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证据现场获取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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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10月1日施行)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10月1日施行)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2016年10月1日施行)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侦查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四条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五条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一)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二)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三)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四)冻结电子数据;(五)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六)其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

第六条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第七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八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浅谈现场取证中收集电子数据的规范和方法

浅谈现场取证中收集电子数据的规范和方法

电脑知识与技术│COMPUTER KNOWLEGE AND TECHNOLOGY112 2018年7期浅谈现场取证中收集电子数据的规范和方法肖劲华广西北海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广西 北海 536000摘要:各类刑事案件几乎都涉及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广泛应用于刑事诉讼活动。

例如,网民在互联网上发布危害国家安全的有害信息、虚假中奖信息、网络诈骗信息以及开设色情赌博网站、散发电子邮件垃圾信息和开启网络攻击等行为都涉嫌刑事犯罪。

在公安机关侦查案件过程中,各种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会作为刑事证据被大量使用。

办案民警必须掌握规范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方法。

从电子数据的概念及法律地位切入,介绍了现场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规范和方法。

关键词:电子数据;现场取证;规范中图分类号:D918.2;D915.13 文献标识码:AThe Specification and Method of Collecting Electronic Data inOn-Site ForensicsXiao JinhuaGuangxi Beihai Public Security Bureau Network Security Detachment, Guangxi Beihai 536000Abstract: Almost all types of criminal cases involve electronic data, and electronic data is widely used in criminal litigation activities. For example, internet users posting harmful information that threatens national security, false winning information, scam information, and opening pornographic gambling websites, distributing e-mail spam and launching cyber attacks on the internet are all suspected of criminal offences. In the process of investigating cases by public security organs, various relevant electronic data information will be used as criminal evidence. Police officers handling cases must master the methods of collecting and extracting evidence of electronic data. From the concept and legal status of electronic data, the specification and method of collecting and extracting electronic data on-site forensics are introduced. Keywords: electronic data; on-site forensics; specification作者简介:肖劲华(1985—),男,本科学历,助理工程师,现为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民警,主要研究方向为电子物证检验。

《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应严格规范》

《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应严格规范》

《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应严格规范》电子证据的取证规则、取证方式都有别于传统证据,需要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进行分析和获取,因此在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中应当注意规范取证流程,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

1.证据现场的保护。

取证人员进入现场后,应迅速封锁整个计算机区域,将人、机、物品之间进行物理隔离;保护好计算机日志,对数据进行备份,切断远程控制;封存现场的信息系统、各种可能涉及到的磁介质、内部人员使用的工作记录、程序备份和数据备份;提取涉案计算机硬盘、移动磁介质、光盘等,特别应注意对当事人随身携带的存储介质的提取。

2.证据的提取和固定。

提取和固定电子证据时,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确保对目标计算机中的原始数据不产生任何改动和破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在取证过程中,应在对案件有关的计算机中的数据和资料不进行任何改动或损坏的前提下进行备份,记录备份的时间、地点、数据来源、提取过程、使用方法、备份人及见证人名单并签名。

3.证据的分析。

应当注意的是,所有的检查和分析工作应该在备份件上进行,以保证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性。

对电子证据进行数据分析,必须考虑计算机的类型,采用的操作系统,是否有隐藏的分区,有无可疑外设,有无远程控制、木马程序及当前计算机系统的网络环境。

对数据进行全面的分析,还应该注意检查所有的日志文件,对在该系统上使用过的用户操作时间以及操作记录进行登记,查看可能进入或使用过该机器系统的可疑程序。

第二篇:税务稽查电子证据现场取证流程税务稽查电子证据现场取证流程电子证据现场取证就是在案件现场发现、提取和封存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及其他证据。

现场取证必须保证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即保证现场保护及时,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和完整,保证电子取证程序和过程的合法。

电子证据包括可用作证据的计算机数据、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

电子证据现场取证包括:①取证准备;②现场保护;③现场检查;④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封存。

电子数据证据法律规定(3篇)

电子数据证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在日常生活和商务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数据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因其便捷性、真实性、完整性等特点,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的证据。

为了规范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鉴定和运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电子数据证据的定义、法律规定、收集、鉴定和运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电子数据证据的定义电子数据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的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文字、符号、图形、数字、声音、图像等数据;2. 数据的集合、组合、转换、传输、存储、处理等过程;3. 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电子签名技术产生的数据;4. 其他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三、电子数据证据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

