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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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办法
一、为保障我市住宅小区实行有效的自治管理,根据《荆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组织。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住宅与公共设施或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情况划定。
三、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或推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可以选聘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人员
参加,但业主担任委员的总数不能少于全部委员
总数的三分之二。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组成,业主委
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应当
及时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四、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选举业主委员会。
(一)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
(三)住宅出售已满二年的。
五、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前,房屋出售单位应将出售住宅小区的基本情况、出售时间、业主清册等材料报当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宅出售单位做好下
列筹备工作:
(一)成立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房屋出售单位、业主代表组成,可以邀请街道、居委会人员参加;
(二)筹备组向物业主管部门报告筹备组组成单位及成员名单,由物业管理部门资格审核。
(三)需要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的,按幢协商产
生业主代表。每幢房屋一般产生4-6名业主代表;
(四)协商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五)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草案,
并征求意见修改完善;
(六)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并做好会务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首届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二)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
(三)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成员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五)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其它重大事项。
七、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一)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必须有过半数以上的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业主大会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超过100人的,应当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成员由全体业主代表组成,一般不超过100人。
(三)业主代表大会成员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业主代表大会成员缺额时,应在下次代表大会召开前予以补选或增补;
(四)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表决可采用投票或其它方式,实行住宅房一套一票,非住宅房一套一票。
(五)20%以上的业主或业主代表提议召开业
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在接到
提议后的十五日内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逾期不召开的,市、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其召开,经督促仍不召开会议的,市、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上述会议的议案已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作出决定的,在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
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八、有十分之一以上业主提名,可以要求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表决,表决程序适用选
举程序的规定。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解散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撤销、合并须经原核准登记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九、业主委员会自组成之日起十日内应到市、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登记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委员会名称;
(二)业主委员会所属的物业登记区域范围;
(三)物业管理范围内房屋的幢数,建筑面积,
业主等基本情况;
(四)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
业主委员会自市、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
十、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问题的时候,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十一、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活动经费,活动经费可以由业主支付,也可以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收益、其它收益或物业维修金的利息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