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婚姻法与继承法法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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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物,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在甲乙婚
姻关系期间转移给甲乙双方;乙女叔父的赠与是作为甲乙
结婚的贺礼,并未指定只归乙女,不是乙女婚前个人财产;
在甲乙未作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甲男有权要求分割。乙女要求分得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两
间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对婚前财产未作约定,不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3
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共同居住。同年 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 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 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 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 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 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 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 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 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
遗赠扶养协议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曹东虽是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
遗
产
。
②由于曹国与村委会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因而,曹国将
一半财产遗赠给牛老汉是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是无
效的。牛老汉不能继承遗产。
② 曹国的全部遗产应由村委会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 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 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 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问 ① 曹东能否继承曹国的遗产? ② 牛老汉能否继承曹国的遗产? ③ 曹国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
①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
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
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既有法定继承,又有
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生前与村委会签订的
80万元的性质?
受我国《婚姻法》调 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为 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5
穷小子李威和刘丽结婚后开了家修理店,刘丽则在家操持 家务。因婚后多年没有生育,两人遂收养了一个女孩李招 娣。2012年刘丽惊喜怀孕,沉静于幸福的李威更加卖力赚 钱养家,却不幸意外身亡。
李威去世后,家里留下财产80万元。李威还有年逾八旬的 老母亲,弟弟李成与母亲一起生活。
请问:李威家的80万元财产该如何分配?
答案要点
答案:赵某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赠与行为无效,将房屋 收回。
(1)该赠予行为不合法,属无效民事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上述规定,丈夫何某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私自赠给张某的行为,
答案要点:
2. 不正确。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 时起。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兰 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 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 产。王彬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其中2000元用于购 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 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
属于无权处分赵某应享有的财产份额,该赠与未得到妻子赵某同意而 事后又没有得到赵某的追认。 (2)该赠与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与善良风俗。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何某为达到与张某长期姘居的目的而将房子赠给张某,应为无效的民 事行为。
案百度文库4
曹国终生未娶,小有积蓄,并收养了一子曹东。 1998年曹东赴美留学,从此很少与曹国联系。1999年 5月,曹国便与村委会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商定: 村委会负责曹国的生养死葬,曹国的全部财产在其死 后归村委会所有。同年8月,曹国觉得自己的财产较 多,不想全部给村委会,于是,自书遗嘱一份,将遗 产的一半赠给恩人牛老汉。2001年,曹国死亡。村委 会办完丧事后,牛老汉拿着遗嘱要求接受曹国的遗产, 曹东也回家,要求继承养父的遗产,村委会对牛老汉 和曹东的要求均予拒绝。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王 彬 提 出 离 婚 诉 讼 , 法 院 应 否 受 理 ?
2.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答案要点:
1.法院应不予受理。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 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 其妻分娩才8个月。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 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案例2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婚 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 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 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2002年, 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得上 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 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 任何财产约定。
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 ①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
②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 据?
答案要点:
答
:
① 应适用诉讼程序。本案甲男与乙女都同意离婚,
但对家电及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依婚姻法规定,双方自
愿意离婚,但对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通过诉讼程
序
解
决
。
答案要点:
答
:
② 甲男要求分得电器有法律依据。乙女婚前接受赠
思修婚姻法与继承法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1
何某因业务需要经常去珠海,2003年在珠海买了套房 子。在珠海,何某与歌厅小姐张某往来密切,后发展 在一起姘居。为达到长期姘居的目的,何某于2005年 年初背着妻子赵某将在珠海的房子赠给了张某,并办 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请问:赵某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所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