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司财务审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模板
公司财务审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模板一、背景与目的为了加强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本公司特设立财务审计监督委员会。
本工作规程旨在明确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工作流程,保证委员会的有效运作。
二、委员会组成1. 主席: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会议。
2. 委员: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内部审计师和独立董事组成,人数不少于五人。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任期为三年。
3. 秘书:由公司秘书长担任,负责起草委员会会议纪要和管理相关文件。
三、职责与权限1. 监督财务审计工作:负责监督公司内部和外部财务审计工作的进行,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要求。
2. 确认审计安排:审查公司的审计计划、审计合同和审计报告,确保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3. 实施审计监督:对审计过程进行监督,包括审计资源和审计工作的评估、监督审计进程和审计结果的监督。
4. 提出建议与意见: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提出建议,确保公司管理层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改进。
5. 审核财务报告:审议公司财务报告,确保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并与公司董事会共同签署报告。
6. 与内外部审计师沟通:定期召开会议,与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沟通并交流信息,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7. 提请董事会审议:将审计结果、重大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报告给董事会,董事会根据委员会的提议进行决策和改进。
四、会议制度1. 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席召集,由秘书协助组织会议事宜。
2. 委员会会议采取多数决定原则,主席有最终决策权。
3. 委员会的会议纪要由秘书负责起草,并报董事会备查。
4. 会议期间可以邀请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并根据需要听取他们的意见。
五、保密与独立性1. 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需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将审计过程、结果和相关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2. 委员会成员应保持独立性,不受任何利益冲突或干扰,能够全面客观地进行审计监督工作。
审计准则委员会工作规则
附件3:审计准则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准则的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计准则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审计准则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审计准则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一)审议审计准则拟订计划;(二)审议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三)审议批准审计准则拟订稿。
第三条审计准则委员会共31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相关政府部门代表以及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担任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五条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
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审计准则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八条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审计准则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审计准则委员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条审计准则委员会对审计准则拟订计划、征求意见稿及拟订稿进行审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
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一条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审计准则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审计准则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予以辞聘。
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XX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从事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委任。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七)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doc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率和决策的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提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资产质量,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
主要工作是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名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本届董事会董事组成,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应根据第三至四条的规定予以补选。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下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财务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一)提出聘请和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公司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对重大关联交易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和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九条公司内审机构、财务部门、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定期财务报告(年、季、月);2.专项财务预、决算报告;3.内部定期和专项审计报告;4.外部审计报告及审计合同;5.重大关联交易和资产出让、购买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6.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及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三篇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三篇篇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XXXX有限公司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的监督作用,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XXXX有限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辅助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为董事会提供决策依据,对董事会负责,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现任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
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选举委员会成员时直接选举产生,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其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审计工作组由公司审计部门人员兼任,负责收集、整理、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为预算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及重大关联交易;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议事程序第九条审计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与会议提案相关的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公司对外披露的相关信息;(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六)其他审计委员会需要的相关资料。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一、目的与范围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及审计事务,维护公司的财务透明度与合规性。
为保证审计委员会会议的高效进行,制定本规则。
二、会议召集1. 审计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会议,并于每年确定会议日程。
2. 除了定期会议外,审计委员会主席可以根据需要召集额外的会议。
3. 召集会议的通知应提前时间确定,一般不少于7天,并包含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三、与会成员1. 审计委员:公司董事会任命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审计委员。
2. 公司管理层代表:首席财务官(CFO)、内部审计总监等公司管理层成员应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
