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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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
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制度
1、出租房应加强对承租人员登记,仔细查验其身份证。并对租赁
性质及外来人员数量、来源进行登记,督促其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2、出租房屋户在签订出租合同前需向街道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
理中心报告,之后才能够签订出租合同;
3、出租户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后需向街道流动人口、房屋出租
管理中心申报,并存出租合同一份到中心;
4、对承租的外来人员要求其出具《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
5、申报时需与街道管理中心签订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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