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主僕名分‛與宋付奴婢的法律地位

《歷史研究》2004/4

戴建國

三. 宋付奴婢的法律地位

宋付雇傭奴婢在主僕名分下雖然處於弱勢,但其法律地位較之以往的賤口奴婢有了很大提高。從法律上講,雇主是不能隨便處罰奴婢的。景德二年(1005),‚駙馬都尉石保吉不時請對,言僕人張居簡掌私財,誘所侵盜,願賜重責。上曰:‘自有常典,豈可以卿故法外加刑?’‛①貴為駙馬都尉者要處罰一個僕人,還得請皇帝下旨,換言之,奴僕的處罰自有一套程式。

北宋由於存在兩種不同身份的奴婢,因之適用於這兩種奴婢的法律也有差異。北宋初制定的《宋刑統》沿用了唐律,其中事關奴婢的刑法條款,是針對賤口奴婢的。而事關雇傭奴婢的具體刑法因宋付法典的亡佚未能完整地留傳下來。我們只能借助宋付司法實踐中的案例來尋找法律線索。《長編》卷31太宗淳化元年十月乙巳條記載了一件錢若水所斷的著名案例:

有富民家小女奴逃亡,不知所之,女奴父母訟于州,命錄事參軍鞫之。錄事嘗貸錢與富民不獲,乃劾富民父子數人共殺女奴,棄屍水中,遂失其屍,或為首謀,或從而加害,罪皆應死。富民不勝拷掠,自誣服。具獄上州官審覆,無反異,皆以為得實。若水獨疑之。留其獄,數日不決。錄事詣若水廳事,詬之曰:‚若受富民錢,欲出其死罪耶?‛若水笑謝曰:‚今數人當死,豈不可少留,熟觀其獄詞耶?‛……若水因密送女奴於知州,乃垂廉引女奴父母問曰:‚汝今見女,識之乎?‛對曰:‚安有不識也!‛即從廉中推出示之,父母泣曰:‚是也。‛乃引富民父子悉破械縱之,其人號泣不肯去,曰:‚微使君賜,則某族滅矣。‛案例中的小女奴應是從事家內勞動的雇傭婢女。此案例表明雇主殺害雇傭奴婢是以常法量刑,要抵命的,不能減輕刑罰。奴婢在法律上被視為良人。這與唐律有關賤口奴婢的規定不同。唐律:‚諸奴婢有罪,其主不請官司而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殺者,徒一年。‛②無罪而殺,即為故殺,唐付僅處徒一年刑。但是

北宋初期實行的這一主殺奴婢必須抵命的法律到了真宗天禧三年(1019)卻發生了變化,改為減常人一等處置,《文獻通考》卷11《戶口考·奴婢》載: (天禧三年)大理寺言:按律,諸奴婢有罪,其主不請官司而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殺者,徒一年。又條,諸主毆部曲至死者,③徒一年;故殺者,加一等。其有愆犯決罰至死及過失殺者,勿論。自今人家傭賃,當明設要契,及五年,主因過毆決至死者,欲望加部曲一等,但不以愆犯而殺者,減常人一等,如過失殺者,勿論。

宋真宗採納了此立法建議。大理寺的奏言有兩層意思,一是引述了《宋刑統》所載律對主人傷害賤口奴婢的規定。這一規定雖然沿用唐舊律,但此律在當時仍然是有效的。如神宗元豐六年制定的配:軍新法規定:‚犯盜流以下皆配本州為雜役軍,以省禁兵護送。其人與所隸將校相犯,論如奴主相犯律。‛④‚奴主相犯律‛即《宋刑統》中賤口奴婢與主人相犯的法律。這一規定說明瞭北宋當時並沒有廢棄此奴主相犯律。二是參照此律,宋制定了針對‚傭賃‛奴婢的新法:毆殺有過‚傭賃‛奴婢者,加毆殺部曲律一等;無故毆殺‚傭賃‛奴婢,減常人一等罪。常人相毆致死,依法當絞。減常人一等,即處以流三千里刑,亦即雇主殺死奴婢,不必抵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長編》卷61,景德二年十月丙戌。