3. 内部与外部参与者:会议可以邀请公司的内部人员、外部顾问或独立第三方机构参与讨论,以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四、会议程序1. 会议议程:会议主席与管理层代表共同编制会议议程,并确保所有议题都包含在其中。
2. 会议记录:由公司秘书或指定人员担任会议记录人,记录会议的主要讨论纪要以及相关决议。
3. 文件资料:会议前,相关文件资料将提供给与会成员,确保充分准备和理解议题。
4. 投票决议: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应进行书面或口头投票,以保留决议结果的记录。
五、会议内容1. 财务报告审查:审计委员会应仔细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财务指标、会计政策及财务披露,确保其准确性和合规性。
2. 内部控制评估:审计委员会应定期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以发现潜在的风险和改进机会。
3. 审计事务监督:审计委员会应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与外部审计师合作,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独立性。
4. 公司合规性审查:审计委员会应监督公司的合规性事务,包括法律法规遵从、内部规章制度执行等。
5. 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还可以审议其他与其职责相关的事项,并提出建议和决策。
六、会议决议与报告1. 决议执行:审计委员会达成的决议应报告给董事会,并督促相关部门及人员执行。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会计师公会《审核委员会有效运作指引》和《纽约股票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织机构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由3人组成,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所有成员均应满足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包括独立性的要求。
审计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审计委员会委任。
审计委员会秘书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包括协助公司董事会与审计委员会之间的沟通。
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承办审计委员会的有关具体事务。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 比较熟悉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比较熟悉公司业务、组织结构和管理控制制度;(二) 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监察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有关知识;比较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至少有一名成员具备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三)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四) 严守法纪,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积极开展工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五)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以权谋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 对公司独立审计师的聘用、续聘、解聘及其审计费用提出建议。
(二)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独立审计师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在审计程序开始前,与独立审计师讨论审计的性质和范围。
(三) 审阅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表,注意公司财务报表的完整性、准确性及公正性。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1范围
本工作规则规定了审计委员会的成员构成、考核对象、职责范围。
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运作。
本规则只使用于股份公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3 审计委员会工作原则
作为董事会的专门委员,审计委员会必须秉承诚信、公正、勤勉、独立的原则开展工作。
4审计委员会成员
4.1 审计委员会由5人组成,设召集人1名,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另4名成员分别为公司董事2名和独立董事2名;
4.2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会任命,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
4.3 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从事审计及相关工作的经验,其任职资格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认定;
4.4 审计委员会不设专门的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审计委员会责成公司职能部门或聘请专门机构负责。
5审计委员会职责
5.1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5.2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5.3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5.4 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以及财务信息的披露;
5.5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对公司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5.6 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
5.7 对内部财务、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
5.8 审计委员会直接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查决定;5.9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附加说明: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起草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北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一、制度目的为更好地保障公司运营,保持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发展稳定,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特制定此工作制度。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1、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合法性;2、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3、根据需要,聘请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工作;4、就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可靠性进行审核;5、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审计事项,向董事会汇报工作情况和建议;6、参加董事会会议,并就与审计委员会有关的审计事项作出报告和建议;7、其他可能涉及到公司财务风险的事项。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公司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由董事会主席、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组成;在实际的工作中,为更好地发挥作用和职责,在必要时,可由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公司独立董事可视为该委员会第四位委员,作为其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观察员,有权发表意见,但不具备表决权。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1、独立审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所授权之审计机构进行评估、评定工作,并随时跟踪监督其质量,确保审核结果客观、公正、真实。
对于已聘请的独立审计机构,应采取以下办法进行审核:(1)审视审计机构的工作计划和工作进度,并就其独立性、公正和执业时应遵守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审核;(2)审视审计报告,并确认各项审计意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3)审核审计机构的其他业务,比如咨询、税务、会计外包等。
2、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委员会应随时审核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可靠性,对其发出重要问题的建议,并报告于董事会;3、请示董事会批准:除非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定,否则有关界定财政、税务和企业管控等重大问题的建议应先提交审计委员会,然后由其在董事会会议上作出建议,向董事会请求决定。
对于审计委员会提交给董事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其中明确要求的意见和建议、审批和操作方案;4、签署通告:当委员会认为财务报告有重大问题时,应签署通告,向公众和股东宣布情况,并采取必要的行动;5、根据内控评估计划,参与执行内部控制评价、合规性评估;6、审查财务、税务、法律等法规的变化对本公司经营影响的情况;7、审查公司涉及到的诉讼、仲裁事项,并就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作出极端行动的建议;8、就能力范围内其他会计和其他问题提供建议并发表意见;9、软件审计:对涉及到公司信息系统的重大试题和重大扩改项目进行审计和提供意见;10、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提出有关审计工作的建议。
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负责审计、财务和风险管理的重要委员会,对于保障银行的健康发展和稳定经营具有重要作用。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和高效性,制定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是非常必要的。
