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说明书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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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信托-天津环投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2年【3 】月
摘要
信托计划名称:五矿信托-天津环投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投资范围:以信托资金向天津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风险控制:对天津环投的经营管理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为保证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安全,设定如下增信措施: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无限连带保证担保。
信托计划规模:本信托计划总规模预计为5亿元,对应信托单位5亿份。本次信托计划产品发行分为二期,每期募集规模由受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再行确定。
信托计划期限:1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或募集成功之日起计算。
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认购资金为100万元-300万元的委托人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认购资金为300万元以上的委托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
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12年 3 月9 日至2012年4 月9 日止为第一期信托产品发行推介期,以后每期信托产品发行推介期以受托人在网站上公布的期间为准(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资金的实际募集情况相应调整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并在受托人网站(www.mintrust .com)公布)。
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设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信托计划成立时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
受托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保管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条释义 (2)
第二条受托人基本情况 (4)
第三条信托计划名称 (5)
第四条信托计划类型 (5)
第五条信托计划内容 (5)
第六条风险揭示与承担 (9)
第七条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10)
第八条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摘要 (11)
第九条信托执行团队简介 (11)
特别提示
本信托计划受托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受托人保证“五矿信托-天津环投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信托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本信托计划的风险。委托人保证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保证不以非法汇集的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保证所交付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并仔细阅读本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受托人承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信托计划不发生亏损。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本说明书对信托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受托人、保管人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
诺。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
依据本说明书及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计划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本信托计划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计划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第一条释义
在本信托计划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信托计划:指“五矿信托-天津环投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信托合同:统指《五矿信托-天津环投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等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信托文件:指包括本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五矿信托-天津环投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等书面文件在内的规定信托计划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1.4说明书/本说明书:指本《五矿信托-天津环投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修改和补充。
1.5《认购风险申明书》:指《五矿信托-天津环投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其修改和补充。
1.6交易文件:指受托人与天津环投等各方就以信托资金向天津环投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事宜签署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合同》、《保证合同》等。
1.7受托人/五矿信托:指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8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的委托主体,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
织。
1.9受益人:指在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即为委托人。
1.10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委托人所交付的1元信托资金对应1个信托单位,享有1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1.11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权利。
1.12信托资金: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用于购买信托单位并划入信托募集账户的资金。
1.13信托财产: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承诺信托而取得的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其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因被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1.14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全体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余额。
1.15天津环投:指天津市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16天津基建投:指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17保管银行/保管人:保管银行(或保管人):指【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18《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编号为【P2012M11A-TJHT-005】的《五矿-天津环投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19信托募集账户: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用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接收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委托人应当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支付至信托募集账户。
1.20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
1.21信托计划成立日:系指信托计划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成立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