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唐朝的部门法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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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十一月由中央尚书省统一考试, 称为省试,学生须经点名、核实身份 后方可入场。考试内容主要试律、令 各一部,每部试十贴。每年录取的人 数仅为二三名或三五名,有时甚至是 空额。考试合格后,仅仅是取得出身, 即做官的资格。参加完省试的考生还 要参加吏部的选试,标准是身言书判 四条,通过后才能授予官职。
小知识 唐代的司法考试(明法科)
自春秋“铸刑书”以来,法公布于 众,奠定了普通民众学法的基础。至 唐太宗贞观年间正式设置了经常性的 法律考试科目——明法科,即唐代的 司法考试。
参加明法科的考生来源主要分三 类:一是国子监所辖的律学馆馆生, 这些人必须是八品官以下的子弟及庶 民子弟中通晓律令者才有资格入学。
法律思想、法律内容及司法制度上发生的 巨大变化及其深刻的历史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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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司法机关机构 • 1、中央司法机关 皇帝:拥有最高司法权 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并复核大理
寺流刑以下及州县徒刑以上的犯罪案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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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 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 的案件,对徒流刑罪的判决需送刑 部复核;死罪的判决要直接奏请皇 帝批准,此外对刑部移送来的地方 所判的死刑案件有重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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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 在唐朝开元年间,闻名于世的国际 大都会长安居住着日本人、波斯人、 高丽人、大食人等多国人种。某日波 斯人甲和长安人乙发生斗殴,请问定 罪量刑适用哪国法律?又一日,日本 人丙偷了波斯人丁100两银子,请问 定罪量刑适用哪国法律?又有一天两 个高丽人在长安闹市区相互斗殴,并 且都有受伤,请问定罪量刑适用哪国 法律?适用的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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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官吏的休致
• 《假宁令》是唐代关于官吏休假的专 门法。
• 唐官员每十天休假一日,称为“旬 假”。
• 中秋、七夕、重阳、冬至有“节令 假”。
• 因病、因事有“事故假”。
• 婚丧嫁娶有“婚丧假”。
• 各种假皆有法定期限,不得超假,超 者夺禄。在任期内连续请假超过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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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必须停职。年七十岁退休,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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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吏职务犯罪 • 1、擅权行为,指官吏在从事职务活动
时滥用与超越职权的行为。 • 2、失职行为,指官吏没有恪尽职守、
依法办事,即为失职,应追究刑事责 任。 • 3、违纪行为,指一般性违反官规官法 的行为。 • 4、贪污受贿行为,指官吏利用职务非 法占有官私财物,索取、收受行贿者 的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 死刑:分为绞和斩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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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后期刑罚制度的变化 • 在处决重大政治犯频繁使用酷刑:
腰斩、车裂、枭首、族诛等。 • 破坏五刑各自独立刑种,广泛将笞
杖刑作为徒流刑的附加刑加重惩罚。 • 随意采取重杖决杀办法处死罪犯。 • 唐前期宽仁简约的五刑制度在唐后
期完全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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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主要罪名 • 十恶大罪: • 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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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长兄宗偃先贬官岭下而卒,及丧柩到扬 州,孺复未尝吊。初娶郑氏,恶贱其妻, 多畜婢仆,妻之保母累言之,孺复乃先具 棺榇而集家人,生敛保母,远近惊异。及 妻在产蓐三四日,遽令上船即路,数日, 妻遇风而卒。孺复以宰相子,年少有浮名, 而奸恶未甚露,累拜杭州刺史。又娶台州 刺史崔昭女,崔妒悍甚,一夕杖杀孺复侍 儿二人,埋之雪中。观察使闻之,诏发使 鞫案有实,孺复坐贬连州司马,仍令与崔 氏离异。——《旧唐书》卷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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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枉法赃:即贪赃枉法,“一尺杖一百, 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
• 不枉法赃:受财但没枉法,三十匹加 役流。
• 受所监临赃:即长官接受所辖部属平 民馈赠的钱物。收礼和送礼均要受到 惩罚,即使官员去任同样严禁收受旧 属士庶的财物。
• 坐赃:一般官吏利用各种手段各种关 系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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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 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以上亲, 殴告夫及夫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 属”。
• 九曰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 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 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 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 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 祖妾及与和者”。“和”,指通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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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
