自愿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可供安排使用的产业用房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同意,纳入全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房源动态信息库。

(一)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区属国有企业等产业用房产权单位可根据市、区相关规定,经领导小组审定同意,依法委托第三方专业运营机构负责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日常运营管理。

(二)政策性产业用房空置期超6个月的,由产业用房产权(或运营)单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自行招租,招租完成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五条政策性产业用房面向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机构),由区产业项目牵头部门公开遴选。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六条申请租用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注册地须在宝安区或拟将注册地迁入宝安区,注册地不在宝安区的,须承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三个月内将注册地迁入宝安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2(二)生命健康、海洋经济、航空航天、军民融合以及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等未来产业;(三)总部经济、金融、现代物流、商贸旅游、科技服务、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四)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及市、区产业发展规划中重点支持的其它产业;(五)对宝安产业转型升级和招商引资发挥重大作用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联盟以及著名的经济类研究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六)区政府引进的重大项目。

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07•【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3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3号《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5月4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3年6月7日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以小户型为主,限定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租赁的住房。

第四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遵循政府统筹、市场参与、规范管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拟定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计划;统筹、指导、监督各区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分配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分配、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产业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组织实施本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区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可以委托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已经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厉有为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一日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其他用房”,是指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搭建的临时性、简易性用房和室内停车场。

第三条区房屋租赁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区主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代表区主管机关实施房屋租赁的管理。

第四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是指:(一)具有正当理由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但能够证明其产权的红线图、《建筑许可证》;(二)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及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搭建临时性、简易性住房的批准文件。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或权利人申领《房屋租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应按发证机关的规定如实填写《房屋出租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件。

第六条房屋的境外所有人委托境内代管人申领《许可证》的,其所出具的委托书必须依法律的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

房屋的境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境内共有房屋的证明书必须依法律的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

第七条区主管机关或其派出机构在管辖范围内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领《许可证》的文件后,应及时给申请人开具《收件回执》,并注明收件日期及加盖收文工作人员名章。

011 宝安区加强高层次人才综合保障的实施办法

011 宝安区加强高层次人才综合保障的实施办法

宝安区加强高层次人才综合保障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凤凰工程”的意见》,稳定充实高层次人才队伍,解决高层次人才的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根据《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配偶就业第三条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保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积极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第四条区人力资源部门应会同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高层次人才配偶个人情况有针对性地通过向企业重点推荐、网上匹配、举办现场招聘会等途径推荐就业。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其就业问题依据市有关规定予以协助解决。

第六条区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享受宝安户籍待遇,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参照市就业援助政策的有关规定,负责提供就业援助:1.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2.因患有疾病或身体残疾而导致就业困难的;3.因技能水平不足而导致就业困难的;4.连续失业半年时间仍未能就业的。

第八条对积极推荐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成效突出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予以通报表扬。

对帮助高层次人才配偶实现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1人给予1000元的奖励。

第三章住房安居第九条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标准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执行,购房租房在市资助额的基础上追加20%的资助。

第十条高层次人才享受宝安区的住房优惠政策,必须在深圳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房改住房补贴及未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期限不超过任期或劳动合同期,最多6年。

已婚的高层次人才优先安排实物配置。

第十一条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安排住房。

人才层次发生变动的,在房源充裕情况下,在合同期满后按新标准给予调房。

深圳市宝安区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实施细则

深圳市宝安区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实施细则

深圳市宝安区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宝安区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筹集工作,盘活各类社会存量用房,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深府规〔2018〕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深府办规〔2017〕6 号)、《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深建规〔20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是指人才住房专营机构及区住房工作指挥部(下称“区指挥部”)指定的区属国有企业等筹集主体,开展对社会存量用房的规模化租赁所筹集的人才住房。

第三条【房源范围】下列满足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地质安全条件的房源可纳入筹集、补贴范围:(一)住宅或商务公寓;(二)既有商业和办公用房按规定改造的租赁住房;(三)城中村或产业园区宿舍房源;(四)其他社会存量用房。

严禁将2009年6月2日以后的违法建筑纳入规模化租赁筹集、补贴范围。

第四条【工作机制】区指挥部作为区人才住房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下称“区主管部门”),负责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各街道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区范围内的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项目(下称“项目”)进行前期组织、协调及维稳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按照宝安区住房工作指挥部议事规则的要求,研究解决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工作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并负责审定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工作的重大事项。

具体职责包括:(一)审定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项目整体工作方案、租金及补贴标准等并纳入筹集计划;(二)审定其他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项目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区指挥部议事规则的要求,负责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沟通协调解决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工作涉及的日常事务,并按规定审核相关事项。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已经2014年9月18日市政府五届一百一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4年12月1日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

公司人才配租房申请规则

公司人才配租房申请规则

公司人才配租房申请规则一、目的为了提高员工生活品质,改善员工住宿条件,规范公司人才配租房的使用分配,特制定本规则。

二、申请的范围1、在公司服务满一年的在职事务职员工,均可提出人才配租房使用申请。

2、在公司服务不满一年,但属于公司特招人才的,经公司特批可申请使用人才配租房。

3、深圳有购房的员工原则上不予分配配租房,若住房离公司较远,确有住宿需求的员工,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情况,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分配住房。

