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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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事争议的法律特征和争议解决的不同途径及 其差异着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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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二、现代社会纠纷产生的特点及其解决模式分析 美国法社会学家唐纳德·布莱克研究发现:如果将社会 横向关系和分工、亲密度、团结性等人员分布状况的普遍 变量看成为关系距离(relation distance ),那么关系距离与 法的变化之间存在曲线相关:在关系较亲密的社会群体中, 诉诸法律和诉讼会尽量被避免。而随着关系的疏远,法的 作用会相应增大,但关系距离增大到人们完全相互隔绝的 状态时,法律又开始减少。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距离决定 着他们对法律和诉讼的使用频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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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 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 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在生产力水平和人类 抵御自然的能力比较低下的传统农业社会中,地域、血缘 相近的人们为了更好的生存下来,从实际需求和亲情的角 度出发,自然地联合起来,成为生存共同体,在这些共同 体中,人情、血缘、道德、习俗、共同的价值观以及其他 共同体规则是个体之间相互联系的基本纽带,共同体和谐 的秩序是所有人的重大利益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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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礼论》: “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 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 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 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 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 礼之所起也。”(原始的纠纷解决机制)
纠纷解决机制按历史上产生的大致顺序可分 为三种形式:私力救济、公力救济与社会救济。 (区别在于参与纠纷解决过程的主体力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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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官方,也对诉讼解纷作了极其负面的评价,对百姓 诉讼采取劝导放弃的方式,以息事宁人,维持和谐的局面。 康熙时陆陇其任河北灵寿县知县,每审民事案件,则会劝 导双方说:“尔原被(告)非亲即故,非故即邻,平日皆 情之至密者,今不过为户婚、田土、钱债细事,一时拂意, 不能忍耐,致启讼端。殊不知一讼之兴,未见曲直,而吏 有纸张之费,役有饭食之需,证佐之友必须酬劳,往往所 费多于所争,且守候公门,费时失业。一经官断,须有输 赢,从此乡党变为讼仇,薄产化为乌有,切齿数世,悔之 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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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设法治国家入宪法到一元钱官司出现, 法律至上的观念渐渐成为社会主流。但法治并不 是社会秩序唯一的保障。本世纪开始后,一方面, 和谐成为新的时代主题,另一方面,处在社会转 型时期的我国,各种社会矛盾突显,正所谓“改 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而法院诉讼却难以满足 各种纠纷解决’的需求,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各 种弊端与局限正日益暴露出来,于是,非诉讼纠 纷解决机制又开始得到了学界与实务界的重新审 视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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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决定了私力救济成为人们优先选 择的方式,即依靠纠纷主体自身的力量解 决纠纷,包括避让与和解等方式,因为这 些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是简便、迅捷,符 合乡情并且相对保密,这对于持续保持良 好的社会关系和共同体和谐秩序有着不可 替代的作用,对于纠纷的合理、合情及圆 满解决有着重要的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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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二)生人社会的纠纷及其解决方式
1、生人社会的纠纷:熟人社会存在的最基本
前提是人群长时期的生活在一定范围的地域上,
而一旦人口在整个社会的流动性加强,熟人社会
的形态就会被打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开始疏远,
社会逐渐陌生化。农村改革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的
发展,物质产品资料和劳动力资源出现剩余,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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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即依靠纠纷主体自身的力量解决纠纷,
包括避让与和解。 (1)避让(利他心理、得不偿失心理、蔑视对方心理
以及畏惧对方心理等)是指纠纷发生之后,一方当事人主 动放弃争执,从而使纠纷归于消灭的行为。一方主动放弃 争执,在程序上没有诉求,在结果上争执消灭)。