• 请归纳“十恶大罪”主要 可分为几大类犯罪行为?其处 罚原则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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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曲元衡杖杀柏公成母案 • (唐)穆宗即位,征潾为兵部员
外郎,迁刑部郎中。有前率府仓曹 曲元衡者,杖杀百姓柏公成母。法 官以公成母死在辜外,元衡父任军 使,使以父廕征铜。柏公成私受元 衡资货,母死不闻公府,法寺以经 恩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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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潾议曰:“典刑者,公柄也。在官者 得施于部属之内;若非在官,又非部 属,虽有私罪,必告于官。官为之理, 以明不得擅行鞭捶于齐人也。且元衡 身非在官,公成母非部属,而擅凭威 力,横此残虐,岂合拘于常典?柏公 成取货于雠,利母之死,悖逆天性, 犯则必诛。”奏下,元衡杖六十配流, 公成以法论至死,公议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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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官吏的考课
• 每年一小考核,每四年一大考核。
• 考核一般标准“四善”:德义有闻, 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
• 部门专业考核“二十七最”:如对司 法官“推鞠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 之罪。对军官要求“赏罚严明,攻占 必胜,为将帅之最。”
• 根据善、最,定上中下三等九级,分 别给予升降。
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 分限。兄弟亡者,子继父分”。 • 出嫁女原则上不能继承娘家遗产,户 绝除外。 • 在室女可分到相当于未娶兄弟聘财一 半的财物作为自己的嫁妆费。 • 有遗嘱继承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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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司法制度
• 学习重点: • 掌握唐代司法机关体系设置 • 掌握唐代诉讼审判制度具体内容 • 了解唐代的监察制度 • 学习难点: • 如何理解唐朝前期和中后期在法律形式、
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其数甚恶者,事类有十,故曰“十 恶”。 • 一曰谋反,指企图以各种手段推翻 现行君主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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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曰谋大逆,指企图毁坏皇帝的宗庙、 皇陵和皇宫及宫门。
• 三曰谋叛,指企图判国,投降伪政权。 • 四曰恶逆,指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
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 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 五曰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 解人,以巫术害人。

——《旧唐书·裴潾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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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并回答以下问题: • 1、本案涉及唐代何种刑事法律制
度? • 2、根据这一制度最后判决曲元衡
罪刑的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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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点提示: 《唐律疏议·斗讼》规定:“诸保辜
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 殴伤人者,限二十日;以刃及汤殴 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 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 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它 故死者,各依本欧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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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点提示 唐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
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 以法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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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事法律内容
• 1、主要刑名
• 唐前期封建制五刑的确立
• 笞刑: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带有 耻辱刑和教育刑的含义。腿、臀分受。 笞刑分为五等:笞十、笞二十、笞三 十、笞四十、笞五十。
• 杖刑:仅重于笞刑的次轻刑种。背、 腿、臀分受。杖刑分为五等:杖六十、 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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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各种犯罪行为
• 危害人身安全罪: • 1、杀人罪:分为谋杀、故杀、斗杀、
戏杀、过失杀和误杀 • 2、伤害罪:因斗殴所造成的伤害。为
了准确判定伤害罪和伤害致死的杀人 罪,唐律确立了“保辜”制度。 • 3、诬告罪:凡诬告者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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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官私财产罪
• 1、强盗:“诸强盗,不得财,徒二年; 一尺徒三年,二匹加一等;十匹及伤 人者,绞;杀人者,斩。”
唐朝的部门法律
• 学习内容: • 唐朝刑事法律基本内容 • 唐朝行政法律基本内容 • 唐朝民商经济法律内容 • 学习重点: • 掌握唐朝刑事法律主要内容 • 学习难点: • 唐朝刑罚适用原则的起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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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与分析
案例一
房孺复妻杀婢案
