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犯罪未完成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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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模拟试卷1(题后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模拟试卷1(题后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刑法学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75分。

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关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没有达到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全部要件,因此不应当给予刑事处罚B.只要有犯罪的打算和完整的实施计划,尽管没有着手实行犯罪,也应当按犯罪预备处罚C.只要犯罪行为实施终了,就不可能成立未遂D.迷信犯、愚昧犯实际使用的犯罪方法与预想使用的犯罪方法一致,但不应当受到处罚正确答案:D解析: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没有达到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全部要件,但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应当给予处罚,A选项错误。

只有犯罪的打算和完整的实施计划,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的属于有犯意或犯意表示(流露),尚未外化为具体的犯罪准备活动的,不能成立预备犯,B选项错误。

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C选项错误。

迷信犯、愚昧犯预定实施的行为与实际实施的行为是一致的,相反,在不能犯未遂的场合,行为人实际使用的犯罪方法与预想使用的犯罪方法不一致,以致犯罪不能既遂。

对于不能犯未遂,认为是构成犯罪,按照未遂犯处罚;“迷信犯”或者“愚昧犯”不为罪不可罚,故D选项正确。

知识模块: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2.刘某一日晚十时许,从楼外的漏水铁管爬到某单位宿舍四楼,刘某推开窗户借着月光看见宿舍内只有一名女工在床上睡觉,便起奸淫之意,当其潜入室内悄悄地摸向床边时,不慎将床前的脸盆踢响,然后刘某便破门逃跑。

刘某的行为是( )。

A.犯罪未遂B.犯罪预备C.犯罪中止D.犯罪既遂正确答案:B解析:《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三)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三)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三)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犯罪中止1.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犯罪中止?()(2011/2/54)A.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

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B.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C.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孩子学费,4个月后主动归还【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中止的时间性,既遂之后无中止。

A选项,拐卖儿童罪,以拐的行为完成行为人控制住儿童为既遂,而不以卖出为既遂,本案中行为人已收买控制了儿童,犯罪已既遂。

B选项,绑架罪以控制人质为既遂,本案乙构成绑架罪既遂。

C选项,参加恐怖组织罪,以加入为既遂,本案丙已既遂。

D选项,挪用公款罪归个人日常消费之用,数额较大,以挪用超过3个月为既遂,本案丁已挪用4个月,即使归还也是既遂。

2.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

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

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

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

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

李某的行为属于()(2004/2/2)A.犯罪中止B.犯罪既遂C.犯罪未遂D.犯罪预备【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间接正犯与犯罪形态。

李某利用他人的无过错行为杀人,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其着手实施杀人实行行为后(把砒霜混在药中),没有有效阻止犯罪结果(死亡)的发生,不成立中止;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3.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3)特征
①中止的时间性(既遂状态出现前)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 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 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

故 意 犯 罪 的 未 完 成 形 态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体 犯 罪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客 体
犯罪
犯 罪
犯罪
客 观 方 面
主观方面
案例分析1:
甲带匕首准备杀乙,在去 往乙家途中,突然肚子疼 痛,便回到家中。甲的行 为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分析2:
某甲蓄谋杀害某乙。有一天, 某甲见某乙熬药就偷偷在药 中投毒,但某乙熬药是给牛 治病,牛吃药后中毒而死, 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特征
主观上为了犯罪。(故意) 为了犯罪,实际上是指为了实 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 行行为。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即准备工具与制造条件。
◆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罪的
工具;(比如:磨刀为了杀人;入室盗窃事先配钥匙)
◆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工具
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制造条 件的预备行为。
力的阻碍等,如实行犯罪中心脏病发作;放火后遭到雨淋或被大风吹灭

犯罪分子自身能力的限制。
(比如小偷不会破解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等)
主观方面:
由于犯罪分子对实施犯罪的方法、犯 罪的工具或者犯罪的对象在认识上发生 错误,因而使犯罪不能按照其本意去完 成;
如小偷扒窃,他人的衣袋里是空的;用刀把尸体当成活人砍杀等, 都不能达成既遂。
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 预备相区分的主要标志。
②犯罪未得逞。
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具备刑法分 则条文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 部要件。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犯罪未完成形态》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开始预备实行着手实行终了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开始实行法定既遂预备着手状态出现(犯罪既遂)预备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或既遂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1、未完成形态是故意犯罪终局性的停止形态。