(2)和解,则是纠纷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在获得双 方均可接受的处理结果时,纠纷自然消除的一种纠纷解决 方式,具有灵活多样、方便快速的特点,也最能反映当事 人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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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我国有学者则认为:“纠纷(dispute),或争 议、争端、冲突,是特定的主体基于利益冲突而 产生的一种双边(或双边)的对抗行为。纠纷不 仅是个人之间的行为,也是一种社会现象。”
国内有学者进一步指出了纠纷的本质所在: “纠纷的本质是主体的行为与社会既定的秩序和 制度以及主流道德的不协调或对之的反叛,与既 定秩序和制度以及主流道德意识所不相容,具有 反社会性。”
平等的地位;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
务分配的争议;民事纠纷形成的原因是违
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纠纷主体对纠纷
的处理具有一定自由选择的权利(民事自
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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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将原有的办公楼修 茸一新,并购置一些办公家具,便与该县居美家 具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购买办公家具的合同。合 同签订后,居美家具公司按照合同规定送货上门。 县工商局认为该批家具质量不够好,便以此为由 要求降低价格。居美家具公司不肯降价,认为家 具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县工商局应履行合同, 收货付款。双方争执不下。
课程
1
第一讲
课程
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2
第一节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课程
一、纠纷与民事纠纷(纠纷=冲突) (一)纠纷 1、概念:法国学者涂尔干认为:“纠纷意味 着失范,代表了社会秩序紊乱和道德规范失衡的 反动倾向。” 英国学者迈克尔·努尼认为:“冲突是在两个 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公司或者集团之间,因为 一方利益、需求或者目标的满足与另一方的利益、 需求或目标的满足之间不可调和而产生的,源于 此类冲突的人际纠纷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 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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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课程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定义:一个社会中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 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以其特定的功能相互协调、共同存
在,所构成的一种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 态调整系统。
14
课程 2、熟人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上,会出于保持友好关系的考虑,努力寻求
平和、双赢的纠纷解决方式,合作往往胜于对抗,双方当事人比陌生 人社会中的对抗当事人更加关注和谐关系的价值。从共同体道德上考 虑,为了不背上破坏共同体和谐环境的“罪名”,成为大家“道义谴 责”的对象,或者避免“被视为搅乱和谐的行为而遭人厌弃”,他们 往往设法寻求迅捷、保密的纠纷解决方式。另一方面,共同体以及与 纠纷当事人关系密切的成员,也会出于维护和谐秩序的目标考虑,努 力为纠纷当事人提供符合实际、符合共同体规则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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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不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人,在相对封闭 而国家权力触角远未能及的环境中,内部的民间 力量往往比“天高皇帝远”的国家力量更容易获 得信赖,获得成本亦更低廉,解决的结果亦更符 合实际。而且,由于共同体道德等的有效约束, 纠纷解决结果的实际执行也无需国家强制力的保 障。正是因为如此,才出现费孝通先生指出的状 况,“中国传统的熟人社会不需要或仅需要很少 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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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做的,不是废除某一社会关系 状态或某一解决模式,而是正视这种事实, 进而认识这些社会关系状态下典型纠纷类 型及其解纷模式,并找出它们之间的关系 与规律,从而高效、快捷地解决纠纷,维 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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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纠纷解决机制历史发展 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和谐的价值具有极高的地 位,司 法诉讼等被视为对这一价值的反叛,受到整个社会的负面 评价。 在民间,明清时期的很多家族的族谱中就有息讼的规 定,如清代浙江萧山告诫族人:和乡里以息争讼,居家戒 争讼,“讼则终凶”,诚笃言也。如族中有因口角细故及 财帛田产至起争端,妄欲涉讼者,家法必先察明本房房长 处理,或处理不明方许伊赴祠察告祖先,公议是非,令其 和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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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纠纷及其特点(法律) 1、民事纠纷(争议),是指平等主体
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 会纠纷。它由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引 起,即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侵犯了他人的 民事权利导致权利被侵害方与行为实施方 关于权利义务分配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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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点:纠纷主体之间在法律上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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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熟人社会的纠纷及其解决方式: 1、熟人社会的纠纷:传统中国小农经济的性
