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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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有关政策业务问
题的通知
【标 签】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收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税地字﹝1990﹞357号
【发文日期】1990-10-06
【实施时间】1990-10-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问题,现按照中央有关规定精神,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关于企业大门临街或处繁华地段,而紧邻的生产、居住占地却较偏僻,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企业大门临街或处繁华地段,而紧邻的生产、居住占地却较偏僻,且占地面积大的,可根据企业所处地域范围,适当降低1-2个等级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由县、市税务局、城市税务分局分户核实,报地、州、市税务局审批后执行。
2、关于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大楼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问题。
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城镇内工商管理部门修建的简易集贸市场、农贸市场,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工商管理部门兴建的集贸大楼,出租给个体工商业户,专营农、副、土、特产品的且四面无墙壁的楼层,以及工商、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无租使用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可按该部分面积占大楼总面积的比例,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3、关于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及宿舍用地征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按照(湘税地字[89]132号)文件的规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亦同时免征房产税。
关联知识:
1.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