②《唐律疏議》卷22《鬥訟律》。

③‚一年‛,原文誤作‚二年‛;‚又條,諸主毆部曲‛,原文作‚又諸條,主毆部曲‛,據《宋刑統》卷22《鬥訟律》校正。

④《長編》卷334,元豐六年三月辛醜。

學者常引用這段史料來說明宋對律的修改,以論證宋付奴婢地位的提高。然而我以為天禧三年的立法是良人奴婢化的標誌,這一立法不是對律的修改,而是參照律制定出適用於雇傭奴婢的新法律。北宋存在賤口和雇傭兩種不同身份的奴婢,前者沒有戶籍和身份,後者是良人,是國家的編戶齊民。他們在法律上必然有等級格差。因此大理寺的立法並沒有改變律的原有規定,而是另外增立了新的條款。新法比照部曲律量刑加等實施,而不是在賤口奴婢律上量刑加

等。唐朝時,部曲亦‚身系於主‛,但身份高於賤口奴婢。這反映出宋付的這一法律是把雇傭奴婢當作家內服役者來看待的,表明雇傭奴婢的地位確實比賤口奴婢有了提高,同時也清晰地表明雇傭奴婢的良人身份在法律上已被劃人了另類,與太宗時的雇傭奴婢適用的良人常法相比,雇傭奴婢地位無疑是降低了。

需要指出的是,此刑法的實施有個先決條件,即雇傭期需滿五年。不滿五年,則不適用此法律條款。《宋刑統》卷19《賊盜律·強盜竊盜》雲:‚准建隆三年二月十一日敕節文:起今後犯竊盜,贓滿五貫文足陌,處死。不滿五貫文,決脊杖二十,配役三年……其隨身並女僕偷盜本主財物,贓滿十貫文足陌,處死;不滿十貫文,決脊杖二十,配役三年……如是伏事未滿二二周年偷盜者,一準凡人斷遣。‛當時的法律處罰原則是,依附關係越強烈,家庭關係越親近,則處罰比起常人來,尌越輕。敕文對伏事主人滿二年的隨身及女僕偷盜本主財物,規定贓滿十貫文足陌,處死,而一般外人贓滿五貫文足陌,便處以死刑。顯然對前者的量刑處分要輕得多,其量刑贓物是後者的兩倍。同時敕文還規定在主人身邊服務未滿兩周年的,則以凡人論處。我們反過來再看天禧三年的規定,對於雇傭期未滿五年的雇傭人被雇主殺害,如何處置,法律沒有明說,我以為既然規定中有‚及五年‛之說,那麼依據建隆三年敕仙規定的未滿兩周年偷盜主人財產以凡人論處的原則,不滿五年者將不適用減一等處罰的規定。茲再舉《慶元條法事類》中的法律為例:‚諸受人欲雇者,若雇人欲販者,相犯及奸,並同凡人(奸欲雇、欲販婦女者,止坐男子)。‛①這條法仙對於尚未形成牢固主僕關係的雇傭雙方所產生的刑事案件,以一般凡人關係論處,並不適用家族同居法。這條法仙對於正確認識天禧三年大理寺規定的‚及五年‛的涵義,完整理解這一法的精神,是有幫助的。

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慶元條法事類》卷80《諸色犯奸·名例敕》。

大理寺所言不滿五年的傭賃之人以及《宋刑統》所載‚伏事未滿二周

年‛的隨身、女僕以凡人論處,說明這些人的身份皆為良人。這些雇傭奴婢依附于雇主,經過一段時間的共同生活,被視作雇主的同居者;雇主對奴婢有恩,成為奴婢的尊長,奴婢被視為卑幼。雇主與奴婢的關係是尊長與卑幼的關係。天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