质决定了以家庭为最基本单位的农民,长期固守 在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上,生于斯、养于斯、死 于斯,世代相传,逐渐形成了一个独具特色的相 对独立的社会圈。传统中国以广大农村的社会形 态也是由小农经济这一基础决定的。在这样的社 会中,一切社会关系都是以人为中心,以血缘、 亲缘等为尺度,逐渐发散开来的,“我们的格局 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好像是把一块石头 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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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纠纷的特征:纠纷是哲学意义上矛盾普 遍存在规律的具体体现形式之一,纠纷的产生具 有客观必然性;纠纷包括两个层面上的对抗,即 具体主体双方乃至多方之间的对抗行为以及从同 一具体的对抗行为中体现出来的对社会共同体的 对抗。也就是说,纠纷当事人双方基于某种具体 的原因而产生对抗冲突,而他们之间的这种冲突 与社会共同体的抽象规范、价值不相容,即同一 纠纷包含了具体的对抗与抽象的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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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力救济(诉讼) (权威性和有效性) 即由国家公权力介入纠纷解决的纠纷解决方式。
3、社会救济,即社会力量介入到纠纷解决过 程中,包括法院诉讼调解之外所有形式的社会调 解和仲裁。
一个理性社会应当向其成员提供多种民事纠 纷解决的途径或方式。我国现行的解决民事纠纷 的制度种类有:一是和解,二是调解,三是仲裁, 四是诉讼。这四种处理机制中,诉讼是最终的, 最具有权威性的处理民事纠纷的机制。
此相伴,居民储蓄快速增长,而对外开放政策又
使得大量的外国投资涌人,为工业的发展准备了 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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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中,随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改革, “以前大家都工作在一个单位里,由于福利分房, 大家长期生活在一块,这样就形成了‘城市村 落’。但是,福利分房取消以后,大家可能根据 自己的情况购买房子,距离拉开以后,关系便逐 渐陌生化了。”城市拆旧建新,原有社区解散, 新的小区正在逐渐形成,这也在一程度上导致了 城市里熟人社会的陌生化,总之,大量的“生人 社会”出现了。
县工商局即以居美家具公司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为 由,吊销了居美家具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处罚款 7000元。
9Fra Baidu bibliot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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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美家具公司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 是要求县工商局履行合同,并偿付违约金;二是 请求撤销县工商局对其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和罚 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能够判断该案件中存在的争议类型;能够结合案 情选择相应的争议解决途径;达到熟知不同纠纷 解决途径的差异及其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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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人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生人社会中,彼此关系生疏的纠纷当事人, 在其纠纷解决过程中,一方面,难以在国家公权 力之外找到共同信赖的第三方力量介入纠纷解决, 另一方面,纠纷当事人最看重的是现实的利益分 配,而不像熟人社会的人那样,还要考虑彼此的 友好关系、亲情、乡情以及共同体的和谐秩序等 重要因素,双方也很少存在共同的地方道德、习 俗和规范,此时,具有严格程序性和高度权威性 的国家法律是最合适的纠纷解决规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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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纠纷的类型(概括性内涵宽)依纠
纷涉及的宏观领域来看,有政治纠纷、军
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等;依纠纷主体来看,
有国家之间的纠纷、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
以及公民之间的纠纷;依是否属于法律调
整范围为标准,可以分为法律纠纷与非法
律纠纷。纠纷是指人与人之间、人与单位
之间或者单位与单位之间因人身、财产或