电子数据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真实、完整、客观;(2)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3)依法取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电子数据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真实、完整、客观;(2)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3)依法取得。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数据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真实、完整、客观;(2)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3)依法取得。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电子签名技术产生的数据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法律效力。

四、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1. 依法收集:收集电子数据证据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保密原则:在收集、传输、存储、处理电子数据证据过程中,应当采取保密措施,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的安全性。

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定(3篇)

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各类案件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

电子取证作为一种新兴的取证手段,其法律地位和相关规定也逐渐受到重视。

本文将从电子取证的定义、电子取证的法律依据、电子取证的原则、电子取证的操作程序以及电子取证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电子取证的定义电子取证,是指利用技术手段,对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系统、网络、通信设备等)进行收集、固定、分析和提交的过程。

电子取证旨在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为司法审判提供可靠的证据。

二、电子取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

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十条规定:“电子数据具有证据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用户数据的安全,防止用户数据被非法获取、泄露、篡改、毁损。

”三、电子取证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电子取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客观性原则电子取证应客观、真实地反映电子数据的状态,不得伪造、篡改电子数据。

3.完整性原则电子取证应确保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不得遗漏重要信息。

4.及时性原则电子取证应在第一时间进行,防止电子数据被篡改、删除。

5.保密性原则电子取证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严格保密。

四、电子取证的操作程序1.初步调查对案件涉及的电子设备进行初步调查,确定取证范围和取证方法。

2.证据保全对电子数据进行证据保全,包括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固定证据链等。

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定(3篇)

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已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电子数据取证作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其法律地位和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定入手,分析相关法律法规,旨在为从事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电子数据取证的定义及意义1. 电子数据取证的定义电子数据取证,是指依法对电子数据进行的收集、固定、分析、鉴定和提交的过程。

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具有证据价值的各种信息,如电子邮件、短信、通话记录、网页浏览记录等。

2. 电子数据取证的意义(1)维护社会秩序:通过电子数据取证,可以揭示违法犯罪行为,打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

(2)保障公民权益:电子数据取证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3)促进司法公正:电子数据取证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供确凿的证据,提高司法公正性。

三、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六十二条: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依法收集、审查、判断。

(2)第一百三十七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电子数据,应当依法收集、提取、固定和保存,并附有电子数据来源、提取过程和提取时间等说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可以提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2)第一百五十二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可以提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电子证据提取法律规定(3篇)

电子证据提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的提取对于案件的侦破、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电子证据的提取,保障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电子证据提取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电子证据的定义及特点1. 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证据包括以下几类:(1)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信息;(2)通信网络中的数据、信息;(3)其他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材料。

2. 电子证据的特点(1)客观性: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能够真实反映案件事实,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

(2)易篡改性:电子证据易于被篡改,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真实性。

(3)复杂性: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和鉴定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手段。

(4)跨地域性:电子证据的存储和传输可能涉及多个地区,需要协调处理。

三、电子证据提取的法律规定1. 侦查阶段(1)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当依法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具《电子证据提取通知书》。

(2)侦查机关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并制作《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3)侦查机关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当对提取过程进行录像或者录音,并保存相关资料。

(4)侦查机关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防止篡改、删除、泄露。

2. 检察机关阶段(1)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并依法提出补充侦查意见。

(2)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3)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将电子证据移送法院。

3. 法院阶段(1)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并依法决定是否采纳。

(2)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3)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密,防止泄露。

电子证据收集的法律规定(3篇)

电子证据收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电子证据的收集、鉴定、运用等环节成为司法实践中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保障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电子证据收集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电子证据的定义与特点1. 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电子数据、电子文件、电子图像、电子录音、电子视频等。

2. 电子证据的特点(1)客观性:电子证据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具有客观性,不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

(2)多样性:电子证据形式多样,涵盖了多种信息载体。

(3)易篡改性:电子证据在存储、传输、处理过程中,容易受到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影响,导致证据被篡改。

(4)易灭失性:电子证据存储介质易损坏,数据可能因误操作或病毒等原因丢失。

三、电子证据收集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侦查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包括电子证据。

收集电子证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电子证据;(二)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保全,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三)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密,防止泄露。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包括电子证据的收集。

收集电子证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电子证据;(二)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保全,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三)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密,防止泄露。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包括电子证据的收集。

收集电子证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电子证据;(二)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保全,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三)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密,防止泄露。

