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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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个体工商户贷款合同详细规定

2024年个体工商户贷款合同详细规定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个体工商户贷款合同详细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贷款方定义1.2 借款方定义1.3 贷款合同定义第二条贷款金额、用途和期限2.1 贷款金额2.2 贷款用途2.3 贷款期限第三条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3.1 贷款利率3.2 还款方式3.3 还款期限第四条贷款的发放和还款4.1 贷款发放4.2 贷款还款第五条担保条款5.1 担保方式5.2 担保物5.3 担保人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借款方违约6.2 贷款方违约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7.1 合同变更7.2 合同解除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法律途径第九条保密条款9.1 保密义务9.2 例外情况第十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延长10.1 合同生效10.2 合同终止10.3 合同延长第十一条贷款方的权利和义务11.1 权利11.2 义务第十二条借款方的权利和义务12.1 权利12.2 义务第十三条不可抗力13.1 不可抗力的定义13.2 不可抗力的后果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附加条款14.2 附录14.3 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贷款方定义1.2 借款方定义1.3 贷款合同定义第二条贷款金额、用途和期限2.1 贷款金额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大写:【】万元整),具体金额以实际放款金额为准。

2.2 贷款用途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将贷款用于【】事项,具体用途应在贷款申请表中详细说明。

2.3 贷款期限本合同的贷款期限为【】年,自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3.1 贷款利率本合同的贷款利率为【】%,具体利率以甲方公布的贷款利率为准。

3.2 还款方式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采用【】方式向甲方还款,具体还款方式见附件。

3.3 还款期限乙方的还款期限为【】年,自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计算。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个人经营者成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其中,银行作为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支持个人经营者创业发展,已成为银行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但与企业借款不同,个人经营者具有高风险、低稳定性的特点。

因此,银行在进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的业务时,必须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才能有效的控制风险,提高贷款回收率。

本文将就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二、贷款前的必要工作1、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银行在考虑发放贷款前,必须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包括以下方面:(1)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法个体经营资格(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申请人是否已经申请过其他银行贷款,并核查其信用记录2、贷款申请材料的审查银行在考虑发放贷款前,还必须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包括以下方面:(1)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件(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3)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4)个人信用证明(5)其他必须的贷款申请材料3、贷款额度的确定银行在考虑发放贷款时,必须根据申请人的实际经营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以控制风险。

三、贷款发放的具体程序1、签订贷款协议银行在决定发放贷款后,与申请人签订贷款协议,明确贷款的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条款,规范贷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监管贷款用途银行在发放贷款后,必须监管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确保贷款用于正当经营活动,避免出现借款人挪用贷款的行为。

3、实施央行基准利率调整银行在实施贷款利率时,需参考央行的基准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与市场利率相对平稳。

4、提供账号管理服务银行为贷款人提供账户管理服务,包括支付结算、贷款到期处理等,加强风险管控。

四、贷款风险管理1、风险监测银行在发放贷款后,需及时监测借款人的还款状况,发现逾期还款责令借款人及时归还,确保贷款回收率。

农村商业银行自然人生产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自然人生产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自然人生产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积极稳妥地拓展优良的自然人经营性贷款市场,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依据《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相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生产经营户。

各类消费贷款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必须坚持“资产有效、贷款适度、信誉良好、形式合理、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人贷款属零售信贷业务范畴。

积极开发和拓展低险高效的个体、私营贷款市场,其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二是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储蓄存款大户,促进储蓄存款等其他零售业务的发展;三是有利于培育新的黄金客户为龙头的优质客户群体,促进客户结构的进一步优化。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自然人生产经营性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较高生产经营能力的自然人。

自然人贷款一律不允许以企业法人作为承贷主体。

第六条自然人生产经营性贷款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借款人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

2、借款人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3、借款人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件。

4、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借款人具备与贷款用途相符的经营合法性证明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市场经营摊位证、农业用地使用证或承包合同等。

