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之泥人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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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泥人张
摘要:在《俗世奇人》一书中,冯骥才的笔下有一个泥人张。
这篇文章在我们初中的时候语文课上讲过。
老师读到:“吃饭的人伸脖一瞧,诶呦这泥人真捏绝了!就赛把海张五的脑袋给割下来放在桌上一般。
瓢似的脑袋,小鼓眼一脸狂气,比海张五还像海张五。
只是只有核桃一般大小。
”这个时候同学们都听出了神,脑海中想象着那个泥人生动的样子。
我心中暗暗的想:“以后我有机会去天津的话一定要去看看泥人张,太有意思了。
”
正文:
起因这不仅仅是我一个人,只要有幸读过冯骥才文章的人都会对“泥人张”三个字带有特殊的感情。
只要有人在提起泥人张就会展现出满满的兴趣。
同时对带有“泥人张”三个字的产品也会喜爱有加。
可是突然间,我发现这个世界上有两个公司的产品商标都叫“泥人张”。
这是怎么回事呢?
这两家公司听其商标名就知道他们都是生产陶艺的公司。
只是这两个公司所使用的商标是同一个,都是“泥人张”,我们在购买陶艺品的时候无法十分明确的区别出哪个才是自己想要买的哪个牌子“泥人张”。
经过: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清华工艺美术学院的教授张锠的儿子张宏岳在1997年以“泥人张”为名成立了一家经营泥塑艺术品的公司,他在2005年申请参加广交会的时候,被主办方拒绝了。
拒绝他的理由是广交会规定为了避免企业间不正当的经营,展会不允
许名称相同或者是相近的企业不得同时参加展会。
就在那个时候,张锠父子知道,在北京地区居然还有一个叫“泥人张”的公司,这公司居然还连续参加了十四年的广交会。
俗话说:是可忍俗不可忍,张锠父子得知此事后气不打一处来,简直是岂有此理,就于2006年一月八日以未经“泥人张”版权所有人允许,擅自使用知名品牌,把那家企业告了。
要求那家企业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公开赔礼道歉,还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等十四项共计一百一十三万元。
这十三项赔偿中,我个人觉得精神损失所占有的比例应该是最大的。
毕竟对张锠父子来说这不仅仅是经济的问题了,更加重要的是颜面问题,对他们来说自己的祖宗“泥人张”——张明山(也就是冯骥才笔下的天津版泥人张)的大名被人冒用了二十多年,而且自己还浑然不知,这是何等的奇耻大辱啊。
那么事情真的是张锠父子所想的那样吗?
张锠是天津泥人张的第四代传人,那么被张锠所起诉的那个泥人张又是谁呢。
如果我没有看到这件案子的话我和大多数人一样,并不知道与天津的泥人张同时期的北京也有一个泥人张,而且北京的这位泥人张来头也不小。
被张锠父子起诉的那位是北京“泥人张”——张延庆的第四代传人张铁成。
张延庆这个名字对于大多数南方人来说有些陌生,但是在京城那可是响当当的民间工艺大师。
他的作品在当时十分受皇宫贵族的赏识。
所以这个北京的泥人张也是大有来头的。
但是为什么天津的张锠父子却会对北京的张铁成如此恼火呢?在我们大多数心中,说到“泥人张”都会认为是天津的哪位捏了一排泥人嘲笑“海张五”的那位。
这也是张锠父子的想法,觉得全国大多
数人心中的“泥人张”都是他的祖先,而不是北京的那位,所以北京那位张铁成就是侵犯了他们的权利。
其实仔细一想并不是这个样子,这也是北京法院在第一次判决时认为张铁成构成了侵权,而在第二次判决时改成了张铁成未构成侵权。
如果单从两者的名气,如果从全国范围来看,天津的泥人张名气确实大一些,但是这里有一个细节。
我们大多数人其实生活并没有接触过“泥人张”品牌的产品,只是通过冯骥才的文章了解到的而已。
可以说冯骥才的文章在很大的程度上起到了宣传和推广天津泥人张的作用,相当于冯骥才为张锠父子做了一个大广告。
而同一时间,北京的泥人张并没有某个知名作家帮助他写一篇文章宣传他家的祖先,但是他家祖先的名气还是很大,为京城人所熟知。
反过来,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说张锠父子是不是还要支付作家冯骥才广告费呢?我想这笔广告费肯定价值不小。
当然这是开玩笑,冯骥才肯定不会去向张锠父子索要,否则张锠父子可以反过来状告冯骥才未经他们允许就撰写关于他们祖先的故事从而谋取了价值不菲的稿费和巨大的名誉。
细节分析:细节是关键,不论是法院判决的细节还是产品商标的细节还是产品种类的细节都决定着我们在日后遇上这类复杂的版权纠纷时如何处理。
先从法院判决来说,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决中支持了原告的主张,认为被告把“北京泥人张”作为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域名使用还有宣传等行为,都足以造成公众对“泥人张”彩塑艺术品的来源和制作人进行混淆,造成公众对原告所创立和努力经营发展多年的“泥
人张”品牌产生误会和错误的理解。
所以法院就觉得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主权。