一、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1.审议并建议董事会通过审计与风险管理相关的政策和计划。
2.审核财务报告并建议董事会批准;审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告后跟踪执行情况。
3.监督内外部审计工作,包括审计计划、工作进程和报告;监督企业分别披露有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户和内部控制的材料以及公司的编制和财务报告。
4.审议对公司有显著影响的公司财务风险、内部控制缺陷或风险、内部审计报告及其他问题并按时向董事会报告。
5.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管理层的合作及支持,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6.检讨、批准和开始所有如下的征兆:(1)拟许一定数量、一定方式或一定金额的税收或法律诉讼。
(2)疑义扣款申报。
(3)在上级管理机构向财务稽查部门提供的重大指令事件。
(4)需要进行公开募集的业务。
(5)在境外市场的资本运作业务。
7.处理公司和其他内部披露渠道提出的投诉。
二、委员会成员和组织1.委员会由董事会召集、聘任和解聘,其中至少一名委员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委员会成员应保持客观、独立、不受任何利益冲突的影响,并依法履行职责。
3.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4.委员会设有一个主席,由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主持委员会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情况。
5.当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一名委员临时代理。
三、会议的召开和决议1.审计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应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应提前至少七天通知,附带议事日程、相关材料和参会委员名单等内容。
2.审计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包括代理委员,都有权要求在特别事项上的有效举办中召开会议。
3.会议需由主席主持,获得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的决议视为有效。
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第四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应当具备相当的会计和财务管理知识.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主任委员召集人经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可以审议终止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人数不足时,需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第九条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第十条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九条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至少两名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五章信息披露.......第三十二条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第三十三条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细则如需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本行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行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本行内、外部审计工作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三名具有与审计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董事组成,并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本行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可以更换:(一)本人书面提出辞职申请;(二)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三)董事会认为不合适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具体人选由审计委员会确定。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检查本行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二)检查本行风险及合规状况;(三)负责本行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四)审查本行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五)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1(简称“集团公司”)决策程序和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公司有效监督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法》、《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1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集团公司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国有企业审计的有关规定,审议集团公司审计工作的重要事项,负责集团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的协调和沟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9~11名成员组成,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审计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名,由集团公司任命。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副主任委员一名,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委员职务,审计委员会应及时按照规定补足人数。
第七条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一)检查并监督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功能是否完备、适当、有效;确保公司内部审计功能有足够资源运作,维护公司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二)审议审计业务工作规范、制度的编制和修改完善工作。
(三)审定集团公司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研究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总结。
(四)审议内部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意见书、管理意见书、审计决定,听取交办事项和重点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汇报。
(五)对重大审计事项进行审议并向集团公司总经理会议(或党组会议)提出定性和处理建议。
(六)审议批准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审定聘请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的委托费用;检查监督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审计质量、工作效率和信息披露。
(七)检查公司的财务控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审议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意见。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为明确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方法,根据《贷款公司治理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的议事机构,根据董事会授权,监督、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公司内控管理,规范业务健康开展。
第一条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二)提出内部审计部门分管总裁人选及批准其聘任;(三)批准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审计及内部控制评价;(五)检查、监督高管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七)配合监事会的检查监督活动;(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组织机构(一)审计委员会委员设3 人,其中主任委员1 人。
委员均由董事会成员担任,其中主任委员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二)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部。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一)负责组织领导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公司各项审计工作;(二)组织召开审计委员会审计会议;(三)代表审计委员会签署会议决议。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职责(一)按时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提出独立意见;(二)按照相关法规和制度对提请审议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签批《审计委员会审批备案表》;(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露审议事项与结果。