6、具有本行认可的担保措施。

第三章自然人信用等级评定第七条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私营业主(股东)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是贷款的必备程序,是贷款人选择贷款对象和贷款方式的重要依据。

凡向本行申请贷款的个体、私营业主(股东)均应按本办法的指标体系评定信用等级。

第八条自然人信用等级为分为五级,由高至低分别是A、B、C、D、E。

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者为A级;80-90分之间的为B 级;70-80分之间的为C级;60-70分之间的为D级;60分以下为E级。

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doc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的发放和管理,提高金融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信用社(银行)对农户、个体工商户发放的贷款证及其管理。

第三条贷款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风险控制原则:有效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贷款风险。

服务便利原则:为农户、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

透明公正原则:确保贷款证发放和管理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二章贷款证的定义和功能第四条贷款证是指本信用社(银行)为农户、个体工商户颁发的,用于证明其信用状况和贷款资格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贷款证的功能包括:证明持证人的信用状况。

作为申请贷款的资格证明。

记录持证人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信息。

第三章贷款证的申请与发放第六条农户、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证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提供必要的担保或保证。

第七条贷款证的申请程序包括: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进行资信调查和评估。

审核批准。

发放贷款证。

第四章贷款证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持证人使用贷款证申请贷款时,应遵守本信用社(银行)的贷款政策和程序。

第九条贷款证的管理包括:贷款证的登记和存档。

定期对持证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复核。

贷款证的挂失、补发和注销。

第五章贷款证的风险控制第十条贷款证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严格的资信调查和评估。

贷款额度和期限的合理设定。

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的科学制定。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贷款证使用规定的持证人,本信用社(银行)有权采取以下措施:暂停或取消贷款资格。

收回贷款或提前终止贷款合同。

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

第六章贷款证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本信用社(银行)应建立贷款证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贷款证的发放和管理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对于贷款证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新都桂城村镇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加强个人经营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开展个人经营性贷款,应严格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实施贷款全流程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四条个人经营性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经办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经办机构应加强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风险。

第五条开展个人经营性贷款,应严格执行“二到场、四核对”制度,即办理每笔贷款必须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时到场,认真核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身份证件、贷款审批手续和贷款合同文本,并当场签字。

第六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必须严格执行本行授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授信。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七条本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分类管理:(一)根据贷款对象不同,个人经营性贷款可以分为个体工商户贷款、私营企业主贷款及其他自然人贷款。

私营企业主系指:(1)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3)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二)根据贷款用途不同,个人经营性贷款可以分为专项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两类。

个人经营专项贷款是指本行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个人发放的,用于购建或租赁商用房和机械设备的贷款。

个人经营专项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应当是由经营产生的现金流。

个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个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经营的企业(泛指经营企业、承包项目、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营主体)流动资金需求的贷款。

第八条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人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三)借款人户籍或其经营的企业注册地址在本行经办机构所在地区;(四)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五)贷款额度、期限及币种合理;(六)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七)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原则上信用记录逾期不得超过2期6次);(八)能够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措施;(九)开展个人经营性贷款,原则上应将借款人配偶列为共同借款人;视实际情况,可以将其成年子女、企业其他股东列为共同借款人,特殊情况下由审贷委员会审议并在决议中注明原因。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动资金需要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与利率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在信用社(支行)辖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年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居住地,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四)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五)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中国农业银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88.08.24•【文号】•【施行日期】1988.08.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8月24日发布)第一条总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对于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为了充分发挥银行信贷利率的杠杆作用,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对象及使用范围一、贷款对象(一)城乡个体工商户1.个人经营的工商户;2.家庭经营的工商户;3.合伙经营的工商户;(二)私营企业1.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有限责任公司;二、贷款使用范围:包括工业、手工业、建造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科技咨询、旅游等行业。

第三条贷款条件一、持有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营业执照;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令法规、政策,并接受银行监督;三、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有相对稳定的生产经营场地和必要的设施;四、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偿还贷款的能力;五、在银行开立帐户并建有基本帐册。