法院同时还认为被告使用“北京泥人张”的名称,客观上在一定程度上借助了“天津泥人张”的百年声誉,为自己不正当地争取了更多的交易机会,这个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法院在第一次判决时的意见。
但是,从这个案件总体看来情况确实是北京的张铁成侵犯了张锠的权利,但是如果我们从细节上考虑,事情可能没有我们想的那么简单,这里面还包含有许多互相影响的因素,这些因素对案件的发展和最终走向起着决定性的影响。
也正是这些细节才导致了法院在二审中更改了判决。
案后思考:这个案子里的许多因素是相互制约和影响的。
比如说,天津泥人张人为北京泥人张利用了他们苦心经营百年的“泥人张”老品牌。
这是没有切实的依据的。
北京的张铁成早在1982年时就已经注册了“泥人张”这个商标,而张锠的儿子张宏岳到1997年才申请注册了“泥人张”这家公司,比张铁成完了足足十五年,这能不能说是侵犯了张铁成的版权呢?同时,“天津泥人张”为国人广为熟知是在冯骥才撰写了《俗世奇人》后,而这本书是冯骥才写于上个世纪的九十年代,比张铁成注册“泥人张”商标的时间也要晚。
所以,于情于理,北京的张铁成所注册的“泥人张”不可能是盗版天津的,完完全全是张铁成自己的祖宗张延庆的名号,自己则第四代传人。
我个人认为张锠父子的做法有一些强词夺理之势。
我觉得张锠父子很有可能是在冯骥才撰写他们祖宗之后发现自己的祖宗名气已经变得
如此之大,便觉得有利可图,才决定开始创建泥人张品牌。
还有一个细节。
张锠父子在二审结束后表示不服:觉得“泥人张”传承至今,是经过几代传人以及泥人张彩塑工作室群体人员的努力,已经成为了名扬还内外的名族品牌。
在张锠看来,张铁成就是在借助他们的东风。
在我看来事情其实并不是这样发展的。
反向推理:在2005年张锠的儿子张宏岳才申请参加广交会,那是他才知道有一个北京的泥人张已经连续参加广交会十四年了。
那么可以得知,张铁成早在1990年就已经参加了广交会,那个时候别说张锠父子还没有申请“泥人张”这个版权,就连冯骥才也还没有写《泥人张》这篇文章呢,所以张锠父子认为张铁成侵犯了他们的权利有些不合理,但是也可以理解,毕竟在现在看来我们都觉得天津泥人张的名气要大于北京的泥人张,但事实上确实是北京的泥人张法律上存在的更加早。
如果冯骥才没有写那篇文章,没有帮天津的泥人张宣传,那么张锠父子也不会心里愤愤不平了,只是现实有些不按理想状态发展,天津泥人张的名气后来居上了。
所以出现了张锠父子状告张铁成的场景。
张锠父子的想法可以理解,但是不能苟同。
毕竟张铁成确实申请在先,也是确确实实的“北京泥人张”第四代传人。
如果要按法律来论断的话,我觉得是张锠父子侵犯了张铁成的权利,毕竟是张铁成先申请的版权。
张锠人为他们家族在推动名族品牌“泥人张”时付出了很多精力和人力,其实不然。
张铁成早在1990年就已经开始参加广交会了,这是何等的前卫,也就是说张铁成早在1990年就开始推广“泥人张”
这个品牌了,虽然此泥人张非彼泥人张,但是就像张锠父子认为的,在消费者眼里不论天津的还是北京的都是泥人张,那么张铁成是不是在1990年就已经在开始帮助张锠父子推广他们的品牌了呢?且广交会已经是一个国际化的品牌,这就如同张锠父子还没有创建“天津泥人张”的品牌,张铁成就已经帮助他们推广到国际了。
当然这只是理论上的推断,具体情况还是要结合实际来分析。
引申思考: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到文化遗产保护的艰巨。
这个案件仅仅是两个不同的文化源头恰巧是同一个名字,就已经是如此剑拔弩张,如果真的是侵犯了一方的建筑文化遗产,案件的争执必定会更加激烈。
当然正因为这个案件的特殊性才会有这样的发展。
如果下一次再遇上这样次名字相同但是内容不同的文化遗产我们就有了一个较好的参考模板了。
我们应当推进这两个不同文化遗产的发展,同时也要避免他们相互间的不良竞争。
如此案件中,法院最后规定两家企业在产品出售时一定要表明详细的产地和源头,这就能很好地避免顾客在购买产品是的误解,也能够推动这两个品牌健康良好的发展。
冯骥才写《泥人张》正是因为他看到了许多珍贵的文化遗产在我们经济发展时没有得到足够的保护,被无情地损坏,才决定进行考察收集这些民族文化,希望能够引起人们的注意,能够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
日后发展:一个优秀的民族文化遗产,所具有的价值不仅仅是商业价值,更包涵着一个民族的文化内涵,是中华文化发展的
一颗颗珍贵的结晶。
这是时间的积淀和历史的筛选而留下来的珍宝,我们一定要保护好这些珍宝。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碰上一些盗版的商品,有些商品盗版的是另一个企业的牌子,而有些商品盗版的是一些民间知名工艺技艺和历史悠久的商业品牌,这些著名的瑰宝不仅仅是一个品牌一个名号,有时代表着我们一个名族的骄傲。
这类盗版商品对我们文化遗产所造成的伤害是巨大的。
这会误导国内外消费者对中国文化的理解,是对中国文化的损害。
我们不仅要从行为上抵制这类盗版侵权行为,更要出台相关法律政策来禁止这种盗版现象。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提高版权意识,保护民族文化,拒绝盗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