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修订后对船员值班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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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修订后对船员值班的新要求

1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审查原则和项目在2006年召开的MSC81届会议上应2006年召开的STW37届会议的请求,在船员培训值班标准(STW)分委会工作计划中加入了高优先议题———“对STCW公约和规则的全面审查”。2007年召开的STW38届会议的重点内容是对STCW公约与STCW规则的全面审查,并确定了全面审查的原则。1.1全面审查与修订的原则保留STCW95修订案的结构与目标;不降低现有标准;不修订公约条款;解决不一致的问题,清理过时的要求及体现技术发展的需求;确保有效的沟通;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的特点与环境;考虑海上保安。1.2全面审查与修订的项目在全面审查原则的指导下,STW38根据会议的讨论结果,形成了一个需要审查项目的清单。STCW公约需要审查的项目包括第I章的第I/1条定义和说明;第I/2条证书和签证;第I/3条关于近岸航行的原则;第I/6条培训和评估;第I/7条资料交流;第I/8条质量标准;第I/9条健康标准-证书的签发和登记;第I/ 10条证书的承认;第I/11条证书的再有效;第I/12条模拟器的使用;第I/14条公司的责任;第I/15条过渡规定。第II章的第II/1条对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III章的第III/1条对有人值班机舱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或周期无人值班机舱制定值班的轮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III/2条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000千瓦或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III/3条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IV章的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第V章的第V/1条液货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V/2条对滚装客船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海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V/3条对客船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海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VI章的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求生职能。第VII章的可供选择的发证。第VIII章的第VIII/1条适于值班;第VIII/2条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STCW规则需要审查的项目包括规则A的第A-I/11条证书的再有效;第A-I/15条过渡规定;第A-II 条关于船长和甲板部的标准;第A-III条关于轮机部的标准。规则B的第B-I/11条关于证书再有效的指导;第B-I/12条关于模拟器使用的指导;第B-I/15条关于过渡条款的指导;第B-VI/2条关于签发救生艇筏、救助艇和快速救助艇熟练操作证书的指导。截至2010年1月STW41届会议结束,关于STCW公约和规则的修订内容已经历了五届分委会的审议。第I章至第VIII章,除少量条款尚未最终确定外,绝大部分修订内容已原则性达成了一致。2STCW公约第八章值班的修正内容第八章值班的主要修改内容为:一是规定主管机关为防止负有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职责的值班人员疲劳,应制定与实施足够休息时间的措施;二是规定主管机关为防止吸毒和酗酒,应制定的适当措施;三是增加了负有保安职责的值班人员的规定、值班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要求和防止吸毒和酗酒的指导。3STCW公约第八章修改后对船员值班的新要求3.1明确了为防止负有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职责的值班人员疲劳,应制定和实施值班人员以及被指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人员休息时间制度3.1.1对所有负责安全、防污染和保安值班的高级船员或参与值班的普通船员提供的休息时间应做到任何24小时内至少休息10小时;和任何7天内不少于77小时。3.1.2休息时间可以分为至多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求有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14小时。3.1.3在紧急或在其它超常工作情况下可不必保持规定的关于休息时间的要求。紧急集合、消防和救生艇演习,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规定的演习,应以对休息时间的干扰最小并不导致船员疲劳的形式进行。3.1.4应将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显而易见处。该值班安排表应按照标准格式使用船舶工作语言和英语制定。3.1.5 当船员处于待命状态时,如机舱无人值守时,如果该船员的正常休息时间被临时工作所干扰,则应对其休息时间予以适当的补偿。 3.1.6主管机关应要求使用船舶工作语言和英语按照标准格式保持