第四条贷款原则一、自筹资金为主,银行贷款支持为辅;二、信用第一,谁借谁用谁还,按期清偿本息;三、有适销适用的商品、原材料做物资保证;四、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注重贷款使用的经济效益;五、坚持贷户借款自愿,银行贷款自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银行贷款。

第五条贷款用途、期限、利率一、贷款用途,贷款主要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流动资金的不足部分。

二、贷款期限(一)商品流转贷款期限一般掌握在3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工业流动资金贷款一般掌握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我行《xx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流动资金周转、购置或更新经营设备、支付租赁经营场所租金、商用房装修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时应加强对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尽职调查和合规操作。

第四条每笔贷款的贷前调查、面谈面签、担保落实等环节的操作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五条经办行应加强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七条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0年。

贷款对象包括个人、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及其他私营企业的个人股东;非法人资格的项目承包人或承租人,可提供承包协议或承租协议的,纳入个人经营贷款对象范围。

第八条贷款条件。

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贷款申请金额、期限和币种符合我行规定;(二)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以及还款意愿;(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或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贷款用途。

个人经营性贷款用途应当明确,可用于各种合法的经营活动等资金需求,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十条贷款金额。

我行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贷款。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中信银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版,2012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优化零售信贷结构,规范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个人经营贷款”是指我行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或实际经营者发放的,用于经营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10%(含)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实际经营者是指企业出具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明确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自然人以及分行信审会认可的合法合规的实际经营者。

第三条对于私营企业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实际用于该经营实体的个人经营贷款,经营实体在我行已有授信余额的,原则上不得交叉授信。

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确有合理交叉授信需求的,报分行风险管理部审—1—查并报分行信审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

第四条两个及以上自然人不得为同一经营实体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抵押方式除外。

第五条经营实体注册所在地原则上应在分行辖内分支机构所在地。

如经营实体注册地跨区域,仅限于以分行省内或直辖市内的住宅抵押且抵押率不超过50%,并报分行信审会按权限审批,此情况下如我行其他分支机构已对该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的,分行不得办理。

采用房地产抵押方式的,抵押的房产原则上应在分行省内或直辖市内;对跨区域的抵押房产仅限住宅且抵押率不超过50%,并报分行信审会按权限审批。

对经营实地注册地及抵押的房产均跨区域的个人经营贷款,分行不得办理。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个人经营贷款资金用于经营实体的经营用途,原则上用于流动资金周转。

个人经营贷款项下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贷款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房地产、期货市场等国家政策禁止领域。

个体工商户银行贷款流程和步骤

个体工商户银行贷款流程和步骤

个体工商户银行贷款流程和步骤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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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营性贷款规章制度

个人经营性贷款规章制度

个人经营性贷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保障金融机构的贷款资金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个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经商创业等经济活动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合理制定个人经营性贷款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贷款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风险。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尊重客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知识产权,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贷款业务的合规运作。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潜在风险。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客户理性理财、慎重投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向客户披露贷款利率、收费标准、风险提示等信息,确保客户知情权。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个人申请经营性贷款应当符合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风险偏好等因素,综合评估客户的贷款申请,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明确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用途和期限,不得挪用贷款资金,严禁为非经营性目的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个人经营性贷款进行合规审批,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批流程和审核制度,确保贷款申请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及时调整风险防控措施,提高贷款管理水平。

第三章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发放与监管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发放制度,严格履行发放程序,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个体私营经济户发展的扶持力度,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规范个体私营经济户信贷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系指在本辖区内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业主。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贷款证(以下简称贷款证)是以个私户自愿申请为前提,信用等级评定为依据,签订合作协议为条件,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颁发并凭以获取贷款的资信证明。

