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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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1(简称“集团公司”)决策程序和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公司有效监督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法》、《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1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集团公司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国有企业审计的有关规定,审议集团公司审计工作的重要事项,负责集团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的协调和沟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9~11名成员组成,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审计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名,由集团公司任命。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一名,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委员职务,审计委员会应及时按照规定补足人数。
第七条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检查并监督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功能是否完备、适当、有效;确保公司内部审计功能有足够资源运作,维护公司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二)审议审计业务工作规范、制度的编制和修改完善工作。
(三)审定集团公司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研究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总结。
(四)审议内部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意见书、管理意见书、审计决定,听取交办事项和重点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汇报。
(五)对重大审计事项进行审议并向集团公司总经理会议(或党组会议)提出定性和处理建议。
(六)审议批准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审定聘请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的委托费用;检查监督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审计质量、工作效率和信息披露。
(七)检查公司的财务控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审议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意见。
(八)承办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处理审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起草审计委员会文件,编发审计委员会信息;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审计委员会决策的有关资料,负责送达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担任审计委员会会议秘书工作。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召开二至四次,临时会议由五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决定召开。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有关监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纪要应在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重要决议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或党组)会议。
第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委员会以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即时修订本规则。
第十六条本工作规则修改和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第十七条本工作规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