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杭州垃圾分类标准
杭州垃圾分类标准杭州市作为国家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一直在积极推动垃圾分类工作。
垃圾分类是一项涉及全民的环保工程,对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和资源回收利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了解并遵守杭州市的垃圾分类标准是每个市民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杭州市的垃圾分类标准是如何划分的。
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垃圾被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大类。
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等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油漆桶等对人体健康或者环境造成危害的物品;湿垃圾是指易腐烂的生活垃圾,如剩饭剩菜、果皮果核等;干垃圾则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每类垃圾的具体投放要求。
对于可回收物,市民应将其投放至指定的可回收物容器内,不得混入其他垃圾;对于有害垃圾,市民应将其投放至指定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丢弃;对于湿垃圾,市民应将其投放至指定的湿垃圾收集容器内,不得混入其他垃圾;对于干垃圾,市民应将其投放至指定的干垃圾收集容器内,不得混入其他垃圾。
再次,我们需要了解垃圾分类的具体操作方法。
在日常生活中,市民应将家庭产生的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在投放过程中,应保持垃圾袋整洁,不得混入其他垃圾。
同时,市民还应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垃圾分类意识,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垃圾分类对环境的重要意义。
垃圾分类可以有效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提高资源的回收利用率,减少能源消耗,保护生态环境。
通过垃圾分类,可以实现资源的再生利用,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总之,杭州市的垃圾分类标准是市民参与环保事业的重要一环,需要我们每个人共同遵守和执行。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才能实现垃圾分类工作的全面推进,为建设美丽宜居的城市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希望每个市民都能认真对待垃圾分类工作,让我们的城市更加清洁、整洁、美丽!。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杭州地标)
5.3 标识的字体
中文为大黑简体,英文为Arial粗体。
6.1.3.1 6.1.3.2 6.1.3.3 6.1.3.4
居住小区应设置 1 处固定的特殊垃圾临时堆放点。 临时堆放点应相对隐蔽、有围档,围挡高度不得超过 2.5m。 临时堆放点应设有告示牌,公布清运服务及责任人电话、清运频次、清运时间等信息。 临时堆放点堆放垃圾不得超过围护高度,应及时清运,确保安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 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稳步推进原则,向社会公布的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区域。 3.2 集中处置 将生活垃圾统一运至专业的集中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3.3 生活垃圾 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 3.4 可回收物 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 3.5 有害垃圾 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6.2 办公区
6.2.1 政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应设置四类垃圾收集容器;办公楼走廊和公共区域宜设 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分类收集容器。 6.2.2 政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应配置垃圾容器间,垃圾容器间规模应符合本单位实际使用需求, 不得将本单位垃圾桶堆放至道路两侧。
4
DB3301/T 0190—2016
宜每 4 户设置一处
其他垃圾 可回收物
应设 应设
有害垃圾
应设
6.1.1.2 餐厨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应采用 240L 分类垃圾桶;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可根据 居住区实际情况采用箱、桶等多种形式。 6.1.1.3 垃圾投放点应设置在不影响居民生活和出行的位置,宜设在道路隐蔽处或单元出入口,位置 应固定,不可随意移动。 6.1.1.4 垃圾投放点地面应硬化,分类垃圾收集容器摆放统一,标识朝外,便于居民投放垃圾。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杭州市城区整洁度检查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杭州市城区整洁度检查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杭政办函[2012]177号•【施行日期】201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杭州市城区整洁度检查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17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城区整洁度检查考核的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杭州市城区整洁度检查考核的试行办法(市城管委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整合管理资源,增强管理合力,提高管理绩效,提升杭州市城区整洁度,扎实推进杭州市“保洁、保序”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市委、市政府“环境立市”战略为指导,进一步完善城市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创新社会管理手段,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标准,按照“管理定额化、定额考核化、考核日常化”的要求,拓展和深化城区“保洁、保序”工作内涵,充实检查考核内容,促进“城管上水平,百姓得实惠”,努力提高公众对城市管理的满意度,为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和总体要求(一)工作原则。
1.统一标准,分类管理。
一是实行统一的道路(街巷)“保洁、保序”质量标准和考核评分标准。
二是根据道路(街巷)所在区域的管理要求,统一道路范围,并将主城区道路和街巷分别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保洁一类道路、窗口地区为保序考核主要道路,保洁二、三类道路为保序考核次要道路,保洁一、二类街巷为保序考核背街小巷,根据不同的类别确定管理和作业指标,实行分类管理;保洁第三类街巷由各区政府负责进行检查、考核,并落实城区整洁度长效经费。
2.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突出“窗口”地区、重点道路(街巷)、“保洁、保序”问题易发地段的执法管理,提高路面巡查频次,延长执法管理时间,加大处罚力度。
杭州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2000)-市政府令第157号
杭州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2000)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杭州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伍保兴二000年十二月八日杭州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环境卫生管理,完善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范围:(一)市区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居民住户以及按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来杭经商、务工的暂住人口(以下简称暂住人口)产生的垃圾(包括生活垃圾、装饰垃圾和建筑垃圾)、粪便的清运、处置;(二)垃圾,通道、粪管、化(贮)粪池的疏通、清挖;(三)各单位的专用场地、专用道路、停车场和厕所,以及贸易市场等场所的清扫、保洁;(四)各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的清扫、保洁;(五)其他环境卫生服务。
第五条部队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持有《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杭州市职工家庭特困证》的居民住户产生的生活垃圾、粪便,其清运、处置不实行有偿服务,所在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环境卫生的要求,组织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及时清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6•【字号】浙政发[2012]62号•【施行日期】201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6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是城镇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些年来,全省各地按照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加快推进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城镇人居环境不断改善。