贷款证实行一户一证,以个体工商户为单位评审,由信用社按属地管理原则颁发。

第四条颁发贷款证坚持“信用评定、限额控制、周转使用、一年一定(审)”的原则。

第二章颁证条件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辖区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贷款证:(一)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借款人基本条件。

(二)在本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登记注册,领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从事的行业符合国家规定,市场前景好,业主(或法定代表人)年龄在22—60周岁以内。

(三)在辖区内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独立的可供自己支配的不动产,已取得信用社社员资格、工商联(商会)会员资格或个体协会会员资格。

(四)在所辖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个人账户,并承诺与信用社保持长期的信用往来关系。

(五)道德品行和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信用社贷款本息。

(六)资产负债率和销售收入归社率达到规定比率。

(七)愿意接受信用社信贷、结算监督,按规定及时向信用社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八)信用社认为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颁证程序第六条提出颁证申请。

符合领取贷款证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申领贷款证时,应向所辖农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第五条所列相关资料复印件,填写《个体私营经济户信用贷款证申领登记表》,建立信贷关系。

登记表各项内容填写必须真实、完整。

第七条建立信用档案。

信用社信贷人员对申请颁证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逐户调查摸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非法人客户生产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非法人客户生产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非法人客户生产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非法人客户生产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有关规定,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注重非法人客户生产经营性贷款管理,促进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健康发展,保障金融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法人客户指无法建立法律人格的生产、组织及经营活动的个体、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合作社、农村互助合作组织、社会团体等自然人或组织。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注重非法人客户的信用评估,明确贷款用途,加强贷后管理,依法依规开展贷款业务。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制定完善的非法人客户生产经营性贷款管理制度,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科学确定非法人客户的额度。

第二章贷款管理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信用情况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非法人客户贷款额度,并依照相关规定做好相应的申请手续;同时,为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利益不受损失,应对非法人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策略。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非法人客户贷款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其资金来源合法,用途明确,贷款担保可靠并符合相关要求;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寻找关联交易、虚假资料等风险隐患,对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进行严格审查。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非法人客户签订贷款合同,对双方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对合同中涉及到贷款人违约情况的条款,应在一定程度上标准化,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团队和风险控制团队,加强贷款管理工作,完善贷后管理制度,对贷款过程中的客户信用记录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保持与非法人客户的沟通交流,了解他们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供有效的解决办法,帮助其减轻负担,避免风险。

第三章贷后管理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非法人客户贷后管理,对贷款的用途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较好地解决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当地县域内的城镇居民和农户,并持有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以生产经营为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以评定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为基础,以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担保为条件而发放的为满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的贷款。

贷款人是指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合行)辖内办理贷款业务的营业机构。

借款人是指经农村信用社评定信用等级,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贷款用途。

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商品短期流动周转和短期生产所需资金。

第五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行)及其所属机构。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方式第六条贷款对象:在信用社服务范围内的城镇居民或农户,并持有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信用社服务范围内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信用等级为“一般”以上的个体经营户。

第七条贷款条件(一)基本条件为:评定信用等级为“一般”以上;(二)必备条件:1.提供有效的抵(质)押担保。

2.提供经贷款人审查认可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3.未能提供前述两项担保,但借款人经贷款人审查能够成立联保小组的。

第八条贷款方式。

对符合贷款对象的个体工商户贷款,采取最高额抵押担保和最高额保证担保(含联保)两种贷款方式,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授信管理办法。

第三章信用评级与授信第九条信用等级设定。

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分为三个等级:优秀、较好、一般。

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评定(评分标准见附表):优秀:信用等级评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