对船员每天休息时间的记录,以监控和核实是否符合规定。船员应得到一份由船长或由船长和船员授权的人员所签注的有关其休息情况的记录。3.1.7本规定并不妨碍船长有权在本船舶、船上人员或货物出现紧迫安全情况下,或对遇险的他船或人员提供协助的情况下,要求船员进行任何必要时间长度的工作。因此,船长可以中止船员休息时间的安排并要求其进行任何必要时间长度的工作,直至恢复正常状态。正常状态恢复后,如可行,船长应尽快确保为在计划休息时间内工作的船员提供足够的休息时间。3.1.8履约方可豁免于规定要求的休息时间,但要在任何情况下每7天内不得少于70小时休息时间。这种豁免应不得超过连续两周,并应尽可能考虑B-VIII/1节有关防止疲劳的指南。3.2明确规定了为防止吸毒和酗酒,应制定的适当措施、要求和指南3.2.1 为防止酗酒,主管机关应制定对正在履行安全、保安和海洋环境职责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其他船员的血液酒精浓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或与该酒精浓度相当的酒精量的限制。3.2.2吸毒和酗酒直接影响到船员履行值班职责或有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值班职责的体能和能力。当船员被发现受到毒品(药物)或酒精的影响时,将不允许其履行值班职责或有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值班职责,直至他们履行这些职责的能力不再受到影响为止。3.2.3主管机关应确保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毒品(药物)或酒精影响值班人员或履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值班职责人员的能力,并应根据需要制定甄别计划:鉴别吸毒(滥用药物)和酗酒;尊重每个有关人员的尊严、隐私、保密和基本的法定权利;以及考虑相关的国际指南。3.2.4公司应考虑通过纳入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或向船员提供足够的信息和教育的方法,实施明文规定的防止吸毒(滥用药物)和酗酒的政策,包括禁止值班人员在值班前4小时内饮酒。3.2.5参与制定防止吸毒(滥用药物)和酗酒方案的人员需考虑ILO出版的可能会被修正的《海运业防止吸毒(滥用药物)和酗酒方案》(设计人员手册)中的指南。3.3 明确增加了保持适当及有效的保安值班的要求3.4 明确增加了值班一般原则,和驾驶台与机舱资源管理原则应确保根据情况合理地安排值班人员;在安排值班人员时应考虑当班人员的资格或体能的局限性;应制订值班人员理解的有关他们的个人职责、责任和团队职责;船长、轮机长和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应保持适当的值班,并最有效地使用可用资源,如信息、装置/设备和其他人员;值班人员应熟悉装置/设备的功能和操作,并熟练使用;值班人员应理解信息及如何回应来自每一工作站/装置/设备的信息;来自工作站/装置/设备的信息应适当地由所有值班人员共享;值班人员在任何情况下应保持适当沟通方式的交流,以及值班人员在对为安全而采取的某种行动产生任何疑问时,应毫不犹豫地通知船长、轮机长和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 3.5在海上值班中明确增加了货物值班的要求负责货物作业计划和实施的高级船员应通过对特定风险的控制,包括涉及非船舶人员时,确保该作业的安全实施。3.6在海上值班中明确增加了ECDIS的内容在海上值班中规定了使用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时应使用适当比例尺的电子海图,并以适当的时间间隔通过独立的定位方法对船位进行核查。 3.7在应遵循的原则指导中增加了锚泊值班内容3.7.1在开敞锚地、开敞的港外锚地或任何其它实际“在海上”锚泊情况下,依据STCW规则第8章、第A-VIII/2节、第4-1部分第51段的规定,每一船舶的船长应确保足以保持所有锚泊时间安全的值班安排,船舶驾驶员应始终保持锚泊安全值班的责任。 3.7.2在决定值班和相当于保持船舶安全、保安和保护海洋环境的安排时,船长应考虑相关的环境和条件,如:通过视觉、听觉以及其它所有可用手段保持连续的警戒状态;船与船和船与岸通信要求;常见的天气、海浪、冰和流的状况;需要连续地监控船舶位置;锚地的类型、大小和特性;航行条件;可能影响船舶保安的情况;装卸作业;待命船员的选派,以及向船长报警和保持主机备车的程序。本次STCW公约和规则的全面审查和修订总体是为了适应海运形势、海运技术等的发展对主管机关、海运公司和海员素质而提出的新变化、新要求的需要,在标准和要求上都提高了。同样对海船船员值班的要求也提高,并且更加明确。为此,海事主管机关、海运公司和海员都要适应这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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