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国际法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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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国人的待遇
1.外国人待遇的内容 外国人待遇在国际法上没有具体的规 定,除非受条约的约束,各国可自行决 定。 一般而言,应给予外国人以正常生活 所不可缺的待遇。作为有关法律的主 体,应享有法律规定的私权和诉权。 各国实践表明,外国人在所在国一般 不享有政治权利,也不负服兵役的义
三.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管理
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于本国国民在外 国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 的侵害时通过外交途径所采取的保护 措施。 外交保护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1.受保护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 (doctrine of continuous nationality; effective nation ); 2.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非 法侵害; 3.用尽当地救济(exhaustion of local
三、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管理
外国人在居留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由居留国 法律规定。按国际实践,外国人的民事 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著作权、 发明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婚姻家庭 权和继承权等)和诉讼权等一般受居留 国法律的保护。 外国人在居留期间必须遵守居留国法律。 3.外国人的出境:外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 人只有属地管辖权而无属人管辖权,因 此不能禁止外国人合法离境。
二、关于国籍的立法
1.国籍法是一国据以决定谁具有它的国籍的 法律,其内容主要包括国籍的取得、国籍 的丧失和国籍的变更等。因此,国籍法原 则上是国内法。 2.国籍的国内立法方式:宪法中规定国籍事 项(如法国1791年宪法)和单行法规定国 籍事项(最早的国籍单行立法是1842年普 鲁士国籍法)。 3.由于各国国籍立法不同,会导致国籍的冲 突。因此,国籍问题具有国际性的特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内容
(1).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 合的原则; (2).自愿申请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A.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法律, 并具有规定条件的,可以经申请批准 加入中国国籍。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再 保留外国国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定居外国的中国公 民,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 国籍。C.中国公民具有一定条件的, 可以经申批退出中国国籍;D.曾有中 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1.外国人:是指居住在一国境内而不具 有该国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 人。包括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 人和一般的外国人。 广义的外国人除外国自然人以外,还包 括外国法人,以及无国籍人。 2.法律地位:一国境内的外国人的法律
一、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续)
地位由所在国法律加以规定,但应符合国 际法,也应顾及外国人本国的国籍管辖 权。 外国人处于居留国的属地管辖之下,应 遵守居留国的法律,依法享受居留国给 予的待遇; 外国人还处在国籍所属国的属人管辖之下, 因此也负有效忠本国的义务,当其合法 权益受侵害时,可获得国籍所属国的外 交保护。
五、国籍的抵触(续)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中国国籍法概述
中国自清未以来,先后制定过四部国籍法: 1909年《大清国籍条例》、1914年《民国 三年修正国籍法》、1929年《民国十八年 修订国籍法》和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籍法》。 前三部国籍法在原始取得国籍方面实行父 系血统主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是在总结我国的 传统和现实需要的基础上,并参考了其他国 家的立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制定的, 对中国国籍的取得、恢复、和丧失以及中国 国籍法的原则作了规定。
开放性结核病等传染病者; (4)不能保障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5)被中国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未满不 准入境期间的; (6)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 益的其他人。
六、中国关于外国人出境的管理
我国有权限制下列外国人出境: (1)刑事被告或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 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被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人; (3)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 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人; (4)未持有效护照、证件或签证者,或持 有伪造、涂改或他人的护照、证件者, 或拒绝接受检查证件者; (5)我国公安和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者。
对允许入境者一般要求其持有本国签
发的有效护照。 按照国际协定,难民或国际组织官员 可使用特别旅行证来替代护照。 2.外国人的居留:外国人可根据居留 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在该国作 短期、长期或永久居留,但无权主张 接受国必须准予居留的权利。 任何国家不能主张它的国民在外国领 土内居留的权利。
五、中国关于外国人入境方面的管理
外国人入境应持有效护照和证件,到 我主管机关办理入境签证,或按我国 与外国订立的双边协定规定入境。 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 (1)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 活动的; (2)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 活动的; (3)患有精神病、麻风病、性病、
五、中国关于外国人入境方面的管理
3、引渡规则
罪犯国籍所属国
基于属人管辖权
(1)请求引渡的主体
如果三类国家同时提出引 渡,原则上被请求引渡国 有权决定把罪犯引渡给那 一个国家。
犯罪行为发生地国
基于属地管辖权
受害国
基于保护性管辖权
(2)引渡的对象: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
请求引渡国国民
被请求引渡国 国民
第三国国民
大多数国家基于维护本国的属人管辖权,一般不向 外国引渡本国国民。根据许多国际条约的规定,引 渡罪犯原则上只限于外国人,本国国民一般不予引 渡,即“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只有英美等少数国 家不拒绝引渡本国国民。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Popul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国籍概述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庇护和引渡 国际人权法 国际难民
第一节 国籍概述
General of Nationality