2、如果是犯罪行为没有结束,犯罪事实还在继续,则不会出现未完成形态。

3、如果出现了预备、未遂、中止的任一停止形态,也不能在同一犯罪构成下向其他形态转化。

234两个阶段,三种形态,出现四次两个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三种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出现四次: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一、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1)“为了犯罪”是指为了“实行犯罪”。

为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例如:为了实行抢劫而购买菜刀,是预备行为。

为了购买菜刀打出租车前往商店,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2)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例如:甲为了盗窃,让乙帮助自己制作一把“万能钥匙”,乙制作好后交给甲,甲未使用便放弃盗窃。

甲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乙是犯罪预备。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工具和制作条件(1)准备工具:包括制造工具、购买工具、租借工具、盗窃工具(2)制造条件:a调查犯罪现场; b调查被害人行踪;c出发前往犯罪现场;d守候被害人到来;e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现场;f排除犯罪障碍;g商议犯罪计划;h勾引同伙.(3)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

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这是指犯罪预备行为没有进入实行阶段。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区分:关键在于自动性。

刑法课件-犯罪的三大形态

刑法课件-犯罪的三大形态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是胁从犯。 (二)刑事责任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二节 共同犯罪人类型及其刑事责任
四、教唆犯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 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 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集合犯 (一)概念: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
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 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二)特征 1、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2、通常是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3、刑法把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 定为一罪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二节 法定的一罪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犯一般理论
一、共同犯罪概念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条件 (一)主体:二人以上 (二)客观条件:共同的犯罪行为 (三)主观条件:共同的犯罪故意
第十一章 共同犯
第一节 共犯一般理论
三、以下情况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1、共同过失 2、同时犯 3、故意内容不同 4、罪过形式不同(特例:交通肇事罪) 5、实行犯过限 6、事后通谋的包庇和窝藏 7、“片面共犯”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实质的一罪
(三)司法适用 1、追诉时效的起算 刑法第89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
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 之日起计算。
2、刑法的时间效力:跨法犯适用新法 3、事中共犯 (四)处断 (五)继续犯与徐行犯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实质的一罪
二、想象竞合犯 (一)概念:实施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不同数罪
A.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即可 B.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未遂和一个 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试题

刑法试题
2.简述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
答;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特征:A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B在客观方面具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C主观方面是过失,违章行为是故意的,但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是过失D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本罪。
5.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
答:A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B罪责刑相当原则,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6.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的限制规定。
答(1)适用条件: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适用对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3)核准程序: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执行制度:死缓制度。
(2)甲的行为构成犯罪。因行为人应当注意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注意,以致于发生了这样的结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如果甲的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不作为。甲带他人入深水区的行为使其负有保护和积极救助的义务,行为人自行上岸,没有履行保护和救助义务,并因而发生了乙死亡的严重后果,甲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不作为。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从种类上可以分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的特征有:主观上为了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一章犯罪形态

第十一章犯罪形态

第二,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这是认定 自动性的关键条件。 (3)彻底性。是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犯罪。而不是 暂时的中断。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已经结束但尚未造 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时,自动有效地防止犯 罪结果的发生而出现的犯罪中止形态。 时空性:实行行为已经结束。 自动性:同1.2 彻底性:同1.3 有效性:理解: (1)看行为人客观上是否采取了积极措施。 (2)看事实上是否发生了犯罪结果。
2.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 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停 止犯罪。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 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该因素不足以 阻碍行为人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也认识到 这一点的,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中止。
2.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是指只需行为人消极停止犯罪行 为的继续实施便可以成立的犯罪中止。 (2)积极中止。是指不仅需要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 的继续实施,而且还要积极有效地实施一定行为去 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的犯罪中止。 四、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 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对中止犯采取从宽处罚原则。 2.对中止犯采取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原则。
三是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 罪构成客观方面要求的行为。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 犯罪既遂的主要标志。 “犯罪未完成”在三类直接故意犯罪有不同的具体 含义和表现形式: 一是结果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作为犯罪 未完成的标志; 二是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未能完成作为犯罪 未完成的标志; 三是危险犯,以法定的危险状态尚未具备作为犯罪 未完成的标志。

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犯罪未遂有以下三个要件。

这三个要件也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根本标志。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

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也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相区别根本标志。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都没有既遂,二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