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第一条为了拓宽农村信用社的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个体工商户等私营经济业主的信贷需求,根据《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客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个体工商户的信誉、资产、经营收入和担保等,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向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动资金和消费需要的贷款第四条个体工商户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对于在个体工商户较为集中的商贸市场、专业市场、商场或其他产业集聚地,农村信用社应对个体工商户开展集中授信第六条办理个体工商户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为:农村信用社对专业市场进行集中摸底→有资金需求的个体工商户提出贷款申请→信用社受理、调查,提出授信额度意见→成员行社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合同并办理担保手续→贷款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对在授信期限内的个体工商户,贷款操作程序直接从贷款发放环节开始1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七条个体工商户贷款对象主要为:城乡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工商户、家庭经营的工商户、合伙经营的工商户对信用度高、有发展潜力,获得“守合同重信用”荣誉称号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第八条贷款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持有辖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并接受农村信用社监督;有固定或相对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施;实行自负盈亏,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偿还贷款的能力;能提供有效担保;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贷款用途主要解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流动资金的不足部分或合法的生活消费,使用范围包括商贸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科技咨询、旅游等行业第十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授信期限一般为2年,2单笔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第十一条贷款利率贷款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利率浮动权限内实行差别利率对于销售资金回笼率达一定比例的可实行利率优惠,由成员行社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授信额度贷款授信额度一般控制在个体工商户家庭年纯收入的3倍以内或家庭净资产的1/3以内,对能提供有效抵押的,可适当放宽比例第十三条贷款可采取信用、保证、信用共同体、联保互保、抵押等几种贷款方式,具体按《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对在本行业经营情况较好、与信用社有1年以上的信贷业务往来、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体工商户,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可以采用商铺承租权质押+保证担保、日均存款倍数+保证担保、市场开办方抵押+保证担保等担保方式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二十三条每年应安排前台客户经理对辖内个体工商户较为集中的专业市场开展摸底工作,了解个体工商户的信贷需求,集中进行调查、评审授信第二十四条申请与受理个体工商户需要借款时,应向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前台客户经理负责受理,与客户进行面谈,初步了解客户基本情况,判断客户是否具备借款的基本条件对同意受理的,指导客户填写省联社统一制式的3《借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二十四条客户应提供以下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个人有效证件;工商部门颁发、年检合格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特殊行业许可证等;营业场所自购或租赁情况;客户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个人及家庭收入、资产证明等;担保有关资料;需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五条受理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承担调查职责,调查人员必须2名以上,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及其家庭基本情况,包括主营产业、从业经历等;客户借款用途,包括客户资金需求量总量、客户自筹资金总量、比例及落实到位等情况客户资产、负债、对外担保等情况,分析、逻辑判断客户的净资产情况客户收入、支出情况,包括项目销售收入、支出预测、利润预测,客户上年度家庭总收入、总支出、纯收入等,分析判断客户的第一还款能力是否充足客户信用状况,包括客户的道德品质、信用情况、还款意愿等客户的担保情况,调查保证人的保证意愿、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或调查抵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判断抵押物是否足值4走访专业市场、商会等,征求工商部门意见,了解他们对客户的评价贷款的综合风险分析及管控措施前台客户经理应同时收集相关信贷资料,调查结束后,应出具《贷款调查表》或《贷前调查报告》,明确授信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调查结论,同时将调查的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第四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二十七条授信评审中心是贷款的审查部门对客户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审查人员应2名以上,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格的审查,包括客户提供资料的完整性、齐全性和有效性,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自筹资金是否落实到位分析、判断客户的家庭资产、负债、净资产等是否合理,是否有能力承担贷款风险客户主营产业的收入、支出及利润预测是否合理,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来确保第一还款来源充足分析担保人是否具有代偿能力,抵押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判断贷款是否符合监管比例分析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是否合理5贷款的综合风险分析及管控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分析尽职调查情况,包括调查程序的合规性、调查意见的明确性等,市场方、工商部门未提出明确的反对意见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应出具《贷款审查表》或《贷款审查报告》,明确授信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审查结论,同时将审查的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第二十八条贷款审议、审批由成员行社信贷审批委员会进行审议、审批,审议的主要内容:贷款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利率政策;贷款综合效益;贷款的风险和防范措施;根据贷款项目情况,需审议的其他内容对于单个专业市场等的个体工商户,应以市场为单位进行批量审议、审批第五章合同签订第二十九条中台客户经理负责《个人借款合同》及有关担保合同的初拟,经授信评审中心审核通过后,正式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合同并交有权人签字、加盖公章第三十条合同签订后,对于抵押贷款,前台客户经理应会同客户、抵押人或质押人办理有关抵押或质押登记,领取他项权证,并将他项权证或质押物交由成员行社授信评审中心集中保管第六章发放与支付第三十一条应根据借款合同中约定对贷款资金进行6支付,支付时应按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自主支付或受托支付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应提交用信申请,经有权人审批后,交授信评审中心进行审核第三十三条授信评审中心审核贷款风险管控措施是否落实、担保手续是否完善、合同签订是否规范,审核通过后,开通贷款发放权限第三十四条经办柜员审核有关手续后,打印借款借据,将资金转入客户账户符合自主支付规定的,由客户自主支付;符合受托支付的,根据交易合同或协议,转入交易对手账户第七章贷后管理第三十五条逐户建立信贷档案,并由专人保管第三十六条前台客户经理应根据与借款人的合同约定,监督借款人按时交息,到期还本第三十七条前台客户经理应在贷款发放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首次贷后检查,重点检查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此后应按以下频率向客户及工商部门了解客户经营现状、客户所处行业发展情况、担保情况等信息,做好贷后检查:按季结息、到期还本方式的半年检查一次,必要时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对于一定金额以上的贷款应形成贷后检查报告,并将贷后检查收集和形成的材料移交档案保管员,入档保管第三十八条短期贷款到期前7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7。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2848-1-1.html2848-1-1.html2848-1-1.html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加大对xx农村信用联社辖内各级各类市场个体经营户的贷款投放,满足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的合理资金需求,统一个体工商户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规范贷款操作程序,强化个体工商户的贷款管理,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的有关法律法规第二条第三条贷款。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建立第十条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领取了有关证照,且借款人与营业执照负责人应当一致。

