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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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正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3年12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农村行政村域内不同规模的村民聚居点和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及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村、集镇建成区和因村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综合开发,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在村镇规划中应尽量避开或制定防灾措施。

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为了加强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二)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集约、一户一宅、保护耕地、保障权益的原则。

(三)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二、规划与计划(一)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村村民实际需求,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合理确定农村宅基地的布局和规模。

(二)农村宅基地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区等区域。

(三)区(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求,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三、申请与审批(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1、无宅基地的;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5、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省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提高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农房建设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镇、乡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房建设管理实施主体。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财政、民政、环境保护、防震减灾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房建设的相关管理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镇、乡农房建设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明确镇(乡)承担农房建设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农房建设监督管理。

1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房建设政策和规范,对全省农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房建设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镇(乡)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农房建设应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组织选举或推荐村民代表组成村民建房委员会,全程参与农房建设监督。

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建房委员会应建立村级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选聘有责任心和具有一定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作为义务巡查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和督查。

第六条农房建设必须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的原则,严格执行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标准,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满足农民生活生产的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并制定补助、奖励政策,建立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激励机制,支持、鼓励农村村民对农房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四川省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2023年)

四川省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2023年)
五、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 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
六、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增加,具体标准
由自治州或者自治县制定。
七、扩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八、鼓励农村村民在规定面积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拟申请使用宅基地面积,节约集约用地。 九、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宅基地审批管理,加强动态巡查监管,依法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 准、违建超占等违法行为。 十、本通告自2023年1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6日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三、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四、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山区每人不超过50 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 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宅基地所属地域类型,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国土调查、地形地貌等情况确定。
四川省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 准的通告(2023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 川府规(2023)4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四川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四川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四川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四川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的安⾝之本,宅基地确权⼯作对农民来说意义重⼤。

下⾯我们来了解⼀下四川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吧! 四川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地管理,保护、开发⼟地资源,合理利⽤⼟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条全省依法实⾏⼟地⽤途管制制度。

各级⼈民政府应当编制本⾏政区域的⼟地利⽤总体规划,规定⼟地⽤途,严格限制农⽤地转为建设⽤地,控制建设⽤地总量,对耕地实⾏特殊保护。

使⽤⼟地的单位和个⼈必须严格按照⼟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途使⽤⼟地。

第三条全省依法实⾏国有⼟地使⽤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股等有偿使⽤制度。

法律规定划拨国有⼟地使⽤权的除外。

第四条省⼈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的统⼀管理和监督⼯作。

市、州、县级⼈民政府和地区⾏政公署⼟地⾏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地的统⼀管理和监督⼯作。

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地由市⼈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统⼀管理和监督。

上级⼟地⾏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地⾏政主管部门实⾏业务领导,下级⼟地⾏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任免之前,需征求上⼀级⼟地⾏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乡(镇)⼟地管理⼈员由县级⼈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统⼀管理。

乡(镇)⼈民政府依法履⾏⼟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章⼟地的所有权和使⽤权 第五条国有⼟地的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地的所有权,依照《⼟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六条全省依法实⾏⼟地所有权、使⽤权登记制度。

县级以上⼈民政府是⼟地登记造册,确认⼟地所有权、使⽤权,核发⼟地所有权、使⽤权证书的法定机关,县级以上⼈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依法⽤于⾮农业建设的,依照《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登记发证。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09•【字号】德政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规〔2024〕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现将《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2024年10月9日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保障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房需求和建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村住房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建房(以下简称宅基地建房)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建房,是指村民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

前款所称村民,是指户籍在本村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村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划规定和市场监管、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环保等行业监管要求,办理相关审批和建设手续。

第四条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实行州级抓总、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机制。

州级政府部门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细化工作举措,协调解决宅基地建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宅基地建房管理的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等工作。

县级政府部门对宅基地建房开展指导和服务工作,保障财政预算,细化制定县级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协管员等制度,依法做好村庄规划、农用地转用审批等工作,落实村级协管员岗位待遇,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矛盾纠纷,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具体审批和日常监管职责,设立宅基地建房审批窗口,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督促指导各村制定宅基地建房管理相关制度,落实协管员制度,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各类矛盾纠纷,依法做好有关信访件的受理答复,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召开村级协管员会议,加强协管员管理。