电子数据取证要全面规范

电子数据取证要全面规范

电子数据取证要全面规范电子数据作为独立的证据,对惩治犯罪及提高诉讼效率等具有重要价值。

但电子数据具有高度介质依赖性、易受破坏性、存储信息量大等特点,这给取证工作带来挑战。

笔者认为,规范电子数据取证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做好原始性保护。

对犯罪嫌疑人相关计算机硬盘、移动存储介质、光盘、手机等载体,一经发现即时扣押。

对电子数据的介质必须妥善封存,远离磁场、高温、静电环境,必要时置入屏蔽设备,尤其要与通讯设备、磁场较强的侦查技术装备、无线设备隔绝,防止产生磁信号干扰,破坏重要的线索和证据。

如果扣押嫌疑人通讯设备,应及时将其装入屏蔽袋,隔断外界的干扰、篡改、远程控制。

有些侦查人员在扣押嫌疑人通讯设备时,想及时获取手机中的有效信息,对手机的通话记录、短信、存储卡直接进行浏览查阅等。

这可能造成手机存储数据被覆盖或者丢失,使电子数据的原始性受到严重破坏,不利于锁定有效证据。

很多电子数据具有时效性,超过一定时间或容量会自动删除,如系统日志、进程信息、循环覆盖保存的网络数据等。

一旦错失最佳取证时机,便无法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的原始性和客观性。

二是取证要规范。

在扣押犯罪嫌疑人电子数据设备时,应以侦查人员为主导,检察技术人员配合为原则,以确保取证合法。

实践中,侦查部门往往只重视搜查、扣押物证,忽视嫌疑人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的数据提取,很少委托技术人员参与,即使提取也不规范,导致取证过程中遗漏收集相关电子数据证据,影响侦查取证质量。

检察技术人员在复制数据过程中,不可对犯罪嫌疑人原始存储设备直接读写,应当使用专业取证设备,如使用写保护技术进行操作,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电脑中的硬盘,要用高速硬盘克隆机对其进行克隆,用工作站对克隆证据盘进行分析、恢复、检验,以保证与原始数据相对应的哈希校验。

另外,还应当记录分析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型号、序列号,所使用的软件名称、版本号、具体操作过程以及检验结果等,制作相应的工作记录或检验报告。

对取证过程要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规则及注意事项(2020.5.1实施)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规则及注意事项(2020.5.1实施)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规则及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

该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

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一、手机短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此时手机短信可以不予出示。

审查手机短信应注意哪些情况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短信证据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双方属于案涉当事人;(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有无中间删减的情况;(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已删除的短信哪里找?(1)搜索APP“手机数据恢复精灵”(2)打开APP,点击“短信恢复”(3)APP会对手机进行扫描(4)扫描完成后可以恢复查看了。

二、传真件由于传真件的真实性较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编造内容,同时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经过两三年时间,其字迹就会变淡、模糊,纸质泛黄,故对其真实性及证明力应注意审查。

所以重要的传真,一定要记得复印备份!1、核实传真的收件人、发件人,发、收传真的号码、传真时间,以判断传真收、发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传真过程,传真内容是否真实。

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的时候,应当注意双方的名片上或合同约定中是否留有传真号码;2、存在多份传真件的,应审查各传真件之是否相互衔接,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

电子数据证据现场获取通用规范-司法部

电子数据证据现场获取通用规范-司法部

2015-11-20实施电子数据证据现场获取通用规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400002——20152015-11-20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目次前言 (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原则 (1)5步骤 (1)6记录 (3)7注意事项 (3)前言本技术规范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雷云婷、崔宇寅、张颖、郭弘、黄道丽。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电子数据证据现场获取通用规范1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电子数据鉴定中电子数据证据现场识别、收集、获取和保存的通用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电子数据鉴定中电子数据证据现场识别、收集、获取和保存。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SF/Z JD0100000-2012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3术语和定义SF/Z JD0100000-2012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随机存取内存转储Random Access Memory dump(RAM dump)将随机存取内存(RAM)中的部分或者全部数据转存到某种类型的存储介质中。

3.2逻辑文件Logical files用户所观察到的文件组织形式,是可以直接处理的数据及结构。

3.3潜在电子证据Potential Digital Evidence所有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证据。

3.4易失性数据Volatile Data容易改变或消失的数据,如内存数据。

4原则SF/Z JD0100000-2012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所确立的原则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电子证据的全部法律规定(3篇)

