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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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锅字[1990]8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保证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的基本要求,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单位,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程压力容器范围划定如下:

1.最高工作压力(Pw)(注:)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注1: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注2: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大于等于30.025m;注: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予圆整,且不扣除内部附件体积的容积。

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附件,亦属于本规程管辖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核能装置中的压力容器、交通工具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消防用的压力容器、科学研究试验装置用的压力容器、医疗用载人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2)各类气体槽(罐)车和气瓶;(3)非金属材料制压力容器;(4)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冷却排管等;(5)烟道式余热锅炉和砌(装)在设备内的管式水冷却件;(6)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但在使用中短时(如进、出物料时)承压的压力容器(如常压发酵罐,硫酸、硝酸、盐酸储罐,水泥罐车及类似的设备等);(7)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承压壳或气缸,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和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储罐等);(8)电力行业专用的封闭式电气设备的电容压力容器(封闭电器);(9)超高压容器。第四条为有利于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将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

1.低压容器(本条第2、3款规定的除外)为第一类压力容器。

2.下列情况之一为第二类压力容器:(1)中压容器(本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2)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注:为中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注1:易燃介质是指与空气混合的爆炸下限小于10%,或爆炸上限和下限之差值大于等于20%的气体,如:一甲胺、乙烷、乙烯、氯甲烷、环氧乙烷、环丙烷、氢、丁烷、三甲胺、丁二烯、丁烯、丙烯、甲烷等。注2:介质的毒性程度参照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规定,分为四级,其最高容许浓度分别为:①极度危害(Ⅰ级)<0.1mg/m;②高度危害(Ⅱ级)0.1~<1.0mg/m;③中度危害(Ⅲm级)1.0~<10mg/m;④轻度危害(Ⅳ级)≥10mg/m。举例:Ⅰ、Ⅱ级—氟、氢氰酸、光气、氟化氢、碳酸氟氯等;Ⅲ级—二氧化硫、氨、一氧化碳、氯乙烯、甲醇、氧化乙烯、硫化乙烯、二硫化碳、乙炔、硫化氢等;Ⅳ级—氢氧化钠、四氟乙烯、丙酮等。注3:压力容器中的介质为混合物质时,应以介质的组成并按本注的毒性程度或易燃介质的划分原则,由设计单位的工艺设计或使用单位的生产技术部门,决定介质毒性程度是否属于易燃介质。(3)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容器;(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管壳式余热锅炉是指本规程第三条所述烟道式余热锅炉之外的,结构类似压力容器,并按压力容器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制造的余热锅炉);(5)搪玻璃压力容器。

3.下列情况之一为第三类压力容器:(1)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中压容器和P•V大于等于0.02MPa•m的低压容器;(2)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等于0.5MPa•m的中压反应容器和P•V大于等于10MPa•m的中压储存容器;(3)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4)高压容器。第五条研制开发压力容器产品,其有关技术要求不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应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然后向同级劳动部门申请试制、试用。经一定时期的验证,证明安全性能满足本规程的要求,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得到认可,由劳动部门按照压力容器类别进行制造资格审查,并取得相应制造资格认证之后,方可投人正式制造。

第六条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无相应标准的,应由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专门的技术规定,或认定相应的有关标准。否则,不得进行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二章材料(内容:略)

第三章设计(内容:略)

第四章制造与现场组焊(内容:略)

第五章无损探伤与压力试验(内容:略)

第六章使用与管理

第一0二条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应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一0三条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

2.编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参加压力容器安装的验收及试车;

4.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5.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8.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

9.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10.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第一0四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

1.压力容器登记卡;

2.第三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技术文件;

3.第四章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有关资料;

4.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5.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6.压力容器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及技术文件和资料;

7.安全附件校验、修理、更换记录;

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一0五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劳动部颁布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向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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