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施工技术导则完整版

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施工技术导则完整版

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施工技术导则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施工技术导则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二年六月前言农村居住建筑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农村居住建筑施工管理和指导,提高农村居住建筑质量和水平,是关系民生和体现职能部门为民服务的迫切要求,是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要,为此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单位在学习借鉴“”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经验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编制了《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施工技术导则》,以期对建造农村居住建筑提供可靠、有效的技术帮助,为规范农村居住建筑施工建设行为提供技术管理的依据。

本技术导则共分10章148条,依次为总则、基本规定、地基及基础施工、建筑(主体)结构施工、屋面防水施工、门窗工程施工、装修工程(施工)、配套设施、农村居住建筑竣工验收、农村居住建筑施工安全。

本技术导则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解释。

请各地在实践过程中总结经验,并将意见或建议反馈给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本技术导则编写委员会主任委员:田文副主任委员:文技军、肖军、刘晓森委员:(按姓氏笔划排序)王正卿、王建平、王科、冯江、张静、罗进元、赵常颖、高永昭本技术导则编制单位:省住建厅村镇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目次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施工技术导则1 总则为合理指导农村居住建筑的施工,加强其施工质量管理,保障农村居住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特编制本技术导则。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全省农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住宅及附属用房。

农村居住建筑要根据部、省、市、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农房设计通用图或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且有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的图纸,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有证建筑工匠施工。

抗震设防区域农村居住建筑还须遵循《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DBJT20—6 3)、《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要求。

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管理是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稳定发展的重要工作。

为了加强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宅基地的规划与布局合理规划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

各级政府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科学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

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需求,统筹布局农村居民点,引导村民适度集中居住。

在规划过程中,要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尊重农村传统风貌和民俗习惯。

同时,要加强与道路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便利性。

二、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一)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程序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的,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现有宅基地情况说明等材料。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查。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确四至边界。

三、宅基地的标准与面积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 平方米,3 人以下的户按 3 人计算,4 人的户按 4 人计算,5 人及以上的户按 5 人计算。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23•【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尹力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活生产的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明确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人员及工作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对全省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市(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住房建设配套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川自然资发〔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0〕46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管控(一)加快规划编制。

市县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的编制实施,逐村研究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明确县域村庄分类。

加快推进县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结合村庄类型的划分,综合考虑资源禀赋、发展潜力、农民生产生活习惯等因素,统筹谋划县域村庄空间布局,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

有条件的村要结合县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因地制宜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规划,作为指导村庄各项建设的详细规划。

村规划要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划定宅基地建设范围、明确管控要求,严格落实“一户一宅”。

(二)强化规划管控。

已有村规划的,要严格落实。

未编制村规划的,应根据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和县乡国土空间规划等未来规划做好衔接。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充分利用老宅基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空闲地和非耕地,鼓励占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禁止在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危险区内新建农村村民住房。

二、保障计划指标(三)开展住宅用地需求调查。

市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向当地党委、政府作好汇报,成立机构、落实人员,认真组织开展农村村民(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住宅建设用地需求调查,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台账,据实提出次年用地需求。

四川省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试行办法

四川省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试行办法

四川省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1993年第116号令《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1993年《四川省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05]174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庄建设(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政府组织引导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全省农村地区的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村,指城市规划(建成)区外,按行政建制设立的村、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

第三条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成果必须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村民大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对村庄建设(治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村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用地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五条规划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第六条规划应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一切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坚持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以改善农村最急需、最直接、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逐步完善各类基础设施。

第七条规划要始终坚持以发展生产和促进农民增收为宗旨的原则,围绕推进农业产业化、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结合农业生产力布局统筹规划村庄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安排村庄居民点布局。

第八条规划应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村庄用地规模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第九条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利用本地的地理优势和地方建筑材料,注意保护历史文化和山水田园风貌,塑造自然和谐的新农村建设特色。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农村住房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制约农村发展重要的瓶颈之一。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四川省出台了《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的规范和管理,推动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序发展。

一、办法的背景和意义《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一法规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促进农村住房安全和人居环境的改善。

该办法的实施,将整合农村住房建设相关行政规章和政策,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完善服务保障体系,从而进一步提升农民的住房保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1、建立住房建设管理制度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在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了具体的住房建设管理制度,包括住房建设规划、设计、建造、验收、维修和改造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和流程,明确了政府、乡、村三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利,对住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非法建房、违法占地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2、加强住房资金管理为了规范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用途和监管要求。