区别的标志是是否“着手”实行行为。

预备是进行了犯罪准备,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而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1、以实例把握常见的预备行为。

例如入户抢劫、抢劫出租车、抢劫金融机构。

2、犯罪的着手因罪而异。

具体犯罪着手的判断取决于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

对抢劫罪而言,开始针对财物持有人施加暴力、胁迫的行为是抢劫的着手;对故意杀人罪而言,开始能够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杀人的着手;对盗窃罪而言,开始秘密窃取的行为,也就是能够取得对财物控制的行为是盗窃罪的着手;对敲诈勒索罪而言,为索要财物开始发出威胁行为是敲诈勒索罪的着手;对绑架罪而言,为扣押人质而开始暴力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绑架罪的着手。

而在着手之前,对被害人进行调查、了解、练习犯罪的技能、排除犯罪的障碍、蹲点守候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勾结共犯、准备工具,等等,均属于准备行为。

如果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属于犯罪预备。

3、判断是否着手“因场合而异”。

犯罪的方式不同或者是犯罪的场合不同,“着手”点的把握也有所不同。

(二)犯罪未得逞这是未遂和既遂区别的关键。

未得逞,是指没有完全实现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事实。

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完全实现法定的犯罪事实,属于未遂;如果完全实现了就发展为犯罪既遂。

判断既遂属于分则问题,因为行为人是否实现了分则条文规定的全部犯罪事实,是在分则条文中具体掌握的问题。

在总则部分,从既遂与未遂一般区分的角度讲,可以根据具体犯罪是结果犯、危险犯,还是行为犯来分别把握。

第十一章 犯罪停止形态

第十一章 犯罪停止形态

二、犯罪停止形态与犯罪阶段的 关系
犯 犯 ︱ 犯罪预备 ︱ ︱ 预备犯 中止犯 犯 罪 ︱ 罪 阶 过 程 段 ︱ 实行以后 ︱ ︱ 既遂犯 中止犯 态
︱ 犯罪实行 ︱ ︱ 未遂犯 中止犯 ︱备的概念和性质 【第22条第1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 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 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 二、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2、客现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第十一章 犯罪停止形态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犯罪停止形态概说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第一节
犯罪停止形态概说
一、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 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 客观原因所发生的各种犯罪终局形 态,具体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
【第 23 条第 2 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 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节
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性质 【第24条第1款】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 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 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二)犯罪未得逞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 外的原因
三、犯罪未遂的类型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 未遂 (二)未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未遂与造 成了一定危害结果的未遂 (三)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犯罪形态都包含哪些

犯罪形态都包含哪些

犯罪形态都包含哪些
在现实社会中,相信有不少⼈都了解到关于犯罪形态相关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当我们遇到犯罪时,应当保护好⾃⼰,在环境允许的情况下先报警。

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犯罪形态包括什么,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犯罪形态都包含哪些
犯罪形态包括以下两种,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形态⼤部分只适⽤于故意犯罪中,只有在罪犯是出于故意的主观的⽬的⾏使⾏为的时候,才能对该犯罪形态进⾏区分。

具体如下所述:
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

此外,不同于犯罪既遂形态的特殊形态的犯罪构成。

其特殊性体现在:它以刑法分则规定的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同时,由刑法总则的有关的条⽂为补充,犯罪的既遂是犯罪构成的⼀般形态,未完成的犯罪构成是犯罪构成的特殊形态,是修正的犯罪构成。

综合上述,⼩编整理有关犯罪形态包括什么的相关内容。

由此可见,实际上,犯罪形态包括两种分别是未完成和完成。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罪犯出于故意的主观⽬的,才能区分该犯罪形态。

如果你对这⽅⾯还有更多问题,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刑法学总论考试答案

刑法学总论考试答案

1关于行为误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行为差误是客观行为的打击发生了偏差。

••B、行为差误属于无罪过事件。

••C、行为差误在主观认识上有错误。

••D、行为误差可导致行为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产生错误。

•正确答案: A我的答案:D2犯罪的主观要件不包括()。

•A、犯罪的故意••B、犯罪的过失••C、犯罪的目的••D、犯罪的结果•正确答案:D我的答案:D3关于犯罪未遂的处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犯罪未遂都要受到处罚••B、犯罪未遂都要从轻处罚••C、犯罪未遂有不从轻处罚的案例••D、犯罪未遂要加重处罚•正确答案: C 我的答案:D4犯罪中止的构成条件不包括()。