但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深入推进,城镇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增加和处理能力相对滞后、处理方式相对简单的矛盾日益凸显。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进一步提升全面小康社会水平、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把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作为加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强化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创新方式、优化管理,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文化、教育等手段,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着力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促进城镇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省建立布局合理、能力充足、技术先进、方式适宜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体系和相应的在线监管系统,建成一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城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项目,初步建立垃圾分类收运处置网络和标准制度体系。
杭州垃圾分类标准
杭州垃圾分类标准垃圾分类是指将生活垃圾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进行分门别类,以便于后续的资源回收和处理。
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对于减少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个现代化城市,杭州一直致力于推动垃圾分类工作,不断完善垃圾分类标准,提高市民的垃圾分类意识。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杭州的垃圾分类标准。
首先,生活垃圾应根据其可回收性、可堆肥性、有害性进行分类。
可回收垃圾包括废纸、塑料、金属、玻璃等;可堆肥垃圾包括厨余垃圾、餐厨垃圾等;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等;其他垃圾指无法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垃圾。
其次,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市民应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中。
市民居住小区内应设立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和干垃圾四个分类垃圾箱,并在垃圾箱上张贴分类投放标识。
市民应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相应的分类垃圾箱内,不得将混合垃圾投放到分类垃圾箱内。
再次,垃圾分类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政府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的垃圾分类意识;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小区内垃圾分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市民应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自觉参与到垃圾分类工作中,养成良好的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最后,垃圾分类工作需要持之以恒地进行。
垃圾分类不是一时的热点,而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只有持之以恒地推动垃圾分类工作,才能真正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环境污染,建设美丽的家园。
总之,杭州的垃圾分类标准是将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性、可堆肥性、有害性进行分类,市民应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中,垃圾分类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垃圾分类工作需要持之以恒地进行。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杭州的垃圾分类工作能够取得更好的成效,为建设美丽的城市贡献力量。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杭政函[2012]174号•【施行日期】2012.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2]17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大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力度,切实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提升生活品质,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大力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把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作为加强城市管理和改善人居环境、提升生活品质、维护公众利益的重要内容,着力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切实提高生活垃圾处理全过程控制和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教育引导、全民动员,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全程控制、突出重点,多措并举、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快推进生活处理工作,到2015年,市区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实现生活垃圾人均产生量零增长;成为省内首个、国内首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建成以清洁直运为主体的收运体系;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达10000吨/日以上,其中焚烧处理能力达8500吨/日以上;减少生活垃圾填埋处理量,无害化处理率达100%、资源化利用率达50%以上;建成1-2个生活垃圾处理示范项目;建立标准统一、在线监管和巡查监管相结合的专业监管体系。
五县(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小区达4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资源化利用率达3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实现行政村全覆盖。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案)(同名15558)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案)(同名15558)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案)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2004年12月15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案)》,已由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4月1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2005年4月26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案)》的决定(2005年4月1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案)》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12月15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14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范围,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权,按照《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13]5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13〕5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城管(综合)执法局,杭州市城管委,杭州市园文局: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6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提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品质,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基本要求(一)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是指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环卫服务行为。
(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适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三)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
(四)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活动。