加强对住房建设资金的审批、拨付和监管,防止住房资金的浪费和滥用,提高住房资金的使用效益。

3、健全住房维修和改造机制为了保障农民的住房质量和安全,办法中规定了对住房的维修和改造制度,包括住房维修的资金来源、申请程序、项目管理和验收等,强化对住房维修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监督,保障住房使用人的权益。

同时,加强住房改造的规划和实施,引导农村住房向绿色和可持续方向发展。

4、完善住房保障服务体系办法中要求建立健全农村住房保障服务体系,包括住房建设领域的咨询、评估、监测、技术支持和培训等服务,推广农村住房保障政策和科技成果,提高群众的认知和参与度,增强住房保障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办法的意义和影响《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促进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的规范和有序发展,提高农民住房保障水平和生活质量,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影响。

眉山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眉山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眉山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眉山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第四届政府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建设管理,提高建房质量,增强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房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活生产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房建设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应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工作,明确农房建设的监督程序,落实监督人员及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房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主体。

县(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房建设的相关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农房建设配套政策,对全市农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市城乡规划、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房建设的相关管理监督工作。

县(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全市农房建设配套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房建设配套政策,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镇)、村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

村民委员会可以选派代表参与农房建设监督。

村民会议可组建村民建房委员会。

村民建房委员会可以聘请有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作为巡查监督员,开展巡查和督查。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工作监管体系,健全管理制度、激励机制,支持、鼓励村民对农房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建筑结构形式和抗震设防措施,鼓励支持村民参与城乡住宅地震保险。

农房建设管理规定 - 中国·成都

农房建设管理规定 - 中国·成都

农房建设管理规定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人平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二、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建在中心村或聚居点内,并符合中心村或聚居点的规划。

各村社应尽快拿出中心村和聚居点的规划,做到地点明确清楚,规划美观合理,对没有规划合格的各村社将暂停办理农户建房手续,直到规划合格。

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四、农村居民住宅面积包括住房、厨房、牲畜圈舍、厕所和院坝用地。

五、农户建房必须先提出申请,经村上初步审查后,如实填写申请书和申报表(新建的还要填写规划审批表),并带上《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到镇国土办申请批准,经镇国土办同志到现场实地调查了解情况,符合条件的交清各项费用后,予以批准或报区国土资源局审批,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建,否则以非法占地论处。

六、农户建房获批准后,方可动工修建,占地建房户在定点、放线、开工、竣工验收时必须要有镇土地管理员到场。

七、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占多少,垦多少”,农村村民新建住房后原宅基地必须还耕,还耕面积小于占用面积的,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八、农村村民建住房,不准擅自占用土地,不准少批多占,批东占西。

九、村社干部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建房者,应立即制止,并立即报镇国土办。

村、社一级无权批准建房,接农户申请后应督促农户到镇国土办申请审批,并作好初审。

木兰镇国土办
二00六年三月六日。

广元市旺苍县2022年农村建房管理办法

广元市旺苍县2022年农村建房管理办法

广元市旺苍县2022年农村建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科学规划村庄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打造红船旁江南民居典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元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元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元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广元市农业农村厅广元市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湖区直管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改建、扩建住房(以下简称建造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坚持以下原则:(一)规划引领原则。

各镇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合理确定城镇规划控制区、产业规划控制区、全域土地整治规划控制区,上述规划控制区内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造住房。

(二)依法用地原则。

农村村民以建房户为单位申请建房,依法取得宅基地,且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三)节约集约原则。

科学优化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布局,引导农村村民建房向新社区集聚或公寓房安置。

(四)质量安全监管原则。

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依法实行农房建设工匠监管制度,坚持“四个应当”,即应当有房屋结构设计、应当有合格的施工主体、应当有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应当有竣工验收。

第四条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区级指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部门参与、联合执法”的农村村民建房共管责任机制。

区级建立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户资格审核、建房用地审批和在委托范围内实施建房规划许可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情况开展日常巡查监管,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各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建房户资格认定;负责本村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受理、审查公示、现场监管等工作,制定并实施有关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配合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村民建房情况日常巡查监管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排摸、制止和协助处理工作。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川财建〔2022〕82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22〕82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预算法》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4月28日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全省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以及《四川省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川办发〔2021〕2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城乡建设及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财政部门。