2、属当地居住户,具有xx市常住居民户口,在当地拥有住房及固定的经营场所。

3、借款人品行良好,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无任何债务纠纷以及为他人顶名贷款或担保贷款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等记录。

4、有从事生产经营的技能,经营有效益,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5、借款人经信用社信用评定,具备信用社认可的信用资格。

6、在贷款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

7、愿意接受信用社贷款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授信申请及受理第十二条??授信申请。

满足信用社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需要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应首先向所在地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

借款人书面申请应包含:借款人名称、户口所在地、经营项目、申请借款用途、申请金额、还款来源,还款期限等项目。

第十三条??授信申请受理。

借款人的授信申请由信用社负责人确定是否受理,对要受理的授信申请,信用社信贷人员(或客户经理,下同)必须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查,对借款人提供的一切情况要实地调查核实。

已建立客户经济档案的要核对档案登记资料与当前客户情况是否一致,如客户情况出现变化的,信贷人员必须对客户经济档案登记的内容进行调整记录。

信用社负责人对借款人提出的授信申请未予通过的,由信贷人员将结果通知借款人。

12345程度、67第四章12、是否本地户口;3、客户营业执照号码和负责人身份证号码;4、负责人家庭财产情况;5、所经营产品种类、行业经营年限;6、经营规模(含经营性资产数量、年经营收入总额、库存量等);7、主要销售及供货渠道;8、客户经营场所所有权情况;9、与信用社业务往来情况;10、其他金融机构开户以存款、贷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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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农信发〔2007〕68号关于印发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信用社、分社:为加强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规范操作程序,联社根据实际制定了《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1: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附件2: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附件3: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调查表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主题词:信贷管理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通知抄报:省联社黔南办事处、县银监办抄送:理事长、监事长、副主任(2)、主任助理、各部(室)瓮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公室2007年11月13日印发共印35份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加速商品生产和流通,切实解决个体工商户的融资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指引》、《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操作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我县联社对辖内依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以其信用状况或提供有效担保为条件而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为主的贷款。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贷款遵循“先评级、再授信、后用信”原则,采用“一次核定、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方式及用途第五条贷款对象。