电子证据的全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具有高效、便捷、易于保存等特点,但也存在易篡改、易伪造等风险。

为了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全面梳理我国电子证据的全部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电子证据的定义和种类1. 电子证据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的规定,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2. 电子证据的种类(1)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电子数据;(2)电子存储介质中存储的文件、图片、音频、视频等数据;(3)计算机软件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数据;(4)网络聊天记录、社交媒体信息等网络数据;(5)其他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三、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1. 电子证据的收集(1)当事人自行收集:当事人有权自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电子证据,但应保证收集过程的合法性。

(2)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收集: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依法收集电子证据。

(3)委托第三方收集:当事人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收集电子证据。

2. 电子证据的保全(1)原始存储介质的保全:对于原始存储介质,应进行封存,并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2)电子数据的保全:对于电子数据,应采取截图、复制、下载等方式进行保全,并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3)电子证据的鉴定:对于无法直接提取的电子证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四、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运用1. 电子证据的审查(1)真实性审查:审查电子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等情况。

(2)关联性审查:审查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

(3)合法性审查: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鉴定等过程是否合法。

2. 电子证据的运用(1)证据链条的构建:将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

(2)证明力的认定:根据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证时对电子证据的采集有何要求?

证时对电子证据的采集有何要求?

證時对电子证据的采集有何要求?一、保护证据完整性的要求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数字化的硬件或软件形式存在,容易受到篡改或损坏的风险。

因此,在采集电子证据时,必须遵循以下要求,以保护证据的完整性。

1.1 尽早确立取证范围在开始电子证据的采集工作前,调查人员应该明确取证的范围和目标。

这一步骤不仅有助于有效收集关键证据,还能减少取证过程中对不相关信息的侵扰。

1.2 采用合适的工具和方法对于不同类型的电子证据,需要采用适当的工具和方法进行采集。

例如,在处理电脑硬盘时,可以使用专业的数字取证软件来保护证据的完整性;而对于网络数据的采集,可以借助网络流量分析器等工具来获取关键信息。

1.3 确保取证过程的可追溯性为了保证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取证过程应该具有可追溯性。

调查人员应当详细记录每一步操作,包括取证时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信息,以便在后续审理中证明证据的真实性。

二、保护证据的可信度的要求除了保护证据的完整性,电子证据的采集还需要满足一定的可信度要求,以确保其能够在司法审判中被接受。

2.1 采集过程的法律合规性调查人员在进行电子证据采集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取得合法授权。

任何非法获取的证据都会被法庭排除,从而失去其证明意义。

2.2 采用可靠的取证工具和方法在电子证据采集中,采用可靠的取证工具和方法是确保证据可信度的关键。

合格的数字取证软件应当能够对被采集的数据进行完整性校验,并且具备防篡改的功能。

2.3 保护证据的安全存储和传输采集到的电子证据应当以安全的方式进行存储和传输,以防止证据被篡改、丢失或泄露。

调查人员可以利用加密技术、数字签名等手段来确保证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三、保护个人隐私的要求在电子证据的采集过程中,也不能忽视保护个人隐私的要求。

调查人员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3.1 合法性与合规性在采集电子证据时,调查人员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被采集信息的所有者的隐私权。

3.2 需求最小化原则调查人员应当在采集电子证据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个人隐私的侵扰。

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重要。

电子证据具有高效、便捷、易于存储和传输等特点,已成为现代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电子证据的获取、认定和运用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我国对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日益完善。

本文将从电子证据的定义、法律效力、证据规则、证据保全等方面对我国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电子文件;2. 电子数据交换;3. 电子签名;4. 电子认证;5. 其他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

三、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1.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由此可知,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具有法律地位。

2.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一样,需要经过查证属实,才能具有证明力。

3. 电子证据的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的,应当以优势证据为准。

”在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下,电子证据应当优先适用。

四、电子证据的证据规则1. 电子证据的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子证据的收集,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则。

”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依法收集,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2)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3)采用合法手段,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电子证据。

2. 电子证据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证据的鉴定,由当事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

”在鉴定电子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2)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3)鉴定程序应当合法、公正。

电子证据法律了解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

电子证据法律了解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

电子证据法律了解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电子证据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不仅可以为司法审判提供证明事实的依据,还可以用于民事纠纷、行政争议等各个领域。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其收集和使用往往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方式生成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合同、网络日志等。

