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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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操作,严密组织、严肃纪律、严格制度,做到责任落实,帐务清楚,以保证我市财政系统国债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北京市财政证券系统金库管理制度》,现将该制度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不妥之处,请及时反馈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各区县国债工作的正常开展及业务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及资金管理,严格金库交接手续,明确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金库是各区县国债中介机构保管有价证券、人民币和其它贵重物品的专用库房,是国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财政局及国债中介机构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和严格出入库手续。金库管理人员必须按本规定办理金库业务。

第三条各区县财政局要加强对金库工作的领导,并经常检查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金库管理人员工作原则和任务

第四条金库管理人员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令,法规和有关制度。

(二)办理现金、证券和其它贵重物品的收付、整点、保管和调运业务。做好现金、证券回笼和供应工作。

(三)办理人民币及有价证券的兑换和调剂种类。

第五条金库管理人员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同进同出;

(二)收入现金、各种有价证券要先收款(证券),后记帐。付出现金、证券要先记帐后付款(证券),收或付都必须做到手续严密,数字准确。

(三)严禁白条抵库,坚持查库制度,做到帐实相符。

(四)金库管理人员要严格保守机密,不得向内泄露金库密码及金库有关情况。

第三章库房管理

第六条凡入库的现金、证券都必须有帐记载。库内禁放其它物品。

第七条库房要装备两把不同的锁,并备正付钥匙各一套。正钥匙由两名金库管理员分别掌管,不得随意放置或委托他人保管或代开库房,不准带出单位。副钥匙由金库管理员会同主管领导、出纳业务负责人当面分别密封,加盖印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并由主管领导

和出纳业务员分别妥善保管,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启用。必须启用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由出纳业务负责人会同金库管理员共同启封,并要登记所用原因和所用时间。用后仍按原方式封存保管。

第八条库房设有密码锁,密码由金库管理人员掌握。

第九条金库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动时,要严格按交接和密码变动制度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库房要保持整洁,证券按券种类别分别存放,便于随时清理、抽查。

第十一条库房除金库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进入。必须进库时应执行审批和登记制度。上级主管部门查库凭专用介绍信,公安机关确需进库检查时,应持公安机关介绍信,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保卫人员陪同方可入库,同时登记进离库时间、事由。

第四章金库出纳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为保证库房安全,方便工作,减少金库出入次数,各区县的金库应将代保管券和自营券分别存放。

第十三条库内按业务范围设货币、证券转让、代理银行、代保管、兑付证券专柜。主要保管经整理后成捆的货币和证券及存放零星证券、货币,用以保证日常业务用的零星兑付。

第十四条各区县国债服务部柜台应于每日下班前将证券和现金交金库。交库实行交券(款)个人负责制,将盖有公章的证券、现金入库单一式三份加盖经办人、金库管理员收讫章。金库管理员自留一份,退交库人一份,转财会人员一份。

第十五条金库管理员要将营业柜台交来的证券整点、汇总、核实后分类入库。

第十六条出库手续。营业柜台应于前一天上午报出现金、证券领用计划,交金库管理员,金库管理员根据计划并考虑金库储备因素,备足现金和证券。按领用计划配齐券种和票面,次日按营业柜台填写的出入库单出库。提取券款时必须填写出库单(一式三份),金库管

理员核实后,加盖金库管理员章、经办人章,将出库单留金库一份,给提款(券)人一份,转

财会人员一份。

第十七条款和券出库后金库管理员必须按会计制度要求记序时帐。

必须做到日清日结,不得多日汇总记帐。金库管理员与财会人员每10天一对帐,每月末对金库进行全面清点并与财会人员对帐,做到帐实相符。

金库管理员每日要将当日和前一天晚上入库的券(款)进行整理,打捆分类入保管库,做好对银行的送(取)款以及次日的款、券发放准备工作。

第五章金库安全保卫

第十八条库房内严禁烟火,严禁存放其它杂物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十九条保卫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守护金库,保证报警系统工作状态良好。

第二十条各单位雇用的经警,保安人员未经特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进入库房,各区县要对执行金库任务的保安人员建立基本情况档案。

第二十一条库房门与守库室必须有间隔空间,间隔外侧须安装防盗门,守库人员应在防盗门外值守。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教育警卫人员自觉模范地遵守本制度,发现情况时要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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