二、明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管理部门(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环卫主管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和日常管理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夜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夜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5•【字号】杭政办函[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夜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城管办拟订的《杭州市夜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杭州市夜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城管办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夜市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有序的夜市经营环境,促进我市夜间经济不断繁荣发展,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经依法登记并取得经营资格的夜市。
二、管理目标和原则(一)管理目标。
加强夜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促进夜市健康发展,为繁荣夜间经济、旅游经济创造良好环境,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
(二)管理原则。
1.坚持属地负责、统一管理原则。
夜市由属地政府负责管理,每个夜市均要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夜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坚持完善配套、减少影响原则。
按照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的要求,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市场配套设施、环卫服务设施,严格落实管理措施,将夜市对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民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3.坚持检查考核、长效管理原则。
加强对夜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日常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结果纳入道路保洁、街面保序和城市管理目标考核范围,有效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三、管理标准和内容(一)管理标准。
夜市市容环境做到“十无”,即无垃圾、无污渍、无积水、无超时、无越界、无破损、无缺绿、无吊挂(乱涂乱贴)、无乱堆、无投诉。
杭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杭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居民家庭生活以外的单位供餐、餐饮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不可再食用的废弃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本市餐厨废弃物处理实行分级负责、统一收运、集中处置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活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用油脂的行为。
建设、农业、商务、旅游、价格、卫生、公安、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设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促进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七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行业内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行为,推广餐厨废弃物减量化方法,并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工作。
第八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建设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九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年度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和预测数量。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8•【字号】杭政办函[2011]105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10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城管办拟订的《杭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杭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市城管办二○一一年二月十日)为巩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成效,全面提升社会各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积极性,深入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垃圾清洁直运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0〕1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发〔2010〕2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和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的要求,围绕垃圾分类工作目标,在深化巩固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垃圾分类工作推进力度,推进垃圾处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进程,努力构建“国内领先,世界一流”的垃圾分类“杭州模式”。
二、工作目标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构建杭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及分类处置体系,制定完善相关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相应的标准体系和长效管理监督考核体系,到2015年年底,市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小区达80%以上。
三、工作原则(一)政府主导,全民参与。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把垃圾分类工作作为低碳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抓好典型示范,带动全社会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杭建综执罚决字〔2022〕第07-0044号)
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杭建综执罚决字〔2022〕第07-0044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杭建综执罚决字〔2022〕第07-0044号【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29320800000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293208320000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293208320100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293208320130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293208320200【处罚日期】2022.05.19【处罚机关类型】城管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杭州市【处罚对象】张有根【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49:41处罚名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称行政处罚决定杭建综执罚决字〔2022〕第07-0044号书文号被处罚张有根对象处罚结果当事人:张有根;性别:男;出生年月:1975年12月;户籍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和乡坵宇村委***2号。
2022年3月29日09时21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中队依职权巡查至建德市***镇***小区外生活垃圾分类点位,发现有人乱倒垃圾。
执法队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并告知公务后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为张有根,现场扔了一个红色塑料袋,袋内装有为塑料瓶、橘子皮等,占地面积长0.2米,宽0.2米,现场已录音录像并拍照取证。
执法队员向当事人送达《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建综执接调字【2022】第8209486号),要求其到中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2年4月26日09时13分,张有根在建德市***镇西湖***5幢***中队接受调查询问。