其他法律关系发生的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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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大共同体的国家,出于国家政治统治秩 序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考量,十分重视对大社会和 谐关系(秩序)的维护,也会积极主动(行政性 纠纷解决机制)或者被动地(司法性纠纷解决机 制)为生人社会的纠纷解决提供帮助。“传统的 熟人社会开始陌生化,关系距离拉开,社会公众 对法律和诉讼的诉求增加。纠纷发生后,当事人 通常选择具有高度权威的公力救济手段解决纠纷, 现实中主要指行政调处和司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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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代社会纠纷产生的特点及其解决模式分析 美国法社会学家唐纳德·布莱克研究发现:如果将社会 横向关系和分工、亲密度、团结性等人员分布状况的普遍 变量看成为关系距离(relation distance ),那么关系距离与 法的变化之间存在曲线相关:在关系较亲密的社会群体中, 诉诸法律和诉讼会尽量被避免。而随着关系的疏远,法的 作用会相应增大,但关系距离增大到人们完全相互隔绝的 状态时,法律又开始减少。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距离决定 着他们对法律和诉讼的使用频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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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 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 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在生产力水平和人类 抵御自然的能力比较低下的传统农业社会中,地域、血缘 相近的人们为了更好的生存下来,从实际需求和亲情的角 度出发,自然地联合起来,成为生存共同体,在这些共同 体中,人情、血缘、道德、习俗、共同的价值观以及其他 共同体规则是个体之间相互联系的基本纽带,共同体和谐 的秩序是所有人的重大利益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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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礼论》: “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 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 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 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 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 礼之所起也。”(原始的纠纷解决机制)
纠纷解决机制按历史上产生的大致顺序可分 为三种形式:私力救济、公力救济与社会救济。 (区别在于参与纠纷解决过程的主体力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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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官方,也对诉讼解纷作了极其负面的评价,对百姓 诉讼采取劝导放弃的方式,以息事宁人,维持和谐的局面。 康熙时陆陇其任河北灵寿县知县,每审民事案件,则会劝 导双方说:“尔原被(告)非亲即故,非故即邻,平日皆 情之至密者,今不过为户婚、田土、钱债细事,一时拂意, 不能忍耐,致启讼端。殊不知一讼之兴,未见曲直,而吏 有纸张之费,役有饭食之需,证佐之友必须酬劳,往往所 费多于所争,且守候公门,费时失业。一经官断,须有输 赢,从此乡党变为讼仇,薄产化为乌有,切齿数世,悔之 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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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设法治国家入宪法到一元钱官司出现, 法律至上的观念渐渐成为社会主流。但法治并不 是社会秩序唯一的保障。本世纪开始后,一方面, 和谐成为新的时代主题,另一方面,处在社会转 型时期的我国,各种社会矛盾突显,正所谓“改 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而法院诉讼却难以满足 各种纠纷解决’的需求,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各 种弊端与局限正日益暴露出来,于是,非诉讼纠 纷解决机制又开始得到了学界与实务界的重新审 视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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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决定了私力救济成为人们优先选 择的方式,即依靠纠纷主体自身的力量解 决纠纷,包括避让与和解等方式,因为这 些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是简便、迅捷,符 合乡情并且相对保密,这对于持续保持良 好的社会关系和共同体和谐秩序有着不可 替代的作用,对于纠纷的合理、合情及圆 满解决有着重要的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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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人社会的纠纷及其解决方式
1、生人社会的纠纷:熟人社会存在的最基本
前提是人群长时期的生活在一定范围的地域上,
而一旦人口在整个社会的流动性加强,熟人社会
的形态就会被打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开始疏远,
社会逐渐陌生化。农村改革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的
发展,物质产品资料和劳动力资源出现剩余,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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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即依靠纠纷主体自身的力量解决纠纷,
包括避让与和解。 (1)避让(利他心理、得不偿失心理、蔑视对方心理
以及畏惧对方心理等)是指纠纷发生之后,一方当事人主 动放弃争执,从而使纠纷归于消灭的行为。一方主动放弃 争执,在程序上没有诉求,在结果上争执消灭)。
(2)和解,则是纠纷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在获得双 方均可接受的处理结果时,纠纷自然消除的一种纠纷解决 方式,具有灵活多样、方便快速的特点,也最能反映当事 人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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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学者则认为:“纠纷(dispute),或争 议、争端、冲突,是特定的主体基于利益冲突而 产生的一种双边(或双边)的对抗行为。纠纷不 仅是个人之间的行为,也是一种社会现象。”