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贷款条件。

(一)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二)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具有本地常住户口,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恶意拖欠贷款或逃废债务行为。

(五)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方式。

包括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

第八条贷款用途。

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等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三章信用等级设定第九条信用等级设定。

个体工商户贷款信用等级分为三个等级:优秀、较好、一般。

采取定性与定量评分的方式进行评定。

(一)优秀级个体工商户指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的经济规模,市场竞争力很强,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资金流动性很大,管理水平很高,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发展很有价值,定量得分在90分(含)以上。

(二)较好级个体工商户指生产经营初具规模,市场竞争力较强,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资金流动性很好,管理水平高,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发展有价值,定量得分在70(含)—90分。

(三)一般级个体工商户指生产经营正常,市场竞争力强,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资金流动性好,管理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发展有一定价值,且定量得分在60(含)—70分。

对于定量评分低于60分的,不予评定信用等级,不得授信。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评定信用等级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

(二)夫妻关系证明。

(三)有效营业执照。

(四)有效税务登记。

(五)家庭财产证明。

(六)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协议和收据等)。

(七)4张一寸免冠彩照。

(八)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信用社成立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小组,主任任组长,信贷员为成员,负责初评和依权限审定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信用等级审定实行“统一规则、权限审定、随报随批、适时调整”的原则。

(一)统一规则。

是指根据《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的评分事项统一开展信用评级工作。

(二)权限审定。

是指信用社、联社业务发展部和贷款审批委员会依照各自的授信权限对相应的信用等级进行最终审定。

(三)随报随批。

指信用社每完成一个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初评,即按规定程序申报审定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

(四)适时调整。

是指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审定后,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个体工商户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重大变更事项,信用社应适时对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重新评价,申报审定新的信用等级。

第四章评定程序及授信额度第十三条评定程序。

(一)资信调查。

信贷员应深入辖区逐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实地调查,逐项填写《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调查表》和收集相关资料(上述第十二条要求提供的资料)。

资信调查重点:一是调查个体工商户家庭情况,收集家庭主要成员身份证明资料及婚姻证明等;二是调查个体工商户财产情况,收集相关产权证明复印件并作出初步估价;三是调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及在信用社结算情况,对其诚信状况、经营能力、从业市场前景、盈利水平、偿债能力作出分析判断。

(二)量化评分。

信贷员根据《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调查表》情况,逐项填写《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的基本部分和进行量化评分。

(三)信用审定。

经信用社评定小组评定后,按照评级授信权限审定或向联社业务发展部申报《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由联社业务发展部审定或贷款审批委员会审定,联社业务发展部或贷款审批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员对上报资料进行现场复查后审定。

(四)确定授信。

信用社评定小组、联社业务发展部和贷款审批委员会各自按调查、初评以及审(复)查意见,并依据个体工商户家庭收入、还款来源、净资产总额、家庭负债比例等,讨论确定授信额度,形成贷款授信审批决定。

第十四条授信额度。

信用社可根据辖内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规模、家庭收入、还款能力、借款用途、实际资金需求额度,结合风险控制措施具体确定每户授信额度。

(一)评定为优秀、较好、一般信用等级的个体工商户一般按下列范围确定信用贷款授信限额。

1、优秀等级授信额度最高10万元。

2、较好等级授信额度最高5万元。

3、一般等级授信额度最高3万元。

(二)授信额度计算。

授信额度①=个体工商户净资产总额×60%授信额度②=个体工商户每年可供还款金额×借款期限授信额度≤信用等级量化分数%×(授信额度①+授信额度②)/2第十五条评级低于一般等级的个体工商户贷款可采取担保方式发放。