房孺复,房琯之孽子也。少黠慧,年七 八岁,即粗解缀文,亲党奇之。稍长,狂 疏傲慢,任情纵欲。年二十,淮南节度使 陈少游辟为从事,多招阴阳巫觋,令扬言 已过三十必为宰相。德宗幸奉天,包佶掌 赋于扬州,少游将抑夺之。佶闻而奔出, 少游方遣人劫佶令回,孺复请行,会佶已 过江南,乃还。及少游卒,浙西节度使韩 滉又辟入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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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地方州县学中明习法令的学生, 他们必须由州县长官主持推荐,其中 推荐参加明法科考生的人数极少。三 是上述两类以外“乡贡”考生,他们 可在州县官府报考,通过州县的逐级 考核后,最后推荐到京城参加中央尚 书省的考试,其中应考明法科的考生 人数寥若晨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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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法科考试程序、内容及考生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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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刑罚适用原则 • 以八议为代表的特权原则 • 刑事责任年龄及衿老怜幼原则 • 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 • 共同犯罪区分首从的原则 • 划分公罪和私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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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 • 累犯加重的原则 • 自首减免刑罚 • 数罪并罚的原则 • 类推原则 • 涉外案件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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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法律内容:以法治官 • 1、官吏的选拔 • 两种途径:科举和门荫 • 2、官吏的任用 • 必须要通过吏部的笔试和口试: • 身:体貌丰伟 • 言:言辞辨正 • 书:楷法遒美 • 判:文理优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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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点提示:
主要分为三类:1、直接威胁、损害皇 帝人身、权力、尊严的行为,如谋反、 谋大逆、谋叛和大不敬,这是十恶的 核心内容。2、破坏封建纲常名教道德、 伦常关系的行为,如恶逆、不孝、不 睦、不义和内乱。3、严重威胁社会安 定和中央统治的恶性犯罪。如不道。
• 惩罚原则:绝不赦免,不适用议请减 赎等特权原则。
• 官府强制离婚:义绝,即夫或妻殴打 或詈骂对方祖父母、父母,或杀伤对 方尊亲属、近亲属等。判义绝强离而 不离者,以奸论徒一年。
• 丈夫强制离婚:七出,即无子、淫佚、 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 夫妻协议离婚:和离,即夫妻感情不 和自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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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继承制度:诸子均分 • 《唐律疏议》规定“应分田宅及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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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宋明法科一直延续,明清之际 律学内容考试被纳入国子学内部考试 中,明法科作为国家公开从社会上选 拔法律人才的考试制度,实际上退出 了历史舞台。
• 历史上的明法科考试在一定程度 上提高了官吏的法律素养,减少了官 吏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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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民事经济法律内容 • 1、民事法律内容 • 权利主体与行为能力 • 良民:士、农、工、商 • 贱民:奴婢、工乐户、部曲等 • 士享有完全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 奴婢律比畜产,毫无民事权利能力
• 2、窃盗:以隐秘手段非法取人财物。 处罚一般不至于死。
• 3、监临主守盗:掌管财物的官员自盗 管属财物,处罚“加凡盗二等,三十 匹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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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公共安全罪
• 例如对于故意纵火的放火行为或因过 失导致失火均要受到轻重不同的惩罚, 对于见火不救者,“减失火二等”处 罚。其他如对河堤、兵器、随意在街 上投掷石弹、擅自攀越城墙、非法偷 渡关津、夜无故入人家、赌博、通奸 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行为均 要给予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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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曰大不敬,包括盗窃御用物品、 因失误而致皇帝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不尊重皇帝及钦差大臣等三类犯罪 行为。
• 七曰不孝,即控告、咒骂祖父母父 母;祖父母父母在,另立门户、分 割财产、供养有缺;为父母服丧期 间,谈婚论嫁、寻欢作乐、不穿孝 服;知祖父母、父母丧,隐瞒不办 丧事;以及谎称祖父母父母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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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徒刑:较笞刑、杖刑更重的刑种,是 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人身自由并强 制其劳役的一种刑罚。徒刑分为五等: 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 流刑:重于徒刑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是将犯人遣送到一定距离之外的边远 地区,并在一定期间内强迫其劳役, 期满后非经特赦、大赦不得擅自迁回 原籍的一种刑罚。分为三等:流两千 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俱役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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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权:实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
• 债权:大宗买卖订立契约由本司“公 验”
• 限制高利贷规定“诸公私以财务出举 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取利 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 倍”。
• 婚姻制度 结婚:
• 男十五、女十三
• 六礼程序 • 亲戚不婚,良贱不婚,长官不得与下 36
• 离婚:强制离婚和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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