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虚假诉讼情况调查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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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虚假诉讼情况调查与对策研究

当前,当事人串通或与法官合谋,采取虚构诉讼主体、事实和法律关系,伪造变造关键证据等方式提起诉讼,致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或裁定,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虚假诉讼呈高发态势。虚假诉讼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尊严和司法权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根据2011年以来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有关情况,笔者对当前虚假诉讼的态势、成因以及防范对策进行了研究分析。

一、虚假诉讼监督办案基本情况

虚假诉讼最早源自沿海地区,主要是当事人为获得驰名商标权,虚构侵权事实骗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近年来,流入内地并蔓延至各个领域。针对日益高发的民事虚假诉讼行为,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首次在法律层面上对其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虚假诉讼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后,虚假诉讼愈演愈烈,呈现出各种复杂类型和情况。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在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性处置措施和附属刑法基础上,明确增设了“虚假诉讼罪”新罪名,将虚假诉讼的几种单位和个人行为纳入罪行规范予以惩治,其中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属于虚假诉讼犯罪从重处罚。为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和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年初部署了打击惩治虚假诉讼的专项行动。四川省检察机关近年来认真贯彻上级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相继查办了一大批虚假诉讼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监督实效。

(一)办案基本情况

2011年至2015年6月,四川省检察机关共办结虚假诉讼监督案件614件。其中,针对因虚假诉讼产生的错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5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365件,人民法院裁定启动再审168件,未回复205件,未采纳17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和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224件,人民法院采纳监督意见纠正215件,未回复9件。针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存在的涉嫌职务犯罪违法行为立案侦查12人,作微罪不起诉处理5人,提起公诉3人,其中人获有罪判决;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罪案线索9件37人,公安机关立案27人,其中2人获有罪判决。

(二)虚假诉讼的主要类型

2011年至2015年6月,四川省检察机关共办结虚假诉讼监督案件614件,从违法主体上可以将虚假诉讼分为以下几种主要类型:

1.当事人双方合谋,虚构事实、伪造证据,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

此类虚假诉讼较为常见,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为逃避债务、法院执行或者逃避国家相关税费,与他人串通,虚构债务或其他有关转移财产的民事合同并以此提起诉讼,利用民事判决书、裁定书、

调解书的强制执行效力,非法转让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直接转移应当缴纳相关税费的财产,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江油市检察院办理的文某军诉马某雄、文某燕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中,文某燕为逃避履行另案债务,串通其弟文某军虚构11万元债务,骗取江油市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并于执行中迅速达成执行和解,将文某燕唯一一套住房抵偿该11万元欠款,导致另案债权无法实现。

2.当事人与审判人员勾结,捏造虚假法律关系,损害他人利益

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采取虚构证据或法律关系的方式提起虚假诉讼,与其串通的审判人员利用职务为虚假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便利。如洪雅县检察院办理的陈某桂等14人诉眉山益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中,益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陈某桂等人与洪雅县法院槽渔滩法庭庭长王某共谋,虚构14起借款合同且将签订地虚列为洪雅槽渔滩,在洪雅县法院槽渔滩法庭提起诉讼,王某组织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按陈某桂等14人的申请查封了益通投资有限公司唯一一套房产,导致成都市东贸商贸有限公司在与益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胜诉后,成都市东贸商贸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不能实现。

3.审判人员为个人私利,违法违规启动诉讼程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主要表现为审判人员的亲友虚构法律关系或冒用他人名义提起诉讼,审判人员则利用职务便利和专业优势,肆意启动诉讼程序,炮制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南充市检察院办理的伏某红等人与任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中,中间人郝某明与其妻南充市高坪区法院法官欧阳某共谋,徇私枉法,滥用审判权,在借款给付之前,虚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已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债务到期未得到偿还发生纠纷的事实和证据,安排双方到法院进行诉讼达成调解协议。债权人按照调解书中确认的借贷金额扣除手续费和首期利息后方将借款实际交付给债务人,从而达到利用司法权保护高利借贷的目的。

4.律师充当司法掮客,“勾兑”当事人和承办法官,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主要表现为不良律师充当司法掮客,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牵线搭桥,利用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不完善之处,故意“做案子以规避国家相关规定。如自贡市检察院办理的宁波东港某有限公司与王某友商标侵权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中,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帮助东港公司规避国家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相关规定,利用法院生效裁判也可认定驰名商标的司法解释,伪造王某友侵犯东港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关键证据,提供贿赂和邀请外出“考察”等方式勾兑法官,在自贡市中级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利用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

5.人民法院为应对绩效考核有组织地制造虚假诉讼案件

该类虚假诉讼案件较为特殊,主要是人民法院为应对审判质效考核,虚构当事人或民事纠纷,在当事人未参与任何诉讼活动的情况下作出裁判的“空壳”案件。如检察机关查明B法院为完成审判质效考核指标虚构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由法院自行制作民事起诉状、撤诉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虚假案件140件。此类虚假诉讼看似仅为应付绩效考核无较大危害,但由于诉讼案件数量直接反映社会矛盾、经济纠纷的尖锐程度,虚增的案件数量无形中将为高层决策提供错误的导向信息,一旦社会公众知晓也将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造成巨大的损害。同时,人民法院办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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