第五条委员会决策程序(一)委员会秘书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决策相关资料;(二)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提请审议的事项及其资料进行评议,各委员发表独立意见,形成书面决议,在《审计委员会会议审批备案表》上签署审批意见;(三)委员会秘书整理、汇总委员意见,对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条议事规则(一)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按季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二)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并参加表决,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同意的审议事项为同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不同意的审议事项为否决,其他情形为复议;(三)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保管相关委员会材料;(四)下列情况可以安排复议:1、审议事项情况需要进一步补充、明确与核实,并经主任委员同意的;2、主任委员提议复议的;3、审议事项被否决后,情况有所变化,经内部审计部门申请复议并经主任委员同意的。
3.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修改亦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O一二年八月八日起施行。
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
审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院审计工作,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院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院管理实际情况,在院长办公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院长办公会下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我院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以及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审计部。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九名委员组成,由院内熟悉企业财务、审计、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院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专业会计、审计人士。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主管院领导担任,其他委员由主管院领导提名,院办公会任命。
(二)审议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项目计划;
(三)听取院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四)监督院内部审计质量与财务信息披露;
(五)对院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院及各子公司社会审计等中介机构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
(七)审查院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接受有关方面的投诉;
(八)与外部审计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口头表决或投
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持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新三板上市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模版
新三板上市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模版新三板上市审计委员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职能部门,是确保企业上市质量的重要保障。
因此,为了更好地规范这一部门的工作,特制定新三板上市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确保工作的高效性和准确性。
一、审计委员会的职权1.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核企业的财务报表等内容,对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和意见;2.审计委员会应该依据相关规定和标准,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逐一检查和评估,并记录检查结果;3.审计委员会应该对企业财务报表中的财务指标数据进行核对,确保各项数据准确无误;4.审计委员会应该向上市企业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审核结果,并在必要时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
二、审计委员会的成员1.审计委员会成员应该由至少三名独立的审计专业人士组成,他们的资历和责任应该与各级监管机构的要求相符;2.审计委员会成员不能担任上市企业的员工或顾问,不能持有上市企业的任何股份或利益;3.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聘用应该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正式批准,任期通常为三年,可以连任一次。
三、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要求1.审计委员会成员应该保持独立、客观的态度来进行审计工作;2.审计委员会应该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审计,确保审核结果的正确性和完整性;3.审计委员会应该积极参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审计过程,帮助制定财务政策和决策;4.审计委员会应该及时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审核结果,确保对企业的决策提供全面的支持和建议;5.审计委员会应该保护企业和股东利益,确保合理公正地进行审核工作。
四、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流程1.审计委员会应该制定和发布工作计划,确定审核和评估的内容和范围;2.审计委员会应该定期召开会议,并记录会议纪要和审核结果;3.审计委员会应该建立和维护职责和义务清单,定期更新并提交给董事会或股东大会;4.审计委员会应该加强与财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确保工作的衔接和协调;5.审计委员会应该对发现的问题和不合规情况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确保及时解决和纠正。
国有企业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国有企业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国有企业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审计委员会”)工作,进一步健全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组成预算审计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主席由董事会经投票选举;副主席和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通过后任命。
三、职责(一)参与制定企业年度预算方案,对企业预算进行审核、监督、评价和调整,提出预算执行建议;(二)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发现经济、法律和制度方面的问题及时报告;(三)监督和评价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企业资产安全,防范各种风险;(四)参与制定企业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监督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五)参与有关重大投资决策的审批和评估;(六)其他董事会交办的事项。
四、工作程序(一)预算审计委员会每年定期开会,审议企业年度预算方案、财务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重要决策。
根据需要举行临时会议,听取、审议和决定和企业财务管理、审计和预算等方面有关的重要事项;(二)会议决定需经过主席与副主席或副主席间的协商,产生少数意见时,可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并要求董事会予以考虑;(三)预算审计委员会主席召集会议并主持会议;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应指定一名副主席代理主持会议。
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委员进行表决,决议草案由委员或由主席或副主席起草;(四)预算审计委员会在工作中可以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等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五)预算审计委员会每年向董事会报告本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和建议;(六)预算审计委员会应及时报告财务报表、财务与内部控制中的重大缺陷、受限制的意见以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具体改进意见和建议;(七)预算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保守企业保密事项的商业秘密。
五、工作要求(一)预算审计委员会应坚持独立、公正、保密、廉洁的原则,客观、全面、及时进行预算审计工作;(二)预算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通过预算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三)预算审计委员会应对企业预算和财务管理情况及时提出建议和意见,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价,为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思路和建议;(四)预算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学习和掌握与企业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有关的知识和方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中央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央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央审计委员会是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的国务院委员会,其工作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组织结构中央审计委员会设有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的常委会和秘书处。
常委会根据需要设立工作组,由委员担任。
二、职责和权利1. 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拥有财务收支权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工作人员的财务收支情况和工作效能进行审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