•A、中止的自动性••B、中止的时间性••C、中止的客观性••D、中止的条件性•正确答案: D我的答案:D5下列关于不能犯未遂的理解,正确的是()。

•A、行为人能够达成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完成。

••B、行为人由于认识上的错误导致犯罪未能完成。

••C、不能犯未遂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意图。

••D、不能犯未遂是由于行为人的主观原因中止了犯罪行为。

•正确答案: B我的答案:D6下列哪一项不是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A、客观存在不法侵害••B、不法侵害正在进行••C、防卫行为超过合理限度••D、防卫对象仅限于不法侵害人•正确答案: C我的答案:C7下列犯罪行为中,不能被判定为累犯的是()。

•A、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B、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被判处的刑法有一个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C、后罪的发生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规定年限内发生的••D、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时都年满十八周岁•正确答案: B 我的答案:B8犯罪预备构成的条件是()。

•A、为了实行犯罪••B、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C、停止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D、以上都是•正确答案: D我的答案:D9在死刑缓刑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015漳州大学生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2015漳州大学生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漳州中公教育。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2015漳州大学生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今天中公大学生村官考试网带领大家了解的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们好好掌握,做好大学生村官备考工作。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1.犯罪预备(1)概念:《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2)犯罪预备的特征:一方面犯罪预备发生在准备阶段,另一方面犯罪预备在准备阶段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

(3)处罚原则:《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1)概念:《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犯罪未遂的特征: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3)处罚原则:《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1)概念:《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2)犯罪中止的特征:中止的及时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中止的自动性,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停止;中止的有效性,中止的有效性指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3)处罚原则:《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本文摘自:漳州人事人才网/?wt.mc_id=bk10271。

资料:犯罪形态

资料:犯罪形态

形态学概述形态xínɡtài形态和型态有什么区别呢自然形态,指在自然法则下形成的各种可视或可触摸的形态。

它不随人的意志改变而存在,如高山、树木、瀑布、溪流、石头等等。

自然形态又可分为有机形态与无机形态。

有机形态是指可以再生的,有生长机能的形态,它给人舒畅、和谐、自然、古朴的感觉,但需要考虑形本身和外在力的相互关系才能合理存在;无机形态是指相对静止,不具备生长机能的形态。

自然形成,非人的意志可以控制结果的形称“偶然形”,偶然形给人特殊,抒情的感觉,但有难以得到和流于轻率的缺点。

非秩序性,且故意寻求表现某种情感特征的形称为“不规则形”,不规则形给人活泼多样、轻快而富有变化的感觉,但处理不当会导致混乱无章,七零八落的后果。

“形态和型态”[form;shape;pattern] 事物的形式与状态形态是指指事物在一定条件下的表现形式。

有时候被称为程式,指一种结构性要素,体现着对形态所流行的那个时代的重要观念的关注。

不同的元素的排列组合或者编码方式构成不同的形态。

1.形状神态;形状姿态。

2.指事物在一定条件下的表现形式。

3.事物的形状或表现。

1.形状神态;形状姿态。

唐张彦远《历代名画记·唐朝上》:“冯绍正开元中任少府监,八年为户部侍郎。

尤善鹰鹘鸡雉,尽其形态,觜眼脚爪毛彩俱妙。

”巴金《家》二十:“还有山、石壁、桃树、柳树,各有各的颜色和形态。

”2.指事物在一定条件下的表现形式。

毛泽东《学习和时局》一:“过去的宗派现在已经没有了。

目前剩下的,只是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思想形态的残余形态(format)有时候被称为程式(convention),指一种结构性要素,体现着对形态所流行的那个时代的重要观念的关注。

不同的元素的排列组合或者编码方式构成不同的形态。

电视节目形态构成一个电视节目的各个形式要素依照不同的组合方式、不同的功能指向,而最终形成的节目存在样态,具有相对稳定的外部形式和内部构造。

武汉大学法综07-11年真题解析(刑法)

武汉大学法综07-11年真题解析(刑法)

武汉大学2011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综合知识刑法部分(30分)一、名词解释(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1. 犯罪对象答题要点: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

犯罪对象的主要特征是:(一)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二)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三)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2. 结果加重犯答题要点: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的特征如下:A 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