经进一步调查查明,2022年3月29日,张有根将一袋生活垃圾乱倒在建德市***镇***小区外生活垃圾分类点位外,该袋垃圾占地面积为0.04平方米,乱倒生活垃圾于09时21分被执法队员当场查获。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1修改)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1修改)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2.28•【字号】•【施行日期】1997.09.1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4月2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的街道辖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区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和经营性摊点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公园、风景点、绿地和西湖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三)建筑业主管部门对建筑工地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四)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拆迁工地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五)公安、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对占用、挖掘道路和停车场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六)交通、市政公用、林水等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业务的范围内河(航)道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七)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对各自业务范围内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的事项实施管理。
杭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1 现状综述1.1 各地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综述1.1.1 卫生填埋处理目前,各地新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填埋场主要集中在县城。
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重点是防渗工程。
防渗工程通过分期建设可以有效实现雨污分流,降低建设运行成本。
填埋气体收集利用或火炬燃烧需要进一步发展,目前我国填埋气体利用方式主要是直接燃烧发电。
近几年,绵阳、合肥、洛阳、武汉、莱芜等城市的有填埋场填埋气体发电厂新投入使用。
1.1.2 焚烧处理经过前几年的关于生活垃圾焚烧的全民大讨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逐渐得到正确认识和客观评价,实现了理性回归。
现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继续成为热点话题。
目前,关于垃圾焚烧技术本身的争议已经弱化,社会的关注更加偏重于垃圾焚烧的规范化设计、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
一些经济发达的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克服了种种阻力,继续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工作。
北京市对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的态度已经成为全国的风向标。
随着北京高安屯垃圾焚烧厂正式投入运行,以及北京市鲁家山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开工建设,公众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认识也在发生改变。
1.1.3 堆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仍呈现停滞甚至萎缩的状态。
一些采用分选处理的堆肥场以综合处理场的名义存在,但其处理效果却难以达到预计要求。
目前,可生物降解有机垃圾主要有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饭店餐饮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粪便等;随着垃圾分类管理的深入和推进,家庭厨馀垃圾、过期食品类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也将越来越多得到单独收集,可生物降解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量将大幅度增加。
可生物降解有机垃圾进行肥料化利用需要统筹规划,才能有效地推进可生物降解有机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1.2生活垃圾处理发展展望1.2.1 设施建设力度将加大由于生活垃圾填埋场超负荷运转,一方面,许多城市,特别是经济发达的城市面对的是“有钱没地”(居民反对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另一方面,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如部分村镇地区)还缺乏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因此,加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将成为未来一项重要任务。
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20年4月19日【发布单位】81105【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6-09-19【生效日期】1996-09-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1996年9月19日)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设施,是指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房、垃圾通道、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处理场等设施;垃圾收集容器是指果皮箱、废物箱、垃圾箱(桶)等设施。
第三条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产生生活垃圾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建、规划、房管、建管、市政公用、园文、环保、卫生、公安、商业、旅游、交通、工商等部门应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市生活垃圾。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逐步推行净菜进城,发展垃圾焚烧技术,在实现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的同时,鼓励和支持城市生活垃圾有用物资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工作,逐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和减量化,防止污染,保护环境。
第六条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本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第七条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城市生活垃圾设施建设计划,并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和计划体系。
《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市⽣活垃圾管理办法》《杭州市城市⽣活垃圾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制定了《杭州市城市⽣活垃圾管理办法》,下⾯是详细内容。
《杭州市城市⽣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城市⽣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保障公众健康和城市运⾏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主城区)内实⾏城市化管理的地区⽣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本办法。
第三条⽣活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害化和“谁产⽣,谁付费”的原则。
⽣活垃圾实⾏分类投放、桶装收集、清洁直运,实现⽣活垃圾不外露、不落地、不遗洒。
第四条市⼈民政府统⼀领导市区⽣活垃圾管理⼯作,负责确定⽣活垃圾管理⽬标,统筹⽣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制定促进⽣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活垃圾治理的资⾦投⼊。
各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活垃圾管理⼯作,保障⽣活垃圾治理的资⾦投⼊,完成市⼈民政府确定的⽣活垃圾管理⽬标。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参与⽣活垃圾减量、分类投放⼯作。
第五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活垃圾管理⼯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和⽣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
