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无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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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注意到,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仅写明“被告人违反规章制度”,而没有写“不服从管理”,之所以没有写,原因很简单,被告人没有“不服从管理”。
通过调查,已清楚的证明,施工现场指挥人员是孙某某(不但有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而且有孙某某的自认)。孙某某看到有高压线,明知有危险,仍怀着侥幸心理,让被告人操作,并让众民工推、撬立柱。如果孙某某不让被告人操作,而王健康非要干,这才叫不服从管理。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不服从管理是指不服从指挥人员正确的指挥和管理。孙某某本身就没有正确指挥,被告人也不可能不听他的指挥(施工现场包括孙某某在内对方十多人,被告人只有一个人,年龄18岁,最小,人单势薄)。最重要的是公诉机关没有一份证明被告人不服从管理的证据。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要件的要求.
2.被告人的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违章行பைடு நூலகம்与事故的后果之间要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这是行为人对事故的后果承担责任的客观基础。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分析,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才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即多因一果,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是被告人的行为直接导致的。
证据能证明,事故的责任者如下:
此致敬礼
辩护人: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c、某某公司未进行勘察,没有领导指挥,随意派不懂技术的孙某某指挥一群未经培训的民工,去高压线下操作,为事故留下祸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电力部门指挥,起重机不能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d、孙某某在现场已经发现了高压线,明知危险又强令被告人及众民工干活,终于引发了事故。
重大责任事故罪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_________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________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
作为律师我对此案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仔细的斟酌,最后得出如下结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_______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论证意见如下:
正是上述三个单位及孙某某的行为,共同起作用,才导致危害结果。他们每个行为对危害结果都具有同等的原因力,所以,真正的责任不言自明。事故发生了,追究责任人是应该的。但是将责任统统归咎于刚满18岁的被告人身上,显属不公。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证据不足。
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不符合法律规定。
退一步,假定被告人有罪,也不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范畴,根据法律规定,死亡多人属于情节恶劣,但多人到底是多少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法精神及司法判例,死亡多人是指死亡十人以上,本案中死亡四人,不符合情节恶劣的条件。
最后,辩护人认为,本案的责任人至今逍遥法外,被告人无辜被羁押已长达一年之久。辩护人完全有理由相信,人民法院会还我当事人以公正,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二、退一步讲:即使是被告人操作起重机从而引发事故,被告人的行为也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为:
1.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
《刑法》134条将“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共同规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中间是顿号,这就表明两者是一种并列关系,而不是或者关系。这就意味着被告人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同时具备:“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两种情况,缺一不可,只有不服从管理,同时违反规章制度,才能够成立犯罪。
a、有关单位设施处,在高压线入地工程没有完工的情况下,就把路牌的工程发包出去,显然为事故埋下隐患,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先决条件。
b、某通讯公司擅自将承揽的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某某公司,公然明显的触犯法律,意味着危险状态已经存在。(合同法第27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主体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言人就重大责任事故罪答《法制报》记者问时明确答复:行为人没有受到必要的安全教育,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不负法律责任。
证据证明,某某公司本身都不懂得安全问题,更谈不上教育培训没有受到培训的被告人,因此,被告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四、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辩护人认为明显错误。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是导致事故的原因,其行为与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虽然案件不能重演,也不可能再现。但是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及相关证据,可证实真实情况:在吊车臂杆将路牌吊起后,距高压线还有半米时,被告人即停止操作,吊车就停住未动。这时众民工一起上前撬立柱,立柱晃动才导致路牌碰到高压线的。即路牌碰高压线时,被告人已停止操作,是众多没有技术的民工,只顾眼下,没有顾及上方的高压线,所以才碰到高压线,引发事故,与被告人操作的起重机没有关系,被告人的行为与事故原因既然无关,当然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通过调查,已清楚的证明,施工现场指挥人员是孙某某(不但有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而且有孙某某的自认)。孙某某看到有高压线,明知有危险,仍怀着侥幸心理,让被告人操作,并让众民工推、撬立柱。如果孙某某不让被告人操作,而王健康非要干,这才叫不服从管理。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不服从管理是指不服从指挥人员正确的指挥和管理。孙某某本身就没有正确指挥,被告人也不可能不听他的指挥(施工现场包括孙某某在内对方十多人,被告人只有一个人,年龄18岁,最小,人单势薄)。最重要的是公诉机关没有一份证明被告人不服从管理的证据。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要件的要求.
2.被告人的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违章行பைடு நூலகம்与事故的后果之间要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这是行为人对事故的后果承担责任的客观基础。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分析,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才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即多因一果,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是被告人的行为直接导致的。
证据能证明,事故的责任者如下:
此致敬礼
辩护人: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c、某某公司未进行勘察,没有领导指挥,随意派不懂技术的孙某某指挥一群未经培训的民工,去高压线下操作,为事故留下祸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电力部门指挥,起重机不能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d、孙某某在现场已经发现了高压线,明知危险又强令被告人及众民工干活,终于引发了事故。
重大责任事故罪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_________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________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
作为律师我对此案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仔细的斟酌,最后得出如下结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_______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论证意见如下:
正是上述三个单位及孙某某的行为,共同起作用,才导致危害结果。他们每个行为对危害结果都具有同等的原因力,所以,真正的责任不言自明。事故发生了,追究责任人是应该的。但是将责任统统归咎于刚满18岁的被告人身上,显属不公。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证据不足。
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不符合法律规定。
退一步,假定被告人有罪,也不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范畴,根据法律规定,死亡多人属于情节恶劣,但多人到底是多少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法精神及司法判例,死亡多人是指死亡十人以上,本案中死亡四人,不符合情节恶劣的条件。
最后,辩护人认为,本案的责任人至今逍遥法外,被告人无辜被羁押已长达一年之久。辩护人完全有理由相信,人民法院会还我当事人以公正,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二、退一步讲:即使是被告人操作起重机从而引发事故,被告人的行为也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为:
1.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
《刑法》134条将“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共同规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中间是顿号,这就表明两者是一种并列关系,而不是或者关系。这就意味着被告人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同时具备:“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两种情况,缺一不可,只有不服从管理,同时违反规章制度,才能够成立犯罪。
a、有关单位设施处,在高压线入地工程没有完工的情况下,就把路牌的工程发包出去,显然为事故埋下隐患,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先决条件。
b、某通讯公司擅自将承揽的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某某公司,公然明显的触犯法律,意味着危险状态已经存在。(合同法第27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主体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言人就重大责任事故罪答《法制报》记者问时明确答复:行为人没有受到必要的安全教育,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不负法律责任。
证据证明,某某公司本身都不懂得安全问题,更谈不上教育培训没有受到培训的被告人,因此,被告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四、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辩护人认为明显错误。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是导致事故的原因,其行为与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虽然案件不能重演,也不可能再现。但是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及相关证据,可证实真实情况:在吊车臂杆将路牌吊起后,距高压线还有半米时,被告人即停止操作,吊车就停住未动。这时众民工一起上前撬立柱,立柱晃动才导致路牌碰到高压线的。即路牌碰高压线时,被告人已停止操作,是众多没有技术的民工,只顾眼下,没有顾及上方的高压线,所以才碰到高压线,引发事故,与被告人操作的起重机没有关系,被告人的行为与事故原因既然无关,当然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