二、电子证据的收集1. 合法获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集电子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不能采取非法手段,比如黑客攻击、非法窃取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一般情况下,个人在其正常使用电子设备的过程中产生的电子证据是合法的,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2. 保全为了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相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电子证据的保全。

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相应措施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比如要求相关网络服务提供商保存相关数据,或者对电子数据进行加密保护,防止证据被篡改或丢失。

三、电子证据的使用1. 证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电子证据和其他形式的证据一样,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法庭会根据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相关证据链的完整性等因素来判断其证据力。

2. 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根据事实关系举证,包括提供电子证据。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自己提供能够证明自己权利或义务的电子证据。

3. 证据主导原则在我国法律中,信件、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等可以被视为书面形式的电子证据,具有等同于纸质证据的效力。

而口头证言、书面文件等纸质证据则被视为次要证据。

这是因为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更易被保证。

四、电子证据的举证困难尽管电子证据在当代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但其举证过程也可能面临一些困难。

例如,电子证据的源头可能不明确,且易于篡改。

因此,法院在审理电子证据时,往往会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链,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电子物证取证法律规定(3篇)

电子物证取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在日常生活和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物证作为一种新型证据形式,其取证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电子物证取证法律规定,为相关实践提供参考。

二、电子物证的概念及特征(一)电子物证的概念电子物证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文档、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社交媒体信息、网络聊天记录等。

电子物证具有以下特点:1. 存储形式:以数字形式存储在电子设备中,如硬盘、光盘、U盘等。

2. 可复制性:电子数据可以轻松复制、修改,但修改痕迹往往会被保留。

3. 易篡改性: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修改痕迹不易察觉。

4. 证据链脆弱:电子数据在传输、存储、处理过程中,可能因人为或技术原因导致证据链断裂。

(二)电子物证的特征1. 真实性:电子物证反映的是客观事实,具有客观性。

2. 完整性:电子物证在取证过程中应保持完整,不得遗漏关键信息。

3. 可靠性:电子物证应具有科学性,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确保其真实、完整、可靠。

4. 可查性:电子物证应便于查询、检索,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作用。

三、电子物证取证法律规定(一)电子物证取证原则1. 依法取证原则:取证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

2. 客观、全面原则:取证应客观、全面,确保电子物证的真实性、完整性。

3. 及时、准确原则:取证应及时、准确,防止电子物证被篡改、丢失。

4. 保护隐私原则:在取证过程中,应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敏感信息。

(二)电子物证取证程序1. 证据保全申请:当事人或检察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2. 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对证据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3. 取证实施:人民法院指派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电子物证取证。

4. 取证报告:取证完成后,出具取证报告,详细记录取证过程、取证结果。

5. 证据提交:将电子物证及取证报告提交给人民法院。

电子数据取证操作规范

电子数据取证操作规范

电子数据取证操作规范
一是内容要素要齐全。

包括勘验检查的人员、对象、地点、起始时间、方式、目的、经过、结果及案由等基本信息,标明是首次还是补充勘验检查。

发现的重要线索和证据,可以通过拍照、截图等方式附在勘验笔录中。

最后形成的勘验检查笔录由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二是过程记载要全面。

包括勘验检查过程中使用的软硬件设备的基本信息、运行状态,比如设备型号、屏显内容、设备间连接关系等。

数据提取、存储、检查、完整性校验的操作过程,也要根据实际操作顺序翔实反映在勘验检查笔录中。

三是主要结论要精准。

要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电子数据的真实情况,主要记录提取出的信息内容、完整性校验值等,并对数据逻辑性关系进行审查。

要求语言规范、不加评论,比如分析或推测出来的可能性结论就不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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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0实施电子数据证据现场获取通用规范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400002——2015
2015-11-20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原则 (1)
5步骤 (1)
6记录 (3)
7注意事项 (3)
前言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雷云婷、崔宇寅、张颖、郭弘、黄道丽。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电子数据证据现场获取通用规范
1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电子数据鉴定中电子数据证据现场识别、收集、获取和保存的通用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电子数据鉴定中电子数据证据现场识别、收集、获取和保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SF/Z JD0100000-2012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
3术语和定义
SF/Z JD0100000-2012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
随机存取内存转储Random Access Memory dump(RAM dump)
将随机存取内存(RAM)中的部分或者全部数据转存到某种类型的存储介质中。