国内有学者进一步指出了纠纷的本质所在: “纠纷的本质是主体的行为与社会既定的秩序和 制度以及主流道德的不协调或对之的反叛,与既 定秩序和制度以及主流道德意识所不相容,具有 反社会性。”
平等的地位;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
务分配的争议;民事纠纷形成的原因是违
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纠纷主体对纠纷
的处理具有一定自由选择的权利(民事自
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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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将原有的办公楼修 茸一新,并购置一些办公家具,便与该县居美家 具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购买办公家具的合同。合 同签订后,居美家具公司按照合同规定送货上门。 县工商局认为该批家具质量不够好,便以此为由 要求降低价格。居美家具公司不肯降价,认为家 具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县工商局应履行合同, 收货付款。双方争执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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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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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课程
一、纠纷与民事纠纷(纠纷=冲突) (一)纠纷 1、概念:法国学者涂尔干认为:“纠纷意味 着失范,代表了社会秩序紊乱和道德规范失衡的 反动倾向。” 英国学者迈克尔·努尼认为:“冲突是在两个 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公司或者集团之间,因为 一方利益、需求或者目标的满足与另一方的利益、 需求或目标的满足之间不可调和而产生的,源于 此类冲突的人际纠纷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 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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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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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定义:一个社会中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 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以其特定的功能相互协调、共同存
在,所构成的一种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 态调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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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2、熟人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上,会出于保持友好关系的考虑,努力寻求
平和、双赢的纠纷解决方式,合作往往胜于对抗,双方当事人比陌生 人社会中的对抗当事人更加关注和谐关系的价值。从共同体道德上考 虑,为了不背上破坏共同体和谐环境的“罪名”,成为大家“道义谴 责”的对象,或者避免“被视为搅乱和谐的行为而遭人厌弃”,他们 往往设法寻求迅捷、保密的纠纷解决方式。另一方面,共同体以及与 纠纷当事人关系密切的成员,也会出于维护和谐秩序的目标考虑,努 力为纠纷当事人提供符合实际、符合共同体规则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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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不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人,在相对封闭 而国家权力触角远未能及的环境中,内部的民间 力量往往比“天高皇帝远”的国家力量更容易获 得信赖,获得成本亦更低廉,解决的结果亦更符 合实际。而且,由于共同体道德等的有效约束, 纠纷解决结果的实际执行也无需国家强制力的保 障。正是因为如此,才出现费孝通先生指出的状 况,“中国传统的熟人社会不需要或仅需要很少 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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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做的,不是废除某一社会关系 状态或某一解决模式,而是正视这种事实, 进而认识这些社会关系状态下典型纠纷类 型及其解纷模式,并找出它们之间的关系 与规律,从而高效、快捷地解决纠纷,维 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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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纠纷解决机制历史发展 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和谐的价值具有极高的地 位,司 法诉讼等被视为对这一价值的反叛,受到整个社会的负面 评价。 在民间,明清时期的很多家族的族谱中就有息讼的规 定,如清代浙江萧山告诫族人:和乡里以息争讼,居家戒 争讼,“讼则终凶”,诚笃言也。如族中有因口角细故及 财帛田产至起争端,妄欲涉讼者,家法必先察明本房房长 处理,或处理不明方许伊赴祠察告祖先,公议是非,令其 和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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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纠纷及其特点(法律) 1、民事纠纷(争议),是指平等主体