发放保证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保证人(限于评级授信的个体工商户)代偿能力(在评级授信额内);发放抵(质)押贷款的额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评级为优秀的,如果其实际资金需求和还款能力超出优秀等级最高限额的可实行特别授信,授信额度由信用社提出初审意见上报联社业务发展部和审贷委员会按权限审定。

第五章贷款发放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审定后,信用社建立登记簿,填制《贷款资格证》,编号登记发放。

第十八条获得授信的个体工商户凭《贷款资格证》申请贷款。

《贷款资格证》仅是个体工商户向信用社申请贷款的资信证明,信用社不得以此作为发放贷款的直接依据。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书。

(二)贷款资格证。

(三)享受优惠利率应提供入股证明。

(四)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贷款发放。

(一)客户受理。

信贷员接到申请时,应及时与登记簿核对,审查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申请贷款额及余额是否超授信限额,并在三日内予以答复。

(二)贷款调查。

信贷员认真调查了解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用途和还款来源,写出调查评价报告。

(三)贷款发放。

信用社负责人审核调查情况属实后,签署意见,授权信贷员填制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相关要件后交会计办理贷款。

第六章贷款期限、利率确定及还款、结息方式第二十一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必须严格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确定,不得发放超过生产经营周期的贷款。

对生产经营周期在1年以内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二条贷款利率。

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实行区别浮动利率,借款逾期或转移用途,按人民银行规定实行加罚息,具体利率执行标准由联社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还款方式。

短期贷款可到期一次性归还,中期贷款必须实行约定分期还款计划,按期收回。

第二十四条个体工商户贷款一律实行按季结息。

第七章风险控制第二十五条信用社按区域管理原则实施个体工商户评级授信。

第二十六条个体工商户评级授信以户为单位界定,获得评级授信的客户不得再申请其他对象的评级授信。

第二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夫妻任何一方有恶意拖欠信用社贷款不归还的不予评级授信。

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贷款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和还款承受能力。

第二十九条信用社对同一个体工商户发放信用贷款后,如其有新的贷款需求,不得以保证方式发放,必须采取抵(质)押方式办理贷款。

第三十条超过等级授信额发放个体工商户贷款,信用社应严格控制信用贷款,多采取以下有效风险控制措施。

(一)有可供抵(质)押担保财产并能办理抵(质)押登记的,应以抵(质)押方式发放贷款。

(二)能提供保证担保的,应以保证方式发放贷款,发放保证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保证人(限于评级授信个体工商户)代偿能力(在评级授信额内)。

(三)以第三人拥有财产权利作担保的,应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设定抵(质)押发放贷款。

(四)借款人拥有的财产及财产权利系承包、租赁取得的,应征得发包人、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处分借款人财产及财产权利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五)借款人从事的生产经营获取的相关奖扶补助资金必须通过信用社结算。

(六)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信用社成立个体工商户贷款家庭资产评估小组,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履行评估小组职责,首次发放个体工商户贷款前,个体工商户贷款家庭资产评估小组成员必须实地核实借款人的家庭财产情况,认真评估其财产价值,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

第三十二条评估个体工商户家庭资产采取重置成本法和现行市价法评估,应充分考虑评估资产的权属完整性及资产的变现性,结合资产成新率作出综合评估,评估时采取审慎原则,对评估资产原则上就低不就高。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用社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一)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挤占、挪用信贷资产的。

(二)拒绝接受信用社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信贷资产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的。

(三)未按双方约定按期归还当期应还借款本息的。

(四)借款人及其投资者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以逃避信用社债务的。

(五)借款人生产经营困难,出现停产、歇业以及较大亏损的。

(六)借款人拥有的财产及财产权利部分或全部明显价值减少、毁损、灭失后,不能提供足值担保的。

(七)借款人从事违法活动被相应机关处罚的。

(八)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占净资产30%以上诉讼纠纷的且可能承担较大金额赔偿责任的。

(九)借款人死亡或借款人丧失经营管理能力,对信用社债权安全形成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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