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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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一、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二、社员代表大会须有本社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三分之二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全体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三、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1票选举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受附加表决权,本社附加表决权的票数,不得超过本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
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的数,应在每次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时告知参加会议的社员。
四、社员(代表)大会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
成员(代表)大会: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提议;章程规定其他情形。
五、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六、本社社员达到150人时,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行使成员大会部分职权(或全部职权)。
××县×××农民专业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