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债 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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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因合同所生之债, 而且包括因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 过失责任、单方允诺等所产生之债。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 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 ,承担义 务的人称为债务人; 在双务契约中,则互为债权债务人。债权人的权利 和债务人的债务所指向的对象称为债的标的。 债权人所享受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所承担的义 务称为债务。 债即债权和债务的总和。因此,债的关系从债权人 方面说,也可称为债权关系;从债务人方面说,也 可称为债务关系;有时也可以合称债权债务关系。
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意义,具有 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实现,确保债权人的利 益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的义务。
甲乙约定,甲出卖其经营的企业于乙,同 时提供全部经销商名单。 甲医院雇用乙医生,约定夜间不得自行营 业。 此处的义务属于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涵义: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 约定,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当 事人依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的义务 。 类型:告知义务、照顾义务、保管义务、协 助义务、保密义务等。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第一,发生的时间不同。给付义务自始确定,且能 决定债的类型;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随着债的 关系的发展而产生 第二,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主义务构成对待给付, 一方不履行,他方可主张履行抗辩权;附随义务不 构成对待给付,不发生履行抗辩
第三,义务的不履行是否导致合同解除。主义务不 履行,债权人得解除合同;附随义务不履行,债权 人原则上不得解约,仅得要求损害赔偿
不真正义务 [自己照顾自己的义务]
案例讨论:甲明知乙所养之狗生性凶悍,仍
悍然挑逗之。该狗性起,将甲咬伤。 问题,甲违反何种义务,乙得为何种主张?
不真正义务 涵义:为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相对人通常 不得请求履行,违反此类义务通常不发生损 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此项义务之人遭受权 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
如何区别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是可以请求履行的,与此不同, 对于附随义务通常仅发生请求损害赔偿之 问题。
甲向乙购买名马一匹,价金10万元。乙将马 之所有权转移给甲,但未交付马之血统证书, 则 (1)甲可否要求乙交付此证书? (2)甲能否以乙未交付证书为由拒付价金? (3)甲能否以乙未交付证书为由,主张解除 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合同之债是当事人根据其利益依其意思自行 设定的,因此合同之债属于意定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 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为法律规定的债的发生原因。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 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不当得利可在当事人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海拉东将一头病入膏肓的马鹿谎称是非常健 壮的马鹿卖给了左伍海,左买后不到两天马 鹿就死亡了。 花瓶的出卖人应妥为包装,使买受人得安全 带回。 房屋的出租人于租赁关系消灭后,应容许承 租人于适当地方悬挂迁移启事等。
下列哪种义务属于主给付义务( )。 A、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支付货款 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保守秘密义务 C、空调买卖合同的出售商交付必要的使用说 明书 D、医生手术不得在病人体内遗留纱布之义务 答案:A
二、著作类 1、黄立:《民法债编总论》 2、王泽鉴:《债法原理》(1—3册) 3、史尚宽:《债法总论》 4、张广兴:《债法总论》 5、王全弟主编:《债法总论》 6、郭明瑞主编:《民法》 7、张俊浩:《民法学原理》 8、郭明瑞、房绍坤、唐广良:《民商法原理》 9、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 理由》
(6)债权的设定多具任意性
债权与物权同为财产权,两者的不同在于: (1)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2)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3)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中的所有权具 有永久性 (4)债权的设立以任意性为原则,物权执 行严格法定主义原则 (5)债权具有兼容性,物权具有排他性 (6)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
二、债的内容````
(一)债权 债权,是权利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或不 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债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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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为请求权 甲出卖某车于乙,交付前被丙不慎毁损, 致甲给付不能时,乙就其所受的损害,得 向甲请求损害赔偿。
甲向乙借款1000元,约定1个月后偿还。1 个月后,乙要求甲返还借款,甲以种种借 口拒不偿还,乙遂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按照约定偿还债务, 乙所行使的权利的性质为( )。 A支配权 B形成权 C请求权 D抗辩权
(2)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债的关系上特定人间得请求的 特定行为。 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债所固有、必备,并决 定债的基本类型的义务。
买卖合同中,物之出卖人负交付其物并移 转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支付价金及受 领标的物的义务。 雇佣合同中,受雇人负于一定期限内为他 方提供劳务的义务,雇用人负给付报酬的 义务。 此处的义务均属于主给付义务。
2、债务的种类
债上的义务群: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先契约 义务、后契约义务、不真正义务
约定义务:
主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 先合同义务 后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中依据诚实信用 原则而发生的义务
法定义务: 附随义务:
(1)约定义务、法定义务、附随义务
约定义务,指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协商而 产生的义务。 法定义务,指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义务。 附随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 务。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地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负民 事责任的行为。 因侵权行为的实施会在受害人与侵害人间形成债权 债务关系,侵权行为也是债的发生原因。 侵权行为之债以赔偿损失为内容,从民事责任形式 上讲,只是一种财产责任,侵权行为之债,有时又 称损害赔偿之债,但二者含义并不完全相同,侵权 行为之债是损害赔偿之债的一部分。 尽管侵权行为常常产生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但也可 产生多种责任形式,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 原状等。而损害赔偿之外的责任形式并不是债的关 系,债法并不能涵盖这些责任形式,因此债法对侵 权行为法的调整便受到了限制。
二、债的特征
(一)债是一种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关系依其形态分为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 转关系。 (二)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人 债的主体不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三)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 (四)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五)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六)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在同一标的物上不仅可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并且 债的关系相互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
第二十一章 债 的概述
第一节 债 的概念与特征
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于民间所谓的债。 我国古代债通“责”,民间所称之债,专指债务, 且专指金钱债务,如借债、欠债、还债等。 首先,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债务,而且包括 债权,它表示的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其次,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 以移转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债,甚 至还包括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
(2)债权为相对权 甲出卖某车于乙,交付前被丙不慎毁损, 致甲给付不能时,乙就其所受的损害,得 否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债权系指特定人向特定人请求为特定行为 的权利,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 人既不负债务,自无侵害债权的可能。在 价值判断上,应适当维护第三人的活动自 由。
案例讨论 甲将其一辆机器设备出卖给乙,约定5天后 交付。在交付之前,甲疏于保管,致使该 设备被丙偷走。甲后得知设备被丙盗窃。 履行期届至,甲未能向乙交付设备,致使 乙蒙受经济损失5万元。 问题: a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b乙得向甲主张何种权利?