一.定义:国籍(nationality)是指一个人 具有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资格, 是一个人与某一个国家的稳定的法律联 系,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依据。 二.国籍的意义:国籍是国家确定本国人和 外国人的重要标准,是国家行使属人管 辖权的依据,也是国家对在国外的侨民 行使外交保护根据。同时,国籍还是个 人与国际法联系的纽带。
(4)引渡的程序 1
提出引渡请求。即请求国通过外交途径向被请求国提出引渡
请求书。
2
被请求国的审查。即由主管机关(一般是外交部和法院)进
行审查,以作出是否引渡的决定。如拒绝引渡,则说明理由。 3
引渡的执行。即一经通知准予引渡,被请求国和请求国应不
迟延地安排被指控的人犯移交。
拒绝引渡的理由。1990年联大通过《引渡示范条约》,对国家拒绝引渡的理
被剥夺国籍
五、国籍的抵触(冲突)
1.定义: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 以上国家的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 的状态。前者称为国籍的积极抵触,后 者称为国籍的消极抵触。 2.产生国籍抵触的原因:在于各国关于国 籍的取得和丧失规定不一致,加之国际 法也没有统一的国籍规则。 3.后果:积极的国籍抵触会导致国家管辖 权的冲突,并使当事人受到多重管辖, 处于无所适从的境地。
2.庇护的法律依据
国际上没有关于庇护的普遍性国际公约。 拉丁美洲国家自1889年以来订立了若干有关 庇护的地区性国际公约,如1928年的《美 洲国家间关于庇护的公约》和1933年《美 洲国家间关于政治庇护权的公约》。 庇护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各国的国内法。 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灭 种罪、种族隔离罪、非法劫持航空器及其他 各种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罪、侵害应受国际保 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罪行、劫持人质罪、酷 刑罪、危害海上安全罪(海盗罪)等,不得 庇护。
(1)被要求引渡者为被请求国国民。
任择理由
(2)被请求国主管当局已决定不就作为引渡原因的罪 行对该人提起诉讼,或已决定终止诉讼。 (3)按请求国的法律,引渡理由罪当处死,除非保证 不判处死刑,或判死刑,也不予以执行。
(4)被请求国认为引渡该人不符合人道主义
二、庇护(asylum)
1.定义:庇护是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 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 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 另一国的行为。 国家享有属地管辖权,从而引申出国 家享有庇护权。因此,国家没有庇护 外国人的义务。 各国一般在宪法或其他法律中规定给 予庇护的条款。
三、国籍的取得
国籍取得
因出生取得
(原始国籍)
因加入取得
(继有国籍)
血统主义 父系主义 双系主义
混合原则 血统为主 出生地为主 平衡兼采
出生地主义
自愿申请入籍
因婚姻入籍
因收养入籍
因认领等事实
四、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
自愿丧失
非自愿丧失
因法定原因而丧失
本人申请并经批准
选择国籍
双重国籍或交换领土
取得外国国籍 婚姻、收养 认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内容 (续)
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 恢复中国国籍。 其他原则: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各民 族平等)、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避免 国籍冲突原则。 1980年《国籍法》颁布以前,已经取得 和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Legal Status of Aliens
3.受庇护者的法律地位
受庇护的外国人在庇护国享有合法的居留 权。他们的地位与一般外国人相同,要服 从居留国的法律管辖。但与一般的外国人 有区别:
1.受庇护者是由于政治原因受本国追诉的,他们 与其本国实质上断绝了联系,所以,庇护国不 得将其引渡或驱逐,并且也不承担国籍所属国 的特定义务。 2.受庇护者不得因其受庇护的地位,从事违反联 合国宗旨与原则的活动,也不得从事反对或危 害其本国的活动。庇护国也负有义务防止他们 从事这种活动的义务。
4.国家行使庇护的处所
消极的抵触则导致当事人只能享有一般 外国人的待遇或低于一般外国人的待遇, 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寻求任何 国家的外交保护。 4.解决途径:一是通过国内立法,其次是 通过有关国家间签订双边条约解决双重 国籍人问题,同时通过国际公约来总体 协调。 如: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 位公约》、1957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 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等。
(3)引渡的条件
相同原则(双重犯罪原则) principle of identity 罪名特定原则 (审判专一原则) principle of specialty
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是请 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 双方法律都认为是犯罪, 并属于可起诉的罪行。
被引渡人引渡回国后,只 能就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 罪名进行审判或处罚,不 得以不同于引渡罪名的其 他罪名进行审判或惩处。
1.外国人的入境 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国家没有接纳外 国人的义务。 国家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纳外国人和 接纳的条件,但不得实行歧视性的限 制或禁止措施。 实践中,各国一般都允许外国人为合 法目的入境。对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秩序或利益以及危害境内居民健 康的人禁止入境。
三.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管理
由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国家拒绝引渡的理由分为强制性理由和任择性理由。
(1)被请求国认为请求引渡的原因是犯罪行 为属于政治性罪行。
强制性理由
(2)被请求国有充分理由确信,提出引渡请求是为了 某人的种族、宗教、民族、政治见解、性别或身份等 原因而欲对其进行起诉或惩处,或确信该人的地位会 因其中任一原因而受到损害。
四、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1840年后,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 在中国攫取了各种特权和利益。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彻 底取消了外国人的特权,并遵循国际 法的原则,通过立法和其他措施确定 了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中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刑法、诉讼 法、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和海关法等 涉及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中国还缔结和加入了有关的条约。
七、外交保护diplomatic protection
第三节 庇护和引渡
extradition and asylum
一、引渡(extradition) 1.定义:引渡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 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他国指控 或判刑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 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法国大革命后, 通过西欧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和各国 间的引渡条约的规定,逐渐形成的一 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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