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贷款

【发文字号】[90]国科发财字289号

【失效依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日期】1990.04.21

【实施日期】1990.04.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1990年4月21日 [90]国科发财字289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工商银行

联合发布)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技和金融体制改革的精神,为促进科技长入经济,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经济建设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上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国家信贷计划中增设了科技开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科目。国家科委和中国工商银行决定,进一步加强科技和金融的结合,大力协同作好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等有关条法和规定,现就国家科委各类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的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贷款项目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应是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的项目,即从实验室样机(样品、样件)到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生产阶段的项目。

(二)项目要有较大的科技意义,所采用的技术先进适用;没有新的技术含量的单纯扩大生产规模、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项目不得使用科技开发贷款。

(三)项目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包括项目完后推广于生产中的经济效益)。

第二条项目承担单位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研生产联合体和承担科技开发的全民和集体企业。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帐目和报表。

(二)具有完成科技开发项目的能力(包括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等)。

(三)实施项目的相关条件(包括原材料、燃料、动力、主要设备及运输、三废治理等)能得到解决。

(四)有申请贷款所需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五)有偿还贷款的能力,且有具有法人资格并有资金保障的单位承担经济担保,或能用本单位固定资产作抵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