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 会纠纷。它由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引 起,即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侵犯了他人的 民事权利导致权利被侵害方与行为实施方 关于权利义务分配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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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点:纠纷主体之间在法律上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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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熟人社会的纠纷及其解决方式: 1、熟人社会的纠纷:传统中国小农经济的性
质决定了以家庭为最基本单位的农民,长期固守 在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上,生于斯、养于斯、死 于斯,世代相传,逐渐形成了一个独具特色的相 对独立的社会圈。传统中国以广大农村的社会形 态也是由小农经济这一基础决定的。在这样的社 会中,一切社会关系都是以人为中心,以血缘、 亲缘等为尺度,逐渐发散开来的,“我们的格局 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好像是把一块石头 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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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纠纷的特征:纠纷是哲学意义上矛盾普 遍存在规律的具体体现形式之一,纠纷的产生具 有客观必然性;纠纷包括两个层面上的对抗,即 具体主体双方乃至多方之间的对抗行为以及从同 一具体的对抗行为中体现出来的对社会共同体的 对抗。也就是说,纠纷当事人双方基于某种具体 的原因而产生对抗冲突,而他们之间的这种冲突 与社会共同体的抽象规范、价值不相容,即同一 纠纷包含了具体的对抗与抽象的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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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力救济(诉讼) (权威性和有效性) 即由国家公权力介入纠纷解决的纠纷解决方式。
3、社会救济,即社会力量介入到纠纷解决过 程中,包括法院诉讼调解之外所有形式的社会调 解和仲裁。
一个理性社会应当向其成员提供多种民事纠 纷解决的途径或方式。我国现行的解决民事纠纷 的制度种类有:一是和解,二是调解,三是仲裁, 四是诉讼。这四种处理机制中,诉讼是最终的, 最具有权威性的处理民事纠纷的机制。
此相伴,居民储蓄快速增长,而对外开放政策又
使得大量的外国投资涌人,为工业的发展准备了 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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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中,随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改革, “以前大家都工作在一个单位里,由于福利分房, 大家长期生活在一块,这样就形成了‘城市村 落’。但是,福利分房取消以后,大家可能根据 自己的情况购买房子,距离拉开以后,关系便逐 渐陌生化了。”城市拆旧建新,原有社区解散, 新的小区正在逐渐形成,这也在一程度上导致了 城市里熟人社会的陌生化,总之,大量的“生人 社会”出现了。
县工商局即以居美家具公司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为 由,吊销了居美家具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处罚款 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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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美家具公司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 是要求县工商局履行合同,并偿付违约金;二是 请求撤销县工商局对其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和罚 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能够判断该案件中存在的争议类型;能够结合案 情选择相应的争议解决途径;达到熟知不同纠纷 解决途径的差异及其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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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人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生人社会中,彼此关系生疏的纠纷当事人, 在其纠纷解决过程中,一方面,难以在国家公权 力之外找到共同信赖的第三方力量介入纠纷解决, 另一方面,纠纷当事人最看重的是现实的利益分 配,而不像熟人社会的人那样,还要考虑彼此的 友好关系、亲情、乡情以及共同体的和谐秩序等 重要因素,双方也很少存在共同的地方道德、习 俗和规范,此时,具有严格程序性和高度权威性 的国家法律是最合适的纠纷解决规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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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纠纷的类型(概括性内涵宽)依纠
纷涉及的宏观领域来看,有政治纠纷、军
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等;依纠纷主体来看,
有国家之间的纠纷、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
以及公民之间的纠纷;依是否属于法律调
整范围为标准,可以分为法律纠纷与非法
律纠纷。纠纷是指人与人之间、人与单位
之间或者单位与单位之间因人身、财产或
其他法律关系发生的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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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大共同体的国家,出于国家政治统治秩 序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考量,十分重视对大社会和 谐关系(秩序)的维护,也会积极主动(行政性 纠纷解决机制)或者被动地(司法性纠纷解决机 制)为生人社会的纠纷解决提供帮助。“传统的 熟人社会开始陌生化,关系距离拉开,社会公众 对法律和诉讼的诉求增加。纠纷发生后,当事人 通常选择具有高度权威的公力救济手段解决纠纷, 现实中主要指行政调处和司法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