3.2
逻辑文件Logical files
用户所观察到的文件组织形式,是可以直接处理的数据及结构。

3.3
潜在电子证据Potential Digital Evidence
所有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证据。

3.4
易失性数据Volatile Data
容易改变或消失的数据,如内存数据。

4原则
SF/Z JD0100000-2012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所确立的原则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5步骤
5.1制定方案
在进行电子数据证据现场获取之前,需分析案情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方案,包括:
a)明确现场获取的目的和范围;
b)明确参加现场获取的人员,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c)明确进行现场获取需携带的移动仪器设备;
d)明确现场获取采用的方法和步骤;
e)明确现场获取的顺序;
f)明确现场获取操作可能造成的影响。

5.2记录现场
现场取证人员应在到达现场后,立即对现场状况通过拍照或录像等的方式进行记录并予以编号保存,以便需要时可以进行验证或重建系统。

5.3现场静态获取
对于已经关闭的系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在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应对相关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进行获取(封存),方法如下:
a)采用的封存方法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被封存的存储介质和启动被封
存电子设备;
b)封存前后应当拍摄或者录像被封存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并进行记录,照片或者录像应当从各个
角度反映设备封存前后的状况,清晰反映封口或张贴封条处的状况;
c)对系统附带的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也应实施封存。

5.4现场动态获取
对于运行中的系统,应进行电子数据证据的动态获取,其中又具体分为易丢失数据的提取和固定、在线获取以及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的封存三个部分。

5.4.1易丢失数据的提取和固定
易丢失数据的提取和固定应遵照以下步骤:
a)固定保全内存数据,特别是以下数据:
1)打开并未保存的文档;
2)最近的聊天记录;
3)用户名及密码;
4)其他取证活动相关的文件信息。

b)获取系统中相关电子数据证据的信息,包括:
1)存储介质的状态,确认是否存在异常状况等;
2)正在运行的进程;
3)操作系统信息,包括打开的文件,使用的网络端口,网络连接(其中包括IP信息,防火
墙配置等);
4)尚未存储的数据;
5)共享的网络驱动和文件夹;
6)连接的网络用户;
7)其他取证活动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

c)确保证据数据独立于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软硬件,逻辑备份证据数据以及属性、时间等相关信
息。

5.4.2在线获取
在线获取应在现场不关闭电子设备的情况下直接分析和提取电子系统中的数据,包括:
a)打开的聊天工具中的聊天记录;
b)打开的网页;
c)打开的邮件客户端中的邮件;
d)其他取证活动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

5.4.3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的封存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在获得授权的情况下,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对系统是否需关闭作出判断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其中,对于已经关闭的系统的处理方式参照5.3。

对于不能关闭的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应遵循以下几点:
a)采用的封存方法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可保持原有运行状
态;
b)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如手机等无线设备),应保证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的
封存方式完全屏蔽,不因电磁等影响而发生实质性改变;
c)封存前后应当拍摄或者录像被封存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并进行记录,照片或者录像应当从各个
d)角度反映设备封存前后的状况,清晰反映封口或张贴封条处的状况。

5.5电子数据证据的固定保全
从现场获取的上述所有电子数据证据需遵照以下几个方式进行固定保全:
a)完整性校验方式:计算电子数据和存储介质的完整性校验值,并进行记录;
b)备份方式:复制、制作原始存储介质的备份,并依照5.3规定的方法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c)封存方式:对于无法计算存储介质完整性校验值或制作备份的情形,应当依照5.4.4规定的方
法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记录不计算完整性校验值或制作备份的理由;
d)保密方式:潜在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密是一个要求,无论是业务要求或法律要求(如隐私)。


在电子数据证据应以确保数据机密性的方式保存。

6记录
电子数据证据现场获取的过程中,记录应贯穿整个过程:
a)记录可以用摄像、截屏、拍照、编写文档等方式存放于任何一种存储介质中;
b)对可能存在证据数据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进行拍照,编号并贴上标签标识;
1)对现场状况以及提取数据、保存数据的关键步骤进行录像;
2)对电子数据证据信息的属性、状态以及其他信息进行详细记录。

c)从现场获取的电子数据证据,应记录该电子数据的来源和提取方法;
现场获取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记录整个工作过程。

7注意事项
在电子数据证据现场获取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a)不得将生成、提取的数据存储在原始存储介质中;
b)不得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

如果因为特殊原因,需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
的,应当记录所安装的程序及其目的;
c)应当详细、准确记录实施的操作以及对目标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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