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学》自考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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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学》串讲笔记
一、建筑构造概论
11..11 建建筑筑物物的的分分类类和和等等级级划划分分
1.1.1 建筑物的分类
一、按使用功能分类
(一)民用建筑:指供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居住用的建筑物。
1、居住建筑:如住宅、宿舍、公寓等;
2、公共建筑:按性质不同又可分为15类之多。
(1)文教建筑;(2)托幼建筑;(3)医疗卫生建筑;(4)观演性建筑;(5)体育建筑;(6)展览建筑;(7)旅馆建筑;(8)商业建筑;(9)电信、广播电视建筑;(10)交通建筑;(11)行政办公建筑;(12)金融建筑;
(13)饮食建筑;(14)园林建筑;(15)纪念建筑。
(二)工业建筑:指为工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车间及为生产服务的辅助车间、动力用房、仓贮等。
(三)农业建筑:指供农(牧)业生产和加工用的建筑,如种子库、温室、畜禽饲养场、农副产品加工厂、农机修理厂(站)等。
二、按建筑规模和数量分类
1、大量性建筑:指建筑规模不大,但修建数量多,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分布面广的建筑,如住宅、中小学教学楼、医院、中小型影剧院、中小型工厂等。
2、大型性建筑:指规模大、耗资多的建筑,如大型体育馆、大型剧院、航空港、站、博览馆、大型工厂等。与大量性建筑相比,其修建数量是很有限的,这类建筑在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具有代表性,对城市面貌的影响也较大。
三、按建筑层数分类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2、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 者为高层(不包括总高度超过24m 的单层主体建筑)。
3、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 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四、按承重结构的材料分类
1、木结构建筑:指以木材作房屋承重骨架的建筑。
2、砖(或石)结构建筑:指以砖或石材为承重墙柱和楼板的建筑。这种结构便于就地取材,能节约钢材、水泥和降低造价,但抗害性能差,自重大。
3、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指以钢筋混凝土作承重结构的建筑。如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剪结构、筒体结构等,具有坚固耐久、防火和可塑性强等优点,故应用较为广泛。
4、钢结构建筑:指以型钢等钢材作为房屋承重骨架的建筑。钢结构力学性能好,便于制作和安装,工期短,结构自重轻,适宜超高层和大跨度建筑中采用。随着我国高层、大跨度建筑的发展,采用钢结构的趋势正在增长。
5、混合结构建筑:指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材料作承重结构的建筑。如由砖墙、木楼板构成的砖木结构建筑;由砖墙、钢筋混凝土楼板构成的砖混结构建筑;由钢屋架和混凝土(或柱)构成的钢混结构建筑。其中砖混结构在大量性民用建筑中应用最广泛。
1.1.2 建筑物的等级划分
建筑物的等级一般按耐久性和耐火性进行划分。
一、按耐久性能分等级
建筑物的耐久等级主要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和规模大小划分,作为基建投资和建筑设计的重要依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WGJ37-87》中规定: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为下列四级(见表1-1)。
建筑物耐久等级表表1-1
二、按耐火性能分等级
所谓耐火等级,是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标准,它是由组成建筑物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最低值所决定的。划分建筑物耐火等级的目的在于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不同提出不同的耐火等级要求,做到既有利于安全,又有利于节约基本建设投资。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划分为四级(见表1-2)。
建筑物耐火等级表表1-2
注1、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可分为如下三类:
(1)非燃烧体:指用非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如天然石材、人工石材、金属材料等。
(2)燃烧体:指用容易燃烧的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如木材、纸板、胶合板等。
(3)难燃烧体:指用不易燃烧的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者用燃烧材料做成,但用非燃烧材料作为保护层的构件,如沥青混凝土构件、木板条抹灰等。
2、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所谓耐火极限,是指任一建筑构件在规定的耐火试验条件下,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为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只要以下三个条件中任一个条件出现,就可以确定是否达到其耐火极限。
(1)失去支持能力。指构件在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下,由于构件材质性能的变化,使承载能力和刚度降低,承受不了原设计的荷载而破坏。例如受火作用后的钢筋混凝土梁失去支承能力,钢柱失稳破坏;非承重构件自身解体或垮塌等,均属失去支持能力。
(2)完整性被破坏。指薄壁分隔构件在火中高温作用下,发生爆裂或局部塌落,形成穿透裂缝或孔洞,火焰穿过构件,使其背面可燃物燃烧起火。例如受火作用后的板条抹灰墙,内部可燃板条先行自燃,一定时间后,背火面的抹灰层
龟裂脱落,引起燃烧起火;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使钢筋失去预应力,发生炸裂,出现孔洞,使火苗窜到上层房间。在实际中这类火灾相当多。
(3)失去隔火作用。指具有分隔作用的构件,背火面任一点的温度达到220℃时,构件失去隔火作用。例如一些燃点较低的可燃物(纤维系列的棉花、纸张、化纤品等)烤焦后以致起火。
1.2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为了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组合件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和互换性,在建筑业中必须共同遵守《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以下简称标准。
建筑模数是指选定的尺寸单位,作为尺度协调中的增值单位,也是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材料与制品、建筑设备、建筑组合件等各部门进行尺度协调的基础,其目的是使构配件安装吻合,并有互换性。
一、基本模数:基本模数的数值规定为l00mm,表示符号为M,即1M等于
l00mm,整个建筑物或其中一部分以及建筑组合件的模数化尺寸均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
二、扩大模数:指基本模数的整倍数。扩大模数的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扩大模数为3M、6M、12M、15M、30M、60M等6个,其相应的尺寸分别为300mm,600mm、1200mm、1500mm、3000mm、6000mm。
2、竖向扩大模数的基数为3M、6M两个,其相应的尺寸为300mm、600mm。
三、分模数:指整数除基本模数的数值。分模数的基数为M/10、M/5、M/2等3个,其相应的尺寸为10mm、20mm、50mm。
四、模数数列:指由基本模数、扩大模数、分模数为基础扩展成的一系列尺寸(模数数列的幅度及适用范围如下)。
1、水平基本模数的数列幅度为(1~20)M。主要适用于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断面尺寸。
2、竖向基本模数的数列幅度为(1~36)M。主要适用于建筑物的层高、门窗洞口、构配件等尺寸。
3、水平扩大模数数列的幅度:3M为(3~75)M;6M为(6~96)M;12M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