B 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C 刑法就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3. 侵占罪答题要点: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4. 诬告陷害罪答题要点: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填空题1.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4. 我国的主刑种类如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5. 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三、简答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答: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如下:A对犯罪客体侵犯程度与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

前者只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三种权能,而后者侵犯了包括出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四种权能;就犯罪对象而言,前者为公款和特定公物,后者为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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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犯罪未完成形态第一节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一、犯罪的形态与犯罪的停止形态(一)犯罪的形态犯罪的形态是指某种犯罪因成立所需犯罪构成要件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

它一般可分为犯罪的典型形态与修正形态。

(二)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的停止形态又称为犯罪的终止形态、结局形态等,是指犯罪行为因不同的原因而在不同发展阶段停止下来,不再继续向前发展的情形。

二、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一)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的完成形态又称为“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已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犯罪形态。

(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在未达既遂形态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不再向前发展的情形。

故意犯罪过程、阶段暨停止形态关系示意图第二节犯罪预备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预备犯)是指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

二、犯罪预备的特征(一)行为人以顺利着手实行犯罪为直接目的(二)客观上实施了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①制造条件的行为包括调查犯罪现场和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现场或诱骗被害人赴犯罪地点、追踪被害人或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在共同犯罪中勾结同伙、为了实施犯罪练习犯罪技能以及为实施犯罪而筹措款物等等。

②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具有犯罪意图的人,通过一定的形式单纯地将自己的犯罪意图表露出来的外部活动。

它具有非传授性和非诱唆性的特点。

(三)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四)预备行为停留在预备阶段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止行为人犯罪意志、迫使其不得不停止预备行为、不再继续实行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

通常包括:由于作案条件不成熟而未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被害人闻讯逃避或不在犯罪现场或防范措施严密难以下手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司法机关的及时行动或被群众抓获而未着手实行犯罪。

这是犯罪预备区别于预备阶段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

三、犯罪预备的类型1、准备工具型犯罪预备和制造条件型犯罪预备2、物质的预备和意思的预备3、自行预备和他行预备4、障碍的预备和中止的预备5、实质的预备和形式的预备实质预备是指刑法条文不直接命名为预备行为或预备犯,但仍然处罚犯罪预备形态的犯罪预备类型。

形式的预备指刑法条文直接命名为预备行为或预备犯。

四、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立法例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都以不处罚预备犯为原则,以处罚预备犯为例外,其具体做法是只在刑法分则中规定应当处罚预备行为的各种具体犯罪,而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预备行为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预备犯的处罚我国刑法采取“得减原则”第三节犯罪未遂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未遂犯)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既遂的犯罪形态。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但并非犯罪预备阶段的终点。

◆“着手”的认定:(1)形式说:一般认为,犯罪的着手是指罪犯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在共同犯罪中,只要有一人着手实行犯罪,所有共犯人均应被认定为着手。

(2)实质说:发生侵害法益的具体危险时,就是实行的着手。

(3)折衷说:教科书观点:在犯罪主观确意的驱使下,行为明确指向并开始对刑法所(二)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当是指犯罪主观要件尚未实现,或者说尚未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得逞”的认定1.结果犯结果犯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

直接故意的结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出现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2.行为犯行为犯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

行为犯以法定行为是否完成作为既、未遂的标志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乞讨的行为(包括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实施的组织行为和乞讨者的乞讨行为)即为本罪的既遂,并不要求物质性的结果或其他有形的犯罪结果(至于组织乞讨行为的规模"乞讨的次数"对社会的影响以及暴力和胁迫的程度,通常不影响本罪的3.举动犯举动犯是指犯罪一经着手实施,其客观方面的要件即告完整或齐备的犯罪。

①法律将预备性质的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罪。

②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罪4.危险犯危险犯是指危害行为和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共同构成客观方面完整性的犯罪。

危险犯以法定的危险状态出现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的主客观原因。

包括犯罪人以外的客观原因和犯罪人自身的主客观原因。

这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

三、犯罪未遂的分类(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所作的区分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人未能将他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因而未得逞。

(二)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既遂为标准所作的区分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既遂因而未得逞。