各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建设、城乡规划、环保、房产、贸易、⼯商、财政、国⼟资源、公安、城管执法、价格等⾏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计量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计量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杭城管委〔2017〕195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关于印发《杭州市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计量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城管委﹝2017﹞195号各区城管局(办)、景区风景局、市市容中心、市固废中心:为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计量和收费工作,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我委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计量和收费管理办法》,已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杭州市人民政府B20171483号文件处理单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7年9月30日杭州市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计量和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计量和收费工作,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杭州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含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等非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有偿服务的计量和收费管理工作。
第三条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含收集、运输、处置)按实际产生量计收,可按重量计量收取,计量单位为吨,也可按容积计量收取,计量单位为桶。
生活垃圾(不含餐厨废弃物)每吨换算为10桶(240L桶),餐厨废弃物每吨换算为10桶(120L桶),其他容积的垃圾桶按比例折算。
产生单位自运生活垃圾(指产生单位自备车辆清运,下同)至集中处置场所的,按重量计量收费,以集中处置场所计量系统的计量结果作为收费依据。
第四条日生活垃圾产生量较少的单位,垃圾处理费不便按吨或桶为单位计算时,可由收费单位和产生单位双方协商确定垃圾产生量和垃圾处理费金额。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规范杭州市餐厨垃圾处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规范杭州市餐厨垃圾处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1•【字号】杭政办函[2009]256号•【施行日期】2009.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规范杭州市餐厨垃圾处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25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城管办《关于规范杭州市餐厨垃圾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规范杭州市餐厨垃圾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市城管办二○○九年六月二日)为加强对本市餐厨垃圾的管理,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卫生、安全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新秩序,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就规范餐厨垃圾处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主城区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意见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二、工作目标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各环节的规范管理,力争到2011年,杭州市主城区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实现规范化、常态化,做到日产日清,规范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全面提升我市市容环境卫生和“洁化”管理水平,为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组织实施市城管办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意见的组织实施;各区城管办是本辖区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管理;市生活固体废弃物处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市固废监管中心)受市城管办委托具体负责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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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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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1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9-19
【生效日期】1996-09-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1996年9月19日)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设施,是指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房、垃圾通道、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处理场等设施;垃圾收集容器是指果皮箱、废物箱、垃圾箱(桶)等设施。
第三条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产生生活垃圾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建、规划、房管、建管、市政公用、园文、环保、卫生、公安、商业、旅游、交通、工商等部门应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市生活垃圾。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逐步推行净菜进城,发展垃圾焚烧技术,在实现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的同时,鼓励和支持城市生活垃圾有用物资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工作,逐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和减量化,防止污染,保护环境。
第六条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本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第七条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城市生活垃圾设施建设计划,并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和计划体系。
第八条第八条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公共生活垃圾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对乡镇规划的要求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公共生活垃圾设施。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垃圾房和垃圾收集容器。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线路始末站、公园、广场、集贸市场、停车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大中型商场、医院、宾馆等(以下简称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范,设置垃圾房和垃圾收集容器。
各类小型商店、摊点必须自备符合规范的废物箱。
第九条第九条新建、改建生活垃圾设施的,应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规划、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
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生活垃圾设施必须与建设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对已建成尚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设施,由原建设单位负责改建。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生活垃圾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设计;设施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偷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或封闭按规定设置的生活垃圾设施;不得阻挠建设生活垃圾设施。
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拆一还一、先建后拆”的原则提出拆迁方案,经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第十条生活垃圾设施的设置,应便于使用和清运。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不得设置垃圾箱(桶)。
城市设置的垃圾收集容器必须达到规定的密闭要求。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生活垃圾设施由产权人或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生活垃圾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并及时维修或更新。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市区道路、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