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成因及处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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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成因及处理对策
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超常规的、突发性的、需要立即做出处置决策的社会事件。此类事件会使与其相关的政府组织社会控制力受到削弱,甚至可能使政府组织处于信仰危机困境。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成功处置,将构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条件并发挥基石功效;反之则严重削弱共产党执政地位,丑化共产党执政形象。正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所指出的:要“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导、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由此可见,如何在社会矛盾凸现期成功地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已经不容置疑地摆在全党和全体人民面前。
一、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中。是指某一社会群体(含临时性群体),因某种潜在社会矛盾或现实社会问题尚未得到解决而自感自身利益受到剥夺,借助某种自然性或社会性契机,采取非常规甚至极端方式对抗党政机关及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负面社会事件。具体表现为:越级群访、集体上访、非法游行、冲击政府、堵塞交通、罢工、罢课、罢市、聚众械斗,并部分伴有打、砸、抢、烧或伤害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前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表层含义表现为利益诉求,而深层含义则表现为社会阶层或群体间的利益关系调整和利益分配的博弈。对于当前的群体性事件,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认识:
首先,群体性事件是一个政治概念。中共中央办公厅2004年制定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将“群体性事件”定性为人民内部矛盾,即“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对人民内部矛盾,不能用解决敌我矛盾的方法,而只能用民主的、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出发点。其次,群体性事件是一个法律概念。从法律角度看,不论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如何,只要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害,即属违法或犯罪行为。因此,《工作意见》在限定公安机关的职责时特别指出:“根据党委、政府的决定,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对群体性事件中违法犯罪人员以及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打击处理”。显然,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又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在法治的框架下解决。
二、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可以概括出当前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征:
1.多发性、多元性。虽然各级党委、政府普遍重视预防群体性事件,但群体性事件前仍呈现出逐年增多的态势。发生领域多元、发生次数频繁、发生地域广泛,作者在防城镇挂职期间,参与处理的群体性事件中,范围涉及土地权属纠纷、土地补偿款纠纷、因采矿造成污染产生的纠纷、医患纠纷、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征地拆迁问题等等方面。
2.从众性。从众心理严重,认为法不责众,“一哄而起”常见,情绪偏激并且短时间内群体动员力较强。群体性事件一般都有挑头人物,有几个核心组织者进行煽动,大部份群众是跟随者,其往往存在以下心理:认为法不责众,随大流得到利益后可参与分配,如追究责任也追不到一般参与者头上;如不参与可能什么也得不到。有的地方挑头者为产生人多势众的效果,增加谈判筹码,甚至许诺不论是否争取到利益,凡是参与者都可以得到一定的误工补偿。
3.组织性。从近几年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情况看,规模越来越大、影响越来越大,这应归
结于其组织性越来越强;有的事件背后出现有单位干部或是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其中出谋划策的现象。
4.复杂性。人员复杂、情况复杂、理由复杂、处理复杂、控制复杂。如作者在防城镇处理的某农场职工因建房施工造成损坏城南某组村民坟山的纠纷时,本以为是一宗简单的纠纷,但深究其中,发现其产生的根源是双方对反复闹了几十年的一宗土地权属纠纷仍存在心结,适逢城南进行大开发,土地升值,而农场职工建房时开路不小心将泥从半山腰推下将某村民寄在山脚的两口装有骨灰的罐子盖住,某组的村民就抓住这点,借题发挥,要求政府处理,在申请书中写明除赔偿巨额损失外,还要对土地进行重新确权,并拆除农场职工已建的房屋,如政府不按此意见,在清明祭祖时可能会导致产生全体同姓人推倒农场职工所建房屋的事件。这样复杂的情况,增加了政府处理事情的难度。
5.传播性。谣言四起,迅速传播。流言成为短时间内进行群体动员的主要手段和个别不负责任的媒体的主要消息来源。
6.破坏性。造成损失(经济损失、政治损失、社会损失、物质损失等),破坏社会组织秩序,降低政府公共信誉。
7.非政治性。尽管有些群体性事件表现激烈,但当事人的请求大多是与自身物质、经济利益有关,并不是政治事件或刑事事件,往往只是利益表达和博弈的形式之一,是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回应的无奈之举,他们并不具有反对社会政治制度的目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如果不及时处理,被敌对势力煽动、利用,也极易演化成政治性矛盾。
8.难处理性。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大多由于矛盾没有得到化解而形成的,解决这些问题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必须付出一定的努力,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因此,处理解决难度较大。如作者参与处理的某区华侨建材厂与制氧厂的土地权属纠纷,产生矛盾的根源涉及到政府落实华侨政策方面、企业改制遗留方面问题,都是多年没有解决的问题,时间长了,积怨越来越深,通过一件小事就会引爆,但处理起来难度很大,要将原来的对侨政策一件件落实,同时因企业改制遗留问题也要一件件解决好,这是非常复杂的工作,单靠政法部门根本无法解决,需要涉及民政、侨办、国土、经贸等多个部门通力协作才能完成。
三、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成因
(一)利益调整失衡。一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必然是一个不断产生大量不稳定因素的过程,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是利益结构、权利结构、观念结构、就业结构重新分配和调整的过程,而置身其中的所有个人都因不同的“社会遗传”、社会际遇以及个人自身因素使其参与利益分配、分享改革成果、提高自身地位的能力存在差异,这种差异随着社会经济飞速发展越来越明显,进而导致社会问题日益显性,社会不满逐渐积聚。众所周知,我国在整个工业化的过程中,国家不得已的选择是通过统购统销、人民公社化、二元社会管理结构等特别方式,以长期牺牲、剥夺农民利益为代价,从而为在落后的中国实现工业现代化这一目标奠定并积累了雄厚的物质基础,从历史的角度和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考察,这种价值选择是不容置疑的。但不得不承认,在这一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工农之间、城乡之间的差距拉大了;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农民未能及时而有效地获得共享。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推进和城市化的深入,社会进入迅猛的转型期,社会的整体结构、资源结构、区域结构、组织结构及社会身份结构都在发生着重大的转变,社会同质性趋向消解,异质性进一步增加,使追求同一性和超稳定性的传统社会控制机制失去了原有的基础。伴随着阶层、群体和组织的分化,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势必会不断地被唤醒和强化,利益的分化也势必发生。在各种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不可避免地会相互竞争和冲突。社会分化的加速也必然会在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结构中有所反应,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文化关怀等方面将不断趋于多元化,一些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观念也会大量涌现。人们受不同的价值观念的冲击,易导致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