它又进一步分为对象不能犯未遂与手段不能犯未遂。

●注意手段不能犯未遂与迷信犯的区别迷信犯是指行为人以不可能产生实际危害结果的迷信手段,意图实现自己所追求的某种危害结果的情形。

区别:①手段不能犯时,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其所认识(或本欲实施)的行为完全不同,而迷信犯所实施的行为与其所认识(或本欲实施)的行为完全相同;②手段不能犯是由于认识错误所致,迷信犯是由于愚昧无知所致;③如果不是由于认识错误,手段不能犯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迷信犯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导致结果发生。

四、未遂犯的刑事责任◆未遂犯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已经外化为客观的危害行为,具有引起法益侵害之危险。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对未遂犯采取得减主义。

由于未遂犯的主观罪过在客观上并未完全展开,故其社会危害性较之于既遂犯一般更小。

但不能绝对化,未遂犯的社会危害性有时可能大●当着第三人的面挟持人质勒索财物定绑架罪还是抢劫罪?观点一:根据被控制人与其利害关系人的关系的紧密程度,来判断被勒索的利害关系人有无选择余地。

观点二:抢劫罪侵犯的主要法益是财产权,而且仅仅涉及两面关系,只有单一的受害人;而绑架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人质的安全与自由,涉及三面关系,存在两面受害人,因此违法性重于抢劫罪,基本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抢劫罪基本法定刑(3-10年)。

当着第三人面挟持人质,被害人往往没有选择余地(来不及报警),比非当着第三人面进行挟持违法性更重,对人质生命、身体安全威胁更有现实危险性。

第三节犯罪中止一、犯罪中止的概念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中止犯)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其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了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

二、犯罪中止的特征(一)时空性:在犯罪过程中(二)自动性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在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基于本人的意志决定而停止犯罪行为或主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观上看其根本无法完成犯罪,也不影响其自动性的成立。

(Frank公式:中止是能达目的而不欲,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这是中止犯与预备犯、未遂犯的本质区别所在。

若在一般人看来完全有完成犯罪之可能,但行为人却认为不可能完成犯罪而放弃犯罪的,则因不符合“自动性”之要求而不成立犯罪中止。

◆因对犯罪客观环境条件的认识错误而放弃着手实行或完成犯罪的案件在这种案件中,本来不存在客观不利因素,或客观不利因素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着手实行或完成,但行为人因精神紧张或不了解周围情况误以为不能完成,放弃犯罪,是犯罪未遂。

这种错误认识足以阻止其犯罪意志和犯罪完成,其放弃完全是被迫的。

若行为人单纯惧怕日后犯罪被发现而放弃,是犯罪中止。

◆因显然不足以制止犯罪完成的其他不利因素而放弃犯罪完成的案件,即行为人已着手实施强奸、抢劫、杀人等暴力犯罪,因被害人的指责、劝告、哀求或明显不足以制止犯罪进行的挣扎、反抗等不利因素而放弃犯罪的,一般认定为犯罪中止。

(三)有效性有效性是指行为人彻底打消了犯罪的念头,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中止行为与结果没有发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时,是否成立中止犯?即行为人为防止结果的发生做出了积极努力,但其行为本身不能使结果不发生或者主要是由于他人行为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是指犯罪人已经着手实行特定的犯罪行为,未能发生预期的危害结果。

在能够重复实施同一性质的侵害行为并造成预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放弃了犯罪的继续实行,因而使预期危害结果不再发生的情形。

特征:①犯罪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②第一次侵害未能发生预期的危害结果;③犯罪人根据当时的情况认为能够继续实施同一性质的侵害行为,直至造成预期的危害结果;④(1)中止行为独立防止了侵害结果发生时,成立犯罪中止。

(2)中止行为与其他人的协力行为,共同防止了侵害结果发生,只要能认定行为人作出了真挚的努力,也成立犯罪中止。

(3)中止行为足以防止侵害结果发生,但事实上是由与中止行为无关的其他人的行为防止侵害结果发生的,也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4)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害结果发生,其行为足以避免侵害结果的发生,而且侵害结果没有发生,即使实行行为本身偶然不能导致侵害结果发生,也成立犯罪中止。

三、犯罪中止的分类(一)消极的犯罪中止与积极的犯罪中止消极的犯罪中止,又称为“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自动停止实施犯罪行为就能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积极的犯罪中止,又称为“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必须通过积极的作为方式才能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二)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与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或者已经将预备行为实施完毕,在尚未着手实行犯罪之前,自动放弃犯罪不再着手实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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