4、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但因为家庭情况困难等特殊原因,需要申请人才配租房的员工,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情况,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分配住房。

三、分配原则:1、三级、四级已婚,深圳无房,有孩同住的员工分配两房一厅房屋;三级、四级已婚,深圳无房,无孩或有孩不同住的员工分配一房一厅房屋;三级、四级未婚,深圳无房的员工分配一房一厅房屋。

2、一级、二级已婚,深圳无房,夫妻同住的员工可分配一房一厅房屋;一级、二级未婚,深圳无房员工,3人合租一间两房一厅房屋或2人合租一间一房一厅房屋。

四、其他规则1、所有申请人才配租房的员工,均需服从公司调配,无特殊情况不允许自行挑选小区、楼层、户型、朝向等,否则公司将收回人才配租房使用权。

2、因配租房资源有限,申请人必须获得体系分管领导的审核同意,在奋斗牵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员工实际需求,避免无谓的资源浪费。

3、已申请人才配租房的员工,需自行支付房屋的水电费、物业费、网络费等费用,房屋的租金因公司已先行垫付,需单独从员工工资中扣除。

4、已申请人才配租房的员工,需自行购买配置房屋中的电器、家私等设备设施,费用需员工自行承担。

5、员工在使用房屋时,不得改变损坏房屋的内部结构,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6、已申请人才配租房的员工,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否则公司将收回人才配租房的使用权,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合租配租房的员工可以自行选择合租伙伴,但是不允许男女合租。

8、采取虚报、隐瞒、伪造个人信息等手段骗取人才配租住房的员工,一经发现公司将收回人才配租房使用权,并对当事员工做出严肃处理。

关于面向宝安区高层次人才配租房源的通告(2020)

关于面向宝安区高层次人才配租房源的通告(2020)

关于面向宝安区高层次人才配租房源的通告(2020)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将宝安区高层次人才配租房源及有关事项通告:一、房源情况本次配租的高层次人才住房有坪洲新村一期、坪洲新村二期、同和保馨苑、羊台苑二期、联投嘉苑5个项目共43套。

1、坪洲新村一期位于宝安区滨海大道和铲岛路交汇处。

本次供应房源19套,其中12套面积约为115㎡的住房,7套面积约为145㎡的住房。

2、坪洲新村二期位于宝安区海滨大道和海城路交汇处。

本次供应房源18套,其中17套面积约为90㎡的住房,1套面积约为120㎡的住房。

3、同和保馨苑位于宝安区福永街道107国道往沙井方向东侧。

本次供应房源3套,面积约为88㎡的住房。

4、羊台苑二期位于宝安区石岩街道黎光一路南侧。

本次供应房源2套,面积约为85㎡的住房。

5、联投嘉苑位于宝安区松岗东方旧改造片区东方大道旁。

本次供应房源1套,面积约为85㎡的住房。

二、配租对象经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认定的,已申请宝安区高层次人才住房和租房补贴业务,业务办结且已在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官网进行公示的高层次人才。

三、租赁期限高层次人才选房后,签订为期3年的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满后需续租的,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可申请续签。

免租入住人才住房和领取租房补贴累计时间不超过10年。

四、看房、选房签约时间看房选房签约时间另行通知。

五、投诉举报和监督市民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方式向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或宝安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为了便于调查核实,鼓励实名反映问题并提供联系方式,受理部门将按规定予以严格保密。

(一)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投诉举报电话(略)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42区甲岸路17号宝安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二楼业务大厅。

(二)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以其公开的信息为准。

六、重要提示(一)高层次人才的工作单位、住房、婚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申报;如签约时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取消配租资格。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项目资金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项目资金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项目资金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8.06•【字号】深宝规〔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项目资金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9〕8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宝安区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项目资金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6日宝安区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项目资金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项目资金补贴标准,有效推进宝安区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工作,根据《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深府〔2012〕145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区范围内由运营企业筹集的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项目(以下简称规模化租赁项目)进行资金补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补贴对象为运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运营企业是指承担规模化租赁项目的筹集及运营管理职能的企业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规模化租赁项目指运营企业或其委托的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从“城中村”住房、工业区存量宿舍和市场其他存量住房等渠道筹集的作为人才住房的项目。

严禁将2009年6月2日以后的违法建筑纳入规模化租赁筹集、补贴范围。

第五条资金补贴按“一项目一审议”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资金补贴列入区财政预算。

由区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资金安排。

第二章补贴内容第七条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项目资金补贴由租金补贴及其他补贴组成。

第八条租金补贴为承租租金与出租租金的差额。

第九条承租租金指经审定的筹集项目的租金。

深圳市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2019年4月29日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人才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流转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在本市就业或者自主创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事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社会工作、党政等方面人才:(一)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二)属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技师(指取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专项能力证书的人员,或者按照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引进我市的人员);(三)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需要的人才。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执行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差异化的人才认定政策。