2. 对境外有关单位、境外贷款及援助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借款和援助资金得到正确的使用。
3. 对特殊经济区、自由港及其他经济特区的审计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要求这些地区对中央审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材料和资料提供充分,以便进行审计。
4. 开展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公民意识和监督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中央审计委员会的工作以及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5. 对中央审计委员会委员进行安排工作,确保委员们充分发挥各自的才能,发挥团队合作精神,确保审计工作的高质量和效率。
三、审计过程1.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编撰每个年度的审计计划和计划表,并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和政府领导人的指导下,依据计划表和工作情况进行审核。
2. 对审计对象模糊不清或者有其它客观情况需要的,可以采取突击检查方式进行审计,以定位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3. 通过检查书和检查报告反映审计情况,向中央和地方财政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党委、政府领导人公告审计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指导企事业单位、各级政府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实施,对任何拒不整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严己执纪。
四、审计工作保密制度1.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计保密制度,审计过程中得到的有关财务、行政等各类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2. 非一定范围内有授权的人员,不得查阅、印制、传递审计记录和有关信息。
3. 在下发审计意见前,必须保障审核对象所享有的诉求和表述的权利,尽可能公正审理所有领域的财务材料,确保数据准确性和合法性。
市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市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一、机构设置第一条市委审计委员会是市委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直接受市委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二条市委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中共项城市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条市委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市委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
二、主要职责第四条市委审计委员会负责全市审计领域重大工作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主要职责是: 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周口市委关于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央审计委员会、省委、周口市委审计委员会决策部署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在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措施;审议审计监督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审议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审议年度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审议决策审计发展规划;审议年度审计计划、审计结果运用等审计监督其他重大事项。
三、会议制度第五条市委审计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六条市委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委审计委员会主任要求研究提出建议,报市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确定。
第七条市委审计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市委审计委员会主任主持。
出席会议人员为:市委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根据会议议题请其他市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镇(街道)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名单于会前报市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确定。
第八条市委审计委员会专题会议由市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副主任)主持。
出席会议人员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副主任)确定。
第九条市委审计委员会议定事项,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镇(街道)落实,落实情况向市委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报告。
第十条市委审计委员会会议纪要,是市委审计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依据,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研究的结论性意见整理形成,报市委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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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1(简称“集团公司”)决策程序和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公司有效监督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法》、《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1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集团公司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国有企业审计的有关规定,审议集团公司审计工作的重要事项,负责集团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的协调和沟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9~11名成员组成,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审计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名,由集团公司任命。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副主任委员一名,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委员职务,审计委员会应及时按照规定补足人数。
第七条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检查并监督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功能是否完备、适当、有效;确保公司内部审计功能有足够资源运作,维护公司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二)审议审计业务工作规范、制度的编制和修改完善工作。
(三)审定集团公司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研究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总结。
(四)审议内部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意见书、管理意见书、审计决定,听取交办事项和重点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汇报。
(五)对重大审计事项进行审议并向集团公司总经理会议(或党组会议)提出定性和处理建议。
(六)审议批准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审定聘请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的委托费用;检查监督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审计质量、工作效率和信息披露。
(七)检查公司的财务控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审议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意见。
(八)承办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处理审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起草审计委员会文件,编发审计委员会信息;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审计委员会决策的有关资料,负责送达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担任审计委员会会议秘书工作。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召开二至四次,临时会议由五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决定召开。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有关监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保存。
审计委员会会议纪要应在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重要决议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或党组)会议。
第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委员会以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即时修订本规则。
第十六条本工作规则修改和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第十七条本工作规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