(4)债权具有相容性
甲先后出卖某屋给乙、丙、丁时,其买卖 契约均属有效。
(5)债权具有平等性
甲于1997年6月5日向乙借款1万元,于同年 7月5日向丙借款1万元,现甲只有1万元的 财产,应如何偿还乙丙之债权?( ) A、该1万元应还乙,因为先借先还 B、该1万元应还丙,因为后借先还 C、该1万元应平均还乙丙,因为债权具有平 等性 D、该1万元如何分配,须由乙丙抓阄决定 答案:C
债权的相对性的例外:
A:债权之物权化现象 C:第三人侵害债权现象 D:债的保全制度 债权的物权化:指使相对 E:涉第三人合同 性的债权亦具有对抗一般 人的效力。主要包括 (1)租赁权的物权化。 (买卖不破租赁) (2)预告登记的债权。 (主要适用于房地产买卖 中)
(3)债权的存在具有期限性
债法制度编结构总览图
债的概述 债的履行 (目的) 债的保全和担保(安全) 债的移转 (流转) 债的消灭 (终止) 合同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总论
分论
一些参考资料
一、法律法规类 1、《民法通则》第五章第2节;《意见》 之四(二)104~132 2、《合同法》总则部分、《解释》(一) 3、《提存公证规则》 4、《担保法》及《解释》
4、债务与责任 债务指应为一定给付的义务。 责任,一般与违法与违约相联系,是一种补救措 施。亦可称之为第二次义务。 责任,是强制实现债务的手段,是债务不履行的 法律后果,是债务履行的担保。
三、债的客体(标的)——给付
债的客体,指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从债权人方面而言,债权是一种能够请求债 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 自债务人方面而言,债务是因债权人请求而 为一定给付的义务。 可见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是给付,即行为。
后果: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如果有过 失的,法院得减轻或免除加害人之责任。此 时,被害人违反对自己照顾保护义务,学说 上称为自己过失。
3.自然债务:指不得强制执行,但债务人履行时, 其履行仍然有效的债务。 主要有如下情形: (1)赌债。 如甲对乙说,我可在50分钟内喝掉10瓶啤酒,乙 说,你吹牛,你真要能喝掉,我明天给你2000块 钱。甲果然作到,向乙索款,乙拒绝。 (2)诉讼时效消灭后的债务。
这个案例涉及到四种债: 一是甲、乙之间的合同之债; 二是因乙的妻子多付款给甲,而甲获得该笔 款是无法律根据的,从而形成不当得利之债; 三是乙对丙侵权所形成的侵权之债; 四是丁和丙之间形成的无因管理之债。
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可分 为两类: 一是基于约定; 一是基于法律规定。 在各国法上,可发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及 其他。
2、债权的权能(内容) (1)给付请求权,为债权的“请求力”。 (2)给付受领权,构成“保持力” 。 (3)债权保护请求权 (4)处分权能
(二)债务
债务,指依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义务 人负担的应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1、债务的特征 (1)债务具有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拘束 力。 (2)债务的本质是债务人负担的不利益。 (3)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4)债务不许永久存在。
形态(以给付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划分): 1、交付财产; 2、支付金钱; 3、移转权利; 4、提供劳务(服务); 5、提交成果; ……etc
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
债权债务关系可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而产 生、变更或终止。 债的发生根据是指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变动的 法律事实。
甲和乙订立一个买卖家俱合同,乙是买受人, 乙的妻子不知乙已经付钱给甲,又向甲付了 款,乙在运回家俱途中,撞伤了丙,乙跑掉 了,丁把丙送到医院抢救,花去了一些费用。
第二节 债的要素
债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 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 体。
债的要素 债的主体 债权人 债务人 债权 债的内容 债务 债的客体 给付行为 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 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负有义 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 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可以是两个以上的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运输合同的客体是( A. 货物或旅客 B. 运输行为 C.运输工具 D. 运输方式
)。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购买1000吨水泥的合同, 则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是( )。 A、该1000吨水泥 B、交付该1000吨水泥的行为 C、给付货款的行为 D、A公司和B公司 答案:BC
债权人在债务人给付之前不能直接支配该项 给付的标的物,也不得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 为。 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为一定行为) 实现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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