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制定相关预算支出标准,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及分配方式,下达预算并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抽查,参与专项工作考核;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退出机制和资金使用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

四川省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什么

四川省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什么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四川省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什么每个省都有自己的一套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是什么呢?其实他就是为了加强对土地的保护管理,为了更加合理的开发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而规定,每个省根据自己的地形特点和人口来合理规划宅基地管理。

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四川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三条全省依法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制度。

法律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免之前,需征求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乡(镇)土地管理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六条全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土地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核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的法定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是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下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障农民住房和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划拨给农民等农村居民个人或家庭使用的用于居住、生活和农业生产的土地。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农民等农村居民个人或家庭,但不得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依法发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济组织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农民等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宅基地的划拨与使用第六条农村宅基地的划拨应当依据土地使用规划和土地总量控制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并做好相关登记工作。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划拨给农民等农村居民个人或家庭使用,应当签订宅基地使用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宅基地用途、使用年限、面积、权益保障等。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为40年。

使用期满后,经核准可以续期。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流转,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经集体经济组织确认。

第十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不得恶意闲置、转租转借。

第三章宅基地的管理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实行综合管理制度,包括土地规划管理、土地登记管理、土地权属管理等。

第十二条宅基地的土地规划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展规划相衔接,确保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宅基地的土地登记应当健全完善,确保农民等农村居民个人或家庭的使用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四条宅基地的土地权属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加强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工作,防止乱象发生。

宅基地审批及农房修建管理办法

宅基地审批及农房修建管理办法

宅基地审批及农房修建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节约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 * 新农村建设,根据《 * 土地管理法》、《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四川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一)农村无房户;(二)利用原宅基地拆旧建新的;(三)因国家建设征收、移民等需要搬迁的;(四)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集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五)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屋损毁,无法正常居住,在原址又不适宜修建的;(六)因结婚依法迁入或子女正常分家,原宅基地达不到规定的面积标准,或分户后原宅基地面积达不到规定面积的(非规划区);(七)新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八)区人府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不得申请宅基地(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分户,原宅基地面积能满足分户居住要求的;(三)宅基地面积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长期空闲或者外借的;(四)户口虽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但原籍宅基地尚未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的;(五)借用他人名义的;(六)夫妻中有一方属城镇户口,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时,购买商品房,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即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廉租房、集资房)的城镇人员,不列入申请范围;(七)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赠送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八)一户多宅的;(九)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三、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

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最高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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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代拟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省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提高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农房建设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镇、乡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房建设管理实施主体。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财政、民政、环境保护、防震减灾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房建设的相关管理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镇、乡农房建设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明确镇(乡)承担农房建设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农房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房建设政策和规范,对全省农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房建设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镇(乡)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农房建设应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能够由村民委员会组织选举或推荐村民代表组成村民建房委员会,全程参与农房建设监督。

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建房委员会应建立村级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选聘有责任心和具有一定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作为义务巡查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和督查。

第六条农房建设必须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的原则,严格执行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标准,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满足农民生活生产的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并制定补助、奖励政策,建立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激励机制,支持、鼓励农村村民对农房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第二章规划选址
第八条农房建设必须坚持科学选址,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对原有农房宅基地相邻地质、地理环境进行安全性评估,确保农房选址安全。

新增农房建设用地应依照前款进行安全性评估后,纳入乡村规划建设用地布局。

第九条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农房宅基地进行农房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以下资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据乡村规划审查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
(二)有效的农房方案图或施工图;
(三)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第十条在乡村规划区内需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农房的,申请人应当持以下申请资料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经镇、乡人民政府依据乡村规划初审合格后,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能够授权并委托镇、乡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户籍证明;
(二)有效的农房方案图或施工图;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四)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申请人在取得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两年。

乡、村规划区以外需建设村民住宅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在规划的村民居住点集中建设。

不能集中建设的,可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房建设,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核验承揽人的工匠培训合格证书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以及施工协议或施工合同。

第十二条农房建设可采取农户联合建设、委托建设、自主建设和统一建设等方式。

镇乡人民政府、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公布许可的宅基地面积建设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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