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合并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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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操作规程

为规范公司合并与分立登记行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提出如下操作意见,供各地参考。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方式,且存续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合并采取新设合并方式的,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方式。公司分立采取派生分立方式,且存续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分立采取新设分立方式的,原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二、公司合并、分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会或者拟分立的公司股东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三)签订相关协议。

(四)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六)办理财产合并或分割手续。

(七)验证注册资本。

(八)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报批手续。

(九)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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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合并的,存续公司注册资本等于合并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公司分立的,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等于原公司注册资本。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公司合并、分立是否需经评估、审计,以及股东各方的折股比例,可由公司股东会及股东按照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自行决定。

四、吸收合并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合并各方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四)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基本情况、合并形式和具体方案、股份折合方法、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

(五)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

(六)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七)合并后新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修改公司章程等决议事项。

(八)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九)验资报告。

(十)新增加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十一)因合并而解散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十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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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五、新设合并的新设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发起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验资报告。

(六)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七)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合并各方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基本情况、合并形式和具体方案、股份折合方法、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

(十二)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

(十三)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十四)合并后新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主要包括: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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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通过章程等决议事项。

(十五)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六、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和解散的决议。

(四)合并协议。

(五)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

(六)存续(新设)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出具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派生分立的存续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一般应包括分立前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分立前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

例,分立方式,公司财产分割方案,分立后各公司拟申请的名称、住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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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

(四)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分立公告的证明。

(五)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六)分立后各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修改公司章程等决议事项。

(七)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八)验资报告。

(九)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合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八、派生分立或新设分立的新设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发起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验资报告。

(六)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七)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公司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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