本办法所称人才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租售价格和处分条件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配租配售的住房。

人才住房可租可售,以租为主。

出售的人才住房在一定年限内实行封闭流转。

第四条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人才住房的规划建设、规费缴交、地价标准、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出租的人才住房适用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出售的人才住房适用出售的安居型商品房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市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全市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人才住房规划、计划、标准以及配套政策;统筹、指导、监督人才住房建设、供应、分配等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人才住房的建设筹集、供应分配、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提供人才认定以及享受奖励补贴等情况。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人才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和规划落地,提供申请人的住房产权登记和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申报登记信息。

深圳市人才安居工程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才安居工程管理办法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文号:深发…2010‟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打造人才“宜聚”城市,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的有关精神,结合深圳实际,现就实施人才安居工程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人才是推动科学发展的“第一资源”,人才问题事关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事关深圳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建设,事关深圳现代化、国际化城市进程的推进。

纵观深圳经济特区30年的发展历程,筑巢引凤、广纳人才,是深圳快速崛起、创造奇迹的宝贵经验。

在新的发展时期,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引进、培育各级各类人才,建设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是深圳提升城市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当前,我市人才工作正面临新的形势与挑战,特别是居住成本高企对人才吸引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日益凸显。

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努力解决人才住房的后顾之忧,对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扎根深圳、创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充分认识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解决人才安居问题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把人才列为住房保障的重点对象,着力解决人才安居问题,全面缓解人才住房困难,不断改善人才居住条件,切实做到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加快实施、务求实效。

二、明确人才安居工程的保障对象、标准和方式实施人才安居工程,要坚持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实物配置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原则,重点解决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科技含量高、纳税额度大、对城市转型发展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各类重点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以及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的人才安居问题。

人才安居工程的保障对象、标准及方式如下:(一)杰出人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深建规〔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14日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政策制订和统筹管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确定住房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坐落布局、后续分配要求等。

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作为监管主体,或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签订监管协议书。

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按照区城市更新机构出具的实施主体确认文件确定,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土地受让方。

深圳人才房管理规定(3篇)

深圳人才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优化人才住房保障体系,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房,是指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出资建设、分配和管理的,专门用于保障符合条件的人才居住的住房。

第三条人才房的建设、分配、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人才住房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房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人才房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编制人才房发展规划;(三)组织实施人才房建设;(四)审核、分配人才房;(五)监督人才房的使用和管理;(六)其他与人才房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各区(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人才房的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人才房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房屋质量。

第八条人才房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人才房的建设资金由市政府出资,并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人才资格认定第十条申请人才房的人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定年限;(三)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并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四)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人才资格认定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二)街道办事处或者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三)初审合格后,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四)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审核结果;(五)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人才。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活动,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配租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由市、区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回购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应当遵循适度保障、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实行监督管理,依法委托相关事业单位具体实施。

各区(含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的相关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

第五条规划国土、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区主管部门的相关核查工作,及时提供信息核查结果,并对核查结果负责。

行政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活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二章轮候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采用首次集中轮候排队、日常轮候递补的轮候规则。

首次轮候的申请起止时间、具体实施方式等,由市主管部门确定,并在市政府网站、市主管部门网站发布通告。

通告发布时间距首次轮候的申请时间不少于15日。

第七条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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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企业及教育卫生系统事业单位人才住房配租行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分配人才住房,发挥人才住房的积极效应,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人才住房指由区政府筹集的,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教育卫生系统的事业单位租售,再由其按限定价格向内部职工出租的住房。

第二章配租条件
第三条单位配租人才住房的内部职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租人已与单位签订全职的劳动合同,且真实有效;
(二)承租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本科及以上学历;
2.中级及以上职称;
3.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
4.经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三)承租人及其配偶提出申请时,在本市均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企业人才住房、租房货币补贴等具有优惠性质的住房政策;
(四)承租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均未拥有任何形
式的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
(五)承租人及其配偶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违法行为,或接受处理达5年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家庭或者单身居民承租人才住房的,视为己享受我市住房保障,入住期间不能同时享受人才租房补贴。

第三章配租流程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职工向单位提出人才住房配租申请。

第六条单位统一受理职工申请,按照职工入职月份总数对符合配租条件的职工进行打分排序(一个月计一分),根据打分排序确定人才住房配租名单。

第七条单位将人才住房配租名单在单位内部公示5天。

公示期满对配租职工无异议的,予以安排住房;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单位进行核查,经查不实的予以安排;经查实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取消其配租资格。

第八条单位将人才住房配租名单及公示情况报区住宅局备案后,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

第九条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单位应当于15日内将其相关信息报区住宅局备案,包括承租人基本信息、近一年社保清单、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等。

第十条承租人发生变化的,单位应当于15日内向区住宅局办理信息变更备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应每年对配租职工的配租条件进行一次集中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职工须及时办理退租手续。

第十二条区住宅局负责对单位配租人才住房行为进行监督。

存在违规配租行为的单位将被列入诚信黑名单,不予受理该单位今后的人才住房租购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区住宅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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